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上层阶级的婚姻本质?

明朝上层阶级的婚姻本质?,第1张

一、法定结婚年龄。根据《大明律》规定:男方十六,女方十四,并听婚娶,否则不予结婚,这一点得到严格执行。

二、无论是男方出彩礼,还是女方出嫁妆,费用都很高昂。

根据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官员在上奏的奏章中就谈及到了:浙江省的温州、台州、处州三府老百姓生了女儿之后就往往溺死。都察院则在上奏皇帝时,说:“此弊不独三府,延及宁、绍、金华,并江西、福建、南直隶亦然。”

成化朝之后,这种情况则更为普遍。按中国传统婚嫁礼仪娶正妻,女方家的陪嫁(嫁妆)必须与男方所出财礼相匹配,其数量、金额甚至很有可能多于男方所出的彩礼钱。因为嫁女费用太高,嫁女很容易导致女方父母破产。

弘治三年(1490)都察院就上奏说:“臣等又访得江南、浙江等处官吏军民之家,有因生男过多,有生女(各)[吝]惜陪嫁,(初)将初产男女淹死,习以成风,恬不为怪。”

同样溺杀男婴的现象在上述地区乃至全国都很普遍。因为不但女方嫁人所需嫁妆费用高昂,而且男方娶媳妇也同样费用高昂。为此溺杀男婴成了一些穷人家庭的选择。

即使是这样,男多女少之情况依旧相当普遍,导致男子娶正妻的成本大幅上涨,主要是彩礼太贵。使得男子娶正妻也很容易导致男方父母破产。

三、正式结婚,分多种情况。

1、男方娶正妻。在结婚前,双方必须要“写书婚书,以礼聘娶”。如果,女方明知道男方有残疾和其它情况下,任然愿意双方订立婚约,这种行为被称为私约。签订私约后,如果女方悔婚,女方也将受到鞭刑五十,以示惩戒。

2、男方纳妾。明朝的纳妾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稍有资产家庭都有纳妾情况。纳妾不但费用低廉,而且对家庭稳定性毫无影响。

因为虽然正妻和小妾都是丈夫的配偶,但是小妾须受正妻节制,家庭地位低下。例如:吴文奎所纳的妾氏,原是他人小妾,因正妻讨厌她,导致被驱逐,后嫁与吴文奎。

《大明律》规定:“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这一规定,明确限制2个条件:年四十和无子,也规定了处罚办法:笞四十。

这里的民在万历朝以前包括朝廷官吏,万历朝及以后不包括。也就是说万历朝及以后,朝廷官吏/有功名的人在40岁之前就可以合法纳妾。

但此项规定最终沦为一纸空文,哪怕是普通百姓,也敢公开违规纳妾。因为古人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从当时的社会常理来说,纳妾有其必然性。

当国家法律强制力遇到深入民间的传统信条时,法律规定必然会处于弱势,因此才会有诸多违背这一律条的现象出现,正所谓法不责众,官府很难对此进行处。

明朝纳妾“立婚书”行文格式如下:

某境有诉生自养女子,立名某娘奴,年已长成,凭某人某氏,议配某某为侧室,本日受到聘银若干两,本女即听从择吉过门成亲,熊罴协梦,瓜瓞绵延。本女确系亲生养女子,并不曾受人财礼,无重叠、来历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及走闪,出自跟寻送还,倘风水不虞,此乃天命,与银主无干。今欲聘证,故立婚书为照。

上述立婚书中将约定的情况说得一清二楚,而意外情况也做了明确的交代。按照这份立婚书来纳妾,在现在看来都是非常保险的。

这里特别说一下,明朝对宗室/朝廷官员纳妾也有严格规定:

亲王可得一次纳置妾10人、世子郡王额妾4人、二十五岁嫡无出,始许选二人为妾;三十岁,嫡妾皆无出,方许娶足4妾。

长子及各将军额妾3人,各中尉额妾2人,三十岁嫡无出,始许选1人;三十五岁,嫡妾皆无出,方许娶足3或2妾。

这里的无出特指生不出儿子(有女儿,无儿子,古人认为,属家族无后)

3、男方入赘。指的是家贫男子到女方家完婚,婚后就生活在女方家,成为女方家的一员,所育子女从女方姓。在此婚姻过程中,男方无需承担费用,一切由女方操持,俗称“倒插门”。因为有些女性本就出身富贵家庭,但家里又缺乏人口。故而招上门女婿的目的是使女方家族姓氏传承下去,而有些家境贫困的男子也自愿入赘豪门。

还有一些地方的习俗习惯是入赘为婿要从妻姓,只不过所生子女却随男方原来姓氏。入赘婚姻中的离婚,女方自然而然掌握主动权,亦称为“逐婿”。不过一般来讲,倒插门的上门女婿普遍是备受歧视的一方。

4、女方改嫁。

上层社会(一般指宗室外戚、士大夫阶层、地方豪强等),丈夫亡故后,女方是否能改嫁由夫家长辈决定。而普通百姓家庭则相对自由,女方可自行决定是否改嫁。如果是女方带小孩改嫁,小孩成年后的婚姻由亲生母亲决定,俗称包办婚姻。就这一点从《大明律》来讲,即使是后爹,也无权强行干预。

如果丈夫未亡故,而女方需要再嫁,就涉及再婚的问题,为了避免纠纷,就需要签署“再嫁婚书”,也叫“婚启”。其格式如下:

主婚房长某人,有弟侄某人近故,侄弟妇某氏自愿守志,奈家贫,日食无继,或跟内家则云兼以弟侄等棺衾银两无可别出理还,一凭媒某氏议配某人为婚,水日受到聘礼银若干两正,其银一并得足,某氏即听从某宅择吉日过门成婚。此系两愿,各无异说。今欲有凭,立婚书为照。

四、退婚政策。

明代律法规定下列情况,婚约可以有效解除。

1、自然因素:男女其中一方死亡或者长期下落不明,这就造成适婚一方无法正常完婚,法律同意可以正当解除婚约。

2、人为因素:订婚之后,无正当理由,三年未完婚者,并且其中一方有不满之意见,可以解除婚约。因为这样等于拖延另一方的青春。古人认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到了适婚年龄,就应完婚并生儿育女,这样社会才能持续发展。

3、违法因素:一方犯罪,也可以解除婚约。因为婚嫁是“良家”结亲,一方有了劣迹,另一方不同意婚事也是应该的,符合教化思想。

4、违约因素:订婚之后(娶正妻),如果一方额外又娶正妻,另一方可以正当解除婚约。违约方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正妻之外,娶妾合法)。

五、离婚政策。根据《大明令户令》中,对于离婚的法规,总结起来就是五个字,七去三不去。七去指的是“无子,*乱,不事姑舅,多言,盗窃,善妒,恶疾”。

这些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女方权利,但还更强调对女方的道德要求。

而三不去指的是:

第一不去是,女方如果娘家没人,不准和男方离婚。

第二不去是,女方为公婆守孝三年期内,不准和男方离婚。

第三不去是,如果男方婚前贫穷,婚后富贵,不准男方和女方离婚。

如果你仔细看《大明律》,就会发现明朝的婚姻法,主要保护的是在婚姻中无错方的利益。

六、其他情况。重点说一下婚外情和出轨。明朝时期的婚外情和出轨以刑事案件来处理,处罚很重。但当时嫖娼是合法行为,为当时的道德所容许。朝廷还设立教坊司来对妓院和进行监管和征税,甚至当时的很多妓院都是明朝时期的国有企业。

PS:朝廷的政策是罚奸不罚嫖,和现代社会正相反。

而且中国古代还有个特点就是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儒家的礼法伦理为核心,法律条文为辅助的伦理社会,特别是明清时期。

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多采取父母官式的审判模式,也就是说县令有自由裁量权,判决不一定完全符合法律,只要该行为符合礼教,又未造成恶劣影响,就尽量不做处罚/涉事双方自己私人解决,官府不做干涉。

明代,有专门关于男女婚配的法令,并严格规定男女双方的结婚年龄,若达不到结婚年龄,是禁止结婚的,且连娃娃亲都禁止,《大明令•户令》就载:“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意思就是男女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年龄不合格者不得缔结婚姻,且禁止男女双方的家长在孩子幼年时私定娃娃亲。

那在明代,男女双方到了什么年龄才能结婚呢?

明太祖洪武三年,朱元璋定制:“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就是男女双方若想结婚,男方必须达到十六岁,而女方必须达到十四岁,只有这样才能缔结婚姻。

当然,在明代,不是说男女达到年龄,就能立刻结婚,男女双方要想结婚,还必须完成各种繁琐的流程。

首先,要想结婚,就必须先订婚。

《大明律•户律》规定,要想结婚,就必须经过“写立婚书,依礼聘嫁”的流程,之后方可缔结婚姻。就是说,男女双方在结婚前,要互相交换婚书,也就是先订婚,之后方可进行接下来的婚娶。如若没有先订婚,就立刻结婚,这是要受到明律的惩罚的。

而在明代,其订婚所需的条件是很多的。

第一、需要媒人。所谓“媒人”,就是类似于现在的婚姻介绍人,她在婚姻嫁娶中主要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奔波于男女双方两家,沟通彼此,替彼此传达双方的条件,并从中调和。中国自古就有“男女非有行媒不相问名”、“男女无媒不交”、“女无媒不嫁”的古语,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媒人在婚姻制度中所占据着重要位置。

因此在明代,男女双方若想要完成订婚,就必须要有一个媒人在。《大明律》规定,要想订婚,每一步都需要媒人的参与,“凭媒写立”是订婚婚书生效的必要条件,若婚书没有媒人的签字与画押,则会被视为无效。

第二、需要交换双方生辰八字的红贴。所谓“生辰八字”,就是指一个人出生时的干支历日期;年月日时共四柱干支,每柱两字,合共八个字。古代的人们深信生辰八字的好坏,决定着其接下来的命运的好坏。同时,古人也相信,不同的生辰八字存在着相生相克的关系,若生辰八字相生,则男女双方的运势、财势等都会变得很好,而如若相克,则就会运势衰退,家宅不宁。

因此古人在订婚前,就会互相交换生辰八字,以此来看男女双方以后的命运是好,还是坏,是相生,还是相可,只有生辰八字符合双方家长的要求,他们才会同意订婚。

第三、订婚的时候,需要家中长辈出来主持。中国的婚配,自古就讲“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若想结婚,就必须要有家中长辈的同意,若没有家中长辈的同意,其婚姻就不会被人所认可。

对于父母之命,明代的婚姻法就十分重视。《大明令•户令》定:“凡嫁娶,皆有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就是说无论是订婚,还是结婚,都需要有家中长辈的参与,若祖父母在,则有祖父母主婚,若无,则有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皆不再,则有家中其他的长辈主持。总得说,一桩婚姻从订婚开始到缔结婚约,再经送收礼金,再到结婚,其全程都是需要双方家长的参与的。而若没有“父母之命”的婚约,明朝是不会承认其效力的,且如若是违背尊长意愿订婚的,男女双方更是要受到刑罚处罚的。

第四、需要彩礼。明代实行聘娶婚制度,就是要想订婚,男方父母需给女方父母一定数量的聘礼聘金。而只要女方接下了这个聘礼,那就是说明女方父母同意了与男方的订婚。

第五、需要婚书。这是订婚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最后一个环节。明代的婚书其内容,主要是列举了男女及双方的服亲、田产、官职、聘财等信息,采用男左女右的格式,分别写上男女姓名、生辰八字、籍贯及祖宗三代名号等,同时在这份婚书上,主婚人、媒人要分别画押,此外明代不少地区的婚书还印有男女双方的脚印喝手印。此后,婚书签订完成后,双方家长各自拥有一份婚书,作为两家结为秦晋之好的凭证。

一旦婚书签订完成,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此后,男女虽未成亲,但被已与夫妻无虞,双方家长以亲家相称。而若有一方无故悔婚,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大明律•户律》中定:“凡男女订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悔者,笞五十”,就是说一旦男女双方违反了婚书的约定,则违约方就要被处以笞五十的惩罚。

当然,也并不是说男女双方签订了婚书,他们就一定要结婚,其实如若男女双方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这婚书是可以取消的。

第一、男女定婚后,因故身亡,婚约自动解除。如若男女双方因故而亡,则婚书就会被自动取消。而对于这种情况,定婚书前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是不用归还的,《大明律》就明文规定:“若已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彩礼”,就是说若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并写立婚书,并且已经交付彩礼之后而没有举行婚礼之前,任何一方因病或者其他原因去世的,男方不得追回聘礼,女方也无需向男方交还聘礼。

第二、男方无故不娶及逃亡不还者。如若男方自己毁约,或者因事逃亡的,女方可单方面取消婚姻。成化年间,明廷就规定:“定婚五年无故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亦不追彩礼” ,就是说定婚之后五年之内,如若男方无故不迎娶定婚对象,女方就可以向官府提交申请,官府核实之后,女方可以自由选择改嫁娶,并且不需要归还聘礼。

第三、男女或有犯奸盗。明律规定“男女订婚未曾过门,私下有犯奸盗、通奸”者,“义不可复合,听其别娶别嫁,不用悔亲之律” ,就是说如若男女双方在订婚之后婚娶之前,有一方犯了通奸、强奸、抢劫等严重罪行的,另一方可以选择退婚,另行婚嫁。

其次,在完成订婚后,就是婚嫁过程中最重要的二个环节,那就是迎娶。在签订婚书,定好结婚的日子后,之后在结婚的前一天,男方家就会前往女方家“催妆”,以明代北京为例,在这一天男方家多是要带酒菜和雄鸡到女方家催妆,一旦女方家开始接受催装之礼,就要尽快做好准备,开始为明天的迎亲做准备,并前往男方家布置新房,俗称铺房。

到了第二天,男方就会在选好的良辰吉日出发,前往迎接新娘回家行拜堂礼。以明代南京地区为例,男方前往女方家迎亲时,花轿多是在会下午四到五时发轿,新郎会头戴状元帽,身着龙凤红袍,腰持红花前往迎接新娘,且在轿子前面有鼓乐齐奏。而后当轿子来到女方家门口时,女方家人就会用镜子照向轿中,然后再点燃爆竹置于轿内,借此避邪,此谓之“搜轿”。之后,新娘就会换上新鞋或由喜娘扶着,或由家中的兄弟背上花轿。再之后,在花轿出发前,女方还会燃放鞭炮以求吉利。

当然,对于迎亲一事,因风俗问题,明代每个地区都有一些差别,有些地区由男方家长辈带着礼物、花轿到女家中迎娶新娘,新郎则不参加亲迎。而有些地区的新娘会有由其母亲随送至男家,舅姑设宴款待女方母亲。

再之后,当男女双方完成迎亲的流程后,还需要完成至少三个流程:一)“妇见姑舅”,就是新人要在第二日清晨拜见公婆姑舅,奉水奉饭。二)“庙见”,就是在第二天,男方家的主人要带着与新人去祭拜祖庙以告祖先。三)“婿见妇之父母”,在结婚后的第四天,新郎需要跟随新娘回娘家拜见岳父母。

如此,在完成了以上的全部流程后,才算婚成。

此外,明代是可以离婚的,也就是说结婚后并不是说一定就要终老,不合适的时候,在满足一定条件,还是可以离婚的。当然,明代的离婚是对男方而言的,而不是对于女方,女方是不能提离婚的。当时,只要女方满足“无子(没有儿子)、*佚(通奸)、不事姑舅(不孝顺长辈)、多言(大嘴巴)、盗窃(小偷小摸)、妬忌(妒忌)、恶疾(有重病)”这七条中的任何一条,男方都有权与女方离婚。

不过,我们需注意的是,明代对于妇女还是存在着一些尊重的,在当时若妇女满足“三不去”的条件,只要不是*佚(通奸),男方都不能提出离婚。这“三不去”就是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贪贱后富贵,不去。

中国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特别是周朝初期周公把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迷信与形式主义的色彩。《礼记·昏义》载“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这就是周公制礼的主要内容六礼,其涵盖了一整套国家制度和文化的建构。后唐孔颖达又疏曰:“六礼谓冠一、婚二、丧三、祭四、乡五、相见六。”六礼中,当以婚礼为本,因为有婚姻才可形成家庭,有家庭才可组成国家。(一)结婚的形式。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有专门论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经·幽风·伐柯》有“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的句子即是例证。在古代,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乃家族大事,绝非青年男女个人之事,必须由父母主持,再加上媒人撮合,才算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其次,婚姻关系的缔结除必须符合以上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合乎一定的形式要件,即必须要经过“婚姻六礼”程序才能完成合法婚姻的缔结。“六礼”即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必须严格遵循六道礼仪程序,依次为纳采(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向女方家求婚);问名(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明女子生辰、名字、身分,卜于宗庙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卜得吉兆后,男方家即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又称纳币、纳聘财,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正式定婚,婚姻开始受礼法保护);请期(男家商请女方家择定婚期);亲迎(男子亲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西周时,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将女方迎进男方家门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次日尚须留在家中以谒见舅姑(即公婆)。如舅姑先已去世,则三个月后在家庙祭奠舅姑,此称为庙见之礼。庙见完成则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如未行庙见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之祖坟)。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六礼”的名称和仪式,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虽不一定经过六道礼仪程式,但“六礼”的名称却一直相传下来。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有一些乡村的结婚仪式仍可见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二)离婚的形式。在我国古代,解除婚姻关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确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大戴礼》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不顺父母(公婆),为其逆德;无子,为其绝嗣不孝;*,为其乱族;妒,为其乱家;有恶疾,为其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为其离亲;盗窃,为其反义。只要女子有其中的任何一条,夫家就可以合礼、合法的解除婚姻关系。《礼记·内则》载“子甚宜(爱)其妻父母不说(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表明婚姻关系能否持续与夫妻感情无关,婚姻关系从开始到解除完全由父母控制。夫家为了维护夫权和家族利益,可以轻易找出“七出”中的一条为借口,使女子陷于被遗弃的悲惨境地。在古代,解除婚姻关系也有一些限制性条件,按西周的礼制,女子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具体为“有所娶无所归,不去(女子被休弃时娘家已无亲人的,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不去(女子嫁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女子嫁入夫家时贫贱以后变得富贵的,不能休妻)。”按照礼制的要求,“妻者,齐也”,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对男家任意出妻的限制性规定,虽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秩序的需要,但也反映了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人道主义精神的一面和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七出三不去”的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均未超出其范围。二、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许多的丈夫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婚制的变化,改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状况。生父的确定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承时,就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在众王子之间出现流血拼争,甚至发生弑父杀兄的惨剧。周朝则吸取了夏商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确定王位的归属,成功的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所谓“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多妾”则指国王与贵族占有的其他女人。周为这种婚姻继承制度的改革还寻找了理论上的支撑,即强调妻在家庭中与夫相埒的位置。“太阳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③夫与嫡妻如日月成为宇宙的主体,而众妾则谓之小星,只是日月的点缀。《礼记·昏义》也载“天子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相须而后成也”,可见,妻居于家庭的统治地位。且嫡妻只能有一个,“并后匹嫡(妻妾不分)两政,耦国乱之本也”④。国王如有二妻,则各自为政,不仅家庭秩序混乱,而且还会引起社会动乱,国难当头。后果的严重性,使得王室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才能防止宫廷政变的发生,保障周朝社会秩序的稳定。妻妾的地位一经固定便不能改变,否则便易生乱,导致国破家亡。所以,中国历代统治者均以立法保证妻的正统地位。夏商周三代虽已难以查考,但汉以后各朝则均有记载,如《唐律·户婚律》载“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元史·刑法志》载“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明清朝的律例也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离异”。实施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妻的唯一正统地位,以利家庭、家族和国家的有序、稳固。一夫一妻制并不能限制周王与贵族占有妻以外的多个女子,从周朝的法律和礼法上看,除了强调男子只能有一妻之外,又允许天子与诸侯、贵族以种种名义合法拥有数量不等的妾媵。《礼记·曲礼》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后是天子的正妻,夫人是公侯的正妻,其他均为妾,妾的名分不同,地位也有异。士是最低一级的贵族,一般也拥有一妻一妾。真正实行一夫一妻的只有平民,《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以后的封建社会基本延续了西周确立的“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如汉朝的皇帝除皇后外,还有昭仪、婕妤、美人等各级“诸姬”,还有所谓“后宫三千人”。汉初宰相张苍“妻妾以百数”⑤。可见,“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实质是按权力的大小来占有数量不同的女人,女人则如同财物一样没有独立的人格;其作用一是为了满足王公贵族的*欲,二是帮助王公贵族解决权力的继承问题。“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核心在于区分嫡庶,即所谓“法无二嫡”,正妻所生子是为“嫡系”,妾媵所生子是为“庶出”。其政治意义在于它能帮助王族与各方贵族很好地解决王位与爵位的继承问题,并为“嫡长子继承制”的实施做好了铺垫工作。周成王以后,嫡长子继承制度正式确立,即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⑥。按嫡长子继承制的要求,王位、爵位等政治身份以及对家族成员的领导权、对家族财产的支配权,都只能由嫡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嫡长子早逝,则由嫡次子继承;如嫡妻无子,才能在庶子中选择最贵者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度从长远的角度解决了王权、族权的交接过渡和财产继承问题,以此保证了王族世代有序的延续,并成为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

历史沧澜来回答,婚礼习俗传统的主要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而来源,汉族主要是在历史的演进中逐渐发展的。

一、婚礼的历史沿革

原始社会末期:从相传始于伏羲时代的定婚"以俪皮(成对的鹿皮)为礼"

夏商时: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于堂"。

周代:所具备的完整的"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已初步奠定汉族传统婚礼的基础。又经历代的发展,使各种各样的婚礼仪节更趋繁缛、热烈。

先秦时: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五种(加上正婚礼时的亲迎,即所谓的"六礼"),后代又逐渐演变出催妆、送妆、铺房等仪节。

汉代:刘歆等杂定婚礼,四辅公卿大夫传千朗史家属可行亲迎,次年立皇后亦纳采、卜吉。

魏晋南北朝时:皇太子的婚礼都没有请迎,自东汉到东晋时很多时都不依六礼成婚。

唐代以后:皇太子开始请迎,而亲皇的婚礼都会依随六礼。后来暨"问名"于"纳采"和"请期"于"纳成";是故虽然概念上还是依六礼而行,实际上只有"纳采""纳吉""纳征"和"亲迎"四礼。而朱子家礼更将"纳吉"和"纳征"合为一礼,所以只有三礼。

元朝时,婚礼会加多议婚一礼。

明朝:洪武元年时,定以朱子家礼为标准制定婚礼。

清朝:据通礼记载,汉官自七品以上共有九礼,但都拼入了成妇成婿之礼,而古代的六礼亦只余下"议婚""纳采""纳币""请期"与"请迎"五礼。其他士、庶人结婚都比较简单,而民间的婚礼一般都会依朱子家法进行。

二、婚礼的礼俗

礼俗:三书六礼、安床、嫁妆、上头、撑红伞、换庚帖、过文定、哭嫁、盖头、迎亲、拜堂、出门、过门、三朝回门、催妆、送妆、闹房。

其中,哭嫁值得注意,据《礼记》记载:"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在古时,因为交通没有现代的方便,女儿出嫁后,就很难有机会可以见到家人。

而且,古代女子出嫁后,就属于夫家的人,没有自己的人身自由了。不是能随便回娘家探望家人的,回娘家需要得到夫家的批准。此外也有说法认为哭嫁是源自古时妇女不能拥有自由的婚姻,所以她们会用哭嫁的歌声,来控诉古时不公平的婚姻制度。 

总结:古时候婚礼的复杂程度远胜于今天,和我国文化的发展也是息息相关,古人重礼,尤其是儒家文化,核心就是“仁”和“礼”。所以,婚礼的很多习俗,折射的是我们的文化特色和民族心理。

是的,明朝时期青楼女子不仅比自己家中老婆有文化,而且还能歌善舞。这些女子不是你有钱就能见到的,想要见她们可是相当困难的,需要经过考核,合格了才能见到呢!

大家在看电视**的时候,都能看到演员们演艺的青楼女子,可是咱们今天说的此青楼女子可非比青楼子。电视剧当中所演的那些青楼女子是等于于妓女的女子,而真正的古代青楼女子她们可是只卖艺不卖身的。和咱们所见到的完全不同,最重要的是历史上真正的青楼女子都是多才多艺的,什么琴棋书画不说样样通过吧,但是也差不多了,因为她们全靠这些本事去挣钱呢!身边会有很多丫环服饰着,除了身份不同,其他方面与大家闺秀差不多,她们也是靠自己的才能挣钱的。

古代青楼一般都会开在考生科考的考场斜对门,因为青楼女子所面向的客户除了达官贵人外还有那些富家子弟,文人墨客,而文人墨客最多的地方就属朝廷附近了。

再说回如何见青楼女子,第一要通过对诗句,青楼女子把自己出的诗词写在墙上,如果有哪位才子对上了,那就可以见到这些女子了。这第一关可不是那么好过的,这些女子其中不乏有家道中落的大家闺秀在里面,那文采可不是一般的好呢!

通过第一关的人就可以顺利进入第二关了,与青楼女子坐下来聊天、喝茶、吃点心、喝酒、吃饭、弹琴唱曲吟诗作对了,这种生活可都是文人们最喜欢的事情了。这么看来是不是青楼女子要比家中老婆有文化啊!不仅人漂亮,重重要的是善解人意,那些有钱有才的男子一定都会喜欢找这样一位红颜知己陪陪自己了,以解心中苦闷。

前段时间堂妹结婚,我被选为送亲人员之一,和众亲友一起送堂妹到男方家里。因为男方家距离比较远,一路颠簸很久才到。但到后心情不是很愉快,感觉到对方好像是不够热情的。结婚典礼上也没让女方家人参加,只是典礼过后才来招呼我们。这让我感觉到两地结婚习俗的差距!因此小编想了解下中国古代的婚礼习俗是什么样的。

《五礼通考》曾说,自后齐以来,不管天子庶民,婚礼“一曰纳采,二曰向名,三曰纳吉,四曰纳征,五曰请期,六曰亲迎。”这就是古代婚礼所分的六个阶段,俗称“六礼”。

一、古代六礼

1、纳采:这是议婚的第一阶段,男方请媒提亲后,女方同意议婚,男方备礼去女家求婚,礼物是雁,雁一律要活的。为何用雁?雁为候鸟,取象征顺乎阴阳之意,后来又发展了新意,说雁失配偶,终生不再成双,取其忠贞。

2、问名:是求婚后,托媒人请问女方出生年月日和姓名,准备合婚的仪式。

3、纳吉:是把问名后占卜合婚的好消息再通知女方的仪礼,又叫“订盟”。这是订婚阶段的主要仪礼。古俗,照例要用雁,作为婚事已定的信物。后发展到用戒指、首饰、彩绸、礼饼、礼香烛、甚至羊猪等,故又称送定或定聘。

4、纳征:是订盟后,男家将聘礼送往女家,是成婚阶段的仪礼。这项成婚礼又俗称完聘或大聘、过大礼等。后来,这项仪式还采取了回礼的做法,将聘礼中食品的一部或全部退还;或受聘后,将女家赠男方的衣帽鞋袜作为回礼。聘礼的多少及物品名称多取吉祥如意的含意,数目取双忌单

5、请期:送完聘礼后,选择结婚日期,备礼到女家,征得同意时的仪式。古俗照例用雁,礼品一般从简,请期礼往往和过聘礼结合起来,随过大礼同时决定婚期。

6、亲迎:就是新婿亲往女家迎聚的仪式。这项仪礼往往被看做婚礼的主要程序,而前五项则当成议婚、订婚等过渡性礼仪。

二、古代婚礼流程

1、亲迎

吉日一到,新郎要亲自率领仪仗前往迎娶。男方至女方家迎亲,要先进雁为礼,《仪礼》中称之为“奠雁”。雁一生中只婚配一次,配偶之后便形影不离,二者中若死去一只,另一只则形只影单终生不再婚配。以此反映夫妇坚贞不移、琴瑟合鸣、白头偕老的美好愿望。清代北京的婚礼,大多有模仿帝王仪仗的趋向,一人在最前边盛装骑马负责开路,然后依次是回避牌、吹鼓手、铡锣、缀灯、旌旗等,同时把金瓜、钺斧、朝天镫等各种兵器,也都排列在仪仗的行列里。新郎骑马或坐绿帏轿在前,新娘的绣花大红轿随行于后,真是威风凛凛,此时此地的新郎好比状元及第,难怪说结婚就是“小登科”了。

花轿抵达女家门前时,女家一定大门紧闭,这叫拦门。男方在外叩门,催请新娘上轿。这时,便要有一番礼节性的对答,女家院内必有人隔门要“红包儿”。拦门到了一定的时间,男方才能进门。

进门后除了特别的寒暄,男方要送上礼品,这些礼品因时代和地域的不同而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但都有喜庆的意思。娶亲的归途,必须走另一条路,表示“不走回头路”。如果路上碰到庙、井、祠、坟、大石和大树等,都要张毡把轿子遮起来,为的是辟邪。

2、拜堂

娶亲的花轿及仪仗回到男家门前时,男家亦照例大门紧闭,说是可以煞煞新娘的性子。大门开开之后,花轿抬进庭院,要先过火盆,送亲人和新娘的兄弟,就随着花轿进入庭院休息,男家以酒筵相款待。

旧时,新娘进门后,要撒些谷、豆、草等,用意是辟邪――三煞(青羊、乌鸡、青牛之神),三煞忙于啄食,就危害不到新娘了。现在新娘下轿(车)撒彩色纸屑,或许就是由此而来。

下轿的时辰一到,把花轿抬到大厅门口。此时新郎官先向轿门作三个揖,由送亲太太启开轿门,由伴娘搀新娘下轿。然后递给新娘一个小瓷瓶,瓶内装以五谷及黄白戒指两枚或四枚。新娘把宝瓶抱在怀里,然后由伴娘及送亲太太搀扶,姗姗而行。另由两人前后接铺红毡,使新娘脚不沾地。此时新郎已站在天地神案前,手持弓箭向新娘身上轻射三箭,借以驱除邪魔。射箭的姿势是射一箭退一步,然后新娘跨马鞍,走火盆,这些礼节过了之后,就在供案前举行结婚大典,俗语叫"拜天地"。

3、进洞房

拜过天地之后,就引新娘进入洞房。新郎新娘进入洞房后,仪式也是一系列的。

首先是坐帐,亦称“坐福”,新郎新娘双双坐在洞房的炕沿上或床上,新郎将自己的左衣襟压在新娘的右衣襟上,表示男人应该压倒女人一头。还要撒喜果于帐中,称为“撒帐”,一般所撒的物品有枣、栗子、花生等,利用谐音表示“早立子”、“花着生”。

接着的节目就是吃子孙饽饽,子孙饽饽是送亲太太从女家带来的。吃过子孙饽饽,又吃长寿面,长寿面是由男家准备的,取“子孙万代,长生不老”的意思。然后是“合卺”酒,又称交杯酒。用一条红线绳子,两头各系一只酒杯,新郎新娘各饮半杯,再交换杯子喝尽杯中酒。交杯酒礼是在洞房之内举行,然在大厅里又摆一桌酒席,俗语叫“团圆饭”,席间新郎新娘坐上座,其他宾客均坐陪座,表示从此成为一家一姓。

“闹洞房”习俗古已有之,自两汉以来一直盛行不衰。闹洞房除逗乐之外,还有其他意义,比如把洞房闹得热闹红火,驱除冷清之感,增加新婚的欢乐气氛,因而有些地方又称“暖房”;旧时男女结合多经人介绍,彼此并不熟知,闹洞房能够让他们消除拘谨。

在现代的中式婚礼里,喝交杯酒和闹洞房的习俗基本上保留了下来,但都挪到了婚礼仪式当中,比如婚礼游戏就是闹洞房习俗的沿袭与演变。

三、古代婚礼要准备的东西

1、花轿:花轿成为传统婚礼的核心部分是从南宋开始的。分四人抬、八人抬二种。又有龙轿、凤轿之分。轿身红幔翠盖,上面插龙凤呈祥,四角挂着丝穗,有钱人家娶亲为五乘轿,花轿三乘,娶亲去的路上迎亲太太坐一乘,其余二乘由压轿男童坐,迎回时新娘、迎亲、送亲各坐一乘;另有二乘蓝(或绿)轿,用蓝呢子围盖,上面插铜顶,由新郎、伴郎各坐一乘。

2、旗锣伞扇:在迎亲队伍之中,花轿之前。令整个迎亲仪式热闹、壮观。

3、鞭炮:迎亲礼车在行列途中,应一路燃放鞭炮表示庆贺。

4、火盆:放置于大门口的一盆火,让新娘跨过去,寓意婚后的日子红红火火。

5、盖头:古时新娘身着凤冠霞帔的同时都用红布盖头,以遮羞避邪,红色取吉祥之意。这块盖头要入洞房时由新郎揭开。

6、秤杆:入洞房后,新郎用秤杆挑去新娘的红盖头,取意“称心如意”。

7、马鞍:鞍”“安”同声,取其“平安”长久之意。多放于入洞房洞房门槛上,让新娘跨,表示新娘跨马鞍,一世保平安。当新娘前脚迈入门槛,后脚抬起还没有落下的时候,需要上有父母、下有子女的“全福人”把马鞍抽掉,正好符合了“烈女不嫁二夫,好马不配双鞍”的意思。

天地桌:多放院中,桌上放大斗、尺子、剪子、镜子、算盘、秤称“六证”。意为“六证”可知家里粮有多少、布有多少、衣服好坏、容貌怎样、账目清否、东西轻重等。民间讲只有“三媒六证”才表示新婚合理合法。等到吉时,举行结婚典礼,俗称“拜天地”,由司仪主持。一拜天地、二拜祖先、三拜高堂,最后夫妻交拜。

8、花烛:在婚礼中使用大红色的成对蜡烛,点燃于厅堂及洞房之内。因其上多有金银龙凤彩饰,故称“花烛”。

随着时代的变迁,各地风俗习惯不同,也形成的很大差异性,小编看过古代的结婚习俗流程后感觉到很传统很讲究。这就是传统文化中魅力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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