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没有结婚证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在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权认定以及重婚行为时,是可以对事实婚姻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没有结婚证是不构成法定的婚姻关系的,但属于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办理结婚证需要携带的资料:男女双方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男女双方近期的2寸彩色照片,照片可以在婚姻管理登记处拍取。男女双方中有过离婚情况的,还要携带离婚证。如果经过婚前检查还要提交婚前检查报告。
拿离婚证需要的材料: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衍生问题:
双方结婚证丢了怎么离婚?
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结婚证的离婚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当事人是需要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在领到结婚证后,才可以办理登记离婚或者是诉讼离婚的相关手续的。
未领结婚证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不领结婚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或不领结婚证的,我国法律不予保护,但不影响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中事实婚姻的。
领结婚证的流程是什么
1、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感情好,但没有结婚证,从名义上讲属于一种事实婚姻,但从法律上来说并不被认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存在一些保护措施来保障这些夫妻的权益。然而,建立起法律结晶的婚姻登记,才是保障夫妻权益的最好方式。
结婚证是指国家依法为合法结婚的男女颁发的一种证书,它代表了一种法律效力和社会认同。结婚证的意义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结婚证代表了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很多国家,只有拥有结婚证才被认为是合法夫妻关系,才能享受婚姻的法律权益,如财产共有权、继承权等等。如果没有结婚证,就可能因为法律上的认同度不足而被剥夺这些权益。
其次,结婚证代表了夫妻关系的社会认同。结婚证的颁发是社会对一对男女关系的认可,是夫妻关系取得社会认同的象征。拥有结婚证代表着夫妻之间的关系被公认和尊重,也为夫妻双方在社会上的交往和生活带来了方便和保障。
最后,结婚证代表了婚姻责任的承担。结婚证是夫妻之间建立和谐婚姻关系的一种保障和约束,包括相互尊重、互相支持、信任和忠诚等方面。拥有结婚证的夫妻应该承担起家庭责任、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共同呵护家庭和互相扶持等责任。
总之,结婚证代表着婚姻关系的法律和社会认同,夫妻关系的责任和承担,是一种重要的婚姻制度。虽然有些国家或地区允许因教育、职业等原因选择不结婚,但在大部分情况下,拥有结婚证仍然是成为夫妻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障夫妻关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法律主观:
不需要办理离婚,因为没有领取结婚证,说明不存在夫妻关系,没有离婚一说。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不领结婚证结婚的后果有: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例如,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该案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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