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男人结婚二十多年了,又爱上了一个年轻的女孩,然后他就让那个女孩给他当情人,这两个人感情特别好。

一个男人结婚二十多年了,又爱上了一个年轻的女孩,然后他就让那个女孩给他当情人,这两个人感情特别好。,第1张

这个男人应该跟妻子承认错误,本身背着妻子找女孩就是对家庭不负责,让女孩给他当情人是对女孩不负责,应该带着女孩去跟妻子承认错误,如果妻子原谅了能容纳女孩不是更好吗!但不要在喜欢别的女孩才好。

这则新闻是近期在湖南长沙,51岁的张女士(化名)在丈夫陪同下做妇科检查后被要求入院手术。在询问病史的过程中,医生发现张女士从未有过月经来潮,也没有生育过小孩。经系统检查,张女士被确诊为:右侧睾丸异位、原发性闭经——雄激素不敏感综合征。

 

她虽然是一个女儿身,但切切实实是一个男儿。她具有女性的外在身形,比如有乳房发育,有阴道,但是没有月经和生育能力。并且在染色体上,她的是是46XY(男性) 这还真是太吓人了,相信这对于他丈夫来说也是一个打击,原来自己的妻子一直是一个男人。

如今很多网友们都好奇,这到底是什么样的一种疾病。如雄激素不敏感综合征由什么导致? 

根据湖南医院的廖湘玲解释,在胚胎早期,由于雄激素受体缺乏,本应发育的男性内外生殖系统中断,睾丸本身分泌的苗勒氏管抑制因子中断了女性内生殖系统发展通道,同时睾丸分泌的雄激素会转化为雌激素,刺激患者第二性征的发育。 

医生还表示,这种疾病在幼女时期很难被发现,基本上女孩子如果15岁还没有来月经就需要到医院就医。这种疾病很具有迷惑性,所以如果人们稍微不注意也会不被人发现。这一类人虽然有着男人的身体,但却有着女性的外表,这还真像泰国所说的“变性人”。

但医生们也呼吁大家不要对这种疾病的患者有歧视,其实他们也跟我们一样,没什么大不同,只不过在生理上有些许区别而已。相信张女士其实也是很感恩遇到现任丈夫,一起携手度过这么多的日子里,最后发现诊断自己是男的,这有点羞愧了。但相信她的丈夫,未来日子里也会和她共同面对,一起向更美好未来出发。

这样的婚姻还怎么维持,一个男人都不能照顾自己的家庭,不留恋自己的妻子,很难想象他对生活的态度。

最终该何去何从,还是要看老婆本人的意见,毕竟婚姻最真实的样子,只有他老婆有发言权。

结婚20多年了,你老公一生气就甩脸子吃饭,几天不理人,你不知道该怎么办?这就是你老公的性格,一开始你都没有给他改变过来,结婚20年,我说你可能没有办法去给他改变,他怎么像个女人似的?我认为大多数的女人都是这种性格,作为一个大男人,怎么可以这样?我又没在,你们开心快乐的时候,你应该和他提点建议,你提的这个建议就是让他不要再生气的时候说两个不知道,然后不理人,有什么事情可以两个人好好的谈一谈,毕竟结婚20多年,老夫老妻了,有什么话可以直接说,我能像个女人似的,看看她能不能接受你这个建议?如果接受,那是最好的,不股不接受,你也没有办法,毕竟过了20多年,脾气都已经形成了,很难去改变

因为男子的妻子外表上具有女性的特征,外表跟其他的女性并没有任何的区别,但是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她并没有女性应该有的卵巢,反而有男性的睾丸,这才发现“她”原来是个男的。

一、男子的妻子从肉眼来看和其他女性没有任何区别,但生理上却是个男的。

新闻中已经说了,男子的妻子皮肤细腻特别的有女人味,身材特别好容貌也特别的妩媚,如果不是因为身体不舒服去医院进行检查,可能他俩永远都不会知道“她”其实是个男的!所以说还用解释什么吗?她从外表上来看,和普通的女性并没有任何的区别,甚至比真正的女性更加像女人。

在这种情况下,谁能知道她的真实性别?如果不是去医院检查,估计他们都会认为这女的就是有不孕不育的病症,根本不会联想到她在生理上的性别可能出现异常,毕竟大家都是普通人,都会选择相信肉眼看到的东西,对于身体内部的构造问题真的无法做出判断。

二、得知妻子在性别上是男性后,他俩的婚姻生活还能继续吗?

我觉得他们应该还会继续生活,其实新闻中能够看出,男子挺爱自己的妻子的,不仅是因为她长得好看,还因为这么多年的朝夕相处,在这些日子的相处中他们早就已经成为了彼此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况且说点儿比较隐秘的,他俩的夫妻生活过得很和谐,否则也不会过了这么多年还在一起生活。

要是感情不好估计俩人早就选择分开了,也就不会出现男子陪着妻子来做妇科检查的事儿,所以大概率下男子还是会和妻子继续生活的,毕竟这么多年的感情并不是假的,也不能说没就没了。

最后:

我自从关注社会新闻后发现这大千世界真的是无奇不有,这一天天的也太让人长见识了。

法律分析:是否签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如有按协议。如没有按法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结婚以后积累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结婚前同居期间积累的财产,由主张一方提供证据,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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