厦门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厦门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第1张

办理材料 1、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厦门婚姻登记关于户口簿的要求 2、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同户口薄信息不一致处理方法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办理指南 4、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厦门婚姻登记关于照片的要求温馨提示: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厦门结婚证办理材料要求详解香港居民结婚证办理材料澳门居民结婚证办理材料台湾居民结婚证办理材料出国人员华侨结婚证办理材料外国人结婚证办理材料军人结婚证办理材料流程办理流程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查验当事人提供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填写指南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6、颁发结婚证。以上就是对厦门结婚证办理流程是什么问题的回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亲,厦门户口与外地户口结婚正常要满3年,外地户口才能迁到厦门。 但是目前也有方法可以马上迁过来,只是需要多一步手续。结婚后把配偶的外地户口先通过技能落户的方式落户的厦门集体户,厦门集体户口再通过夫妻投靠的方式就可以马上投靠到配偶的户口所在地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谢谢祝您生活愉快亲

法律分析:如果双方都是非厦门户籍的,不可以在厦门领取结婚证,必须前往户籍地民政局办理;如果有一方是厦门户籍,一方不是厦门户籍的,则可以在厦门领取结婚证,前往厦门的户籍地民政局领取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拿着你们俩的身份证去人才借出你们的户口页,还有首页。

你跟工作人员说要办理结婚证。他会给你们首页的复印件的。

然后把你们俩的户口页和首页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这个是必须的。

拿着这个去中山路那边的名汇广场地下一楼:思明区婚姻登记处办理就好了。

去的时候,会要求你做个婚检,免费的。就做一下了。很快的。

九块钱,还要准备三张大两寸的合照。结婚证上用的。

若仍有疑问,可以发消息给我。

祝好。

法律分析:

户口迁移是指户口从原来的户籍地迁出,落户到另一户籍地。户口迁移也是一种户口登记制度,公民常住地如果发生变化,应该及时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址,此过程被称为户口迁移。户口迁移必须拿户口本,以及本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来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办理向另一地区的迁移程序,办理时应缴纳一定费用。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全家户口迁移手续流程要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迁户口的(结婚证)、购房入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积分入户的(劳动合同、居住证、社保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及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衍生问题:

户口所在地是什么意思?

户口所在地,就是指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薄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即俗称的籍贯;但由于就业,搬迁,升学等事宜居民不在原出生地生活居住时会形成居住地址,如未发生户口迁移等,户籍所在地将不变。

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才能办理结婚登记。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用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有关规定: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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