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主权国登记的婚姻都是被法律承认的。
也就是你们不仅可以在中国大陆,台湾或澳大利亚登记婚姻,去美国,英国等其他国家的婚姻登记都是被全世界认可。
只不过如果去其他国家,比如你老婆要加入澳洲籍,那如果你们是在中国或者台湾登记的婚姻,结婚证需要公证下后才能作为关系证明。
大陆配偶申请来台湾手续流程
男方将入出境许可证副本寄送给大陆配偶凭办通行证
大陆配偶於户籍地县级公安局入出境管理科办理通行证可能会需要14 - 30天
一般程序
a 县级公安单位入出境管理科先领取表格。
b 由居委会撰写说明。
c 地区派出所地警签章。
d 街道办事处签章。
e 市公安局盖章。
f 核转对台办签章。
g 市公安单位入出境管理科领取通行证。
部分省会转到省公安厅审验后发给「大陆人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准备资料
a 女方(指大陆配偶)户口簿、身分证原件与复印各二份
b 台湾发出的旅行证副本与复印件二份
c 结婚证件原件与复印件二份
d 填写赴台审批表二份,由派出所出具意见
e 提交二吋照片五张
f 申请人需要面谈,进行必要的询问
g 台湾配偶身分证件影本(身分证与台胞证)
h 邀请函或通联纪录(有些不需)
i 文书验证结婚公证书影本(大部分不需)
大陆配偶持通行证不必办理护照可以前往深圳及香港、澳门
大陆配偶(经港澳)来台湾团聚
1来台湾携带个人身分证、结婚证、大陆通行证、入出境许可证副本另大陆通行证请影印(照片页)与(签证页)二份,余影印一份前往香港或澳门领取旅行证正本持凭进入台湾。
2第一次来台湾,发给一个月效期团聚证,并须准备台湾到香港回程机票。(请注意团聚证上附注),机票并不限年票(回程机票是万一要遣返时用的);通过面谈后准予延期,期间为5个月,在台湾停留届满6个月,申请延期,依规定办理。
3大陆部分机场对直接飞往港澳的大陆人士,要求出具前往台湾的机票请洽询各地航空公司或旅行社
大陆配偶过境香港,在机场出境大厅「中华旅行社」领取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台湾机场入出境管理局服务柜台报到面谈
面谈时间全年无休早上08:00到晚上10:00请注意,逾时次日早上再面谈
1 面谈方式为先询问大陆配偶再询问台湾配偶核对内容(未陪同者以电话询问)。
2 通过者於入出境许可证上加盖「通过面谈,请凭办结婚登记」及延期六个月进入台湾。
3 未通过者直接送回大陆且可被处以3-5年无法来台(面谈过程会有录音与笔录由受面谈者签名),若不服得陈情。移民署无法马上判断,则同意入境后一个月内再就近向移民署洽询另约时间面谈。
请台湾配偶尽量配合陪同一同来台,若无法配合亦请在机场接机。接机之台湾配偶,请於一楼入境迎客大厅等待,面谈官会主动与您连系。
桃园机场查询大陆配偶面谈状况,总机(03)398-2957 第一航厦分机6128 第二航厦分机6222
结婚登记
15天内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入户籍及更换身分证)。
携带资料:1 户口名簿。2 台湾配偶身分证正本。3 印章。4 二吋半身照片三张。5 配偶入出境许可证正本。6 大陆结婚证。7 海基会验证之结婚公证书。
向户籍地派出所做流动人口登记
15天内与大陆配偶一起向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值班警员即可,未办流动人口登记,在延期居留时将不予准许。
携带资料:
1 户口名簿
2 身分证正本
3 印章
4 配偶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每次延期后在原流动人口登记到期时,要再办理新的流动人口登记,让流动人口登记与入出境许可证效期一致。
大陆配偶办理健保卡
大陆配偶来台满四个月必须办理健保,请台湾配偶向投保单位办理眷属加保,若来台未满四个月不能加保,未办理健保不得延期。
大陆配偶出境期间继续缴费,健保不中断,但若出境超过四个月则视同中断,要再复保要等来台满四个月。
第一阶段:办理团聚,需每半年加签延期一次。最长为两年。
第二阶段:办理依亲,结婚满两年可以申请,前两年也是需每半年加签延期一次。「后两年改为每一年延期加签一次」。
第三阶段:办理定居,依亲满4年则可以申请定居,每一年延期加签一次,还可以有工作权了。
第四阶段:办理入籍,在台湾需居留满8年可以申请身份证,正式成为台湾的公民。
1.结婚前先去户政事务所申请户籍腾本6份!!!到户籍所在地的
地方法院公证处申请单身证明公证和与无血
缘关系证明。公证书寄到大陆你配偶所在公证处。约3
周~1个月左右。公证书有效期约3个月~6个月 要再有效期内前往
结婚 去移民署网站下载大陆配偶来台团聚健
康检查表 表格带去大陆 你配偶要去省市级的公立医院健康
检查才能来台
2约3周~1个月打电话给大陆当地公证处询问公证书是否寄达
公证书寄达后,带着台湾法院公证处给你的单身证明和无血缘
关系证明公证书、台胞证、台湾身分证、护照及配偶的身分
证、户口簿等证件与你们夫妻合照(结婚证上张贴!!!建议去
照相馆拍)到配偶户籍所在的省(市)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办
理结婚登记。(大陆每省规定不同,最好事先查
明:办理登记的时间,像黑龙江省就是每周一、三、五早上。以
免白跑一趟。)在办理完结婚登记及公证
后,拿到结婚证和结婚公证书副本二份,在大陆宴客,拍
些照片以备移民署面谈时使用。结婚登记完 需拿
结婚证 大陆配偶来台团聚健康检查表与你太太的身分证
户口誊本 你的台胞证 你们结婚照去当地公证处 办理结婚证
与大陆配偶来台团聚健康检查表公证 费用550元人民币 把正本各
带一份回来
结婚后,回台湾后,等大陆公证处把所有公证书(约3周~1
个月)寄到海基会,拿结婚证 大陆配偶来台团聚健康检查表正
本 你身分证到海基会办理结婚公证书、大陆配偶来台团聚健康检
查表公证书的签证。办妥后,向移民署(户籍或工作地移民
署)办理配偶的来台许可证。等候移民署
面谈通知。面谈时记得带一些可以证明你跟老婆交往的东西,
像出游照片、国际电话账单、大陆结婚宴客
照片、请帖等,证明你们有交往的东西,尽量越详细越
好。面谈时,面谈官会问你们如何认识,交往过程和时
间,结婚时间和地点,很多相关问题。记得在面谈结束后跟
配偶再说一遍,以免到时来台时在机场面谈时忘了。面谈通过
后,经过21工作天,就会收到配偶的来台入出
境许可证的副本(影本)。把影本寄到大陆给配偶去户籍
所在县市公安局办理大陆人民往来台湾通行证(20天)。都办好
后,就可以来台了。在香港或澳门机场(在办理来台入出
境许可证时,会问你们要经由香港或澳门入台)先至航空公司柜
台买机票并划好机位(要来回机票),然后到机场里的中华旅行
社出示机票登机证、旅行证副本领取来台入出境许可证的正本。
接着就登机来台。回台湾机场带老婆至移民署按压指纹及面
谈。面谈后方得入境。回到家后,在十五天内带身分证、户口名
簿、印章、配偶的来台入出境
许可证(有盖通过面谈)、大陆结婚证、海基会给结婚证明
公证书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
等配偶来台居住满四个月后再
帮她申请健保。
结婚花费:机票(2万~4万台币)
筵席(每桌含酒水约4百人民币)
婚纱照(20组约1500 人民币)
公证费550元人民币
结婚登记费100元人民币
健康检查约4百人民币
台湾户籍誊本每份40元6=240元台币
法院公证单身证明 无血缘证明1000台币
戒指(随你 4千~~人民币)
开口钱(大陆配偶的兄弟姊妹 你需要包红包)(随你
168~~人民币)
返台后海基会公证750元台币
移民署申请来台团聚400元台币
大陆配偶来台机票(2万~4万台币)
结婚手续:
1)男方需要亲自回台,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开具单身证明,和无血缘关系证明。(是在同一个地方办的)
2)单身证明由当地海基会寄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台湾办事处(是政府部门),你们拿到这个证明后,带着户口本,身份证,台胞证到当地市民政局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了。邮寄大概20天左右,自己要勤查询一下。
赴台手续:
1)结婚证拿到后要到当地的市级大型的公证处(每个地区都有台湾认可的公证机构,具体你们那边要自己在网上查了)进行公证,夫妻关系的公证,无刑事犯罪记录(这个由当地公安局出具),公证书要求一事三份。三份中有一份是你们自己留的,男方需要带回办理入台许可证的,其余为公证处直接寄台湾。
2)等公证书寄到台湾后,男方本人携带女方身份证复印件和女方的免冠照片2张(护照的那种)公证书,保证书(男方自己在台湾写),男方户口正本,台湾地区人民申请大陆配偶来台登记表(男方在台湾填),男方需要本人回台办理女方入台许可证,手续办好后,进行家庭访问,访问后,入境许可证就寄到男方家,到时在寄给你即可
3)女方拿到许可证后,带护照照片,户口本,身份证,到当地的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4)体检建议你到台湾后再做,听说那边比这边费用便宜,我们也是老公去给我办许可证的时候,台湾办事人员说的,具体你可以让你老公问一下,我在这边体检的费用就700多人民币,不含公证费
到目前为止,需要手续就办完了
大陆配偶取得身分证是要经历三个阶段
1 团聚阶段, 大陆配偶来台生活叫做团聚, 自大陆结婚日满二年或者有婚生子女在台有户籍, 可申请依亲居留
2 依亲居留阶段, 依亲有配额限制, 取得依亲之后, 每年在台居住183天以上, 累积满四个年度可办理长期居留
3 长期居留阶段, 无配额限制, 取得长期居留之后, 每年在台居住183天以上, 累积满二个年度可办理定居
4 定居办理有配额限制, 约半年可获得配额后办理定居入台湾户籍, 办理台湾护照与台胞证返回大陆办理大陆户籍迁出公证书后再送回移民署, 即正式成为台湾人
故实务上是说八年取得身分证, 实际上可能6年多到8年多, 若未即时办理时间还会更久
分为二段∶
1 省府民政局(社会婚姻服务处)办理结婚登记
2 前往公证人协会办理结婚公证
大陆结婚应携带资料
台湾人士应携资料a 单身证明及声明书 b 身分证正本 c 护照 d 台胞证e无直系血亲与三代旁系血亲关系的亲笔签名声明
大陆配偶携带资料a 户口本(每页需要加盖户口章) b 身分证正本
单身证明办理须知
携带资料
未婚者:1个人户籍誊本, 父母户籍誊本五份〈带身分证和印章向当地户政事务所申请〉2身分证正本3印章4单身证明宣誓书〈当地简易法庭有售〉。
需加办无直系血亲与三代旁系血亲关系的亲笔签名声明(92101日开始实施)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简易法庭公证处《请要求不要盖刚印》请提早办理。
当天办理即可领取,单身证明有效期为签发日起算三个月,须本人亲自前往办理。
经过地方法院办理公证,公证书将会从法院寄交给海基会,海基会转海协会再转当地公证人协会,所以,一般都需要等待台湾文件到达当地才能办理手续,约需等待一个月至一个半月。
我男友也是南宁人~~ 我是台湾伦^^
您好!
就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现将了解到的两岸有关规定罗列如下,供您参考。
台湾同胞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一、办理涉台婚姻登记的相应部门
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到相应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根据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的不同身份,需要到不同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婚姻登记。
1、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可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2、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可在大陆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申请办理。
二、结婚双方当事人资格的认定
根据此《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与大陆居民结婚的,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台湾一方当事人应提供以下4种证明文件:
1、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加注“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大陆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3、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4、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台湾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是指其无配偶的证明文件,包括未婚、离异、或配偶已经死亡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必须经由台湾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并由大陆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大陆一方当事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验证通过后,方具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效力。
大陆一方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相关事项,提供以下4种证明文件: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其中,“婚姻状况证明”是由大陆一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其无配偶的证明文件。此文件不需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台湾同胞在大陆结婚后婚姻关系在台湾岛内的效力问题
就现阶段而言,因两岸人员往来的单向性,决定了涉台婚姻中的绝大多数,是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事宜。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最好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1、办理婚姻公证结婚双方当事人在取得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所颁发的《结婚证》后,应共同到大陆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可以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机关办理《婚姻关系公证书》,并可要求公证部门将该公证书的副本寄往台湾的“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以便日后之验证。
2、申请验证。当事人将所办的《婚姻关系公证书》的正本提供至台湾海基会,申请进行验证。但事先最好将申请验证的公证书复印留底,或将其公证编号记录下来。提供方式可以是台湾一方当事人将公证书正本交至海基会;也可以由大陆一方当事人将公证书正本自行邮寄至海基会,但应注明将验证通过后的公证书正本寄回的地址;也可以委托在台湾的其他亲朋好友办理有关验证事宜。
3、申请户籍登记。台湾有关方面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经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者,推定其已结婚。”虽然台湾当局规定,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书面登记,但现阶段,大陆一方当事人去台湾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这也就表示,在大陆所缔结的婚姻关系,现阶段只能通过办理“户籍登记”的方式,来实现其在台湾的合法性。
根据台湾有关方面规定,“结婚登记,以当事人为申请人”,并“应于申请时提出证明文件”,即在申请办理户籍登记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被台湾当局承认的证明文件。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大陆一方的当事人,即无论台湾,还是大陆方面的当事人,双方均可申请办理户籍登记;“证明文件”指的是由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且经过台湾海基会验证通过,并“推定为真正之文件”的《婚姻关系公证书》。另外,大陆一方当事人还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台湾的户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户政机关提供台湾配偶的户籍,以确保婚姻在台湾岛内的合法性,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心桥编辑
2002年10月11日
附 “民政部颁布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2月10日 民政部令第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第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五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六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
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第七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非双方自愿的;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第八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民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离婚协议书;
(四)结婚证。
第九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第十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
(二)一方要求离婚的;
(三)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四)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第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或者撤销婚姻登记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申请办理或者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符合法定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后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适用香港、澳门同胞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侨居国外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适用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第十六条 已在大陆定居的原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情形的,还应当提交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证明。
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第十七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涉台婚姻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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