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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法和任意法区别(民法为任意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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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尚没有建立完善的任意诉讼担当法律制度,任意法,即对无条件的诉讼担当,认为只要有权利人的授权就足可以构成任意诉讼担当,诉讼担当使权利主体获得了新的救济,诉讼担当人成为适格的当事人。

2、原告的权利人则成为案外人,我国台湾地区许可诉讼担当的范围与日本诉讼担当实践内似,也仅在于合伙人的担当诉讼、群体诉讼中的一人担当诉讼等少数情况。

3、我国大陆没有诉讼担当这个概念,但是有诉讼承担、诉讼代位、诉讼信托等词语,而这些词语均不是诉讼担当的同义词,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及实务均是不轻易让第三者进入诉讼领域的,当事人乃实体利害关系人的观念根深蒂固。

4、这与国外的任意法存在和大的区别。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素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