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转中山户口需要条件:
(1)夫妻投靠落户
(2)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3)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4)随军家属落户
(5)录用国家机关人员、招收职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6)投资入户
(7)港澳居民定居入户
(8)台湾居民定居入户
(9)华侨定居入户
以下是具体的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1)夫妻投靠落户
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其他因特殊困难(如疾病、伤残、特困等)需要照顾解决的有关证明。
(2)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
3、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4、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5、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及双方关系证明;
6、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
7、属在校学生的,还要提供学校出具的并经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在校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投靠的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中山市各种情况户口迁入材料一览
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办理地点
张家边派出所
地址:东镇大道26号
隆都派出所
地址:健康街4号
谷都派出所
地址:文昌中路
环城派出所
地址:南区竹秀园北大街107号
中山市户口办理地点
不能,在中山买房入户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一般条件
在中山市连续办理3年社保+3年居住证+自有住房(房产证上面必须要有自己的名字),就是在中山连续居住满3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并有自有住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落户中山。
二、申请材料
1一般所需材料 :
(1)房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外地人在本市购买住宅确认表》(第一联申请人收执联);
(2)落户申请报告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文化程度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
(4)房屋所在城市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无传染疾病证明。
(5)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应提供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罚证明)。如未成年子女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6)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2办理购房入户的程序申请人经房管部门核准后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其他规定
买房迁户口没有规定只可以迁移一个人的,若公民购房以后若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其伴侣以及子女也是可以申请婚姻随迁、子女随迁等流程的,但是考虑到各地政策不同,具体是否可以子女或者伴侣跟随迁移需咨询当地户籍部门为准。
1、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两年;
2申请人不符合本市人才引进迁户条件;
3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先行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相关计生信息数据共享,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4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子女须一并申请;
5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未婚未育成年子女(户口未迁至院校所在地);
(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未婚未育(含收养子女)的成年子女;
6申请人无犯罪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一、结婚登记:
(一)申请条件
1、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自愿且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申请人一方或双方户口在中山市。
4、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证件
1、内地居民: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正本及复印件。
2、一寸近期红底双人合照3张。
3、如当事人有婚史的需提供离婚证件,当事人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三)结婚登记程序
1、婚姻登记员检查申请人证件资料。
2、询问申请人的结婚意愿,为自愿结婚的双方各提供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申请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如申请人不会写字,可由婚姻登记员代填后宣读,申请人认为内容无误的,在“声明人”一栏按指印。
4、申请人宣读本人的宣誓词,婚姻登记员监誓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颁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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