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北京人结婚几年之后可以有户口

和北京人结婚几年之后可以有户口,第1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北京人结婚满十年后可以有户口

法律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公人管字[2006]716号)》第一条

关于夫妻投靠的受理条件如下:

1、申请人必须达到四十五周岁,并且要达到结婚已经有十年的要求。

2、申请人已经有四十六周岁,还达不到五十五周岁,结婚要达到五年;申请人已经达到五十五周岁,结婚要有两年时间。

3、有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子女跟着迁移户口的,并且遵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如果是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高于二十五周岁,还要满足没有结婚,没有参加工作的要求。

4、持有本地户口的一方必须不是农业户口。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结婚之后都可以迁户口,因为双方当事人如果登记结婚的话,只要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件,那么在法律上就具有了夫妻关系,所以是可以随时完成户口的迁移手续的,但是必须要写在双方当事人有效的户口原件,还有就是身份证件,这样才能够办理。

一、结婚多少年可以迁户口

      结婚之后都可以迁户口,夫妻登记结婚可以迁户口的时间是:登记结婚领完结婚证之后随时可以迁户口。结婚以后办理户口迁移,需带上双方有效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等资料到男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准迁证以后,再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即可。

      按照规定,要领结婚证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没户口本能领结婚证的问题,拿自己的身份证去开个证明应该是可以的,也可以去当地咨询一下婚姻登记机关。

二、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户籍办需要的文件:

      1、个人申请(女方迁户口的个人申请书,详见申请书)

      2、户籍证明(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收费5元,最好准备2份,出生证会用到)

      3、村委接收证、(备注: 需要两份,一份是男方村委或街道办开具的接收证明,一份是男方村委 开 具的户口变动证明);男方村委开

      具的户口变动证明是在办理出准迁证后办理,要分两步的。当前只需要前一份。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育龄妇女纳入管理证明(到男方所在区域街道办、镇街计生办开具证明已纳入管理)

      现在如果通过结婚方式投靠自己的妻子或者是丈夫完成落户手续办理的话完全是可以的,但是也是需要按照当地的落户政策来完成具体的程序。比如说是需要通过提交申请,还有就是通过提交相关材料来完成。

和北京人结婚,夫妻结婚需满10年可以有户口。夫妻投靠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外地一方为无业人员或农业户口人员;

2、夫妻结婚需满10年;

3、外地一方需年满45周岁(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4、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如果北京一方是农业户口,受理条件

1、妻子投靠丈夫:城八区妻投夫在京入农户结婚需满5年,远郊区县结婚需满3年;

2、丈夫投靠妻子:城八区结婚需满8年,远郊区县结婚需满5年;

3、申请人为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

4、被投靠人是本市农业户口;

5、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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