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是女方家的吧。
HOHO,既然是女方家的人,那就省事多了,没有很多麻烦。
大致是这样的:
在结婚日之前最少半年的时候,双方父母要见一次面,一般都是女方父母及长辈到男方家里,我们当地叫“认门”。
然后在结婚之日前大约三个月的时候,双方父母、长辈及媒人坐在一起,商定婚期,当地叫做“订亲”、“择期”。然后男方要给女方家里彩礼以及首饰等等,具体数额要看两方商定以及经济实力了。
结婚之日前一天,男方要邀请媒人作客,没什么主题,就是答谢媒人以及给媒人布置结婚当天的任务和流程。
结婚之日前一天晚上,男方和女方是不能见面的。
结婚之日当天,在天没亮之前,男方家要派人到女方家以及男方自己家门口贴上大红喜字。
结婚当日,男方到女方家里迎亲。进门时,要喊女方父母“爸妈”,女方父母要给新郎“改口钱”
到谢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办就可以了,就在玉林照相馆的旁边一座楼的三层,不需要开单位证明。只需要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如果是集体户,就开具户籍证明)、两人合照(到照相馆说是办结婚证的,人家都知道是什么杨的,到了民政局照贵),当然还有人民币若干了,好像是几十块钱吧。喜糖可以自己带一点也可以不带,随你自己的心意,无所谓的,千万不要在民政局旁边买,都是小贩黑心糖,贵而且假得很。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不仅仅是知识,还有风俗习惯也是文化的一种,婚俗文化就是中国比较大的一种习俗了。而且中国地大物博,这就导致了每个地区的风俗是会有所区别的,结婚时候的习俗和环节流程也会有不一样的地方。安徽作为一个比价古香古色的省份,风俗更是很有当地的特色,一起来看看吧。
一、彩礼。在安徽淮南,要结婚必须要先订婚,双方父母见面讨论具体细节和彩礼钱。彩礼钱取6,金额不固定,大多数的普通家庭会给6万6,寓意六六大顺。彩礼钱由男方提供给女方父母,表示自己迎娶女方的一份诚意。
二、买三金。这是安徽淮南最经典的风俗之一。三金指的是:手镯、项链、耳环。现在,要求没有那么严格,新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自由搭配,只要是三件金器就可以了。另外,三金也是男方买给女方的。
三、喜盆。这是由女方结婚前准备的陪嫁品。喜盆里面会放枣子、桂圆、花生、莲子等有美好寓意的东西,暗示着早生贵子。喜盆必须要用红布包裹,结婚当天由新娘从娘家带到公婆家并亲手递给婆婆。婆婆接过喜盆,表示自己接受了儿媳妇。这也是当地非常重要的风俗。
四、结婚前三天,男女双方是不可以见面的。
五、结婚前一天晚上,要找一个男孩,三代健在,在婚床上压床睡觉。
六、结婚当天,男方要带一套新衣服新鞋子,带四折礼迎接新娘。
七、结婚当天车队不准走回头路,如果遇到2队新人结婚,女的先走。因此要提前想好行车路线哦。
八、结婚当天男方举办婚宴,三天后女方回门,由女方父母请亲朋好友吃饭,规模要小一些。
九、结婚第二天一早到男方父母家问好,第三天,女方回门,需重新准备一套回门的衣服,并且太阳落山之前一定要回新家。
以上这些就是安徽的婚嫁习俗了,所以新人们在准备婚礼之前都是会提前的了解一下,毕竟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婚礼是能够更加的完美,顺利结束的。尤其是举办比较传统的农村婚礼的时候,更是要注意这些习俗,毕竟不管是哪里的农村,风俗习惯都是会更明显的。
淮南的男女结婚风俗:
要结婚首先要订婚:双方父母见面,一般男方家拿点钱随便多少(6666,或者6666),或者三金(项链,戒指,耳环,手链随便),带点营养品(礼品)给女方父母。预定结婚的日期和其他事宜。见面往往有女方要好邻居在场见证。算是定金,如何男不愿意结婚,就拿不回来定金。女不愿意结婚,就要双倍返还。
结婚前三天,男女不能够见面,结婚头天晚上要一个男孩压床睡觉(要三代全在)。结婚当天,男方亲自去接新娘,要带一套新衣服新鞋,(里外各一),要带四折礼(原来是2箱酒,半片猪肉,2条鲤鱼,2箱糕点(罐头))现在就是钱,666,或者6666。一般没有什么阻碍,男方家的车要-多-好。车队不准走回头路,要考虑好路程,如果一个小区有2个结婚的,女的要先走为荣。接来后,进门喊爸妈,给改口钱(红包),女方家来人看新房。递烟倒水,11:30分钟左右到饭店宴请来宾,一般男方请所有来宾,(三天回门再有女方父母请,规模小许多。)也有一起请的。女方包几桌。中午吃好后,大部分人回家,同学朋友开始闹新房,烟不让你点着,水喝的干干的,让你新娘忙死。。别人不能够代。有起哄让新人交代恋爱史,有做小节目的。有的就打牌,吹牛,晚上就随便吃点,闹的朋友就是不回家,也不让你们进洞房休息,你就赶快拿烟,,许诺,,讲好话,让他们走。。第二天要早点到男方父母家去问好,第三天,女再换一套衣服回娘家。但是晚上一定要回自己家。放炮,敬酒,做头发都一样的就不说了。
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证,两位都不是合肥户籍,不能在合肥领取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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