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婚介所怎么收费,登记收费不,还有见面费?还有那个普通会员,VIP会员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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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居住证办理流程及办理居住证所需资料

济南居住证怎么办理

负责机构:居住地所辖派出所行政许可条件:流动人口:(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济政办字〔2012〕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流动人口范围,是指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具有本市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户籍,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在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2具有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户籍,离开户籍所在区,在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居住的人员。申办材料:1、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2、本人近期一寸(底色为白色背景)彩色免冠标准照片1张。

3、居住在居民家中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房屋租赁合同;自购房产的,出具购房证明材料;居住在单位内部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或提供单位《户口登记簿》。

4、育龄妇女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程序:

1、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其户口簿带领流动人员申报;

2、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流动人员登记后申报;

3、租赁私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持其户口簿和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4、租赁公房居住的,由出租单位责任人持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流动人口申报登记时,未满16周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满16周岁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育龄妇女应同时提供经有效查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期限:申请办理《居住证》且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相关链接:居住证办理条件

1、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

2、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居住地固定住所证明(提供与业主签订的一年以上租房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

3、与居住地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4、高中以上(含)文化程度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5、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含3年)的证明;

6、已婚人员《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再生育证》,特殊情况,由当地街道(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其他计生证明及复印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7、申领人持所需材料,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8月17日一早,在历下区婚姻登记处大厅里满是等待办理业务的情侣们。同是1994年出生的准新人刘女士与陈先生,10年前是初中同学,学生时期并没有太多交集。“两年前我们班同学聚会,发现对方都没有另一半儿,就说笑着试试看,结果发现对方就是那个对的人。”陈先生说,他和未婚妻都是济南人,双方家长一致认为七夕领证特别有纪念意义。因为结婚太激动,俩人一晚上都没睡着,于是就4点多出门前往婚姻登记处,不到5点就到了,成了当天历下区婚姻登记处第一对登记的情侣。“我们到的时候,连门卫都没上班。”刘女士羞涩地说。

槐荫区婚姻登记处同样也是充满了甜蜜的氛围。本周一,槐荫区婚姻登记处“乔迁新居”,由西市场经三纬十一路332号迁至印象济南青岛路2668号4区5号楼一层东办公。

截至17日16:30,市内五区共有670对新人领到了“红本本”。其中,历下区151对、历城区169对、天桥区108对、市中区145对、槐荫区97对。

《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济南市深化户籍管理改革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凡经有关部门批准调动工作、录用安置、毕业生就业以及投靠亲属等迁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所有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市区是指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长清区。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全面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为公民落户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人口发展的宏观调控,协调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落实本办法,配合市公安部门做好人口迁移户籍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户籍政策,以合理调控迁入总量、优化迁入结构和促进人口合理分布为指导方针,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创造良好环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户籍登记管理问题。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人口迁移户籍管理实行条件准入制。基本条件为具有固定住所、合法职业和收入,同时,结合年龄、婚龄、文化程度(学位、学历)、职业能力(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纳税、投资、就业、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条件,综合作为准予迁入本市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依据。市外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迁入本市落户,实行相同的准入条件。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一)干部、工人调动。

经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含录用、选调、聘用)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学历、职称条件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因解决夫妻分居调入的人员及未成年子女。

(二)毕业生就业。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及随迁或投靠的配偶和子女(不受婚龄、在济居住时间限制);

2在本市已落实接收单位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人事部门“先落户、后就业”规定范围的普通高校重点专业本科毕业生(有学士学位);

3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同意办理接收手续、签定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聘用期满3年的普通高校专科(含高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和聘用期满5年的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

(三)引进人才。

1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层次管理人员及配偶、未婚子女;高级技师、高级技能师及配偶、未婚子女;

2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的,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并有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的,或者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

3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市)级以上拔尖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5驻济单位调入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同时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工人技师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6驻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及能够足额纳税、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工人技师,以及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3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住房或单位已设立集体户口具备落户条件的人员,允许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7符合省政府文件规定条件,持《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的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投靠亲属。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以随时办理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年龄的限制。在济一方系外地新迁入的,需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后申请办理夫妻投靠(符合随迁准入条件但未同期办理迁入的除外);

2父母投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允许其来济投靠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在济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

3子女投靠:未成年子女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独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非独生子女家庭,除未成年子女外,可以照顾1名未婚成年子女投靠(在职职工按调动办理);

4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5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弃儿和孤儿。

(五)购房人员。

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取得房产证、足额付款并实际居住、有合法职业的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六)纳税人员。

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当年纳税3万元或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资者、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七)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

1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

2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3由安置部门批准被本市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满5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他情况异地安置退役士官。

(八)离退休安置。

1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在本市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2原籍本市需要回济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职工;

3需要投靠子女来济安置的离退休人员。

(九)成建制单位人员迁入。

在本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成建制迁入的人员。

(十)本市人员恢复户口。

国家、省政策规定应当予以恢复户口的落实政策人员。

(十一)其它情况。

1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2获得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员。

第九条 市区非建成区人员要求迁入建成区的,投靠直系亲属、或拥有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的人员不受条件限制,其余情况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章 办事程序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依据市政府确定的人口迁移户籍管理准入条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要求迁入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凡符合准入条件规定并提出申请迁入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人员持准入管理部门出具的调动登记表、派遣证、安置信和养老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准迁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 为便于及时掌握本市人口迁入动态、迁入结构和分布,市公安部门应每季度将人口迁入基本情况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通报一次。

对经查实使用假证件、假材料办理了落户手续的人员,市公安部门将采取清退措施,相关部门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口迁移的户籍管理,不包括原为本市户籍因复员、毕业、退学、休学、回国等回家庭所在地正常办理登记的人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住所除自有产权住宅外,还包括租赁公房、具备落集体户口条件的公寓和单位集体宿舍,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居住证明。

第十五条 所有要求迁入的从业人员都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非个人原因在落户前确实不能办理社保转移或参保的,应当在条件具备时尽快参保。

第十六条 凡本办法涉及的服务范围和单位,除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各县(市)小城镇人口迁移全面放开,外地人员迁入办法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行为,凡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要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凡不符合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迁入。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开政务信息,严格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秉公办事,廉洁勤政,并接受本级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当事人认为部门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监察部门投诉、检举。经查实在工作中确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且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本市人口迁移户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协议离婚直接去济南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离婚,起诉离婚需要去当地法院。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如果是协议离婚,需要携带双方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以及双方的离婚协议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手续;

如果到法院起诉离婚的话,需要携带起诉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对方的居住证明或是户籍证明到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或是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办理条件

1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7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办理材料

1双方户口簿 ;双方居民身份证 ;

2双方《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照片二张,双方照片必须同色。

当事人当中有一方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材料外,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办理流程

1、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地点

济南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济南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 电话:0531-82866181 ,地址:济南市二环南路6086号。

历下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86416467,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七家村37号。

市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82078652,82078653,地址:济南市二环南路6086号。

部门职责:

1、解决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办理费用

婚姻证书费:免费

离婚登记要求:

1、两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两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两方当事人对娃儿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置等事项达到协议的;

4、一方或两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两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7、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身照片各两张,两方照片必须同色。

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手续: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两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娃儿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置等事项商量一致的意见。)

登记流程:提供资料→填写《申请离婚登记表明书》、《离婚协议书》→审查→领取《离婚证》。

解决时限和办事结果:资料齐全、符合离婚登记要求的,当场解决。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送还有关资料,并书面告知借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历城区华信路,陶然酒店斜对面。在路西

体检的地方在历城区妇幼保健院,也就是洪楼广场对面往南的路,在路西,绿色的牌子。历城区婚前体检免费,区政府买单。

偶也是在历城区领的证,老公是花园路的,那里很黑的。照片花了20块钱,本本花了70吧,就那两个破盒子比较贵,比历下区要黑多了。

复印户口和身份证都要钱,你可以自己复印好了带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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