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吗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吗,第1张

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款可以要回吗

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款可以要回。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一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愿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又或只有一方愿意接受赠与,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均不能成立。

我国法律允许赠与时对受赠人附设一定的义务,也可通过附条件(或附期限)来调整赠与的法律效力。但附条件(附期限)的赠与和附义务的赠与有着严格的区别。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其所附义务与赠与合同自身的法律效力无关,不会因所附义务而解除或延缓赠与的效力。而在附条件(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期限)的成就与否直接关系到赠与的生效或解除。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主观:

婚前赠与一方的房子,一般作为 一方个人财产 ,离婚时是不予分割的。如果婚前赠予的房子,赠予人明确表示赠予夫妻双方的,房子则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可以由离婚双方协议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一方的财产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一般的赠与不能要回来。恋爱期间一些共同的花销或者小礼物的赠送,这个属于好意施惠,确实不能要回来了。这在实践当中也是当事人很难把握的。因为一般双方比如说恋爱期间,可能大家都有一个美好的愿望,都是想着要和对方步入婚姻殿堂,可能也没有那么多的法律意识。所以,在给付钱财的时候也没有想那么多,没有想到后来会走到分手或者结不成婚的地步。所以,恋爱期间的花销肯定比一般朋友之间更大。

比方说恋爱期间,赠与给对方的一些衣服,或者是包包,鞋子,手机,不怎么贵重的金银首饰,微信转的红包,吃喝玩乐的开销等等,这样的一些小的消费都是不用返还的,这些都属一般性赠与,不能算作是以为结婚为目的的赠予。

就在去年,我一个亲戚跟新交的女友奔现,此前已在网上互加了微信,聊过几次,为了给对方一个惊喜,一见面就送了对方一个苹果13PRO,后因对方在谈话中流露出太过功利,双方短暂交往后不欢而散。我亲戚很是心疼那个花了一万多的新手机,我建议他去索要回来,但他因为面子思想作祟,不好意思去要而只好作罢。

其实无偿赠与肯定是基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比较深厚。如果双方感情本身就不深厚,交往时间不是很长,但一方又给了另一方大笔的馈赠。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如果双方不存在相互的感情,认定为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该是更公平合理一些。

另一种情况:在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前提赠与另一方的比较贵重的物品可以要回来。比如说房子,车子等,只要有证据证明出钱的一方是自己,在分手之后都是可以要回来的。另外,在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在分手后也是可以要回来的。

法律分析:可以。如果有证据证明赠与的财产是用于结婚的,而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赠与方就可以主张这些赠与财产的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转账的520分手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回。

情侣之间发特定数额红包,应视为赠与,但需要区分赠与目的:以维系恋爱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受赠人无需返还;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如未达成目的,受赠人需返还价值较大的赠与财物。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支出金钱等,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的原则上不支持撤销,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但对于恋爱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则另当别论,需要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长短、双方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从而做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

婚约赠与不同于普通赠与。

情侣之间互赠礼物均属于赠与,但根据恋爱的不同阶段,可分为普通赠与和婚约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彩礼是典型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结婚且共同生活了,赠与人达到赠与目的,就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但如果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婚后赠与人仍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司法实务中,除彩礼外还有其他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均属于婚约赠与,如果赠与目的未达成的,赠与人也可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

以结婚为目的的房屋赠与,但婚没结,是可以要回的,该赠与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没有达成,是可以撤回赠与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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