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怕嫁错郎、男怕入错行!也不知是恋爱的时候被他迷花了眼,还是自己被爱情冲昏了头。女人往往在婚后感到后悔,总是怀疑自己就是嫁错了人,和理想中的男人相差很远!那么该怎样面对嫁错郎的后果呢?
如果你觉得自己选错了男人,在你想把他换了之前,请认真思考下面的问题:
1你是否总是试图改变对方,让他变成你想要的样子?
夫妻之间的矛盾,大多数因为对方的做法不能满足自己的需求,或者跟自己的想法差距太大。于是,想要改变对方,发现在说了N次以后,依旧毫无效果。
比如,你最烦老公把烟灰缸放到餐桌上,看着满满的烟灰,让你毫无食欲。因为这件事情,你吵过老公无数次,但是下次会继续看到那个烟灰缸躺在餐桌上。这时候通常会有这样的对话:“我说了多少次,你为什么不听?”“不就一个烟灰缸吗?你至于因为这个跟我吼吗?”
家庭矛盾就是这样一点点起来的,一个烟灰缸的问题会被你无限放大,觉得对方跟自己的三观完全不符,他怎么就不听我的了呢?他要是还在乎我怎么就不改正呢?
事实上,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人的行为会和你的想法完全一致。如果你总是想着怎么去改变对方,把对方的缺点无限放大,而忽视他的优点,那再换个人也是一样会让你心烦。你之所以和眼前的这个男人走进婚姻,一定是因为他的某些优点曾经吸引过你,可为什么你现在在他身上看不见优点了?
2你是否经常反思自己的缺点,用心经营过婚姻?
很多人的通病就是“只盯着别人的毛病而忽略自己的缺点”,总觉得自己有理,完全都是对方的错。“一个巴掌拍不响”这句话是有道理的,在每次矛盾之后,你是否反思过自己,意识到自己的不足?我们常常埋怨老公不体贴,再看看我们自己,把精力完全放在了孩子身上,何时对老公关怀体贴过呢?
夫妻之间不是领了结婚证,办一场风光的婚礼就万事大吉了,他不是你的父母,也不可能给你无私的爱。如果你羡慕别人的老公对她温柔体贴,那是你没看到别人对她老公的用心和付出。
婚姻里的爱看似走进了亲情,实际上比亲情更脆弱。它需要双方几乎等价的付出,才能维持这份爱。用句不好听的词就是“等价交换”,你付出多少爱,才有可能收获多少爱。
3如果非换不可,你是否足有足够的魅力吸引到优秀的男人?
每个女人都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优秀的理想男人,可是你有足够的魅力去吸引到那样的男人吗?优秀的男人也希望自己的爱人温柔贤惠,上得了厅堂下得了厨房,知书达理等,你是否具备这样的优秀品质?
即使你眼前这个男人非换不可,也要先让自己变得优秀起来,懂得经营婚姻之道,还要让自己足够自立和自信!有一句话怎么说来着?“你若盛开,清风自来”!
其实,这世上哪有什么看似岁月静好的细水长流,只不过是夫妻二人都愿意为婚姻做出牺牲和用心浇灌它罢了!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自愿结婚; (六)、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即: 1、内地居民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6、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四)、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五)、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六)、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七)、颁发结婚证。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三、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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