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户籍在青岛所辖胶州市,女方户籍在泰安,只能在青岛所辖胶州市办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不可以在青岛市区办理。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综上所述,只要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男女双方可在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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