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迁入男方户口流程2021

女方迁入男方户口流程2021,第1张

先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需要的材料有: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证明、接收证明、接收户主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其他证明(婚前要结婚证、积分入户的城市需要的其他证明等)

1、持结婚证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

2、持男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

3、审批后,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户籍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

4、持男方户口簿,女方户口迁移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5、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迁户口的利益:如今,很多人“迁户口”都是奔着“拆迁款”去的。国家为了发展,会对农村和一些城中村都会有拆迁的行为,而拆迁势必会对所影响的居民有一定的经济补贴,而且补贴还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只要自己家被“拆迁”,分分钟就是百万、千万富豪。 而对于拆迁费用,往往是按照一家人口数量来计算的,所以如果男方家里拆迁了,那么凡是户口上的人都会得到相应的补偿款,也就是这个原因,让很多女性在结婚后,第一件事就是把户口迁到丈夫这边,毕竟谁会跟钱过不去呢?

当然,凡事有利也有弊。婚姻并非是“一劳永逸”的,很多夫妻在婚姻的琐碎中,厌倦了彼此,最终走上了离婚的道路,而离婚后的两个人,不仅在感情上会被彼此伤害,在财产分割上也会比较纠结。 尤其是那些把户口迁到丈夫这边的女性,在离婚后处理起来也会让自己多了几分麻烦。 迁户口的弊端离婚后,女方自然要把户口和前夫分离开来,而离婚后女方的户口可以办理和前夫分开,单独立户;也可以到相关部门去办理户籍准迁,把自己的户口迁回到原来的地方。当然,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户口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如果孩子判给妈妈,那么也需要去相关部门办理户口迁移,也是一个十分繁琐的过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东莞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夫妻投靠入户

( 2006-11-07 10:3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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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不受婚龄限制,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申请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随迁小孩的,需提供《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

3、未领身份证的需提供公民身份证号码。

4、原户籍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经入户地镇(区)计生部门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

5、迁入莞城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6、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三)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工本费4元。

一、东莞的入户类型可分为以下六类:

1、出生入户;

2、人才入户;

3、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4、投靠入户;

5、市内购商品房、市内迁移入户;

6、因录取学生、工作调动、随军、安置或华侨回国等原因的入户。

二、申请材料

(一)出生入户。

申请人为小孩办理出生入户时,需提供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和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人才入户类(包括了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和企业自评人才入户)。

申请人办理人才入户时,需提供市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东莞市人才入户卡》、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和户口簿;有随迁家属的,要一并提供家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申请人与随迁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三)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1、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即“两个5年”入户,申请人符合持东莞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并在我市正常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的可申请入户我市;

2、同时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可一起随迁。

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和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相关关系证明及入户地址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四)三投靠入户类(包括夫妻投靠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申请此类户口迁移时,申请人需提供投靠人、被投靠人以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投靠人、被投靠人及随迁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五)市内购买商品房、市内迁移入户。

1、此类迁移属市内户口迁移范畴,其中购买商品房入户适用于在我市购买了商品房后的户口迁移,房主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将户口迁到该商品房中,但要注意的是每个新购房产只可申请一次市内购房入户。

2、申请所需要材料主要包括有: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申请人及随迁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市内户口迁移主要是针对在东莞户籍居民因购房(商品房除外)、建房、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异原因的市内户口迁移,

申请所需要材料主要包括有:申请人及随迁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如迁入自建房的还需提供房产的房产证或土地证(不动产权证)。 

(六)因录取学生、工作调动、随军、安置或华侨回国等原因的入户。

群众在申请此类入户时,要先到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在获得有关入户证明材料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除提供申请人及随迁人员个人证件材料外,还需根据不同的入户原因,提供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因入学办理户口的,需提供《新生入学通知书》、《录取新生名册》,

2、因工作调动的需提供组织、人力资源、教育、卫生部门出具的批准录用招收材料(商调函、介绍信、录用(骋用)呈批表或录用公务员情况登记表等)。

扩展资料:

东莞稳定居住就业(“两个5年”)入户细则 :

(一)迁入地址与申请地点 

1、按规定,申请人如在东莞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须向房产所在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提出申请,并将户口迁入至自有房产中;

2、申请人无自有房产的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提出申请,并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集体户,如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提出申请,并将户口迁到镇街(园区)新型社区。 

(二)申请材料。  

申请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时,除了要提供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外,还需区分以下情形提供如下材料: 

1、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随迁子女与父母户籍都在同一户口簿内,且父或母其中一方为户主的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父母的结婚证。 

(1)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或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

(3)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3、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及子女名下房产),须迁入自有房产。

入户本人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入户配偶、父母或子女房产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收养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4、申请人无自有房产需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集体户口本首页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申请人无自有房产且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入户工作所在地镇街(园区)新型社区集体户,免提供本项依据材料。 

6、申请人属养老保险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保的省直属企业员工,则还需提供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的《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企业出具的员工在职证明。 

(三)查询个人在莞居住时限和缴纳社保时限。 

群众在申请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前,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前查询自己在莞居住时限和缴纳社保时限: 

1、查询在莞居住时限:携带个人身份证到居住地镇街各警务区查询; 

2、查询缴纳社保时限:通过手机微信查找关注“东莞社保”公众号,实名认证登陆后,在“个人查询”栏目中的“参保险种”项目下,即可查询到个人的养老险种参保状态及参保月份。

东莞政法网:重磅!满“两个5年”可申请入户东莞,10月15日起东莞实施入户新政

目前入户东莞主要有两种方式,一个是两个五年入户,一个是人才入户。此外还有投靠入户,新生儿入户等等。

一、两个五年入户

申请人同时满足东莞市五年社保和五年居住证即可申请入户,不需要任何学历前提条件。

二、人才入户(满足基本条件+人才准入条件任一项即可)

基本条件

申请条件准入的人才,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不含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2.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人才准入条件

1.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

2.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学历,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

3.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

4.省内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毕业两年内的人员。

5.具备高级职称,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中级职称,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初级职称,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

6.具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年龄未满30周岁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应当与现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相匹配,证书工种应当同时符合我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

7.5年内,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技术能手”东莞市“首席技师”“莞邑工匠”称号,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

8企业自评人才。

三、投靠入户

夫妻其中一方为东莞户籍,另一方可以选择投靠入户。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也可通过投靠入户方式入户东莞。非莞籍的父母可通过投靠东莞户籍子女的方式入户东莞。

四、新生儿入户

夫妻其中一方为东莞户籍,生下的小孩可以办理入户东莞。

东莞市迁户口的办理材料

1申请入户报告;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

3《房产证》,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三个月内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4申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或婚姻关系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收养公证书》);

5属育龄人员的提供迁入地镇(街)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申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东莞市迁户口的办理流程

(一)市内跨镇街迁移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双面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 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3 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镇街内迁移或市内迁入石龙和塘厦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双面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户政办证窗口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公安分局批准后在申请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需要迁户口的公民可以带上户口本原件以及身份证原件,到公安机关办理申请迁移。办理户口迁移一般需要本人亲自办理,如果有结婚的公民还需要带上结婚证办理。迁移户口就可以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也方便将来孩子上学。

外地户口迁入东莞户口需要以下条件:

1、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具备国民磨空运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亏斗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可以落户;

2、全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均可迁入本市落户、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瞎梁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落户;

3、专业人才落户和技能人才落户;

4、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和个体经营者可迁入本市落户;

5、本市户籍人员,均可申请其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一、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随迁或投靠,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  1、审核合格后,办理准予迁入证明(以下简称准迁证),收取工本费后交申请人,告之回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  第三步:审核下列材料  1、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2、准迁证第三联;  3、入户地户口簿(新立户除外);  4、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四步: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五步:迁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迁入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办理《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外地城镇居民需提供无职业证明(失业证、待业证、下岗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地为农村地区需提供乡、村、组同意迁入证明;城镇居民提供住房证明。  出生入户  一、新生婴儿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计划外出生子女入户  第一步: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结婚证(已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未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对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30日内由民警调查核实。于当月内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步:经调查核实后,再次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结婚证(已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未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民警调查材料  三、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3、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原件和翻译件)  4、父(母)亲户口簿或出国前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5、父(母)亲身份证明(护照或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抚养人或监护人户口簿(原件)  四、收养子女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收养人申请(原件)  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县级以上公证机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被收养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有关要求,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法律分析:准备双方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女方所在的村委出具计生证明,再由男方拿到所在公安局填写户口迁入申请书。男方所在公安局出具对女方的户口接收证明。女方拿着所需资料到原地公安局办理户口迁出。男方到男方所在地公安局办理户口迁入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入户办理流程是:

1、若入户人为新生儿,则流程是,提出申请、审查、予以登记。且一般需要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办理;

2、若入户人为户籍转移人员的,则流程是,申请入户准迁、办理户籍迁出、申请入户登记等。

小孩子上户口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1、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

3、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5、盖有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准予入户章的生育服务证。

准备好上述证件后,就可以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科申领《新生婴儿落户申请表》,根据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指示填好相关内容,户口就办好了。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3、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4、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迁出户口需要以下条件:

1、公职人员调动迁移,录用公务员迁移,国(省)属单位内部调动人员迁移。随军家属迁移。

2、有产权房屋居住迁移。单位安排分配住房居住迁移。租赁政府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3、学校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录用招聘迁移。学生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移。

4、靠迁移,父母投靠子女迁移。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移。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成年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需要携带的证件:

1、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身份证的信息要和户口本上的信息一致,小编同时建议办理上户的父母多带几份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因为派出所可能会要求留底。

2、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如果夫妻双方的户口不在一起,双方可以自行选择让孩子跟着父亲的户口还是母亲户口,落在哪方户口就要去哪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上户手续。

3、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4、《新生儿入户通知单》。这个证明需要家长带着事先准备好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的居委会开具。

5、盖有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准予入户章的生育服务证(此证由计划生育部门签发)。

小孩子上户口的注意事项如下:

1、新生儿在出生一个月内(各地政策不同,有些地方不一定是60天),拿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父母双方身份证(妈妈不去要提供妈妈授权爸爸签字的委托书)以及出生脚印纸,到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现在都是机打的了,一定看清楚相关的证件号是否都正确省的到了户政中心因为号码不对,产生其他的麻烦。

2、宝宝的户口可以随爸爸一方或者妈妈一方,去给宝宝上户口的时候一定要带齐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准生证、还有宝宝的出生证明。

3、带齐这些东西就可以去户政部门给宝宝上户口了,现在新生儿都有自己的身份证号了,还有就是独生子女光荣证也一起办了。公安派出所申办手续,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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