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中国的法律法规一直就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大学生谈恋爱!下面是我在网上搜索的一篇关于大学生谈恋爱中的法律责任,希望能帮助到你!
浅析大学生恋爱中的法律责任
朱海东
摘 要:时下,大学生群体中的恋爱现象已经变得非常普遍,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反映在这一当时的社会文化当中,法律作为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对此种恋爱关系应起到规范调节作用。笔者从一个大学生的角度出发,从法律这一视角,剖析大学生恋爱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学以致用,来一次探讨大学生恋爱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做到先兵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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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倡,不禁止”一直是我国高等学校对大学生谈恋爱所持的态度。这种模糊不清的态度或说精神也体现在法律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单独能具体规范恋爱中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是没有的。法律的困境主要在于,很难划清道德约束还是法律制裁,法律似乎不愿过多干预这一古老的恋爱关系,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可操作性不强。据此很多人都会认为这是彼此之间的感情处理方式,个人道德水准和素质问题,很不可思议与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相联系,或者说会一致认为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但是深究则不然,大学情侣在恋爱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以下笔者的探讨中可以看出。因为大学生群体是个特殊群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笔者正处于大学生阶段,对大学生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文从现有的大学生恋爱的社会现象出发结合一些基本法的法律规范探讨一下恋爱中的双方可能发生,导致的若干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一)恋爱关系中的赠与行为问题
这就涉及到了情侣之间的双方互相赠与如何划分界定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题,当双方情感破裂,涉及到一些标的较大的客体时,会出现要求返还自己对某物的所有权。这里就有一个法律探讨的空间存在。有的学者就指出过婚恋关系中互赠财务行为是目的赠与,但并非只要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都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之物。如,B女长期使用其男朋友A君的高档笔记本,当双方感情破裂时A男要求其归还该物,并主张这是一种借债关系。而B女则确认这是A男对其的赠与,虽然A男没有明确承认过(签订合同等)。但依据《民通意见》,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设定为默示。直接带来的法律后果是,A男的这种行为视为对B女的赠与,B女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进一步探讨,很多情形下又不当然适用于默示推定。很多恋爱行为包装着“赠与”,单方行为,披着自愿的外衣,其实是不当得利或者漠视的缔约行为,很多看似合理的求爱行为,其实是违背相对人的意愿或者以欺诈为形式的侵权行为[1]。如在此案例中,A男主张的这是一种借债关系之所以不能成立,是因为更多的基于恋爱中的道德习惯或常理推知A男是一种实际上的为了追爱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A男当时给予B女这一礼物是确实处于赠与的心态考虑的。
(二)大学生的未婚先育问题
时下也有很多新闻报导关于大学生未婚先育,进一步的则会产生对所生子女的权利保护的问题。《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明文法律规定也适用于此情形下该子女的法律地位,即也丝毫不影响该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如继承权等。而对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恋爱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身份地位(未婚)更为特别的是都是在校学生的尴尬境地,我们的法律似乎在此领域出现了滞后。尤其突出的表现在08年之前,全国各高等院校都“默契”的达成一个共识: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不然取消学籍,不授予学士学位。这种隐性规范是不是推动了大学生未婚先育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但影响不大。之所以在大学生群体会出现未婚先育的现象,一是从教育上来看我们的大学生性教育不够,二是我们的法律会很情愿的把对这一社会现象的调节归功于道德规范,本身就模棱两可的法律规范造就了大学生不敢越雷池一步。虽说这可能是一种变相的成功,但从法治角度来说则是一种倒退,无形之中对大学生的婚姻权进行了亵渎。而在此种大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的对大学生未婚先育子女的权益保护,笔者认为可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即双方都有对本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并不依赖于有无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也即女方如果把孩子生下来了,虽然双方没有结婚登记,可是孩子的生父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三 )恋爱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事实生活中,解除恋爱关系后,一方往往会以自己受到伤害,损害为由索要补偿费,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做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因为从宏观的法律规范角度来说,目前的司法体制并没有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进一步引发了了对大学生恋爱当中出现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但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不能只局限于现今的法律规范,而要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到位的分析。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在认定和处理上应确定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女方以自己的青春损失,贞操权为由索要赔偿是不具有法律根据的。但是,如果一方对另一方采用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造成其精神上、心理上和感情上的严重创伤,这里的必要前提是双方已经确认了真实有效的恋爱关系,所以此时如果过错一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则应根据民法上保护弱者的基本精神和过错责任原则,使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道义责任,支持受害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上述主要是从从大学生恋爱中或多或少都会发生的三个方面(当然可能程度会表现为不同)来探讨这之间的民事法律责任。其实不难看出囊括于其中的法律规范从量上讲,不多,而且在很多事实方面法律似乎不愿过多干预,希望借以道德的力量。但是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是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希望,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二、刑事责任
(一)大学生恋爱关系不稳定,盲目恋爱导致纠纷频发
我们的大学生在父母眼中还是孩子,在外人眼中是涉世为深的成年人。这种定位不无道理,因为多数大学生的心智发展并还不是很成熟的。这一观点可以集中表现在恋爱关系之中。李明和小芳是本班公认的一对,并且双方都互相约见过自己的父母。平时他们关系还可以,但是李明后来逐渐移情别恋他人了。有一天,他和他的新女朋友一起散步,恰好被小芳看到,她气愤的冲向李明打了他两个耳光。然后说〃我死给你看〃。随即就向电线竿撞去。李明说“随你便”,拉着自己的新女朋友就走了。小芳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于是小芳的父母把李明告上了法院。如果是陌生人处于危险见死不救,且该危险的造成原因和李明没有关系,那么李明拉着新女友从她身边走过看到不管也没事,这只是道德方面的谴责。我国没有见死不救罪!但在此案例中李明主观造成的对方处于危险之中是出于先行行为,正因为李明主观上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所以李明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严重构成故意杀人。而这一类似的案例生活当中并不少见,由于很多大学生情侣缺乏法律意识并没有认识到这已经构成了一种刑事犯罪,需加以警醒[2]。反之李明事后采取了积极补救行为如拨打120等,法院可以认定李明并不希望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据此李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我们一直强调要加大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简简单单的是因为大学生群体特殊,更重要的是构建法治社会,意味着权公民个体的提供全方位法律保护。
(二)致病侵害的刑事责任
不同的案例,根据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会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又如恋爱关系中一方明知自己有传染性疾病如性病等,并没有告知对方,随着双方感情的进一步升温,导致情侣另一方也得此传染病。在这种情况下,应对施害方追究什么法律责任呢。若单独从传染性类别上来看,似乎属于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但其实不然,笔者注意到此罪并不适用于你情我愿的情侣关系,因为该罪要求当事人实施了卖*嫖娼等实际行为。而从犯罪主观主观方面和实际侵害的客体来看来看,行为人若放任了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并实施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危害行为(如,有的大学生就是滥情),笔者认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的犯罪客体就应该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进一步探讨,若行为人造成了特定主体的危害,则受害方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以故意或过失伤害罪对其进行起诉。如何是过失呢,可以从具体的案例中具体分析,如可从其主观危险性,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等来加以判定。进一步深究,恋爱关系的确立并非都是造成行为人对此传染性疾病造成传播后果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换言之,从传染性疾病的类别出发,也可以得出不同的法律后果。行为人也可以据此免责。如有的传染病如淋病,梅毒是通过性渠道来传播,这就要求双方发生了实际的性关系。而有的如乙肝等还包括了血液传播,此时的充分必要条件就不仅仅限定于双方是否发生性关系。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的举证问题则是另外一回事,笔者就不在此做过多的探讨。
(三)性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的身体健康伤害
先说堕胎,医学常识告诉我们经常性堕胎不仅会造成习惯性流产还会对女性的身体健康产生极大的伤害。很多新闻报导,随着情侣双方的情感破裂,女方对簿公堂状告男方故意伤害(导致其今后不能正常受孕),索要补偿费等。这一事实结果,属于一般道德性的越轨,偏离了有关社会道德观念和伦理规范,男方不应承担任何刑事法律责任,因为怀孕只是一个结果,造成这个结果的情况有多种,法律规范的只是造成怀孕过程中非法的行为而已,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他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理[3]。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说也是不成立的,女方应该意识到这一可能对自己造成的损害结果,但其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这就应归类于道德规范来调整。而在民事责任方面从保护妇女权益出发,法律还是应当追加男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要求男方负担一定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再说弃婴,很多恋爱情侣由于社会,生活经验等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会对新生婴儿丢弃,或残忍伤害,这种情形下严重的就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根据刑法规定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且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高等学校应强化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健康的恋爱观。作为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恋爱不仅仅是可行的,更应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4]。从人生经历的角度来说,大学期间的恋爱都或多或少的影响一个人今后的社会发展和身心健康,社会的和谐构建应从每一个个体的良性发展开始。从生理学角度看,大学生恋爱是正常的,合理的,关键是看持有什么样的恋爱观[5]。积极健康的恋爱观有益于大学生的成长,促进美好的愿望实现。消极的恋爱观不利于大学生的身心成长,直至使大学生走上犯罪的道路。让他们知道爱的意义,价值是什么,追求爱情要注意法律法规,培养法律意识,正确处理恋爱与学业,事业,婚姻三者之间的关系,要让大学生们真正懂得,恋爱是培养爱情的过程,要严格区别恋爱与婚姻二者,让恋爱闪烁理智之光。懂得自爱,自重,要有责任感。这也是笔者写作的初衷。
河南的一位老师结婚,学生为她戴上头纱,并送上了祝福。这样的情节,让我们看到了老师爱护学生,学生尊敬老师最美好的样子。
为人师表的老师,对于自己的学生,不仅仅是要授业解惑。而且要从内心对学生充满爱护。对于老师真心爱护和关心,学生是能够感受得到的,他们也会从内心由衷地表达出对老师的尊敬和和爱,他们的尊敬和爱其实是老师对他们爱护的一种反馈。
河南一位老师结婚,学生为她制造惊喜
在河南济源,一位老师要结婚了。她曾经代班主任的一个班级的学生,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全班的同学为她制造了一份巨大的惊喜。这份惊喜让她感动地流下眼泪,也说明学生们是非常喜欢这位老师的。这位老师表示,这个意外惊喜让她感到特别幸福。
学生为她戴上头纱送上祝福
学生们什么也没有告诉她,只是有位老师告诉她,让她去帮忙代课,就在她走进教室的那一刹那,有女学生为立刻为她带上婚纱并准备了礼花,学生还让老师拉开黑板,当她拉开黑板的时候,惊讶地发现黑板上也是对她满满的祝福,让她满心欢喜,这位老师非常感动,偷偷地哭了起来。
这位老师平时对学生们的爱护,此刻全部化作了学生们对她的祝福。看到这个视频,内心也充满了感慨,而且触动也挺大的。
你如何看待孩子们的做法?
孩子们的做法,满满的都是对老师的祝福和尊敬,他们希望自己尊敬的老师能够获得幸福,这是孩子们最朴素的愿望。老师对学生的教育,不应该仅仅是传授知识这么简单,更重要的是教孩子们怎样去用自己的爱,照亮这个世界。
据外国媒体报道,就在9月8日,因为性侵12岁学生的美国女教师玛丽·凯伊·蕾托妮(Mary Kay Letourneau)患癌去世两个月,有相关人士表示,对于玛丽·凯伊·蕾托妮的遗产分割问题,她在遗嘱中明确表示自己的财产将会留给现任丈夫维利·福拉劳(Vili Fualaau) 和两个女儿。
事实上,玛丽·凯伊·蕾托妮原本是一名美国女教师,但是,就在这位女教师,却在1997年的时候做出了一件震惊全美的事情,当时玛丽·凯伊·蕾托妮性侵六年级学生维利·福拉劳,随后她便遭到举报。事实上,玛丽·凯伊·蕾托妮当时只有35岁,与丈夫已经育有4个孩子,而她的学生维利·福拉劳只有12岁,她也因此被指控性侵未成年人,而受到逮捕。
不过,就在接受审判的时候,玛丽·凯伊·蕾托妮也是语出惊人,她拒绝承认自己是在性侵未成年人,并且坚持认为这仅仅是因为爱情。值得一提的是,玛丽·凯伊·蕾托妮还怀上了学生的孩子。在这样的情况下,判决也被迫暂停,后来因为怀有身孕,玛丽·凯伊·蕾托妮也得到了保释,并且顺利生下了与学生的第一个孩子。不过,让人没有料到的是,就在保释期间,玛丽·凯伊·蕾托妮却再次与学生发生关系,她也因此犯下了二级强奸儿童罪,被判入狱7年时间。
时间来到2004年,玛丽·凯伊·蕾托妮刑满释放,而此时他已经42岁,不过,她仅仅出狱之后一年,就与学生维利·福拉劳结婚,这一举动再一次震惊所有人。不过,两人的婚姻并没有得到善终,就在2017年的是时候,他们还是递交离婚申请,不久后便正式离婚。不过,虽然两人已经离婚,但是他们还是经常在一起,不过,就在2020年7月的时候,玛丽在与癌症抗争6个多月后,不幸逝世,享年58岁。
玛丽·凯伊·蕾托妮在离世之前,就已经留下了遗嘱,表示自己的财产竟会留给现任丈夫维利和两个女儿,当然,虽然留下的财产不多,但是这也表明了她的一份心意,到离世的那一刻,玛丽·凯伊·蕾托妮还是深爱着自己的丈夫,无法忘记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玛丽·凯伊·蕾托妮也是一个悲剧的女人。不过,从整件事情上来看,玛丽·凯伊·蕾托妮性侵十二岁的学生,这也是事实,不管是什么目的,也不管两人是不是真爱,这样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也是不被提倡的。
近日,一则一名大学学生介入导师的婚姻,导师带其发表高水平论文的消息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也引起了关于大学师生恋问题的讨论。……大学师生恋给相关方所造成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因此需要予以明令禁止。具体来说,大学师生恋所导致的问题和影响包括大学师生恋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感情和家庭生活、大学师生恋会影响教育的公平,以及大学师生恋违背道德观念这三个方面。
1,大学师生恋违背道德观念,因此应该予以禁止。
大学师生恋所存在的问题首先表现在违背道德观念上。……具体来说,在人们的观念当中,师生之间是存在代差的,老师是长辈,而学生是晚辈,二者之间产生恋情是不合适的,与双方的身份和地位是不相符合的。这是师生恋应该禁止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2,大学师生恋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感情及其家庭生活。
大学师生恋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感情,同时还会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使感情受到伤害。与此同时,大学师生恋还会给人留下不好的印象,对当事人及其所在学校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大学师生恋这种行为应该予以明令禁止,以免损害自身及他人的利益,维护学校的形象。
3,大学师生恋会影响教育的公平,损害其他学生的利益。
大学师生恋所带来的直接影响之一,就是这种行为会影响教育的公平,损害其他学生的利益。……具体来说,师生恋当中的学生一方会得到一些特殊照顾,从而获得相应的利益,二这种情况会使其他学生等利益受损。正因为这方面原因,师生恋才应该予以明令禁止,以维护各方利益,避免使其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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