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认定,第1张

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可避免地对外发生债的关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关系到债权人以及离婚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下面了解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及相关资料。

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认定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认定2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夫妻之间是否共同享有债务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之间的债务存在

 “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别,其区别的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要夫妻双方对该债务享有共同利益,不论其是直接享有还是间接享有,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之间对债务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

 如果夫妻之间对债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如为负有法定义务的治病,主要指为夫妻双方的父母、因为年老、患病不能维持生活,而夫妻一方对其有有“扶养”义务的父或妻的兄姐。

 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是: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赠与、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支付对非法定抚养、

 赡养、扶养人的生活医疗费用所导致的债务。比如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借款捐助一个没有抚养关系的孤儿等等,这种债务如果不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在离婚时候这笔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

 但在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要求债务人和其配偶共同偿还的权利。但是如果书面协议中的债务人的署名只有债务人一人,而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还是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夫妻共同债务与第三人的关系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四、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某一笔债务究竟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实践中往往很难举证,有时甚至根本无法举证。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除了生产、经营性投资、购置修建装修房地产、购置大宗物件、医疗费用等可能留下某些凭证外,大量的日常家庭费用开支经常没有凭证。

 为了解决这种举证难的问题,“解释二”设定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推定规则虽然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便于法官裁判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如果事实上某笔债务不是用于共同生活,适用推定规则就违背了客观事实。

 在经营性债务方面,其一,在一方独自以其个人财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场合,夫妻另一方既不能举证所经营的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对经营一方的行为,夫妻另一方也不能进行约束,有时甚至不比作为外部人的债权人更为知情。

 由其对推定进行反驳举证,违反了消极事实无法举证的'原理。其二,在一方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交易经营的场合,即使夫妻另一方抗辩该交易经营行为未经其同意或授权,但这种辩解仍无法反驳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

 综上所述,在民法理论中的债依据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法定产生,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按照债务承担,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属于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之债,也就是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来归还,即使在夫妻离婚后也由夫妻共同归还。

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认定3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2)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4、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属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时对债务的约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

 5、离婚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之后可以向对方追偿。

  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答疑

 网友提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答:您好!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根据《民法总则》、《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订立合同的基本要求制定的。

 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夫妻虽然存在紧密的身份联系,以及由于共同生活。

 而在法律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享有互相代理的权限。但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并不因婚姻的缔结而丧失。《解释》第一条规定。

 进一步完善了《婚姻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或妻一方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遗产没有权利处理;债权人就该遗产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提出分配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借钱给第三人借了款并签字盖章后即产生了举债行为。如果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条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1、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在借款的时候没有借条,也不存在所谓的配偶一方知情并同意债务人将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特殊约定,也不能作为裁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债权人基于特别约定可以请求夫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等事由所负的除外。

2、如果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女为债务人。

但是,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方的个人生活、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并不能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债务人为夫妻一方提供个人财产及其孳息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时,应当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及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以及债务是否用于偿债能力进行举证。债权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产经营的,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国债为个人债券还是个人非特定物的除外或者能够证明用于家庭共负债务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共同债务用于偿债能力的除外。

3、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配偶的举债与夫妻共同债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时,债权人有权请求配偶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制度的基本原理。该制度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前国内还未完全建立起来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间统一的婚姻法裁判规则,因此实务中有诸多争议,主要集中在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为由,要求配偶共同承担连带债务,是否会影响到债权人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对生活需要支出的费用,双方可以协议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平均原则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遵循按份共有的原则。”这就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思想及其立法宗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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