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现役军人结婚年龄是多少岁,第1张

现役军人结婚除了要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外,还要按照部队的要求进行。

《婚姻法》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2岁,女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0岁。

部队一般提倡晚婚,也就是提倡男子25周岁结婚,女子23岁结婚。

部队规定的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过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该要积极的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法律分析:军官和士官可以结婚,但有职务、军阶、年龄等方面的限制;普通士兵(义务兵)在服现役是不可以结婚的。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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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2、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3、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4、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一、当兵什么时候可以结婚

1、其实国家是鼓励当兵人晚婚晚育的,按照晚婚年龄来看,男军人年龄最好不要超过25周岁,女军人年龄不能超过23周岁,而且对于现役军人来说,不可以出现未婚同居,还有不能有出轨现象。

2、现役军人在选择对象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如果军人职位比较高属于军官的话,那么恋爱之后就需要向自己所在组织申请报告,当然单位政治机关需要跟对象进行政审,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只有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两人才能结合在一起。

3、找的对象社会关系不能太复杂,应该选择思想进步,品德兼优的人才可以,如果政审发现对象社会关系复杂,而且人品不行的话,那么组织上就不会批准结婚。

:国家对于军官娶哪些人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不过有特别规定不允许娶哪些人,比如作为战士来说,不可以在部队内部找对象,也不可以跟外国人结婚,包括香港澳门的都不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2岁,女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0岁。部队响应国家号召,提倡晚婚,也就是提倡男子25周岁结婚,女子23岁结婚。

首先,义务兵一般不得结婚。你想啊,现在义务兵役是2年时间,20岁当兵才22岁。

其次,部队要求军人积极实行晚婚晚育,男军人满25周岁,女军人满23周岁为晚婚。

关键的问题是你没有说明白义务兵为何留在了部队。义务兵留在部队一般有这么几种情况:1、考入军队院校,顺利完成学业后成为一名军官;2、义务兵被破格提拔为军官;3、考入士官学校学习,毕业后成为一名士官;4、直接留转为一名士官,或一直为士官,或有机会提干;5、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滞留在部队。

义务兵考入军校,在校期间也一般不得结婚。

你说的属于那一种情况呢?

只要经过本人申请,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军人就可以结婚,结婚有一定的假期,晚婚还有晚婚假,爱人或者叫妻子也可以到部队探望,并且还报销路费呐。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法律分析

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配偶条件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程序的特别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根据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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