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婚姻指婚姻超越了国界以及不同国家的人之间所结成的婚姻关系~~~
由于各国文化底蕴、历史传统、家庭观念的差异,在跨国婚姻中,夫妻的忧虑和风险可能会比国内夫妻更多一些,有的可能还会遭遇家庭暴力。因而也就需要比国内婚姻更慎重,一定要了解对方的家庭、受教育情况。跨国婚姻中遭遇婚姻暴力的中国女性的弱势在于,在国外的身份不稳定、对当地的法律不熟悉,以及语言沟通、文化、观念、习俗等方面都不占据优势。存在婚姻暴力甚至因暴力导致离婚的跨国夫妻往往是婚姻基础不牢固,搀杂了一些不真实的因素,即使是基于感情而结婚,也可能会因地域差别和文化差异(价值取向、歧视)而出现婚姻危机。不同文化背景所造成的冲突,可能会产生语言交流、风俗习惯、价值观等方面的障碍。
由此可见,跨国婚姻在光环的背后也有许多难言的酸甜苦辣和不该承受之重,而并不像我们想像得那么浪漫,那么甜蜜。那些还没有或将要跨入跨国婚姻殿堂的姐妹们,你们除了接受别人的祝福外,也要再三斟酌自己将要面对的陌生的生活。命运是靠自己掌握的,脚上的泡也是自己走出来的!
爱情在舞台上,要比在人生中更有价值。因为在舞台上爱情既是喜剧也是悲剧的素材,而在人生中,爱情常常招致不幸。它有时就像希腊神话传说中那位诱惑的“魔女”,使你陷入险境 。
——弗兰西斯·培根
登记率
据公开资料显示,近些年来,我国跨国婚姻的登记数量逐年增多,并已涉及53个国家和地区。是什么原因促使那么多的中国姑娘远渡重洋去追逐异国姻缘?在一个个看似浪漫的跨国婚姻中,所蕴涵的是否仅仅是甜蜜和幸福?跨国婚姻中还存在哪些不为人知的酸甜苦辣?
婚姻,是人生中最漫长的一段旅途,美满婚姻的基础是爱情。托尔斯泰说过:“只有爱情才能使婚姻变得圣洁。”而对于以追求金钱为初衷的跨国婚姻,其结果有很多却是大相径庭的。从目前来看,我国的跨国婚姻存在以下的突出问题:一是婚姻的基础不是为了爱情。当前的跨国婚姻多数是被金钱、物质利益所驱使的,外嫁他国者多是为了寻求更好的物质生活,得到更多的享受。二是出现一批年龄过于悬殊的“祖孙婚”。据资料显示,大多数跨国婚姻者年龄层次悬殊,一般都是年轻的二三十岁的中国女子嫁给五六十岁甚至七八十岁的外国男子。三是出现一批相识时间极短的“闪电式”婚姻。例如有些外国游客、投资者、工作者等,与中国异性从见面到结婚不过十几天时间。四是外国男性骗婚现象严重。
离婚率
从当前情形看,我国在跨国婚姻大幅度增加的同时,此类婚姻的离婚率也日渐上升,而且已明显高于结婚增长速度。跨国婚姻暴力问题已成为跨国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称,有不少中国媳妇到了国外以后,生活却不像她们当初所想像的那样到处是天堂,在外边饱受了委屈甚至是虐待后,却因碍于面子,宁愿在国外打工当保姆也不愿回国。还有很多中国人在国外选择了与老外结婚,最终还是离婚后回国再找个中国人。其中很多人还要面对离异导致的子女归属之争。这正是目前我国跨国婚姻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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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种族结婚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语言学习环境:不同种族的人跨种族结婚,必然会面临语言上的障碍,虽然能跨国结婚的两个人一般都能语言互通,但是生活方式和习惯的差异会导致语言的不畅。
2 观念文化差异:不同的国家其观念文化总是存在差异的,跨国婚姻也不例外。
3 法律和手续问题:不同国家的婚姻法存在不同,这也会为跨国婚姻设置障碍。
4 适应性的挑战:跨国婚姻就必定会有一方要离开自己的故土,到他国去生活,这对其适应新环境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克服以上障碍的建议如下:
1 语言学习环境:可以请专业的人士帮助学习另一方的语言,也可以尝试自学,只要双方有信心,一定能克服语言障碍。
2 观念文化差异:可以先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加深对彼此的了解,也可以尝试去对方国家旅游,了解对方国家的风土人情,以增加对彼此的信任和依赖。
3 法律和手续问题:可以请专业的律师或者机构帮助解决法律问题,也可以寻求两国政府之间的协助。
4 适应性的挑战:可以缓慢而稳步的适应新环境,也可以尝试去了解和接受新环境,只要保持开放的心态,就能克服这一困难。
跨种族结婚的优缺点如下:
1 优点:双方离得越远,生出的孩子各方面就会越好;能有机会结识不同国家的新朋友;能有机会体验不同的文化;能拓宽视野。
2 缺点:有一些因素需要考虑清楚,像背景、社会地位、家庭传统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双方父母是否同意;跨种族婚姻还会给孩子们带来麻烦,在成长过程和跟同学们的相处中,他们会明显的感到同学和朋友们拒绝和排斥,这就给他们的成长道路带来不利的一面。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告诉我。
无论嫁给哪个国家的人,要幸福的前提条件是要有爱。爱是1,其他的是1后面的零
嫁给美国男人的好处,我觉得是以下:
一 国家本身的好处
相对于中国好的医疗制度,医疗条件等
养老制度也优于中国
生孩子有补助等等
二 美国婚姻法还是偏向于保护女性
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男士一般要负担前妻跟孩子的抚养费(中国也有,但是,在我接触的一些离异朋友中,我觉得中国缺乏更有效的监督与实操体系,我大部分离异的朋友根本很难获得前夫给孩子的抚养费)
三一般美国家庭生活水平会比起中国家庭高
国民平均GDP,家庭总收入不同,家庭生活质量当然不同
四 环境
美国地广人稀,居住环境,空气质量等确实比起中国要好
跨国婚姻利弊,我们先说说弊端,比如说饮食习惯这方面,日常的沟通(除非一方真的语言精通对方的语言),价值观的取向。好处有哪些,相当于开启了一张新地图,平常有了语言学习的资源,对自己的能力有提升,能够真的了解另一个国家的文化,等等。
饮食习惯。先不谈我们那些被老外认为黑暗料理的皮蛋啊,内脏(其实很多国家的菜都带内脏,西班牙人牛舌吃的也蛮开心的),就是正常的中国食物都不是老外能够全部接受的。而且,外国人喜欢的中餐通常是包子饺子馅饼,这种外面面粉里面有馅的东西,你去给她们介绍八大菜系,介绍炒菜的精髓,老火例汤基本属于对牛弹琴。
日常的沟通。别说和外国人,本国人之间都不能保证大家有共同兴趣爱好,共同话题。更不要说当双方出生在不同的环境。而且语言交流也是一大难题。
价值观的取向。没有什么比这个更能摧毁跨国婚姻了,文化差异导致的价值观取向简直是噩梦。
好处呢
开启了一张新地图
一旦你有了跨国婚姻就好像下载了一个新的地图。你的人生可以多出来一些机会和选择。那是你之前很难想象到的,机遇和困难同时出现。它至少会给你一种新的体验的机会。
语言学习的资源
学习中文可以随时提问,随时练习。这种学习条件,是中文系的大学生不具备的。
能够真正的理解另一个国家的文化
其实文化是一个很复杂的东西,如果你仅仅是读书去了解一个国家的文化和历史。其实只是记住了字面的意思。只有真实的去生活过,你才可以真正的理解。比如我之前在网上只知道中国人吃驴,吃兔子。觉得很残忍很血腥。真正体验过了中国的生活才知道,真的很好吃。所以只是阅读永远是片面的。
如果两人真心相爱相信文化与国籍也并不是阻碍婚姻进程的绊脚石。但是在选择自己另一半的时候,在倾慕跨国婚姻华丽外表之时也应当多花些心思剖开它光芒四射的外表从更加生活化的角度去多多考量才是正道。最后祝愿每一对跨国婚姻都特别幸福。
我眼中的跨国婚姻,悲哀的多过于幸福
即使外文很好,沟通无障碍,思想,行为方式都还是天差地别
跨国婚姻的利与弊
利:生活多一些乐趣和新奇,生的小孩聪明和漂亮的概率高,可以领略异国风情和文化;弊:免不了文化和习惯上的差异,逢年过节去哪里是个问题,两地探亲又会有一大笔开销等等。
跨国婚姻有什么弊端?
跨国婚姻最大的障碍一是语言,二是生活习惯,三是夫妻关系。有许多离婚的中国女士谈到,日本丈夫傲慢无礼,自私吝啬,强大的男子主义,最受不了的还是性生活。迫使这些中国新娘变得无爱无性,只为生存赚钱,获取居留权糊里糊涂的生活。尽管起初的生活很难耐,等慢慢生活习惯了,语言无障碍了,女方也开始向往大都市的生活,以出去打打工为由,出逃的有之,以各种理由离婚的也有之。
跨国婚姻怎么离婚
法律分析:跨国婚姻可以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协议离婚按照正常离婚程序,签订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起诉离婚的,要前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在国内无居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跨国婚姻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跨国婚姻问题比较复杂,由于各国的风俗不同,各国对结婚和离婚的法律规定也不同。因此,有意与外国人缔结婚姻的人,应该熟悉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并注意下面一些问题:首先要熟悉有关法律。跨国婚姻的当事人可能是不同国籍的人或者双方虽然是同一国籍,但结婚或离婚地在外国,这时就需要了解所在国国家的法律,否则,就有可能出现“破坏婚姻”。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
各国的婚姻法律有所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由于法律的有效力是受地域限制的,当事人只要适当地改变行为地点或诉讼地点,所适用的法律就有可能对自己最有利。一种作法是选择行为地,即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国家缔结婚姻或提出离婚。另一种作法是选择法院地,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婚姻时,一般就要通过法院来解决。法院在通常的情况下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审理案件的,但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则不尽然。当有数个国家的法律都可能得到适用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都有一套专门的处理规则。这种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的规则就是国际私法。法院按照这套规则在涉外婚姻的案件中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被选定的法律为“准据法”,它是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由于各国的国际私法各有不同,所适用的实体法有异,其结果也存在差别,因此,在当事人了解法院地国的国际私法后,完全可以选择理想的法院地提起涉外婚姻诉讼,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实现。当然,无论以何种方式选择法律,都要一秉善意,以免使其行为无效
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当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能需要在另一国执行,当事人事先就应当考虑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事出有因后能否承认和执行。否则,再好的判决也是一纸空文。各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判决,条件不尽一致。从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定来看,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是:作出判决的法院依其本国法有管辖权、作出判决的法院是依本国国际私法选定准据的、判决已经生效、被诉方得到合法传唤以及判决的执行无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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