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婚姻登记处具体地址 办理婚姻登记基本流程

苏州婚姻登记处具体地址 办理婚姻登记基本流程,第1张

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一定要先了解下登记流程,这样就事半功倍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去 苏州婚姻登记处 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该带的材料一定要记得带上。下面,我就为大家盘点 苏州婚姻登记处 结婚登记都有哪些步骤。

苏州婚姻登记处 地址

1苏州吴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苏州吴中区龙西路257号。

2苏州工业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虹西路200号。

3苏州市虎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苏州市虎丘区华山路。

4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街198号商务中心1层。

5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解放东路117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

6常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枫林路150号2楼。

7相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采莲路1288号相城区行政中心2楼。

8太仓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县府东街30号。

9昆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同丰西路458号。

10吴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高新路551。

11张家港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路22号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内。

苏州婚姻登记处 结婚登记流程

首先要带上双方的居民身份证跟户口本,如果你是网上预约的就需要带上预约单,如果不是晚上预约的那就乖乖地在那边排队等待吧。到达现场后,新人必须得先去取号,预约过的也要去取号哦。接着就是提交证件、材料,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拍照,这就可以了。

总结:其实办理结婚登记是非常简单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是登记处提供的,照片也可以在结婚登记处拍,大家不用准备太多证件。提交后就等审核了,审核无误以后,就可以宣誓领证了。

法律主观:

结婚证周六一般是不可以办理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所以,结婚证只能在周一到周五办理。

苏州结婚登记需要的手续和材料如下:

1、户口簿;

2、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婚姻登记的流程如下:

1、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提交相关的证件和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对其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4、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单 位

地 点

接待时间

电 话

张家港市

城北路22号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

58233000

常熟市

枫林路150号

上午:08:00-11:15

下午:13:00-16:30

51530989

太仓市

高新区兴业南路20号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冬季)

13:30-17:30(夏季)

53522700

昆山市

同丰西路458号

上午:08:30-12:00

下午:13:00-16:30

55217866、55216856(涉外、港澳台、华侨)

吴江区

松陵镇高新路551号

上午:09:00-11:20

下午:13:00-16:30

63160368

吴中区

苏街198号

上午:9:00-11:45

下午:12:30-16:30(冬季) 13:00-17:00(夏季)

65639782

相城区

庆元路市民中心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50

67591871

姑苏区

解放东路117号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67272635、65227296

工业园区

苏虹西路200号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67614232(涉外、港澳台、华侨)

高新区

华山路95号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66900296、68753947(涉外、港澳台、华侨)

法律主观:

补办流程: 1、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仍在存续(当事人离婚或已经丧偶的不予补发)。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后到区民政局结婚登记处提出申请,经工作人员初审; 2、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补领结婚手续; 3、颁发补领结婚证。

法律客观:

《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 、 离婚证 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 婚姻登记 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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