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结婚后有什么福利待遇

军人结婚后有什么福利待遇,第1张

首先是结婚后的假期变化。

结婚当年,虽然国家已经取消了晚婚假,但是作为军队里的你依然可以享受国家法定婚假基础上增加7天也就是10天的婚假,如果你找的是驻地的对象,那恭喜你可以享受双休日和节假日轮休的待遇,不过前提还是会有一些限制条件;如果你找到两地分居的对象,那么你的假期将大幅延长。

如果你有了爱情结晶,生产当年还能享受30天的护理假,这个假是不计入休假探亲中的哟。

其次是经济上待遇的提升。

如果你两地分居,去年起分居费已经从300元涨到了1000元,而且范围扩大到全体已婚人员。

如果你两地分居或者是三地干部,那么最高9倍的探亲路费,极大减轻了你休假探亲的经济负担,平时家属来队还可以在部队公寓楼留宿最长可达60天,即使房源不能保障的时候,还可以领取部队发放的租房补贴。

如果家属办理了随军,来到驻地又没有工作,部队还会为您发放随军未就业补助,办理体系医院医保。

如果你有了小孩,又没有享受到体制内教育的优惠,部队还将发放一笔保教费作为补贴。

再次是生活待遇的提高。

如果你是军官,且符合随军条件,那么家属的户口就可以迁到驻地了,如果户口已经在驻地,那么恭喜你,可以根据你的职级申请公寓住房,不仅如此,从今年开始,军队开始发放物业补贴。

医疗上,今年4月13日开始,所有未满18周岁军人子女纳入军队医疗保障对象实施免费医疗,未来配偶、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都能享受到军队优惠医疗待遇。

军人的子女,可以享受体系的幼儿园优先入园和就近入园的待遇。如果你是陆军家属,你在探亲休假、外出远行、看病就医时,可以超低的合约价享受陆军23所招接待和东呈酒店旗下1200多家酒店提供质优价廉的食宿保障。

另外你在出行的时候,部队早已经为军队人员及其配偶家属子女,购买了交通意外险,出行有一定的保障。

:如果你嫁给了一名军人成为军嫂,国家也为军嫂提供了很多福利。

比如,军人第一,军属优先,在水路航运就医等方面可以享受优先待遇,有些地方向军属发放军嫂证或者军属证,可以凭证享受驻地的各项优惠待遇。

再比如,军嫂来队可以用单位的公车去附近的车站码头接站,来队期间,连队可以安排一次加菜,临时来队期间如果军人一方不在连队就餐的,还可以退伙。

军属报考军队文职的时候还有加分的待遇,如果军人一方在部队表现突出,满足一定的条件,子女还可以享受到高考加分的待遇。

如果军人配偶一方在体制内工作,而单位又很人性化,还能享受军属探亲假30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意。”

9月份的兵结婚不是按年度休假。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显示,符合晚婚条件的军人结婚时可休婚假10天、女军人产假(生育第一个子女188天,生育第二个子女98天,驻藏及海拔3千米以上的增加孕产假120天)。

法律分析:军人的婚假为3天或10天。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所以未晚婚军人婚假为3天,晚婚军人婚假为3+7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已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1)夫妻分居的,双方每年均享受探亲待遇一次,干部假期为30天(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假期为40天。(均不包含途中时间,下同)。(2)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的,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亲一次。(3)夫妇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时间为30天。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45天。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天,并一般应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四十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配偶与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士官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对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士官,可以适当增加假期,具体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一、军人结婚休假规定2021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

2、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军队人员,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不是军队人员的另一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满足晚婚条件的军人婚假是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二、 军人假期规定

1、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的规定,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2、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第九条

3、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三、军人探亲休假规定

1、军队已婚干部探亲假规定:

干部探亲假期为30天,其中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不包含途中时间,下同)。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探亲假为40天。

2、驻藏部队干部、志愿兵休假探亲规定:以服现役(含参加革命下作)时间确定假期不满20年的为60天;满20年的为70天;满25年的为80天,驻海拔4500米(含)以上地区的再增加20天。

3、士官探亲休假规定:

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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