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由来,为什么叫"结婚"

婚姻的由来,为什么叫"结婚",第1张

什么叫婚姻?乍一看来,答案似乎十分简单。如果仔细想想,就会发现并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解释清楚的。 婚姻,古时又称“昏姻”或“昏因”。一般而言,婚姻一词的起源有三种说法: 汉朝的郑玄说,婚姻指的是嫁娶之礼。在我国古代的婚礼中,男方通常在黄昏时到女家迎亲,而女方随着男方出门,这种“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的习俗,就是“昏”“因”一词的起源。换句话说,婚姻是指男娶女嫁的过程。 郑玄接着又说,婿称为“昏”,妻称为“姻”。因为新郎在黄昏时迎娶,所以称他为“昏”,而新娘随着男方而行,所以称她作“姻”。这个解释和前一说法类似,意义却不相同,因为这个婚姻指的是夫妻关系。 另外,《尔雅》对婚姻一词还有比较复杂的解释: “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这是说,新郎的父亲称为“姻”新娘的父亲则称为“婚”。婚姻一词在这里的意义,指的却是姻亲的关系了。 时至今日,我们已很难指出上述三种说法孰是孰非,因为经过千余年的演变,不但婚姻的意义有了更完备的发展,甚至姻亲的关系也扩大了许多。 现代有的社会学家给婚姻下的定义是:男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社会风俗,经过某种仪式而结合的关系。 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婚姻不但包括娶嫁之礼,而且要依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或社会认可的习俗。男女经过婚姻关系而结成夫妇,双方家庭也因此结为则亲。 男女嫁娶的关系远比婚姻的起源要早。这是由于“性”是人类一种原始的生理需要,所以两性关系是远从有了人类就同时存在的。但原始社会中的嫁娶只是一种“自然现象”。人类知识发展以后,男女关系逐渐有了规范,形成种种婚姻制度或婚俗。这时候,男女间的嫁娶已经成分一种“社会现象”。因此,婚姻关系必须经过国家法律的许可,或社会习俗的认同,男女也必须经过婚姻关系,才能称为夫妇,建立家庭。 为什么要有婚姻?原始社会中的自然嫁娶现象,已经可以满足人类原始的性生理需要,那又为什么还要建立婚姻关系,设立制度与规范,建立起这种“人性的枷锁”呢? 婚姻制度最初发生的原因与时代,现在难以查证。我们只能从婚姻所发生的一些作用,去追溯婚姻发生的可能原因。 德国社会学家梅勒·李耳曾经把婚姻的动机归纳成经济、子女和感情三个原因,这个说法已被世人所普遍同意。 在早期的婚姻关系中,经济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从《诗经》的一些片断记载,我们可以察知早朋妇女对家庭经济的协助,《诗经》说,“掺掺女手,可以缝裳”,“女执懿筐爱求柔桑”。《礼记》也说,妇女要做丝、麻、布、帛的事。酿酒也属于妇女份内的工作。过去我国有些地方有男子早婚,娶年纪较大的妻子,即所谓娶“大娘子”的风俗,这主要目的也是辅助家庭经济。 在我国历史上,繁衍后代,传宗接代,一直是婚姻的主要原因。 《礼记》所说的“下以继后世”就是这个意思。“孔子家语”曾以无子为七出条件之一,孟子也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到了汉朝,妇女不生子,甚至要因而入狱。北魏时代,有官员建议对于无子而不肯纳妾的人,科以不孝之罪。一直到清朝戊戌变法前后,女学兴起,女子开始接受教育,社交范围越来越广,求自由的思想越来越高涨,她们对自己的感情有了新的认识与主张,对婚顺制度也有了新的见解,追求自由恋爱的人越来越多了,有的甚至为恋爱而牺牲。 现代的婚姻多以感情因素为主。男女彼此相悦,觉得有共组家庭,晨昏相伴的需要,于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迈入婚姻生活。 经济、子女、感情三种因素与婚姻的关系,随时代而有不同,中外皆然。在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中古时代则是子女第一,经济第二;到了现代,则以爱情第一,子女第二。这种演变,反映了人类自代价值的发现与重视。 结婚仪式 一、订婚仪式 我国古代,男女间的婚姻关系,常以婚约的订定为开始,此即所谓“订婚”。现在,订婚在法律上并无保障,结婚不必经过订婚,故一般就不办订婚手续了。但在农村,不少家庭还是将订婚作为结婚的重要程序,不过订婚的礼仪已日趋简约,通常是备几桌酒筵或茶点,除双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散发订婚喜柬或口头邀请,请双方介绍人、证明人以及比较知己的亲友,共同会餐,有的即席交换饰物,填写订婚证书等。所谓交换饰物,一般是赠送订婚戒等。订、出生年月日、籍贯及订婚时间地点等;订婚人、证明人、介绍人、主婚人(家长或法定代理人在场时,为当然主婚人),在订婚证书上盖章或签字;订婚证书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席终人散,订婚仪式亦就告成了。至于被邀请参加订婚礼的亲友,究竟是否应该送礼,这随各地风俗习惯有所不同,不过就目前来说,大都是送钱,也有送花篮等。 二、结婚仪式 以目前来说,我们已很难见到旧式结婚仪式。如果有,也该在穷乡僻壤,或特别保守的家庭里。然而新的结婚仪式,有的是模仿西方礼俗所得,但在我们人多地广的国家里,要完全改变过来,当然不是一段短时间可能办得到的,因此现在的结婚仪式,可说是中西合璧,而其间又因风俗习惯或社会环境的不同,而互有差异。我们在下面所介绍的各种结婚仪式,只能说是比较常见的。 当前我国最普通的结婚仪式,是在饭店或家中举行宴会。在宴会厅的正中,设一张“主桌”。主桌上可放一只花篮、一瓶鲜花或一对龙凤喜烛。新郎新娘通常有男女傧相陪伴。男女傧相一般都是选最知己的朋友充任。选任男女傧相的主要条件,第一当然要仪态端正;第二要未婚者,年龄一般都是较新郎新娘为轻;第三要注意身材高矮,适配新郎新娘,否则很不雅观。在宴会中,新郎新娘须相偕至各席敬酒,以表示谢意。这里特别提醒你一句话,在敬酒时,一方面固然不能推辞宾客们向你敬酒,但无论你的酒量多宏,也得保留余量,不要被灌得酩酊大醉。这最好的办法,是邀一位或几位酒量较宏的朋友作陪,在必要时,可由他们替你作挡“酒”牌,这是既不失礼,又不致破坏欢乐气氛的好办法。 结婚当晚,往往有所谓“闹新房”的余兴节目,如果不闹得过分,确可增加欢乐热闹的气氛,是无伤大雅的。所谓“闹新房”,参加的往往是知己的年龄相若的平辈亲友,长辈及小辈则很少参加。其中有要求新郎新娘报告恋爱经过,或表演吃糖(引新郎新娘接吻),或故意偷取一点小东两,要求新郎新娘请客等,不一而足。总之,其目的在增加热闹气氛。夜阑时,宾客自会适可而止。 结婚时新郎新娘可着礼服。新郎如按国际礼节,应穿燕尾服,但以目前而论,以西装最为普遍,其次则中山装为多。新娘的礼服,一般皆为白纱或白缎之晚礼服。这里附带说明,傧相的礼服以与新人一致为佳。在宴会敬酒时,新郎新娘可换常服相陪。 集体婚礼是一种简单、节约的结婚仪式,这种结婚仪式是由单位、团体举办的,其日期在节日为多。集体婚礼的行礼仪式大致如下: (一)结婚礼开始。 (二)奏喜乐。 (三)证婚人入席。 (四)介绍人入席。 (五)来宾入席。 (六)主婚人入席。 (七)结婚人入席。 (八)全体起立。 (九)征婚人宣读结婚证书。 (十)结婚人、介绍人、主婚人依次署名或盖章。 (十一)结婚人相向行三鞠躬礼。 (十二)证婚人致词。 (十三)来宾致词。 (十四)主婚人致词。 (十五)结婚人谢证婚人、介绍人行三鞠躬礼。(证婚人、介绍人答礼) (十六)结婚人谢来宾一鞠躬礼。(来宾答礼) (十七)结婚人向主婚人行三鞠躬礼。 (十八)奏喜乐。 (十九)礼成。 旅行结婚是将结婚与蜜月旅行合并进行的一种结婚方式,在欧美各国,非常普遍,在我国也逐渐流行起来。旅行结婚亦有于事后补宴宾客的。以上介绍的是新式结婚仪式。反观旧式婚礼,则自行聘(订婚)、亲迎、拜堂、祭祖、见礼,都有一定的规矩,丝毫不能差错。这种仪式虽然庄重,但较为铺张浪费。 订婚、结婚启事 柬帖 婚姻柬帖,是包括婚嫁双方(男方与女方,旧时称男方为乾方,女方为坤方)所需要应用的柬帖,关于婚姻所应用的柬帖,根据习惯不外订婚柬帖及结婚柬帖两种。 (一)订婚柬帖:男女订立婚约,谓之订婚。订婚不需举行仪式,所以大多不事铺张,只邀请少数至亲好友。订婚应用的柬帖,包括:①致送亲友的请帖。②刊登报纸的广告启事。 (二)结婚柬帖:是结婚时男女双方所应用的各种柬帖 一、通用订婚请帖 (1)由父母出面式 (2)由自己出面式 二、通用结婚请帖 (1)由父母出面式 (2)由父母出面式 说明:以上两种为男女家通用之请帖格式,因目前男女两家合办喜事之办法,极为流行,请帖亦由男女两家家长合并具名,如男家或女家单独发帖,可在帖上新郎新娘名处改为“○男○○与○○○女士”或“○女○○与○○○君”字样即妥。 (3)由自己出面式 (4)由兄长出面式 三、致证婚人的请帖 四、致介绍人的请帖 五、致招待人的请帖 说明:证婚人、介绍人、招待人等之聘请,除当面延请外,例需另备请帖,以示郑重。 六、旧式结婚各种柬帖: (1)男家求婚帖 说明:用巨红全帖书写,正面写全福两字。称呼一层,因尚未定亲,故但写忝眷两字,而不论辈分之大小,惟叙名处字数必成双到底,如系单名,可将“忝眷”两字,改作“年家眷”三字。倘下面不写鞠躬,仍依旧俗写顿首拜,则上面应写“忝眷”或“年家眷”,要视名之单双而定。且有于顿首拜上,加以庄敬或庄恪等字样者。通例两帖均由男家就写,女家但将敬求一付收下,而将敬遵一付具回,即为允婚表示。 (2)男家纳采礼帖 说明:纳采之礼,即文定之礼。以上两帖,均用描金全帖书写。如不用描金全帖,则正面仍当写全福两字。物品大小,可以随时更换。惟行数不能增删,每半页写四行,三四十二行,恰好一页半。某某之敬及称呼,写在第四半页,称呼一行,字数仍须成双到底。此时两家已经定亲,自有长幼之分,如女家系兄出面,男家系父出面,则男家去帖称“忝眷侍生”,女家回帖称“眷忝晚生”。或再加姓名亦可。如男家兄出面,而女家父出面,则去帖称“晚生”,回帖称“侍生”,上面仍冠以“忝眷”两字。其或一家由祖父出面,一家由父出面亦如之。其余由叔伯等出面者,均可以此类推。 (3)男女家通用恭谢帖 (4)男女家通用请媒人帖 说明:用梅红单帖书写,另备全帖一副,将此帖夹在中间,外加封套,签书○○○姓名奉送。以后结婚之时,男女家请媒人帖,用法与此相同。 (5)女家回帖 纳币之礼,用于请期,所具礼物,即俗称六礼者是。以上两帖写法同前。 (6)男家授室请帖 (7)女家于归请帖 说明:右两帖,用梅红单帖印发。男家如系续婚,可将授室二字,改为续胶二字。如男女家主婚人为伯叔或兄,则几儿儿女等字,均须依称呼而改。如将光临二字,改为阖第光临,则最为通用,请女客之时,不必另备帖。 (8)贺男家送礼单帖 (9)贺女家送礼单帖 说明:凡用单帖之物,至少四色,多则递加,或六色,或八色均可。式须横写另备全帖一幅,帖上但写称呼,式见下送礼帖,不再列物品也。 (10)通用贺礼帖 说明:如送礼物仅一二色,则不必另用单帖,倘用封套,将物品写明在封签上,则帖上亦可不列物品。称呼一层,或亲或友,就以帖上主婚人而定。如有子侄辈者,则自己名下,当连写率子○○,或率侄○○等字样。 (11)贺礼封签字 说明:凡送银钱,非用封套不可。上首两字,除银钱外,视物品而定。姓名写在下首,或加称呼于姓名之上,如另备全帖,则签上不必写姓名及称呼。上角送○处○府等字,恐下人不熟,以防误送,如系熟人,可以不用。 (12)领谢式 (13)璧谢帖 (14)半领半谢璧 (15)谢步帖 说明:以上四种,均用梅红单帖印就中间一行,凡男家及生子均可用。 如系女家,当除去率子○○四字。其余领壁等字,可以临时写上。除谢步帖外、如朋友家送礼有自称侄者,则谢帖之上角,加印尊谦谨璧,或单一谦字答之。

有一个"宋人嫁女"的故事:

女儿出嫁前,父亲对她说;"你要给自己多积攒些财物,以防有一天夫君将你休掉" 如是,女儿为防不测,私积财物,终被夫家发现,果然糟休带着那些财物哭啼回家,父亲反而高兴的说"听我的话没错吧,幸亏早有准备"

殊不知这是给自己先想好结局,然后自己再一步步走到那里

上面这个故事,不知您会做何感想既然我们来到星座,我们都会多少相信它但是,切记,不要完全相信它,并如其所做某些程度上有"宋人嫁女"的成分,我们都是being,都是会受影响的,不是吗

所以我请诸位水瓶和天蝎们 不要相信自己是博爱自由而伤害了天蝎也伤害了自己;不要相信自己是专情痴情而禁锢了自己也禁锢了水瓶赶快转向吧,让自己做的好些,更好些,其实这很容易,不是吗

"多情不寿,强极则辱"把这两句话放在你的心上人身上,请您思量吧!

是否会心痛呢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大家都熟知的这则俗语就来自荆楚,可想而知荆楚也就是如今的湖北对婚俗礼仪的重视。荆楚的婚俗礼仪,总体上来说是沿习先秦时代婚嫁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古习,并在此基础上不断丰富、发展,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特色。

下面就带大家看一看湖北人有趣的传统婚俗

纳采,是古时指男女双方互赠礼物。而现如今的纳彩则指的的男女订婚后的互送彩礼。这是哪里都有的结婚习俗,但在湖北讲求吉利的荆楚文化就更加重视这个礼!男方要过大礼,女方则要回礼。除了要准备礼金还有礼饼又称嫁女饼,古时要求是一担即400个如今则要带八个表示心意。还要准备四到八式的海味以及三牲、鱼、椰子、酒、鞋、四京果、生果、茶叶、芝麻、龙凤烛、槟榔等而且各有讲究不能含糊。海味即发菜意为发财,回礼要回莲藕、芋头、石榴各一对。鱼一对取其有腥(声)气。

回礼需给女婿的西装、长裤(长命富贵)或衣料、皮带。椰子两对取其有爷有子一家康健回礼需扁柏。生果,取其生生猛猛之意,回礼需有头生菜。送茶是因为茶树不能移植所以以茶叶做礼物,祝种植不移之子,暗寓女子坚忠不渝,即喻为 “油麻茶礼”。回礼大甘蔗。

将加冠礼(成人礼)与婚礼合二为一进行,是荆楚婚俗礼仪独有的特色。而上头就象征一对新人已步入“成人”阶段,这种仪式须由“好命佬”及“好命婆”在男女双方各自家中举行。男女双方在婚礼前夕,择定吉时进行上头仪式。

一对新人穿上全新的睡衣及内衣裤还要准备一把尺子,镜子及剪刀即所谓“龙头镜、蛟剪尺”,意思是光明继后。让“好命佬”及“好命婆”替新人梳头,一面梳一面说:“一梳梳到尾,二梳梳到白发齐眉;三梳梳到儿孙满地,四梳梳到四条银笋尽标齐。”然后将扁柏及红绳系在一对新人头上便行,最后高叫“高升”才可起立。

在湖北农村地区,向有嫁女哭嫁习俗。即姑娘出嫁时,母亲和家人都要哭嫁,其中尤以土家族的哭嫁活动最为隆重和典型。哭嫁不仅是土家族婚礼中必不可少的礼仪与程序,而且“哭嫁歌”已成为土家族的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

哭嫁的内容一般都是诉说父母养育之恩、兄弟妹妹的深厚情谊和离别之苦,或者是表达自己对未来生活的一种担心等等。土家人还把能否唱哭嫁歌作为衡量女子才智和贤德的标志,新娘不仅要对家中的每位亲人唱一首,对自己的姊妹朋友唱就是遇上陌生人也要唱。流传下来的哭嫁小调有《娘劝女儿》、《十月怀胎》等。

床除主健康与婚姻相处融洽外,亦为平安地孕育后裔之工具,因此湖北人对此十分重视。房子可以不是新的,但床一定要是新的。男家准备新床,女家准备床上的东西如龙凤被褥、鸳鸯枕、百子帐以及红枣、桂圆、莲子等吉祥喜果。

结婚当晚,新人进新房后,可让小孩子在床上食喜果,称为“压床”,在湖北大部分地区都有“压床”的习俗,还有一些会找未婚童子在新娘和新郎结婚前一晚睡婚床,为早生贵子的意思。

除了这些传统的结婚习俗,湖北人的“闹”也是以排山倒海之势横扫江汉平原。近年关于一些湖北地区结婚习俗的讨论也是不绝于耳,什么恶搞新郎,戏弄新娘,灰爹醋婆等等引来了网友们的很多争议,认为这些“陋习”应该摒弃。生于湖北仙桃的著名运动员杨威,就因为曾经拒绝这些婚俗偷偷在外地成婚而引起了家乡长辈的不满。接下来我们就看一下湖北地区那些让人“接受不能”的婚俗。

古时认为“新人不闹不发,越闹越发”结婚当天,亲朋好友要对新郎进行各种“为难”,有的会让新郎仅穿短裤在路边被众人围殴,也有让新郎身穿奇特道具游街或者往新郎身上扔泥巴、牛粪等赃物,比较夸张的还有让新郎穿上新娘的内衣游街,并且在脖子上挂上“奸夫”的牌子,连迎亲队的旗子上都写着“*亲队”而这样整新郎的原因意思就是“让他明白娶个媳妇不容易,以后要加倍珍惜”。

闹洞房又称“闹新娘”旧时还称为“戏妇”。新郎的同辈兄弟会准备许多小游戏,什么抢苹果,咬喜糖啊。为了让闹洞房更热闹,大家每年都会推陈出新,想出各种鬼点子恶搞新娘,还有的兄弟会顺便揩油,新郎在这一天也是不准生气的。这一习俗最早始于先秦时期,相传一日紫薇星下凡,看到有一魔鬼扮成披麻戴孝的女子模样尾随在一伙迎亲队伍后并潜入新房伺机作恶。等到新郎新娘拜完天地要进入洞房时,告诉众人里面藏着魔鬼并指点他们道:“魔鬼最怕人多,人多势众,魔鬼就不敢行凶作恶了。”于是,新郎请客人们在洞房里嬉戏说笑,用笑声驱走了邪鬼。所以闹洞房意为新人驱邪避凶,婚后如意吉祥。湖北仙桃人结婚讲究“三天无大小”,所以在结婚当天,不仅新郎新娘遭恶搞,连公公婆婆都不放过。公公叫做“扒灰佬”,婆婆叫做“醋妖婆”,公公婆婆也做特别装扮,公公须从接亲的轿车里将新娘脚不落地的背到新房,不论楼层多高,都不能坐电梯。婆婆胸前要挂2个醋瓶子,身穿传统戏服,迎接宾客。所谓“扒灰佬”其实是个非常不雅的词,在仙桃流传这样一个故事:从前有一家三口人,因儿子出外谋生家里只剩下翁媳俩朝夕相处。一天,公公在灶门口添柴加火,媳妇在锅边掌勺炒菜。公公不由得打量了媳妇几眼,便在灰坑里的柴禾灰上,写出了想媳妇的几个字。媳妇瞥见,正要斥责公公,公公连忙把柴禾灰扒平,翁媳间兔去了一场尴尬。而在仙桃人新婚典礼上,人们则喜欢姿意取乐,甚至还特意弄一些“扒灰”的节目,直到把公公搞成个“色鬼”,占点新媳妇的小便宜才解颐。

那何为“醋婆”呢这一趣俗则来源于唐朝大臣夫人的真实故事。据韩琬《御史台记》所载:唐太宗时,有位名叫任环的大臣,劳苦功高。太宗为了答谢任环为国为民辛勤操劳,意欲将两名宫女赏给他。但任环有个毛病,就是怕老婆,太宗想到此,为了打消任环的顾虑,于是,传任环夫人来训话。

太宗让内侍端来一瓶“毒酒”,对任夫人说:妇人要宽宏大量,小肚鸡肠嫉妒成性是要被休掉的。然后指着那瓶“毒酒”说,如果你改正了,可以不饮这瓶酒,不改就马上将它喝下去!哪知任夫人是位刚烈女子,不畏恐吓听罢圣旨说道:宁愿饮下毒酒一死方休!于是,她将酒一饮而尽。奇怪的是,任夫人饮了“毒酒”后,不但没死,反而来了精神,她屁股一拍,走出官殿,气冲冲地回家找丈夫算账去了。原来,李世民赐给任夫人的并非毒酒,而是贮存在宫廷里的陈醋。

他知道任夫人有饮醋的癖好,想以此来启发她不要嫉妒。后来,人们就把吃醋当作嫉妒的同义语来指责某人犯有嫉妒的毛病。而婚礼这一天新娘子光鲜亮丽,大家伙不仅开新郎的玩笑还当着婆婆面开公公和儿媳的玩笑,所以要让其挂着醋瓶子提醒她不能生气。

荆楚礼仪源远流长除了以上还有很多说媒、提亲、下聘、过彩礼的婚嫁习俗。这些曾经烙着时代的印记的民俗文化,有些随着时代的改变逐渐被遗忘,有些则随着地域风情而演变不一样的模式。

晚唐以降,尤其是入宋以后,随着门阀制度的全面衰落和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婚姻领域的重财风气日趋盛行,各种形式的财婚现象大量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婚姻的基本形态,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有关宋代婚姻论财的一般情况及其社会影响,学术界已有不少讨论。①本文试在此基础上,侧重就其中的财婚现象作一番具体考察和分析。

  因财而婚:一般形态的财婚

  谈到宋代的财婚现象,人们往往将其与当时流行的重聘厚嫁之风混为一谈。其实,这两者虽都具有重财的特点,但彼此又是有所区别的。重聘厚嫁只是强化了婚姻缔结过程中的聘礼和妆奁环节,属于“因婚取财”,其表现形式是:“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1 ]。财婚则是以获取资财为目的,可以说是“因财而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婚姻的既有性质和功能。正如时人所指出的:“取其妻,不顾门户,直取资财。”[2 ]这当中,较典型的是官与民、士与商、皇室宗亲与民间富室之间的婚姻交易。

  首先来看官民之间的婚姻交易。有宋一代,在经商风气异常活跃的环境下,许多官员不仅积极参与商业活动,而且将婚姻视为“待价而沽”的商品,大肆向民间富室卖婚。宋仁宗时,吏部侍郎孙祖德“娶富人妻,以规有其财”[3 ]。南宋理学大家朱熹虽大谈“存天理,灭人欲”的性命之学,其家族却是“男女婚嫁,必择富民,以利其妆奁之多”[4 ]。更有甚者,有的官员为了获取资财而卖婚,已到了完全不顾身份、地位而恬不知耻的地步。宋神宗元丰(1078—1085)年间,屯田郎中刘宗古“规孀妇李财产,与同居”[5 ]。宋哲宗时,常州江阴县一个寡妇,“家富于财,不止巨万”,知秀州王蘧贪其家产,不惜“屈身为赘婿”[6 ]。宋宁宗时,官至兴化军司法参军的赵希哲原已娶董宗安之女为妻,因利欲熏心,“妄以他事离其妻,再娶富室周氏,大获妆奁”[7 ]。与之相似,福建提举茶司干官叶嗣“更娶海盐蔡家寡妇常氏,席卷其家财”[8 ]。官员卖婚的目的是为了钱财,而富民买婚则是为了获取权势。南宋中期,因经营海外贸易而发了大财的泉州商人王元懋,通过与宰相留正等官僚家族联姻,换取从义郎的头衔,虽系低级武阶官,却由此获得一定的政治和社会特权。可以说,官与民之间的财婚,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变相的钱权交易。

  次看士商之间的婚姻交易。宋代科举发达,许多贫寒士人经由科举而跻身权贵行列。但要想在腐败成风的官场站稳脚跟,必须依靠雄厚的资产,打通人脉,建立关系。于是,不少士人便打起卖婚的主意。另一方面,发达的商品经济,造就了庞大的富商群体,他们虽家赀万贯,却缺少相应的政治地位,只能通过与官僚联姻,或者向士人买婚,以改变身份。这两方面的结合,便形成了独特而畸形的“榜下择婿”风气。每至开科取士年份,富商大贾纷纷与进京赶考的士子预订婚姻,提供钱财,称“系捉钱”;而士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至科考发榜,新科进士竞相明码标价,公开卖婚。一方买,一方卖,婚姻如同市场中的商品买卖。时人朱彧感叹地说,本朝富豪人家往往不惜花费巨资选择新科进士为婿,完全不问他们的阴阳吉凶及家世门第。特别是那些“富商庸俗与厚藏者”,“厚捉钱以饵士人,使之俯就,一婿至千余缗”[9 ]。宋哲宗元祐(1086—1094)年间,大臣丁骘在《请禁绝登科进士论财娶妻》的奏疏中愤怒地指出:“近年进士登科,娶妻论财,全乖礼义。……名挂仕版,身被命服,不顾廉耻,自为得计。玷辱恩命,亏损名节,莫甚于此。”将非常严肃的婚姻大事,当作了买卖,可谓世风日下,民心不古。他认为,“此等天资卑陋,标置不高,筮仕之初,已为污行,推而从政,贪墨可知”,请求朝廷责成“御史台严行觉察,如有似此人,以典法从事”。[10 ]然而,宋廷的禁令并没有产生实际效果,相反,“榜下择婿”之风越来越盛,到南宋时期,人们已是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宋孝宗淳熙(1174—1189)年间,太学生黄左之登第后,高价卖婚,获“奁具五百万”[11 ],不仅未受到指责,反而引来不少人的赞叹。

  再来看皇室宗亲与民间富室之间的婚姻交易。宋王朝建立后,对皇室宗亲实行优待政策,按照亲疏关系给予相应的政治和物质待遇。但随着皇室宗亲人口的不断增多,加上政府财政困难问题的日益突出,宋廷不得不一再裁减对皇室宗亲的经济补助,导致部分宗室家庭的生活越来越困难,以至时人有“宗姓多贫”之说。[12 ]如南宋初年,居住于泉州等地的“南班宗室请给至薄,贫窭者众”[13 ];都城临安和陪都绍兴等地的“孤遗宗子、宗女、宗妇等,所请钱米微薄,不可赡养”[14 ]。不过,虽然生活困难,但宗室的贵族身份和政治特权却始终得以保留。按照宋廷的规定,凡娶宗室女者,不仅可以获得贵族身份,而且还能授予一定官衔。“宗室袒免婿,与三班奉职”[15 ];“皇族郡县主出嫁,其夫并白身授殿直”[16 ]。对于许多富商来说,这种待遇显然很有吸引力。于是,宗室纷纷加入到卖婚行列,通过嫁女以求钱财,甚至公开标价售婚,富商则是“争市婚为官户”,双方你卖我买,“仅同贸易”[17 ]。北宋中期,都城开封的宗室竞相标价嫁女,其中有县主衔的宗女标价为五千贯。依靠经营帽子生意而致富的田氏家族先后买婚“家凡十县主”[18 ],另一家富商“大桶张家”更是“有三十余县主”[19 ]。

  当然,除了官员、士人和皇室宗亲为财而卖婚,在民间,财婚现象也相当常见,突破了地域性、群体性和民族性。如在福建地区,因财婚引发的聘资妆奁纠纷层出不穷,各州县“日不下数人”[20 ]。在四川地区,“巴人娶妇,必责财于女氏,贫女有至老不得嫁者”[21 ]。虽然宋朝的法律明文禁止父母健在的男子出赘为婿,但实际上,各地因财而出赘的现象比比皆是。史称:“川、陕富人多招赘婿,与所生子齿,富人死,即分其财,故贫人多舍亲而出赘。”[22 ]“鄂俗计利而尚鬼,家贫子壮则出赘,习为当然。”[23 ]更有甚者,部分僧道人员全然不顾清规戒律和朝廷禁令,不仅积极参与商业活动,积累起大量财富,而且加入到以财买婚的行列。时人庄绰说:“广南风俗,市井坐估,多僧人为之,率皆致富,例有室家,故其妇女多嫁于僧。”[24 ]可以说,财婚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并融入人们的潜意识之中,形成了一种社会规范和准则,一旦有人质疑这些规则和准则,反而会被视为不合时宜而遭到排斥。 妻妾买卖:特定意义的财婚

  除了卖婚和买婚,宋代还有不少特定意义的财婚,包括卖妻、雇妻、典妻以及妾的买卖等。这些形式的财婚完全抛开了聘嫁礼仪的外衣,成为赤裸裸的钱与人的交易活动,卖妻是丈夫将妻子作为商品出售给他人为妻,以牟取钱财。在宋代法律文书《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不少因卖妻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例。其中,《定夺争婚》一案提到,有个名叫叶四的人,由于家境贫困,将妻子阿邵卖予吕元五为妻,“自写立休书、钱领及画手模”。后因吕元五没有按约全额付款,两家遂起纠纷,闹到公堂。当地官府认为,叶四亲写休书,表明已解除与阿邵的婚姻关系;吕元五未付足买妻钱款,则属于违约。由此,作出如下判定:“叶四、吕元五皆不得妻,阿邵断讫,责付牙家别与召嫁。”[25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卖妻和买妻均属合法行为,只要双方自愿,履行一定的程序即可。只有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官府才会插手干预。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卖妻在当时已是普遍化、正常化的现象。

  雇妻和典妻是将妻子出租或典押给他人作为临时妻妾,以此收取雇金或质借钱物。这种现象在北宋时就已相当常见。宋哲宗时,有臣僚指出,自实行青苗法后,百姓负担大增,各地贫困民众“至卖田宅雇妻女”者,“不可胜数”[26 ]。事实上,对于民间的雇妻和典妻行为,宋政府并不加以禁止,而是采取默认和放任的态度。宋仁宗曾颁布诏令,规定:“民有雇鬻妻子及遗弃幼稚而为人收养者,并听从便。”[27 ]因此,到南宋时期,雇妻和典妻更为风行,尤其是江南等地,此风尤盛。元灭南宋后,有官员上书指出,江南素有典雇妻妾的陋习,有违人伦,“败坏风俗”,希望朝廷加以整肃。元廷采纳此议,颁令禁止。《元史》卷一○三《刑法志·户婚》载有关法令云:“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诸受财嫁,买妻妾,及过房弟妹者,禁。”不过,雇妻和典妻之习在江南等地已是根深蒂固,元政府的一纸禁令并没有收到多少实际效果。

  相对而言,妾的买卖现象更为普遍,以至出现了专门的交易市场和专业的中介人员,时人称之为“牙嫂”。其中,买者包括官僚、贵族和大商富室,他们有的是为了生育子嗣、传递血统;有的是献媚于上,以求通达;有的是出于追求享受、纵欲求欢的目的。特别是那些道貌岸然的官僚士大夫,竞相以买妾蓄妾相尚,表面上声称是为了“续嗣”和“照料生活”,实质在于满足自己的*欲享乐需要。正如时人周 所指出的,许多官僚士人“溺于声色,一切无所顾避”[28 ]。就卖者而言,有的是破落的官宦之家。如鄂州咸宁有个姓冯的商人,在京师买得一妾,“问妾所自来”,答曰:“其父有官,因纲运欠折,鬻妾以为赔偿之计。”[29 ]南宋时,永嘉人蒋教授在赴任途中,遇见有男女两人相抱而泣,“哭声绝悲”,便上前询问缘由。男的回答说:“从军二十年,方得自便,不幸遇盗,挈我告身去。将往吏部料理,非五十万钱不可办。甚爱此女,今割爱鬻之,行有日矣,故哭不忍舍。”[30 ]有的是市井平民,受商业风气的影响,把卖女做妾为婢当作一种有利可图的生意。陶宗仪《说郛》卷二九上引宋人洪巽《旸谷漫录》云:“京城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生女,则爱护如捧璧擎珠。甫长成,则随其资质教以艺业,用士大夫采拾娱侍。”若姿色艺业稍差,卖做婢;姿色艺业较为出众,则卖为妾。当然,更多的是贫乏之家,因生活穷困,卿无生计,被迫售女乃至卖妻为妾。洪迈《夷坚志》乙卷一○《赵主簿妾》讲述一位母亲因贫穷而卖女的故事:“潭州贫民某人,无夫,挟二女改嫁。稍长,悉售之为人妾。次者入湘阴赵主簿家,岁满不得归。继父死,厥母经官取之。”王山《笔奁录》则记录了卖妻为妾的见闻:“李姝者,长安女,娼也。家甚贫,年未笄,母已售宗室四王宫,为同州节度之妾。”

  应该说,妾的买卖在历史上由来已久,纳妾和蓄妾也一直被人们视为十分正常的现象。但在古代早期,妾只是地位相对较高的婢女,用来充当男性纵欲享乐的工具。到了宋代,情况开始发生变化,妾在某些方面获得了妻子的身份和地位。《宋刑统》明确规定:“娶妾仍立婚契,即验妻妾,俱名为婚。”[31 ]这意味着,从法律角度讲,纳妾与娶妻一样,均属婚姻范畴。因此,妾的买卖具有买卖婚的性质,从而成为财婚的特定形式。

  历史透视:宋代财婚的特点与实质

  应该说,财婚并不是宋代才出现的。在门第婚盛行的汉唐时期,部分庶族为了提升门第等级和社会身份,通过输送大量钱财而与士族通婚,其实质就是财婚。但整体而言,早期财婚只是零散现象,而且往往要用各种方式进行掩饰,以避免招徕人们的讥讽和鄙视。进入两宋时期,财婚逐渐成为广泛和普遍的社会现象。从社会阶层来看,上自官僚士人、皇室宗亲,下至普通民众、娼妓杂类,都纷纷参与其中,以至堂而皇之地公开卖婚和买婚;从地域格局来看,无论是长期以来讲求礼制规范的北方中原地区,还是具有不拘传统、不守规矩的南方地区,都以因财而婚相尚,即便是地处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也是如此,“婚嫁以粗豪汰侈相高,聘送礼仪,多至千担,少亦半之”[32 ]。这种财婚风气的形成,固然与门阀制度的全面衰落和门第观念的日益淡泊有关,但更主要的是由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引发社会观念的转变。

  众所周知,宋代商品经济的兴盛不只是汉唐以来历史发展的简单延续,而是伴随着一系列调整和飞跃,其突出表现是商业活动由单纯的商品买卖和互通有无上升为专业化的产业体系,从而推动经济领域商品化、市场化水平的显著提升。与之相联系,社会领域也呈现出不少新动向。一方面,以工商人员为主体的市民阶层的发展壮大,改变了既有的社会结构,由传统的士、农、工、商的身份差别转变为城乡居民的职业区分,宋朝政府将编户齐民划分为坊郭户和乡村户两部分,便反映了这种社会变动。另一方面,发达的商业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社会财富的快速流动和贫富贵贱的频繁变动。“昔之农者,今转而为工;昔之商者,今流而为隶。贫者富而贵者贱,皆交相为盛衰矣。”[33 ] 在此环境下,重商、重财、重生的观念日益流行。就重商观念而言,它颠覆了“农本商末”的传统经济观,将商业视为社会经济不可或缺的部门。“官民一家也,农商一事,上下相恤,有无相通。”[34 ]于是,经商成为人们谋求富裕的正常途径。“今世积居润屋者,所不足非财也,而方命其子若孙倚市门,坐贾区,頫取仰给,争雉刀之末,以滋贮储。”[35 ]这种观念反映在婚姻领域,男娶女嫁也就成为一种商品交易活动,如同“驵侩鬻奴卖婢”[36 ]。就重财观念而言,它颠覆了“重义轻利”的传统伦理观,将逐利求财视为改变身份和地位的有效途径。时人张端义从历史演进角度指出了宋人热衷于名利的时代特征,他说:“汉人尚气好博,晋人尚旷好醉,唐人尚文好狎,本朝尚名好贪。”[37 ]为了追逐财利,许多人甚至可以罔顾伦理,不择手段。“父子兄弟不相孝友,乡党邻里不相存恤,惟争财竞利为事,以至身早刑宪、鞭笞流血而不知。”[38 ]这种观念反映在婚姻领域,为财而婚也就成为一种自然的现象。“衣冠之家随所厚薄,则媒妁往返,甚于乞丐,小不如意,弃而之它;市井驵侩出捐千金,则贸易而来,安以就之。”[39 ]就重生观念而言,它颠覆了“节俭安贫”的传统生活观,讲求生活的富足和物欲享受。宋孝宗淳熙四年(1168),台州临海知县彭仲刚在《续喻俗五篇》中感叹地说:“今世之人,不知以俭为美德,而反以俭相鄙笑,往往纵目下之欲而不恤后来,饰一时之观而不顾实惠……见利忘义,苟求妄取,兼并争夺,放僻邪侈,无所不为。”[40 ]这种竞奢享乐风气弥漫于社会各阶层,“不惟素官为之,而初仕亦效其尤”;“不惟巨室为之,而中产亦强仿之”[41 ]。反映在婚姻领域,为夫者“视娶妻如买鸡豚”,为妻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奔诱略之风久而愈炽”[42 ]。

  从历史的角度讲,宋代婚姻论财风气的空前兴盛和财婚现象的正常化与普遍化是此期社会变革的产物,它冲破了传统社会等级森严、上下有别的既有秩序,反映了个性自主意识的不断成长,标志着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门第婚的全面衰落。但财婚与门第婚一样,本质上属于扭曲的婚姻形态:门第婚体现的是“门第至上”的价值观,将婚姻视为维护门第等级的工具;财婚体现的是“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将婚姻视为获取钱财的工具,甚至沦为如同市场交易的商品买卖,由此进一步刺激了人们不正常的物欲追求。就此而言,财婚取代门第婚并不具有历史进步的意义。

摘自百度网友,谢谢。

  一、契丹、女真等东北各族

  在东北各族中,以契丹与女真最具代表性,两者的婚姻制度与习俗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点。

  (一)契丹

  辽朝建立前,契丹实行群婚与外婚(注:参看向南、杨若薇《论契丹族的婚姻制度》,载《历史研究》,1980(1); 程妮娜《契丹婚制婚俗探析》,载《社会科学战线》,1992(1)。)。《隋书》卷84 《北狄传》称:契丹“其俗*”。所谓“*”,换言之,即群婚。契丹“婚嫁不拘地里”(注:叶隆礼:《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并有此一说:“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 》。)婚姻对象是否在本部落不受限制,但应在本氏族外。《东斋记事》卷5 载,“契丹之先,有一男子乘白马,一女子驾灰牛,相遇于辽水之上,遂为夫妇,生八男子”,从而形成契丹八部落。传说中的这对契丹始祖,其住地相距甚远,不仅不同氏族,而且不同部落,可见契丹早已实行外婚制。辽朝建立后,辽太祖及其后继者就婚姻问题颁布过一系列法令。《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对这些法令有简要概括:“番法,王族惟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其王族、后族二部落之家,若不奉北主之命,皆不得与诸部族之人通婚;或诸部族彼此相婚嫁,不拘此限。”其主要内容有三:

  (1)实行王族、后族两姓世婚制,并且不计辈分, 以致表亲联姻、辈分混乱的现象较普遍。如太祖淳钦皇后之弟萧室鲁娶淳钦皇后之女为妻,系舅舅与外甥女结为夫妻;世宗是太祖淳钦皇后之孙,其怀节皇后竟是淳钦皇后胞弟阿古只之女,系外甥与姨姨成为配偶。

  (2)王族、后族与其他民族通婚由皇帝决定,不一概禁止。 圣宗在开泰八年(公元1019年)规定王族显贵“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凡嫁娶,必奏而后行”(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 《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辽朝推行和亲政策,和亲高丽、大食、回鹘各1起、吐蕃2起。西夏更是其主要和亲对象,多达3起。

  (3)对于民间族际通婚,朝廷一般不干预。余靖《武溪集》卷 18《契丹官仪》称:“四姓杂居,旧不通婚。谋臣韩绍芳献议,乃许婚焉。”所谓“四姓”,专指契丹、奚、汉、渤海四族,泛指辽朝辖区各族。会同三年(公元940年),太宗“诏契丹授汉官者从汉仪, 听与汉人婚姻”(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 《太宗纪下》,卷25《道宗纪五》。),其实并不限于授汉官者。道宗大安十年(公元1094年)六月,下令“禁边民与蕃部为婚”(注:《辽史》卷71《后妃传》,卷16《圣宗纪七》,卷4《太宗纪下》,卷25《 道宗纪五》。)。 时值辽朝末年,禁令难以执行。

  辽朝建立后,虽实行聘娶婚,但仍有群婚制残留,以下两种现象即是其例证。

  (1)叔接嫂。哥哥死后,弟弟有权利和义务接续其嫂子为妻, 又称收继或转房。《辽史》卷65《公主表》载,道宗第二女乣里丈夫死后,夫弟讹都斡依照习俗,将收继乣里为妻。讹都斡不久因犯法被处死,此事未遂。圣宗定要耶律宗政收继其继母秦晋国王妃,宗政“辞以违卜,不即奉诏”(注:《全辽文》卷7《耶律宗政墓志铭并引》, 卷9。)。秦晋国王妃死时,仍以夫妻名义,与宗政合葬。

  (2)妹续姊。群婚时代,兄弟共妻,姊妹亦共夫。 辽朝建立之初,演变为“姊亡妹续之法”,即丈夫在妻子死后必须娶妻子的未婚姊妹。《辽史》卷4《太宗本纪下》载,会同三年(公元940年)十一月,太宗“除姊亡妹续之法”。然而这一习俗并未消亡。由《萧仅墓志铭》(注:《阜新发现辽代萧仅墓志铭》,载《辽金契丹女真史研究》,1987 (2)。)可知,他的两位夫人系亲姊妹。《萧裕鲁墓志铭》(注:《全辽文》卷7《耶律宗政墓志铭并引》,卷9。)载,他在其第二位夫人死后,娶夫人之妹为妻。当时有姊妹共夫利于生子之说,道宗将萧思坦立为皇后,又把其妹妹斡特懒纳入宫中。天祚帝的皇后萧夺里懒与元妃萧贵哥也是亲姊妹。

  (二)女真

  女真群婚时代的情形,现存文献缺乏记载。《金史》卷1 《世纪》载,函普来自高丽,留居完颜部。完颜部“两族交恶,哄斗不能解”。函普应邀“为部人解此怨,使两族不相杀”,因而“部众信服之,谢以青牛一,并许归六十之妇”。 (注:“六十之妇”, 《三朝北盟会编》卷18引苗耀《神麓记》作“室女年四十余”,比较接近事实。)函普“以青牛为聘礼而纳之,并得其赀产”。此后生下二男一女,遂为完颜部人,并被尊为始祖。可见当时妻从夫居,世系及财产继承均以父系计算,一夫一妻制已确立。夫妻之间有固定称谓:“夫谓妻为萨萨,妻谓夫为爱根。”(注:《金志·婚姻》。)女真实行氏族外婚制,本氏族外,同姓也可婚配。金朝建立后,才加以禁止。天辅元年(公元1117年)五月,太祖“诏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天会五年(公元1127年)四月, 太宗诏“合苏馆诸部与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所谓“合苏馆诸部”,即熟女真。 这两道诏令表明此前同姓为婚相当普遍。下面四种女真婚俗,系群婚制残留,但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烙印。(注:参看宋德金《金代的生活、婚姻》,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

  (1)收继婚。《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金志·婚姻》说:“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故无论贵贱,人有数妻。”如颇刺淑在胞弟劾者死后,娶弟媳加古氏为妻;熙宗在胞弟常胜死后,将弟媳撒卯纳入宫中,并准备立为皇后;睿宗死后,贞懿皇后李氏不肯听人收继,只得削发为尼。收继婚的盛行是造成一夫多妻较普遍的因素之一。范成大《揽辔录》称:“虏宫内多宠,其最贵者有元德淑丽温恭慧明等十妃。臣下亦娶数妻,多少视官品,以先后聘为序。民惟得一妻。”这一婚俗影响到包括汉族在内的金朝辖区各族,世宗在大定九年(公元1169年)正月规定:“汉人、渤海兄弟之妻,以礼续婚者,听。”(注:《金史》卷2 《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2)放偷日。《虏廷事实·放偷》载, 女真把每年正月十六日定为放偷日,“俗以为常,官亦不能禁。”那天夜里,既偷财物,又劫闺女。“室女随其家出游,或家在僻静处,为男子劫去。”一月后,男子“方告其父母,以财礼聘之”。往往并不是劫,而是自由结合,早已私订终身。《松漠记闻》卷上称:“亦有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者,女愿留则听之。”这虽属群婚制的遗存,但“是日人皆严备”,人们对私有财产如此重视,表明个体家庭已形成。

  (3)抢掠婚。乌萨扎部美女罢敌悔被蜀束水人抢去,生二女, 取名达回、滓赛。完颜部勇、贤二石鲁率部众,攻取其赀产,并将达回、滓赛姊妹劫回,各纳其一为妾。此部落男子劫掠彼部落女子为妻,具有明显的群婚痕迹。劫掠女子与攻取赀产同时进行,抢来的女子属于一个固定的男子,并且不是做妻,而是做妾,这又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的时代烙印。

  (4)隶役婚。《金志·婚姻》载,举行婚礼时, “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成婚以后,“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这一习俗颇有女尊男卑的意味,分明是母权制的残留。但私有制已形成,男子在女家服役三年主要是从经济上考虑,以此补偿女家养育女儿的辛劳与花费。

  金朝建立后,出于政治需要,女真统治者在婚姻方面有两大举措:

  (1)鼓励族际婚。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 为防备金朝境内的契丹人与西辽相呼应,起而反抗女真贵族,世宗下诏鼓励契丹人“与女真(即女真)人相为婚姻”,并把这称为“长久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四月, 为了缓和移居中原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民的矛盾,尚书省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宁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 《西夏传赞》。 )章宗当即予以批准。 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十一月,章宗下诏重申:“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 《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2)实行世婚制。《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国朝故事, 皆徒单、唐括、蒲察、拿懒、仆散、纥石烈、乌林答、乌古论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婚姻,娶后尚主。”《金史》卷120 《世戚传赞》也说:“金之徒单、拿懒、唐括、蒲察、裴满、纥石烈、仆散皆贵族也,天子娶后必于是,公主下嫁必于是。”金朝“昏因有恒族”,推行世婚制度,以便“贵贱等威有别”。(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 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由徒单等九姓与完颜氏所组成的世婚集团,其实便是金朝的最高统治集团。

  至于社会中下层,择偶及婚恋形式均较为自由。《三朝北盟会编》卷3引《女真传》载,年届婚龄的女真姑娘“行歌于途。其歌也, 乃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伸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而归,其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指腹为婚在女真人中尤其盛行,《松漠记闻》卷上称:“金国旧俗,多指腹为昏姻。既长,虽贵贱殊隔,亦不可渝。”

  当时居住在东北的室韦实行隶役婚:“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注:《旧唐书》卷199下《室韦传》。 )并盛行偷劫婚:“婚嫁两家相许,婿盗妇去,然后行聘礼。”其实“盗”以男女“相许”为前提,是一种自由结合的形式。其“妇人不再嫁”,并非出于贞节观念,而是因为迷信,“以为死人妻,难共居也。”(注:方凤:《夷俗考·北》。)

  二、党项、吐蕃等西北各族

  在西北各族中,党项与吐蕃虽然联系紧密,但其婚姻制度与习俗自有其特色。

  (一)党项

  党项“不婚同姓”。“同姓”即同一氏族,氏族内婚姻早已被严禁。党项有两种婚俗,值得重视。(注:参看史金波《西夏文化》,191 ~193页。)

  (1)收继。《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称:“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秽烝亵,诸夷中最为甚,然同姓不婚。”《新唐书》卷221上《党项传》云:“妻其庶母、伯叔母、 兄嫂、子弟妇,惟不娶同姓。”这些记述含有汉族士大夫的偏见,其实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早期都曾实行收继婚,其用意在于防止本氏族的人口和财产外流。

  (2)多妻。宋人说:“蕃戎之俗,诸母众多。 ”(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大中祥符三年三月。)《宋史》卷485《夏国传上》载,党项首领李继迁“连娶豪族”;李德明“娶三姓”;元昊七娶。西夏王族拓跋氏与野利氏等党项豪族结为世婚集团。一夫多妻并不限于上层,《马可波罗行纪》讲到西夏旧境、甘州(治今甘肃张掖)地区的情形:“其地之人娶妻致有三十。否则视其资力,娶妻之数惟意所欲。然第一妻之地位为最尊。诸妻中有不善者得出之,别娶一人。男子得娶从姊妹,或其父已纳之妇女为妻。然从不娶其生母。”(注:冯承钓译:《马可波罗行纪》,208~209页,商务印书馆,1936。)“娶从姊妹”之说有误,与党项风俗不符。

  党项迁居西北特别是西夏王朝建立后,婚姻观念与习俗有所变化。西夏号称“崇尚儒术”(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 《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受中原文化影响较深并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如称结婚为男娶:“此者男娶也,结婚为之谓”,认为结婚意味着女子依附于男子。基于这一观念,党项盛行买卖婚。《文海》中有“婚价”一词并解释道:“结婚取女价,向亲属、叔、舅馈物之谓。”丈夫要求妻子单方面保持贞洁,《文海》对“杂种”一词有解释:“此者妇人处他人已往而生儿子,则故杂种之谓。”(注:《文海汉文译本》19·272,7·151,67·222,见史金波等《文海研究》,421、401、49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元昊就有这种观念,其妻米母氏“生一子,以类他人。杀之”。

  民族习俗毕竟具有稳定性,直到西夏建立后,党项婚姻性爱仍比较自由。《友会丛谈》卷下载,麟州(治今陕西神木北)一带的党项“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之不问。情之至者,必相挈奔于山岩掩映之处,并首而卧”。

  (二)吐蕃

  吐蕃民间一妻多夫,兄弟共妻。这一婚俗与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有关,并具有防止家族财产分散、避免妯娌相争、减少生育等用意。吐蕃还有两种婚俗引人注目。

  (1)僧人广置妻室。吐蕃这时处于佛教后弘时期,戒律废弛。 “其人知佛而不知戒,口腹纵而晕酣不厌。 ”(注:《陇右金石录》卷3《广仁禅院碑》。)僧人骄奢*逸,公开娶妻生子。如担任唃厮啰政权论逋即相的僧人李立僧“娶蕃部十八人为妻”(注:《宋会要辑稿》蕃夷4之7。)。(2)贵族一夫多妻。《宋史》卷492《吐蕃传》载,河湟吐蕃首领唃厮啰有三妻。其子董毡的妻子除辽朝公主而外,另有二妻。在唃厮啰曾孙陇拶的妻子当中,有辽朝、西夏、回鹘三个政权的公主。吐蕃首领一夫多妻与其部众一妻多夫形成鲜明对照。

  当时居住在西北的回鹘对于族际婚无禁忌,其通婚对象除吐蕃外,还有辽朝。《辽史》卷70《属国表》载,兴宗以公主嫁阿萨兰回鹘即高昌回鹘王。当时回鹘上层受汉族婚俗影响,实行聘娶婚,因而唃厮啰 “欲娶可汗女而无聘财”,甘州回鹘可汗“不许”。(注:《宋史》卷490《回鹘传》。)至于中下层,保持原始婚俗较多。如从妻居, 回鹘男子婚后住妻家,生孩子后,才夫妻双双落户夫家。《松漠记闻》卷上载,秦州(治今甘肃天水)一带的回鹘“女未嫁者,先与汉人通,生数子,年近三十,始能配其种类。媒妁来议者,父母则曰:‘吾女尝与某人某人昵。’以多为胜,风俗皆然。”可见回鹘女子婚前性爱较自由,婚后则受限制。“既嫁则加毡帽”(注:《文献通考》卷347 《四裔考二十四·回纥》。),以此作为标志。

  (3)抢掠婚。乌萨扎部美女罢敌悔被蜀束水人抢去,生二女, 取名达回、滓赛。完颜部勇、贤二石鲁率部众,攻取其赀产,并将达回、滓赛姊妹劫回,各纳其一为妾。此部落男子劫掠彼部落女子为妻,具有明显的群婚痕迹。劫掠女子与攻取赀产同时进行,抢来的女子属于一个固定的男子,并且不是做妻,而是做妾,这又打上了一夫一妻制的时代烙印。

  (4)隶役婚。《金志·婚姻》载,举行婚礼时, “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成婚以后,“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这一习俗颇有女尊男卑的意味,分明是母权制的残留。但私有制已形成,男子在女家服役三年主要是从经济上考虑,以此补偿女家养育女儿的辛劳与花费。

  金朝建立后,出于政治需要,女真统治者在婚姻方面有两大举措:

  (1)鼓励族际婚。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 为防备金朝境内的契丹人与西辽相呼应,起而反抗女真贵族,世宗下诏鼓励契丹人“与女真(即女真)人相为婚姻”,并把这称为“长久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四月, 为了缓和移居中原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民的矛盾,尚书省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宁之计。”(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 《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 《西夏传赞》。 )章宗当即予以批准。 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十一月,章宗下诏重申:“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 《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2)实行世婚制。《金史》卷64《后妃传下》称:“国朝故事, 皆徒单、唐括、蒲察、拿懒、仆散、纥石烈、乌林答、乌古论诸部部长之家,世为婚姻,娶后尚主。”《金史》卷120 《世戚传赞》也说:“金之徒单、拿懒、唐括、蒲察、裴满、纥石烈、仆散皆贵族也,天子娶后必于是,公主下嫁必于是。”金朝“昏因有恒族”,推行世婚制度,以便“贵贱等威有别”。(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 《章宗纪一》, 卷120《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由徒单等九姓与完颜氏所组成的世婚集团,其实便是金朝的最高统治集团。

  至于社会中下层,择偶及婚恋形式均较为自由。《三朝北盟会编》卷3引《女真传》载,年届婚龄的女真姑娘“行歌于途。其歌也, 乃自叙家世、妇工、容色,以伸求侣之意。听者有未娶欲纳之者,即携而归,其后方具礼,偕女来家,以告父母”。指腹为婚在女真人中尤其盛行,《松漠记闻》卷上称:“金国旧俗,多指腹为昏姻。既长,虽贵贱殊隔,亦不可渝。”

  当时居住在东北的室韦实行隶役婚:“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注:《旧唐书》卷199下《室韦传》。 )并盛行偷劫婚:“婚嫁两家相许,婿盗妇去,然后行聘礼。”其实“盗”以男女“相许”为前提,是一种自由结合的形式。其“妇人不再嫁”,并非出于贞节观念,而是因为迷信,“以为死人妻,难共居也。”(注:方凤:《夷俗考·北》。)

  二、党项、吐蕃等西北各族

  在西北各族中,党项与吐蕃虽然联系紧密,但其婚姻制度与习俗自有其特色。

  (一)党项

  党项“不婚同姓”。“同姓”即同一氏族,氏族内婚姻早已被严禁。党项有两种婚俗,值得重视。(注:参看史金波《西夏文化》,191 ~193页。)

  (1)收继。《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称:“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秽烝亵,诸夷中最为甚,然同姓不婚。”《新唐书》卷221上《党项传》云:“妻其庶母、伯叔母、 兄嫂、子弟妇,惟不娶同姓。”这些记述含有汉族士大夫的偏见,其实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早期都曾实行收继婚,其用意在于防止本氏族的人口和财产外流。

  (2)多妻。宋人说:“蕃戎之俗,诸母众多。 ”(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大中祥符三年三月。)《宋史》卷485《夏国传上》载,党项首领李继迁“连娶豪族”;李德明“娶三姓”;元昊七娶。西夏王族拓跋氏与野利氏等党项豪族结为世婚集团。一夫多妻并不限于上层,《马可波罗行纪》讲到西夏旧境、甘州(治今甘肃张掖)地区的情形:“其地之人娶妻致有三十。否则视其资力,娶妻之数惟意所欲。然第一妻之地位为最尊。诸妻中有不善者得出之,别娶一人。男子得娶从姊妹,或其父已纳之妇女为妻。然从不娶其生母。”(注:冯承钓译:《马可波罗行纪》,208~209页,商务印书馆,1936。)“娶从姊妹”之说有误,与党项风俗不符。

  党项迁居西北特别是西夏王朝建立后,婚姻观念与习俗有所变化。西夏号称“崇尚儒术”(注:《金史》卷2《太祖纪》,卷3《太宗纪》,卷6《世宗纪上》,卷88《唐括安礼传》,卷9《章宗纪一》,卷120 《世戚传序》,卷12《章宗本纪四》,卷134《西夏传赞》。), 受中原文化影响较深并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如称结婚为男娶:“此者男娶也,结婚为之谓”,认为结婚意味着女子依附于男子。基于这一观念,党项盛行买卖婚。《文海》中有“婚价”一词并解释道:“结婚取女价,向亲属、叔、舅馈物之谓。”丈夫要求妻子单方面保持贞洁,《文海》对“杂种”一词有解释:“此者妇人处他人已往而生儿子,则故杂种之谓。”(注:《文海汉文译本》19·272,7·151,67·222,见史金波等《文海研究》,421、401、49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元昊就有这种观念,其妻米母氏“生一子,以类他人。杀之”。

  民族习俗毕竟具有稳定性,直到西夏建立后,党项婚姻性爱仍比较自由。《友会丛谈》卷下载,麟州(治今陕西神木北)一带的党项“凡育女稍长,靡由媒妁,暗有期会,家之不问。情之至者,必相挈奔于山岩掩映之处,并首而卧”。

  (二)吐蕃

  吐蕃民间一妻多夫,兄弟共妻。这一婚俗与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有关,并具有防止家族财产分散、避免妯娌相争、减少生育等用意。吐蕃还有两种婚俗引人注目。

  (1)僧人广置妻室。吐蕃这时处于佛教后弘时期,戒律废弛。 “其人知佛而不知戒,口腹纵而晕酣不厌。 ”(注:《陇右金石录》卷3《广仁禅院碑》。)僧人骄奢*逸,公开娶妻生子。如担任唃厮啰政权论逋即相的僧人李立僧“娶蕃部十八人为妻”(注:《宋会要辑稿》蕃夷4之7。)。(2)贵族一夫多妻。《宋史》卷492《吐蕃传》载,河湟吐蕃首领唃厮啰有三妻。其子董毡的妻子除辽朝公主而外,另有二妻。在唃厮啰曾孙陇拶的妻子当中,有辽朝、西夏、回鹘三个政权的公主。吐蕃首领一夫多妻与其部众一妻多夫形成鲜明对照。

  当时居住在西北的回鹘对于族际婚无禁忌,其通婚对象除吐蕃外,还有辽朝。《辽史》卷70《属国表》载,兴宗以公主嫁阿萨兰回鹘即高昌回鹘王。当时回鹘上层受汉族婚俗影响,实行聘娶婚,因而唃厮啰 “欲娶可汗女而无聘财”,甘州回鹘可汗“不许”。(注:《宋史》卷490《回鹘传》。)至于中下层,保持原始婚俗较多。如从妻居, 回鹘男子婚后住妻家,生孩子后,才夫妻双双落户夫家。《松漠记闻》卷上载,秦州(治今甘肃天水)一带的回鹘“女未嫁者,先与汉人通,生数子,年近三十,始能配其种类。媒妁来议者,父母则曰:‘吾女尝与某人某人昵。’以多为胜,风俗皆然。”可见回鹘女子婚前性爱较自由,婚后则受限制。“既嫁则加毡帽”(注:《文献通考》卷347 《四裔考二十四·回纥》。),以此作为标志。

封建婚姻制度发展到宋代,究竟呈现出了哪些与前代不尽相

同的新特色

(一),禁止族际婚

我们知道,宋朝的江山是不完整的宋从开国以来,就受北方民族的威胁,

与其并立的政权就有辽,金,西夏等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因而这样的社会背景反

映在宋代的婚姻制度上就是禁止汉族同其他民族通婚也就是禁止族际婚这也是

宋代民族矛盾突出的重要表现

宋代禁止族际婚据《宋史·太宗本记》记载,宋太宗至道元年(公元995

年)八月的诏令为凭,这道诏令的内容是:"禁西北缘边诸州民与内属戎人昏娶"

值得注意的是,这道族际之间不得通婚的禁令不仅施行于西北沿边,而且在原则上

适用于东南沿海在这方面,朝廷身体力行,断绝了自汉唐以来与少数民族首领"和

亲"的惯例如庆历二年(公元1042年),辽屯兵幽蓟,声言南下,并派遣大臣出

使宋朝,在提出割地的同时,要求把宋公主嫁与辽兴宗之子宋朝廷则宁肯增加岁

币,也绝不实行和亲,结果"罢结婚之仪"但在北方的辽朝和金朝则均无此禁

辽开国初,辽太祖阿保机在如何对待族际通婚的问题上,便接受了谋臣韩绍芳的建

议,实行"许婚"政策会同三年(公元940年),辽太宗又专门下诏:"契丹人接

汉官者从汉仪,听与汉人婚"后来,辽道宗为了对付境内各族人民的起义,才改

变了这一政策,在大安十年(公元1094年)规定:"禁边民与蕃部为婚"[6]可是,

这已经是辽朝末年的事情了至于金朝,对于族际通婚,比辽朝放得更开不仅从

未禁止,而且予以提倡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金世宗为了防范在他统治下

的契丹人民的反抗,曾经采取措施鼓励契丹族"与女直人相为婚姻"[7]明昌二年

(公元1191年)四月,尚书省为了缓和迁移到中原地区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

民的矛盾,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

宁之计"金章宗当即批准这项建议,鼓励族际之间"递相婚姻"由以上可知,女

真族在金代是可以同汉族,又可以同契丹族通婚的因而,在如何对待族际通婚的

问题,宋朝同辽金等朝所推行的政策差别十分明显

我国自第一个朝代——夏建立以来,在婚姻问题上,都不曾明文限制过汉族与

少数民族不能通婚在汉,唐两代还大力提倡从而减少了许多民族矛盾但在宋

朝,有了明文规定禁族际通婚,与其之前的所有朝代都不同因此,我们可以说禁

止族际通婚是宋代社会特有的婚姻制度

(二),禁止异辈婚

宋朝是一个十分重伦理的朝代这反映在婚姻问题上,则表现在宋代社会严禁

婚姻**,反对异辈婚所谓反对异辈婚,是指宋代十分注重辈分辈分不可混淆

这一观念在婚姻制度上得到充分体现为了防止"尊卑混乱,人伦失序"颁布于

北宋初年的《宋刑统》,就严厉禁止异辈为婚,在《名例律》,《户婚律》,《杂律》

中反复申明此禁后在宣和元年(公元1119年)八月,又将其中有关禁止异辈为婚

的条文予以重申,并对起其禁止范围作了某些扩大

异辈不婚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普通人,即使士大夫和皇帝也不例外宋代禁止异

辈婚,比唐代严格得多且卓见成效我们知道,在唐代尽管禁止异辈通婚的法律比

前代严密得多但是,唐代异辈婚的现象并不比魏晋南北朝时期少那是因为,唐

朝的最高统治者便立法犯法,带头实行异辈婚皇帝与后妃辈分不合的事情简直不

胜其举如徐坚的"长姑为太宗充容,次姑为高宗婕妤"[9]徐氏两姐妹居然分别

嫁与太宗,高宗两父子而高祖女常乐公主,肃宗女郜国公主,代宗女升平公主的

女儿分别做了中宗,肃宗,宪宗的皇后则是姑奶奶把女儿嫁与侄孙子这3位皇

后分别比中宗等3位皇帝高了一辈而在民间,唐代异辈婚的事例也不少如据《太

平广记》卷160《秀师言记》条记载,崔昭与李仁钧是表兄弟,但崔昭竟把自己的

亲生女儿嫁给李仁钧做妻子又据当代史学大师陈考证大诗人白居易的父母是舅

舅与亲甥女结为夫妻

然而,在宋代异辈婚是绝对不行的不但普通人不可以,即使士大夫,皇帝也

不行因而,在宋代的官场斗争中,只要抓住对方这方面的把柄,即可将其置于尴

尬的境地仅以欧阳修为例,他先后遭到过两次这样的攻击一次是在庆历五年(公

元1045年)八月,欧阳修的政敌诬告他与其外甥女张氏有不正当关系这还了得,

仁宗立即下令追查,后来尽管查明并无此事,但欧阳修任然被贬官另一次是治平

四年(公元1067年)三月,神宗即位之初,欧阳修的政敌又诽谤他与其大儿媳妇

吴氏有苟且行为,建议朝廷将他"贬窜"这一次,欧阳修可不答应,他立即杜门

不出,躺倒不干,并接连上了三道奏疏,请求朝廷一定要把这件事弄个水落石出

大臣吴充作为吴氏的父亲,欧阳修的亲家,也把这件事视为奇耻大辱,"上章乞朝

廷力与辨证虚实,明示天下,使门户不致枉受污辱"[10]结果很快查明,此事纯属

捏造,欧阳修的政敌因此被贬官上述事实表明,在宋人看来,长辈与少辈关系暧

昧尚且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更不用说异辈为婚了因此,宋人是十分反对异辈婚

的,不只是朝廷限制,就连民间的舆论也不允许,在这一点上唐朝与宋朝是有很大

的区别的

(三),废止收继婚

宋代社会重伦理,还有一点重要的表现是"废止收继婚"收继婚指的是儿子在

父亲死后娶后母为妾,弟弟在哥哥死后娶寡嫂为妻,哥哥在弟弟死后娶弟媳为妻

当然,这是原始社会群婚习俗的残留,有着防止家庭财产不分散,劳力不外流的用

意这种风俗风行于某些地区,与那些地方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可以节省一笔嫁

娶费用等情况有关然这一婚姻习俗早在先秦时期,就遭到了人们了指责,被轻蔑

的称为"蒸报",并采取了"叔嫂不通问"[11]一类的防范措施到了汉代,法律明

文禁止收继婚,倘若违犯,便属于"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12]魏晋南

北朝时期,后赵的建立者石勒也曾经"不书禁国人不听报嫂"[13]可是在实际生活

中,收继婚未见其止就汉代而论,燕王刘定国,江都王刘建,南利侯刘宝无不与

其父亲"争妻"当然,在中国历史上最负臭名的"蒸母"者,要算隋炀帝当隋

文帝弥留之际,"姿貌无双"的宣华夫人陈氏"为太子所逼,夫人拒之得免"文帝

得知此事,气急败坏:"畜生何足付大事"!可是,他已病入膏肓,力不从心,文帝

死的当天晚上,陈氏即被"太子蒸焉"此后,"容仪婉嫕"的容华夫人蔡氏"亦为

炀帝所蒸"[14]

禁止收继婚的法令,待到了唐代已经相当严密但是唐代社会的实际情况与法

律的有关规定相差很远最高统治者实行收继婚的事例就不少如唐太宗便收继了

其弟李元吉的妃子杨氏而尽人皆知的武则天14岁时就做了唐太宗的才人唐高

宗在其父死后,居然把武则天封为昭仪,最后武则天还坐了皇后的位置可在宋代,

禁止收继婚的法律规定虽与唐代完全相同但是,宋代谴责收继婚的社会舆论之强

烈,绝非唐代可比北宋时,程颐就指斥唐朝的最高统治者"其妻则娶不正"抨

击唐太宗"其恶大",而"娶元吉之妻"即是重要证据之一,并由此发出浩叹:"唐

之有天下数百年,自是无纲纪"[15]

与前代情况不同,宋代最高统治者绝无收继婚后母,寡嫂之例皇亲国戚并不

享有突破这一婚姻禁忌的特权如仁宗时,洪州别架王蒙正"与其父婢霍私通",

尽管他是真宗刘后的哥哥刘美的亲家,而霍氏又并非他父亲的妻妾,仅仅是侍婢而

已可是,朝廷发现此事,立即作为要案,进行严肃处理不仅王蒙正本人被"除

名,配广南编管,永不录用",而且他的女儿和亲属也受到株连又如,孝宋时,

徽宋郑后的侄子,保信军节度使郑藻"娶嫂"[16]这一奇闻一经传出,满朝大臣莫

不惊诧,纷纷上书弹劾因此,在宋朝社会舆论与政府法令相结合,在社会上形成

一股禁止收继婚的强大约束力而正是这样,宋代社会才会出现了"事继母孝","事

寡嫂谨"的美德

上述种种不仅对当时的社会有影响,对后世的婚姻习俗也都产生了不忽视的影

响在今天,汉族居住的地区,异辈婚早已成为历史,而收继婚也仅局部地存在于

某些边远地区,并被看成是"奇俗"我想,这些改变要从历史上找原因的话,大

多与宋朝的严格禁止有很到的关系吧!

(四),寡妇再嫁问题

在本文刚开头时,曾说过在封建社会男女地位十分不平等反映在婚姻上,讲

的是单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有的只是"夫休妻"的制度而女子不管在怎样的

情况下,都是不可再婚的如若不然,就会被社会舆论谴责,认为不守妇道而每

当提到宋代婚姻制度的又一大特色时人们立即想到的便是:男子可以再娶,女子

不可再嫁虽然男尊女卑,夫主妻从由来已久从总体上说,整个中国封建时代已

无疑是封建礼教居于统治地位的时代不过,礼教束缚毕竟有个由松而紧的发展过

程,贞节观念终究有着从宽到严的前后演变问题在于,这一过程的转折点何在

人们通常把它确定在唐宋之际:认为唐代礼教束缚不严,宋人贞节观念颇重而其

主要依据是:唐代妇女改嫁者甚多,宋代极少;唐代法律准许妇女再嫁,宋代不许;

唐代社会舆论并不谴责妇女再嫁,而宋代提倡死守贞节但是否真的如此,值得更

进一步的推敲

其实,关于宋代妇女再嫁的事例很多如大诗人陆游的妻子唐婉,在和陆游离

婚后而改嫁又如,北宋名臣范仲淹的母亲谢氏,王安石的儿媳庞氏,岳飞的前妻

刘氏等等而这些都是有史料可查的而人们之所以大都认为唐代的妇女改嫁较多,

宋代较少都是从这样一些数据来看的,唐代共有公主210人,除幼年早死,出家

入道,情况不明的外,已婚公主130人其中二嫁者27人,三嫁者3人,改嫁公

主共30人占全部已婚公主的23%;而宋代共有公主88人,已婚公主41人,其

中改嫁者不过2人,仅占全部已婚公主的5%并以次作为典型材料,作出唐代妇

女改嫁多而宋代少的结论 但是,我们看到的并不是只是皇室,而是整个社会

就整个宋代社会而言,宋代妇女再嫁者不是极少,而是较多当然,这样的结论并

不是无史料可寻的这是有现存的洪迈所撰的《夷坚志》一书为例这本书虽然取

材传闻,有似小说家言,未必事事有据,但从反映社会生活的广度上说,其价值未

必没有正史高这本书中所载的妇女改嫁的事竟达61例之多,其中再嫁者55人,

三嫁者6人,而改嫁的时间可考者有41例从这也说明,宋代妇女再嫁者并不少

而关于唐代社会上妇女再嫁也有一本书《太平广记》,其性质与《夷坚志》相似,

这本书记载的唐代妇女再嫁的事例不过41例,比之宋朝要少了许多

然在法律上,如果不允许妇女再嫁的话何以宋代妇女再嫁者这么多而且宋

皇室中公主也有改嫁再我们来看一些宋代法律条文实行中的一些例子如在仁宗

时,参知政事吴育的弟媳"有六子而寡",寡后多年未嫁御使唐询抓住此事,大

做文章,竟向皇上控告吴育:"弟妇久寡,不使再嫁"[17]还有在绍兴初年,鼎州

士兵周的妻子向政府报告:"夫死无以自存",请求居丧"改嫁""令行禁止","政

以猛闻"的知州程昌寓,不止"与之钱,使殓死者",并且"从其情,准许她提前

于服丧期间另嫁"[18]不只是这些例子,在宋代的法律,《宋刑统》中,禁止的只

是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以及嫁娶有夫之妇,但这些条文基本上抄自《唐

律疏议》这些怎么能说唐代法律准许妇女再嫁,而宋代不许呢

再说在宋代社会的舆论上,宋代的社会舆论是否真的谴责妇女再嫁我们也可

举例说明在宋代所谓"节妇"当中不乏再嫁的妇女"节妇"是封建时代的道德

楷模,改嫁妇女在宋代不会因其改变而被另眼相看只要他们做出了某种符合封建

道德规范的行为仍然完全有资格推崇为"节妇"如当时著名的"淮阴二节妇",

便是两位再嫁妇女一位是张生的妻子卓氏,她在绍兴末年被金军头目俘获之后,

"即与之配"不久金军溃败,卓氏趁机拔刀斩其后夫,再寻访前夫,破镜重圆

另一姓氏无可考,只知她夫死改嫁,"居三年,生二子"后方知后夫竟是杀害前夫

的凶手于是马上"走投保正,擒盗处官"这两位妇女,不但未被谴责,还受到

人们的称赞,赞许"此二女相望于百年间"[19]其次,在宋代业已改嫁的母亲仍然

是儿子尽孝的对象相反,如果事之不恭,倒要遭社会舆论的非难如在乾道年间,

孝宗还为一再嫁妇女亲自举行葬礼试想,如果社会舆论果真普遍谴责妇女再嫁的

话又何以有以上的事,又何以,宋代妇女再嫁不是我们想的那么难,而是较容易

因此,不管是从宋代的法律上,还是宋代社会的舆论上,都并非人们常说的宋

代妇女再嫁是受法律限制,舆论谴责的但是,说宋人贞节观念颇重者也并非纯属

虚构那是因为在宋代出了一大批的理学家他们提出了许多不利于妇女的观点

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程颐的那句名言:"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20]可是,

就我们所知,理学似乎并不是宋朝政府的官方哲学和主要统治思想众所周知,宋

代学派林立,各有各的思想,是互不相让的理学只是其中的一个派别,它的思想

并未能在宋代独霸社会而对我国明,清时期的制度较了解的人都知道理学的那

些说法似乎在明,清时期更为流行而宋只不过是其兴起的时期

(五),榜下择婿

宋代是个文人辈出的时代宋朝的开国皇帝赵匡胤从来就认为,只有习武之人

才能威胁到赵家天下,而习文之人再厉害也不可能推翻一个政权因此,他大量重

用文人不但文官用文人担任,就连武官也用文人担任这样可以说宋朝是文人的

天下,是读书人得志的黄金时代,这也是为何宋代社会文人辈出的原因而宋代婚

姻的"榜下择婿"就与这些文人有关

以上说过,宋朝是个重文轻武的时代朝廷大量使用文人做官文人的地位可

以说是空前提高文人做官的途径,便是通过科举考试宋代的科举制度比前代更

为完善因此,文人只要通过了科考便可平步青云而宋代所谓的"贤才","良婿",

通常指的就是考上科举的进士,只要中了进士,那就是"一日成名天下知"[21]了

宋代是婚姻不问阀阅的时代,再加上朝廷所实行的政策使得当时的达官显贵,富

室豪商在选择女婿时"一不问家世","二不问人品","三不问婚否"只要是考中

了进士就是他们选择的对象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得考中进士的人十分抢手有时,

有的大家族由于晚了,而未能招得进士为婿,后悔不已因此,后来每逢到科举考

试揭晓的那天,官僚地主家庭一大早便纷纷出动"择婿车",到"金明池上路",争

相选择新科进士做女婿,一日之间"中东床者十之九"[22]在宋代史籍中,不乏这

类记载,如真宗时,范令孙"登甲科,人以公辅器之"宰相王旦立即"妻以息女

";[23]仁宗时,翰林学士胥偃初会到欧阳修,便"一见奇之",认为"子当有名与

天下",待欧阳修"登弟,及以女妻之";[24]神宗时,蔡卞"登科"宰相王安石马

上"妻以女"[25]凡此种种,举不胜举

榜下择婿既然风靡一时,达官显贵之间势必为此展开激烈争夺如洪皓"登政

和五年弟",正红得发紫的王黼,朱腼二人"皆欲婚之"但洪皓"力辞",[26]一概

予以拒绝这时,软的不行,有的达官显贵便来硬的据《宋史·冯京传》记载,

外戚张尧佐在仁宗时就对状元冯京采取过极其粗鲁的行为另据《皇朝名臣言行录》

卷三《太师徽制傅忠肃公(察)》记载,徽宗时还发生过蔡京强逼进士傅察为婿是

事这两件事虽然冯京和傅察最后总算是推脱了可这样择婿,哪里的择,分明是

抢,是捉由此,南宋人朱域干脆把榜下择婿,叫做"榜下捉婿"

宋代榜下择婿之风的盛行,无疑是直接地被当时的政治制度所决定的与其时

中上层社会的心理状态,也关系极大如果说魏晋南北朝时期在严格的门阀政治下,

形成了"崇尚阀阅"的社会心理婚姻"重其门第"即是"尚姓"的表现那么两

宋时代在典型的官僚政治下,便形成了"崇尚官爵"的社会心理,而榜下择婿即是

"尚官"的反映宋代也确实是个"尚官"的时代,宋人把宋代社会称为"官人世

界"[27]可谓一语道破

(六),婚嫁失时

宋代出现了结婚年龄增大的趋势从某种角度上说,榜下择婿之风的盛行,多

多少少对其有些影响由于宋朝对读书人的优待,使读书人都把考中科举作为自己

的目标读书人都讲"先立业,后成家"因为只有考中了进士,便什么都有了

即如宋真宗写的这首诗一样:"富家不用卖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安房不用架高

梁,书中自有黄金屋;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出门莫恨无随人,书中

车马多如簇;男儿欲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这就造成了许多男子"壮年未

娶"

据陈师道《后山诗话》记载,有个杭州举子中弟时年逾古稀,以致友人风趣地

祝贺道:"应是穷通子有时,人生七十古来稀如今始觉为儒贵,不著荷衣便著诽"

而像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又如,在宋高宗时,有个叫陈修的"年七十三"才登科,

"尚未娶",实在是个"老大难"他本人束手无策,只能"凄然出涕"宋高宗乃

"出内人施氏嫁之,年三十",以致好事者大开其玩笑:新人若问郎年几 五十年

前二十三[28]司马光在讲到婚龄时,曾经指出:"男不过三十,女不过二十耳,

过此则为失时矣"[29]可见,男性读书人假若坚持"榜下娶妻",难免造成婚姻"失

时","壮年未娶"

男子婚嫁失时是由于"先立业,后成家"的原故而女子婚嫁失时,大多是因

为婚嫁之费猛增的原因在"风俗奢靡,日甚一日"[30]的宋代,婚嫁之费项目繁

多光大摆酒宴一次,花费就十分惊人榜下择婿之风,使进士"娶妻论财"如

淳熙年间,太学生黄左之登第后,做了汝阳王生的女婿,便"得奁具五百万",顿

时"花穷薄为富豪"[31]可见,在宋代要得一"佳婿",要付出多么大的代价

在当时就连神宗的弟弟杨王赵颢"有女数人,婚嫁及期,私用不足",[32]不得不

不向神宗伸手,预借俸料钱因此,"有生一女而种杉万根者,待女长则鬻杉以嫁

资"[33]如不早种杉作准备,事到临头不是债台高筑,便是嫁女失时

总之,宋代社会婚姻制度的现象还是由当时的政治决定的宋代社会的婚姻

制度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的这些制度不只影响了当时的社会,也对后面的社会造成

了一些影响我们通常说到宋朝,对于这个朝代的认识,大多也只鉴于宋词,而并

非对这个时期的其他方面有更深的认识其实说来,宋代社会的魅力不只限于宋词

上,也不只是在婚姻制度上

洞房”的来历

很久以前,人们习惯地把新人完婚的新房称作“洞房”。古人就“洞房”咏诗的佳作也不胜牧举。西晋文学家陆机在《君子有所思行》中咏道:“甲等高闼,洞房结阿阁。”北周瘐信有“三和咏舞诗”诗曰:“洞房花烛明,舞馀双燕轻。”唐朝诗人宋庆馀在《近试张水部》诗中写道:“洞房昨夜停红烛,待晓堂前拜舅姑。”宋人洪迈在《容斋随笔》里更有“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的佳句。可见,“洞房”美称的由来己很久。但何时何谓将新房称作“洞房”呢?

相传,远古时期,陶唐氏尧称王不久。非常关心放牧人的生活。有一天他亲临牧区问苦,忽然传来一般幽香,远处有一位漂亮的女子手执火种飘然而来,。尧王惊呆了,问牧民才知是鹿仙女,从此尧王食不甘味,一心惦着仙女,决计下山寻仙。

尧王带领四个大臣访仙于晋南“仙洞沟”,久觅不得。忽见一俏丽梅花鹿悠然从姑射仙洞走来,尧王知是仙女,便迎了上前去,正要接见时,一条大蟒突然窜出,直逼尧王,尧王措手不及。只见鹿仙女己近跟前,用手一指,大蟒顿时颤抖不己,仓惶而逃。

尧王身材高大魁悟,相貌堂堂,仙女窈窕美丽动人,两人一见钟情,一段美好的的神话佳缘从此喜结成了。

他们在姑射仙洞完婚,一时祥云缭绕,百鸟和鸣。到了傍晚,结鸾之时,一簇神火突然于洞顶,耀眼夺目,光彩照人。从此,世间也就有了把新娘的房子称作洞房,把新婚之夜称作洞房花烛夜的习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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