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结婚证但是有孩子,现在想离婚该怎么办?

我没有结婚证但是有孩子,现在想离婚该怎么办?,第1张

没有结婚证的意思是没有去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在法律上不属于夫妻?还是说在法律上其实两个人属于夫妻,只是没有结婚证?

一、如果没有到民政局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律上就不属于夫妻,即使有孩子之后两个人也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那么就没有离婚这一说法。两个人自己沟通一下孩子属于谁抚养,财产自己分一下,本来就没有结婚嘛,法律上不承认的夫妻关系,就不需要去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

二、结婚证丢了,两个人有到民政局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只是结婚证丢了,那么其中一个人的结婚证还在,那么就拿着对方的那个结婚证去办理离婚,如果两个人的结婚证都丢了,就需要先去民政局开证明材料,或者去补办结婚证也可以,然后再去办理离婚手续。

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法律上属于夫妻关系,但是没有办证。现在这种情况是不会出现了,一般是我们父母那一辈了,早年间农村有些人没有经过婚姻登记的,直接办理了酒席就代表了结婚,村里面其实已经登记过了,你们两个属于夫妻关系。这种情况如果不确认你们两个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关系,可以去有关部门进行查询。如果两个人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那么可以开证明材料,然后再办理离婚手续。

具体情况其实可以去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如果想离婚特别是有孩子了,那么孩子的抚养权属于谁,这是比较头疼的问题,特别是两人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可能就要进行协商沟通,还有财产上的分配。如果两个人都愿意离婚,那么直接去民政局进行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只是你想离婚,但是对方不想离婚,那么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离婚,

那你们就从来都不是合法夫妻,也就是不是夫妻。财产分割在法律上也不受到保护,你最好去咨询一下律师,如果你的财产很多,就最好去咨询律师,也许你们虽然没有结婚但同居多年在法律可能会判定你们为夫妻

法律分析:有孩子没有结婚证的不需要离婚。离婚的前提是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现在双方并未结婚,双方之间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夫妻关系,因此,只需要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也就是双方分开居住。孩子的处理与结婚的一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婚姻法》的解释,九四年以前发生的,双方未领《结婚证》,在一起生活并有小孩的,属于事实婚姻,要离婚只能到人民法院去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

九四年以后发生的,双方未领《结婚证》在一起生活,并有小孩的,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事情。

现实中,未领《结婚证》在一起生活,并有小孩的家庭在全国有很多。像这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事实婚姻, 受法律保护。可是仔细看看新修订的《婚姻法》并不完全是那样。

这里面有一个时间节点,那就是九四年以前和九四年以后的区别。九四年以前出现的未领《结婚证》在一起生活,属于事实婚姻 ,九四年以后出现的双方未领《结婚证》在一起生活的,则是非法同居 。

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是不同的概念,存在很大的区别。事实婚姻受非律保护,非常同居则不受法律保护,受损失最大的还是女性。

这就提醒广大的女性朋友,在对待自己的婚姻时,要认真看待,要有法律意识,不被男人的甜言蜜语迷惑。男人要结婚,女方要坚持到民政局去领《结婚证》,让自己的婚姻受法律保护,生活在一起安心些。

  有孩子的,没有领结婚证的,无论男方女方是可以得到补偿的。

  根据现行的《婚姻法》有关的规定。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适应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即法释200130号

  第28条: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29条: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合以上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只要当事人补办了结婚证,是可以得到应有的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没有领取 结婚证 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而是 同居关系 ,只能 解除同居关系 ,不能 离婚 ,自行协商解决 子女抚养 问题。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 婚姻登记 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根据该条规定,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 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 诉讼 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因为同居关系本身就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民法典规定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想解除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可以协商,自行解除即可,无须经任何部门办理手续。若因同居关系产生的 财产分割 及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纠纷,可起诉至法院,法院应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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