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性恋结婚犯法吗?

男同性恋结婚犯法吗?,第1张

不犯法。

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没有规定的罪行和罪名所以不构成犯罪;而民法适用的原则是“法不明文禁止则为许可”,所以同性恋结婚也不犯法。但是我国的合法婚姻是以经过婚姻机关登记而认定的,同性恋婚姻在我们国家并未得到许可,因而这样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另外,在一些条件下可能触犯重婚罪。重婚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这个是建立在同性恋者一方或两方都有其他合法登记的夫妻关系的基础上的。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案例。

所以,男同性恋者结婚是不犯法的,但是已婚的男同志再结婚是否犯重婚罪就有待于法官的认定了。

我听说男同很容易传染爱滋病的,你要小心啊,楼主。

如果真的爱他,并且也可以接受他的话,那就好好过日子呗

不过最好装做什么都不知道,因为一旦说明了,他可能就明目张胆的搞婚外恋了,那样你就吃苦了,装做不知道,还可以对他有一些束缚。

我是双性恋,但是以婚姻为重,所以日子过的很幸福。希望你也一样幸福

短时间之内在中国是不可能的了,全世界也没有几个国家承认的

荷兰

1、荷兰在2000年12月通过开创性法律,允许同性伴侣结婚并领养小孩。

2法国,有国民公约(cicil,solidarity pact),同性伴侣享有继承权,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汗~~偶真不知道法国允许共性婚姻)

3葡萄牙,同法国一样

4比利时,世界上第二个允许同性结婚的国家,2003年(也不早啊!)但是该国不允许同性恋领养小孩

5丹麦,注册了的同性伴侣享有婚姻的全部权利,丹麦最强!

6瑞典,也是注册了的同性伴侣项有异性伴侣的权利,允许领养孩子

7德国,注册同性伴侣享有财产继承权注意,没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啊!不人道!在国外没有这两个权力,生活会很难的

8、加拿大(基本上水到渠成,虽然反对声也不小)

9、西班牙(总统有感人讲话)

10、英国(12月),我也很难相信,女王她老人家,竟然也开始接见一些同性恋活动家。

首对男同志结婚 律师称我国同性恋婚姻不合法

10月2日,福建宁德柘荣有一对男同性恋在这里举行婚礼。婚礼在一间小酒店里举行。来自各地的20多位网友都赶来共同见证。而他们的亲人、老师、朋友都表示能够理解,希望他们能好好生活。

同性恋同性恋是指一个人在性爱、心理、情感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无论这样的兴趣是否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那些与同性产生爱情、性欲或恋慕的人被称为同性恋者。在国外同性恋结婚的事已屡见不鲜,丹麦、挪威、瑞典、冰岛、荷兰等地对于同性恋皆享受和异性夫妇同等的待遇。但在国内这对男同性恋公开结婚还算首例。

在世界上,已经有不少国家的同性恋人可以缔结婚姻并得到法律的保护。在中国至少有三千万同性恋,他们生活在黑色的角落,渴望有尊严的生活。有人认为中国有很多男同性恋迫于种种压力会和正常人“结婚”,有的也会生孩子,但是这些“同妻”的生活可想而知。这是害人害己的行为。实际上也有安排男女同性恋假结婚的介绍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两个人非常勇敢,非常有责任心,祝福他们。也有部分人表示难以理解。据了解,我国《婚姻法》现规定登记结婚双方必须是男女,在我国现阶段同性不允许登记结婚。

律师说法

双方权益可以参照《合同法》

金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张兴彬称,目前在我国,同性结婚还不受《婚姻法》的认可。在法律没有合法化的时候,同性恋婚礼是一种姿态,一种民间的表达方式。他们虽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但彼此也分担着夫妻的角色分工。为保障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两人最好对财产的归属早做约定,虽然这些问题不能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合同法》会予以保护。

中国有多少男同性恋?

中国首次公布的同性恋白皮书(2004)称中国目前处于性活跃期的男同性恋者超过1000万人。而按照世界公认的数据,即同性恋人口占人口总数的4%至6%的比例,中国大陆的同性恋总人数超过4000万人。

这位大哥,同性恋不应该受歧视的~

有能力,可以选择移民,到荷兰那样的国家,毕竟中国的同性恋没有法律途径的保护

再不然,可以学习台湾那边,同居呗,担心无子防老吗?如果不信任中国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及下岗工资制度这些福利,可以去孤儿院领养。

其实,退一万步说,双方家人,朋友都不支持,也不想惹出什么不必要的麻烦让自己在这个地方无法立足,那就做朋友,反正仅仅,仅仅是一段爱情,只是这段爱情独一无二,需要你用时间疗伤而已

就当是,和一个异性谈对象,谈崩了呗

中国的男同志,女同志们,我们要有先烈革命的精神,同性相吸不可怕,这是自然界普遍长期存在的现象,但关键在于我们自己是不是看扁了自己~

大同世界,要由我们创造!攻德无量!万受无疆!

话说,我只是一个直男,谢谢、

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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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受到全国承认的有:

比利时(2003)

荷兰(2001)

加拿大(2005)

西班牙(2005)

受到部分地区承认的有:

美国 :麻萨诸塞州(2004)

同性婚姻(或称为“同性恋婚姻”或“同性别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成员之间的婚姻。(关于不同于婚姻的其他形式的同性结合,请参看链接的相应部分。)

目录

1 一些定义

11 婚姻

2 同性婚姻历史

21 东方

211 中国大陆

212 台湾

22 西方

3 当代同性恋婚姻

4 其他形式的同性结合

5 同性婚姻大事记

6 外部链接

一些定义

婚姻

由同性恋权利支持者使用的婚姻的定义是:

一个获得社会承认的、自愿的、忠贞的、单配的、合法的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契约结合,由政府和/或社会通过给与特定的权利、待遇和责任表示认可。这些权利包括经济、税收、遗产、抚育子女、收养子女以及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

简言之,就是把原来婚姻的定义中一男一女抹掉,从而使同性婚姻变得可能。这个定义的支持者喜欢它,因为它去掉了传统道德,以习惯决定同性婚姻有效。如果社会认同,任何的关系都可以认为是“婚姻”。但现在世界上多数社会都认为“一男一女”是婚姻的基石,绝对不能除掉,而这些支持者则被视为严重地歪曲婚姻观念。

婚姻可以分为宗教婚姻(可能也可能不被法律承认)和世俗婚姻、国家承认的合法婚姻(可能也可能不被宗教组织认可)。在一些国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是同时进行的,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宗教婚姻必须等到政府批发的文件,或者一个法定的仪式举行后才是合法的。更多的资讯,请参看婚姻。

从历史上说,婚姻通常不是容易定义的。在不同的社会中可能有过一些类似婚姻的结合,但他们不一定符合今天婚姻的定义。

同性婚姻历史

东方

请参看中国同性恋、日本同性恋、同性恋历史

在东方,有关同性之间的情爱或欲望很在就有记录。这种欲望形成一种同性结合,通常是男性之间,并通常随年龄的不同而不同(关于古代女性同性关系的讯息则少得多这可能部分反映了这样的一种观念:描述妇女是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或可能是因为女性同性关系没有受到男性同性间的关系的重视,甚至可能是因为女性没有获得与男性一样的平等地位,所以,当男性可以自由在婚内或婚外追求性渴望和情爱的时候,女性则通常不能这样)。

中国大陆

中国性研究专家李银河曾经两次试图向人大提交同性婚姻立法,但由于收集不到足够的签名而失败。

台湾

2003年底,台湾政府表示将把同性婚姻合法化,这将使得台湾成为亚洲第一个认可同性婚姻的地区。但是迄今该项法案仍未获得国会立法之通过。

西方

当代同性恋婚姻

同性婚姻现在只在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和美国的马萨诸塞州是合法的。

在20世纪晚期和21世纪早期,以及有一些要求将婚姻扩展到同性之间的运动开始发展起来。法律认定的婚姻结合对一系列的权利开发,包括社会保险、纳税、继承以及其它在法律上从未婚夫妇角度看难以获得的权利。法律上对婚姻的认同方式排除了同性之间的情侣取得得到这些权利的要求(在法律上没有阻碍的异性恋婚姻有选择在法律上结婚并取得这些权利的选择权,但是同性恋情侣之间则没有这种选择权)。对同性婚姻的法律认同的缺乏也同样给同性恋情侣领养子女带来了阻力。

通常反对同性婚姻的反对者都有宗教背景,他们认为宽展婚姻到同性恋情侣上有可能破坏传统的婚姻价值观。在一些适应一夫一妻制度的国家,人们担心允许同性婚姻将可能重新打开对多夫多妻制度的立法,或其它很多令他们不愉快的形式。

作为回应,支持者指出,传统观念的婚姻已经让位于其它领域的自由主义,例如可行的无过错离婚。他们同时建议说现代社会的很多人已经不再受限于告诉他们婚姻是受限制的宗教上,也并不希望这些宗教观念用于制定法律上。此外,一些宗教开始承认并庆祝同性婚礼或承担典礼。在加拿大,国家最大的新教命名的教堂加拿大联合教堂(United Church of Canada)已经为同性婚姻合法化努力。

一些自由主义者反对同性婚姻的原因是他们反对一切形式的国家认可的婚姻,包括异性间的婚姻。

其他形式的同性结合

要求法律认可同性恋婚姻的运动已经带来了一定的成效,虽然改变的程度不同:

公民结合为同性婚姻提供了最广泛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使用另一个名称来称呼。它存在于欧洲一些国家和美国州份中的佛蒙特州、阿根廷的布宜诺斯艾利斯。

家庭伴侣关系或注册伴侣关系(registered partnerships)提供了不同程度的权利和义务,通常要远少于公民结合所提供的权利。目的不限于同性间的婚姻。

即使在没有法律认可的地区,很多同性恋情侣仍然选择结婚(通常叫做“承诺典礼”:commitment ceremonies)来庆祝以及确定他们的关系,履行社会婚姻方面的内容。然而这种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并不能处理类似于继承、财产权和社会保险等的内容。

同性婚姻大事记

1989年10月1日:丹麦成为第一个认可同性结合(same-sex union),允许同性伴侣进行登记。(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立法承认同性婚姻)

1996年:夏威夷一法院推翻了州禁止同性婚姻,将婚姻限定与异性之间的州宪法条文。这一判决引发就这一问题的全国讨论。

1996年:克林顿签署“婚姻保护法案”,联邦政府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授权各州可以拒绝认可其他州的同性结婚证书的合法性。共有38州颁布了相类似的州立法。

2000年:佛蒙特州州长霍华德·迪安签署法律,允许同性伙伴之间的“公民结合”(civil union);佛蒙特成为美国第一个认可同性结合的州。“civil union”是由佛蒙特州创造出的新法律关系,自此后被广泛使用。

2001年1月1日:荷兰成为第一个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同性婚姻家庭享有传统家庭所享有的一切待遇。

2002年:挪威、瑞典、冰岛、德国、法国和瑞士认可同性结合(same-sex union)登记注册,赋予其大部分传统家庭所享受的权利,其中瑞典允许同性家庭收养孩子。

2003年1月30日:比利时继荷兰之后,成为世界上第二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但这部法律禁止同性家庭收养孩子。

2003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对“劳伦斯诉得克萨斯”(Lawrence et al v Texas)一案的判决,这个判决为同性伴侣争取法律权利(包括结婚)铺平了道路。

2003年6-7月:加拿大的安大略湖省和哥伦比亚省允许同性恋者结婚。

2003年11月18日:马萨诸塞最高法院在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中判定:禁止同性结婚是违反马萨诸塞州宪法,并给立法机关180天的时间更改法律。

2004年2月4日: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重申两种婚姻间的平等地位和表达是“必须”的,这就意味着要么婚姻适用于同性间的结合,要么不认可各种婚姻形式,只承认所有伴侣间的“公民结合”。这个判决将在2004年5月18日生效。按照相关法律,如果试图推翻法院判决的州宪法修正案至少需要经过州立法机关和公投后才可能通过,即使通过了,也须到2006年才可执行。

2004年2月12日–3月11日:加利佛尼亚州旧金山市新当选的市长Gavin Newsom和其他官员开始旧金山市发布“婚姻证书”。女同性恋激进分子Phyllis Lyon和Del Martin是第一对“结婚”的同性伴侣。这个事件是企图与加州家庭运动(Campaign for California Families)这保护传统团体进行的法律斗争。在加州最高法院3月11日,要求旧金山暂停签发同性婚姻证书以作进一步决定前,共有4161对同性伴侣领取了结婚证件。

2004年3月29日:马萨诸塞州通过立法禁止同性婚姻,但承认“公民结合”,赋予同性伴侣部分权利。

2004年5月18日: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就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2004年12月9日,新西兰国会多位本来反对议案的议员转态支持,以过半数通过同性恋者及同居人士的公民结合可以享有与合法夫妇等同的法律地位。有关法律将于2005年4月26日正式生效。亦有不少支持者投书各份报纸的读者来函,指宗教人士的立场“使新西兰变得如塔利班一样”。

2005年6月28日,加拿大国会下议院通过同性婚姻法案,仍然有待参议院通过和英国君主的恩准。

2005年6月30日,西班牙下议院第二次通过同性婚姻法案,推翻参议院一周之前否决此法案的决议。通过后需要一些时日在政府档案中记录公布。7月2日颁布,7月3日起正式成为第三个全国性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

2005年7月19日,加拿大参议院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的提案。几小时后,加拿大最高法院负责人在提案上签字,使其成为该国一项正式法律,也使加拿大成为继荷兰,比利时与西班牙后世界上第四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1]

2005年12月5日,英国正式允许同性伴侣登记。在公民伴侣关系法案下,希望建立伙伴关系的伴侣必须在当地政府登记,以享受和异性夫妇同等的待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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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同性婚姻来自LookSmart

GLB婚姻和国内伴侣关系来自Open Directory Project

同性婚姻和国内伴侣关系来自雅虎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Goodridge et al v The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 by the Human Rights Campaign

Stonewall campaign in the UK for links to government papers in PDF format

不要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是否比《圣经》更早出现? (英语)

页面分类: 同性婚姻 | 婚姻

参考资料:

http://wikipediacnblogorg/wiki/%E5%90%8C%E6%80%A7%E5%A9%9A%E5%A7%BB

对于同性结婚,站在道德的角度,我是这样理解的:

我国的法律没有禁止同性恋行为的规定,只是还没有开放同性恋人结婚登记。所以说同性结婚并不违法,只是现阶段没有开放政策。

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人,喜欢另一个人,这在人性的角度来看,都是值得尊重的,它不分国籍、地域、种族、甚至是血缘伦理关系、还有性别,真心相爱的同性恋人,他们之间的感情也是纯洁的,不带有任何功利色彩的。当感情发展到一定程度,他们也会像男女恋人一样,有生活在一起的心理愿望和生理需求,这是人性的本能需求。

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开放同性婚姻,但在道德和人性的层面上来说,他们的行为没有伤害到别人的利益,没有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任何的损害,理应得到理解和祝福。这是对人权的尊重,也是当今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个体婚姻逐渐走向多元化的一种趋势。

当然,现在社会上也有一小部分年轻人,他们参与到同性恋的行列,不是出于真正感情的需求,而只是为了迎合当今同性相恋的潮流,追求新鲜的感官刺激,来标榜自己的时尚和新潮。笔者以前的年轻同事曾说过:她在上职业技术学院时,同宿舍的女同学,为了追求所谓的时尚,和不同宿舍的女生发生同性恋行为。如果是这样的同性恋爱,是应当受到坚决抵制和谴责的。因为任何一种情感,如果是建立在玩弄和消遣的基础上的,都是不道德的行为。

我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类观念的不断提升,同性婚姻会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和祝福的。开放同性婚姻的政策也会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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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11581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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