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军人结婚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军队有关规定,军人(含双军人)结婚的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个人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符合特殊情况不到晚婚年龄申请结婚的,要在申请报告表中说明申请理由。
2医学检查:申请双方到军队或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接受婚前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军队体系医疗机构不具备婚前医学检查条件的,军队人员可就近到地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军队人员所在单位卫生部门报销。
3配合函调:符合结婚条件的干部、士官配合组织部门向爱人所在单位进行函调,了解对方的政治表现、社会关系和婚育基本情况。
4办理登记:待回函、经政治机关审批并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后,申请人双方到男(或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确定夫妻关系。
5报告建档:领取《结婚证》后,申请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报告,由党支部通知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档案》,将《申请结婚报告表》、体格检查表归入个人档案,同时进行计划生育责任承包登记。
二、双军人家庭有什么政策照顾
目前了解到的政策有两个优先,第一是转业时,如果夫妻是双军人,那么可以选择双方驻地之一转业落户;第二是如果你能享受岛内公寓房待遇,分房时双军人是有加分的。其它待遇,一般按夫妻职务高的一方享受相关待遇。
三、关于双军人调动照顾政策的问题
这方面只有对飞行员家属、或者边海防等一些特殊单位、特殊岗位有照顾性政策。对其他双军人调动并无很明确的政策,只是在调动审批时,单位对双军人的调动一般都会有所照顾的。
根据总部规定,商调时可以适当照顾的干部主要包括:
1父母或者配偶因公牺牲,或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通过调动解决实际困难的;
2配偶在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属作战部队特殊人才,申请调往配偶工作所在地部队解决两地分居的;
3主动申请调往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工作、低于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5岁以上的;
4少数民族干部调往驻本民族聚居区部队工作的;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
在具体调动时,需要看哪一方更容易调出,哪一方容易调入,双方相隔的单位编制距离越大,调动环节越多、难度越大,反之亦然。
首先不是说结婚才能转业,没有不结婚不能转业的说法,只要到了现任职务的任职最高年龄提不上去的都要转业的,结婚只关系到他到了该转业的时候他去什么地方安置的问题。他说和你结婚才能转业落到市里是正确的,因为转业的安置地点只有三种:1自己原籍,2配偶户籍地,3配偶随军的按驻地。
换句话说,他的选择有三
第一种情况:如果他不结婚那他只能选择转业时回“烟台栖霞的是个小县城”,原来户籍县里的不能到市区安置。
第二种情况:他和你结婚,你可以随军到三亚,如果你不随军,他转业时候可以选择随你的户籍安置,如果你是烟台市区户籍,他自然市区安置
第三种情况:和三亚本地姑娘结婚,或者随便和谁结婚,因为他副营了家属可以随军,那他转业就留三亚。
我简单的说,就是娶哪老婆就转业可以落在哪,他和你结婚和什么时候转业没有关系,只不过转业的时候多一个地方选择,他不和市区户口姑娘结婚将来转业不能来市区安置,关于你说的买房子,现在在部队干部转业安置的时候绝大部分城市是不承认买房子落的户口的,这条路走不通。
部队军人转业,妻子户口是否必须转一起,没有强制性规定。可以转到一起,立一个家庭户口本;也可以不转到一起,各自独立立户或与父母亲的户口放一起。只要自己感觉方便就行。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部队军人转业,妻子户口是否必须转一起,没有强制性规定。可以转到一起,立一个家庭户口本;也可以不转到一起,各自独立立户或与父母亲的户口放一起。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章: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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