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朋友不想结婚的解决办法一、给她足够的安全感
如果女朋友是因为感觉跟你在一起没有安全感不想跟你结婚的话,你就要去给她足够的安全感。既然是希望和女朋友结婚了,那么作为男生就应该减少和其他女生的不必要交流,不再去外边沾花惹草。抽出更多的时间陪在女朋友的身边,给予女朋友更多的安全感,让她看到你的诚意,慢慢让她认同你,不然女生总担心你婚后会出轨的话怎么可能跟你结婚呢?
女朋友不想结婚的解决办法二、让自己变得更加优秀
女朋友拖着不肯结婚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她可能还没有玩够,或者是感觉自己的年龄还小,还可能有其他的更多可能也说不定。那这种情况的话你就需要更加努力的学习和工作,让自己变的越来越优秀。因为自己变得优秀了,可能会有更多的女孩子来追求你,而这个时候女朋友就会感觉到竞争了,也就不会再因为贪玩而不结婚。
女朋友不想结婚的解决办法三、多让她看看幸福的婚姻
女朋友如果有婚姻恐惧症的话,多半是自己的原生家庭或小时候成长环境的影响所致,那么你就可以多带她看看那些幸福美满的婚姻,让她慢慢的将对婚姻的恐惧转变为憧憬,就算达不到也至少让她不再那么害怕结婚。
其实婚姻和恋爱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恋爱只是两个人的事情,而婚姻是两个家庭的事情,牵扯到的因素有很多!有的女生也可能是想多享受一下二人时光,不想那么快打破这种状况。如果是因为这个原因女朋友不想结婚,那完全可以和她商量,比如婚后还是两个人住,小孩再考虑几年再说,这些完全都是可以自己做主的。
法律分析:根据规定,付了彩礼但女方不肯领结婚证的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返还彩礼的。我国的法律规定了三种情况下是可以主张返还彩礼的:(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苦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分析:骗婚其实是属于诈骗,如果女方收受材料的不办理结婚登记,目的是非法占有彩礼的,可以认定为骗婚,男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没办法解决,可以和他分手,和别人结婚,委托律师起诉要求确认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问题即可。领结婚证的程序,(一)申请。(二)审查。(三)登记。领结婚证需要带的材料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1) 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2) 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3) 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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