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义务有哪些婚姻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义务有哪些婚姻,第1张

〈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

1、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2、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3、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4、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5、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6、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7、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8、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9、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0、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1、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2、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13、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4、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15、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6、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7、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8、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法律分析:有,但该义务是双向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婚姻中丈夫对妻子的责任义务

 婚姻中丈夫对妻子的责任义务。真正成功的男人不仅会创造自己的事业,生活方面也是很棒的,人不仅是为了生活生存,是有家庭和社会责任感的。以下看看婚姻中丈夫对妻子的责任义务。

婚姻中丈夫对妻子的责任义务1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之间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

 (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

 (5)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6)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7)在对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监护的权利。

 2、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3)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4)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婚姻中丈夫对妻子的责任义务2

  一、女人婚姻的责任和义务

  1、忠诚

 其实在婚姻生活中不光是男人要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作为女人也同样如此。在婚姻生活中最最重要的一定是忠诚。有些女人跟老公吵架了,就会选择去酒吧等地方寻找新鲜感。一旦有了这种举动,心里上就会产生背叛感。面对老公也会感觉到不自然,对婚姻生活伤害是特别大的。所以保持忠诚一定是第一位的。

 爱情中最重要的是什么?感情关键因素是责任感?

  2、独立

 很多女人一旦结婚了,就有一种自己已经很稳定了,只需要依赖家庭依赖老公就可以的想法。但是要记住的一点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不能够失去自我。保持独立无论是在单身生活还是在婚姻生活中都是特别重要的。保持独立性赢得周围人特别是老公的尊重,会使婚姻生活更加幸福。

  二、女人在婚姻中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1、多替老公想着公婆

 提醒老公要庆祝公婆的生日和父亲节、母亲节,提前几天商量好怎么给公婆过生日。如果公婆不在家,提醒老公给他们打电话问候一下。在一个城市的'话,每周争取能去公婆家看看,或是和老人吃吃饭什么的。结婚了,就要用心对待对方的父母,用心经营两家人的关系,是幸福生活的保障。

 婚姻中男人的责任是什么,成为一个有担当的好丈夫!

  2、一直陪伴

 每个人的一生都有低估骑=期。作为丈夫也不例外。在老公遭遇困难的时候鼓励他,陪伴在他的身边,如果当一个男人真的到了自己人生的低俗期了,在这个时候,最需要的人,我想就是他的妻子了,他希望自己的妻子能够陪伴在他的身边。

 可是有一些女人,当看到丈夫落魄的时候,不仅不去鼓励,反而还会打击,甚至离开他,如果说女人不能在丈夫低谷的时候陪着他,那么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妻子。

  非常的孝敬自己的公公婆婆

 俗话说得好,百善孝为先,现在有很多人把老婆娶回家以后,不仅没有跟自己一起去孝敬自己的父母,反而还会经常去找自己父母的麻烦。

 经常在家像小公主一样让所有人都伺候她,这样的妻子娶回家以后,只会给自己的父母,给自己增加负担,两个人的婚姻生活也不会过得太幸福。相反,那些特别贤惠的妻子,她们对于自己的公公婆婆,都是非常尊敬的,会像对自己的父母一样去孝敬他们。

婚姻中丈夫对妻子的责任义务3

  婚姻中女人的责任与义务

 新时代的女性受到高等的教育和对新生事物的崇尚,有着自己对生活的理解和追求,不会遵循中国传统的贤妻良母模式。但是生活在一起的两个人,必须要承担起来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双方各自进入到另一个家庭,也必须处理好相互之间的亲情关系。

 首要的是婆媳之间关系的相处。婆媳之间的关系始终都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也是如何处理好家庭关系的一个重要环节。看似简单的婆媳关系,其实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学问。

 在生活方面,按照中国的传统意识多数上是以男人的事业为重,这就避免不了老公会有一些社交活动和应酬。作为妻子不仅要对老公支持,理解,而且对家的事务就要相应的多承担一些,做好贤内助让老公没有后顾之忧,安居才能乐业嘛。

 勤劳,干净,细心,持家有方,是女人的天性。合理的规划自己的家庭生活,做好家庭理财,也是一个好妻子应该上心做的事情。这样不仅可以让自己的生活丰富多彩,又可以在这些过程中体会到自己收获的成功和快乐。

 待人接物彬彬有礼,妥帖,人情世故细致入微,妥当。老公在外打拼奔波,在一些待人接物的事情上,例如与同事和同学及亲属的关系处理上要多费心。

 掌握好与之相处的度,逢年过节,生日等纪念日是否准备礼物或举办小型聚餐等。这样,既能让老公少在这些事情上劳心费神,又能增进自己与这些亲属或朋友的感情,一举多得的美事,何乐而不为呢?

 夫妻二人有什么事共同商量着来,若非要分清权利义务岂不是很累?可能因为自己想的不够多吧,又或者我这个人没有太大的理想,就是单纯地想结婚生子,平平安安的过日子,工作认真做,有机会升就要去努力,升不了也不后悔。

 若必须要谈权利和义务,那么这都是双方的,是婚姻中双方的相互需求、付出和配合。而幸福,没有捷径,只有经营。真爱没有输赢,只有亲密。

 如果一定要从理论上来界定的话,责任和义务是双方的,没有只针对妻子的。这一点婚姻法上有法律条文来明确责任和义务,比如财产,子女的抚养等。

 夫妻之间具体的责任与义务取决于各自在家庭中的定位而定,想做一个合格的妻子,其他人说的都不算,要看丈夫对妻子的认识。丈夫对妻子有什么期待,你能满足就是好的妻子。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忠诚和同居义务。通常意义法律上同居的概念应包括夫妻间在共同生活中相互在经济上给予扶养,精神上给予抚慰,工作、学习上给予帮助以及生活上保持良好的性关系等等。简而言之,明文规定没有,但隐性规定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义务有:

(一)、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

2、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3、夫妻扶养做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觉履行。

4、夫妻扶养义务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关系。

(二)、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即贞操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法律分析:在法律上面,如果妻子一直不履行妻子的义务,那么法律也是不允许的,法律会强制让妻子履行,如果妻子还是拒绝的话,丈夫有权利提出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如果是属于法律法规保护那一类事实婚姻的话,就受到婚姻法的约束,同领结婚证是一样的待遇;但是如果不属于法律法规保护的那一类所谓的事实婚姻,就只不过是同居罢了,没有任何法律层面上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

1、夫妻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行约定。

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财产的归属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

一、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二、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三、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1)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

(3)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四、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祖孙之间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二、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3)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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