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是安徽的结婚证丢了常州可以补办吗?

老家是安徽的结婚证丢了常州可以补办吗?,第1张

  不可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六十五条 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可以到薛家镇人民政府民政所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常州结婚证公证办理要多久

 这个不确定,要看公证书制作的效率。在公证书制作完成后,由公证处通知您到场领取,您即可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到本处领取公证书。

  扩展材料

  涉外公证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多数是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或是准备出国的公民;

 2、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经考试合格的涉外公证员负责办理:

 3、涉外公证书要根据使用国和当事人的要求,附相应的外文译文,并办理外交认证手续:

 4、公证书通常要发往域外使用,并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

 5、在适用法律上,既要符合我国法律,又不能违反使用国法律:

 根据公证文书的用途,涉外公证可分为涉外经济公证和涉外民事公证两大类。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际惯例,我国公证机关主要办理以下涉外公证业务:

 (1)公证涉外经济合同、各种协议和契约;

 (2)公证涉外收养、继承、遗嘱、委托、赠与、财产分割、财产转让、担保等法律行为:

 (3)公证涉外或发往域外使用的公司章程、股权证书、授权证书、资信证明、专利证明、商标注册证书、营业证书、董事公决议等经济法律文书;

 (4)证明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身份、法人资格、出生、死亡、生存、学历、经历、未受刑事处分、意外事件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5)为对外诉讼、索赔、设立机构、申请专利注册和法律保护提供所需的公证证明;

 (6)办理涉外证据保全、遗产清点、提存等公证业务;

 (7)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章属实,文件的不同文本的内容相符,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等;

 (8)根据国际惯例和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其他涉外公证业务。

需要双方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结婚证,

如只有居住证,你俩户籍都不是常州,是不能在常州办理结婚证的。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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