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既然你心里很难受而且已经已经都结婚14年了为什么还要离婚呢有什么过不去的呢如果你们之间已经有孩子了而且更不应该离婚不应该因为一时冲动就去离婚因为你们一时冲动离婚了我觉得对孩子对家庭都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而且如果离婚以后你们两个人也不一定再嗯太好的结果就算是你两个人在互相成家的话也不一定都会那么贴心所以说尽量两个人聚在一起还是非常不容易我就在离婚之后两个人再成家的会也不一定会出的那么好毕竟两个人经过了这么多风风雨雨一共度过了十四年最美好的光阴我觉得还是尽量不要离婚还是要把这件事情两个人互相成全一下尽量两个人还是要互相理解互相单量一下不要把这件事情看的太过于嗯放在心上有什么矛盾两个人商量着尽量挺过去还是要克服婚姻中的各种困难不要离婚才好如果离婚了错过了我觉得再重新开始的话也不会那么容易的
首先,根据离婚自由的原则,想离婚的一方有权提出离婚或者单方面起诉离婚。如果双方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法院对孩子的抚养权的判决一般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如生活条件,抚养能力等。以下是相关依据: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问题1:他会和女人以后好好的吗? 不会
问题2:女孩儿放不开该怎么办?因为她从来没有遇到对她这么好的,给她安全感,给她爱,该怎么办? 放下
问题3:他还会回来找女孩吗? 不知道
问题4: 女人还会在出轨吗? 如果她很贱,就会,也不一定
问题5:大概结局会是什么样的?(重要回答)我认为女孩儿 放下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所以,您这种情况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婚。
新婚姻法解释:第四十六条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如果真如您所说的,您爱人出轨,除了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后您还会获得一定赔偿。
二、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般情况下十岁以上的孩子即可自由选择跟随谁一块生活。
如果你的离婚协议上没有写明有效时间、协议条款没有明显违法或过错(以上犯一条就失效),那就一直都有效。想以离婚协议为证据到法院起诉是可以的,但要双方都同意并登记公证为证据,有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也可以单方申请登记。
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双方无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可向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