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登记结婚需要什么资料

香港登记结婚需要什么资料,第1张

香港登记结婚需要的资料如下:

1、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2、男女双方户口本(集体户口的需要将集体户口第一页打印并盖章,并且将属于自己那页的集体户口带到民政局);

3、3张2寸男女双方近期合照(蓝红背景都可);

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还有相应的流程:

(1)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自愿结婚;

(5)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6)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7)双方当事人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内地与香港人结婚流程中需要提供身份证、内地居民的户口簿、身份证香港居民的有效通行证、内地居民的单身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血缘关系、香港居民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单身证明以及与对方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声明等相关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法律主观:

补办程序:带 身份证 和另一本 结婚证 ,到 办理结婚证 的民政局查阅 婚姻登记 档案(距登记时超过5年的可能移交到当地档案馆),复印档案后到民政局补结婚证。办理时间:顺利时半天即可。不是双方都必须去,一方去即可,但所需 证据 要带全。补的证 结婚 日期和原证一样,原证两本全部丢失的,会按原始登记档案的内容补办。

法律客观:

《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结婚证、 离婚证 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香港是中国一国两制的另一个管辖区,但是他们却与大陆有着不同的法律法规,如果想要在香港领证,其中有什么利弊呢?香港领结婚证办离婚难吗?

一、香港领结婚证的利弊

1好处

1香港允许世界各地的人在港注册结婚。如果是异国情侣结婚是非常方便的,在提供的证件上会少很多麻烦,当然对于一些证件比较缺乏的人来说,这是非常不错的结婚登记地。

2香港结婚登记需要律师公证,会有一定的仪式感。

3香港结婚证属于香港签发的文书,在进行公证时,提供香港结婚证原件和夫妻两人身份证明即可。

2弊端

1结婚登记的时间比较长,一般情况下需要排期3个月另外有15天的注册时间。或者是预约律师注册,当然是会有律师费的,不是免费服务哦。

2不会因为你在香港结婚就收纳为香港人,绝对不会因为这个给你香港身份。

3如果你们双方都是内地居民,那么还是建议在内地申请结婚登记比较好。虽然香港属于中国,但是是属于自治地区,而在内地生活的公民如果持的是香港结婚证还是需要将证件转化为国内承认的证件。

二、香港领结婚证办离婚难吗

不难。

1虽然是香港领证,但是如果真的是因为双方之间感情不和,已经没有办法生活在一起了,那么是可以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的,需要经过法律,所以办理起来可能比在内地办理离婚登记麻烦一点儿。

2如果是内地公民还是建议在内地领证这样会减少很多麻烦,而即使在香港领证的在内地依旧是可以办理离婚的,但是离婚判决需要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这两个步骤,才可以被大陆相关政府部门接受。

总结:

对于香港领证的好坏处已经为大家介绍,而且不论是在哪儿结婚离婚都是可以的,也没有什么困难与不困难,只要是双方自愿想要离婚在哪儿都是可以很干脆的拿到离婚证的。

法律分析: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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