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不能 根据《民法典》规定,是不能跟表姐结婚的,我国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出于人伦道德跟医学上近亲结婚会导致的双方子女可能会有一些疾病所做出的考虑,跟自己表姐结婚的婚姻无效。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以的。因为两个人不存在血缘关系,是可以结婚的。在伦理上是有不妥当的地方,毕竟曾不是一个辈份。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兄弟姐妹,以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分不同的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同源于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以及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舅表、姨表兄弟姐妹。
禁止结婚的条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不得结婚的情形。具备禁止条件的男女双方不得结婚,否则,该婚姻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功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不能。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在旁系血亲中,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为二代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堂兄妹、表兄妹、伯叔姑、姨舅、侄子女、甥为三代旁系血亲。
表叔不可以和侄女结婚,因为男女双方不能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表堂兄弟姐妹之间是不能结婚的,表兄妹如果已经结婚的,其也属于无效婚姻。属无效婚姻有: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第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第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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