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婚退婚彩礼钱法律退还具体如下: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虽然当事人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没有共同生活;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礼金是当事人婚前给的,导致给当事人生活困难的,彩礼可以退还。
出现以下情形的,男方可主张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不返还彩礼的五种情形如下: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综上所述,如果对方拒绝返还的,可向法院起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新娘不退彩礼怎么办?
关于如何处理彩礼纠纷和返还彩礼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认定属于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准。”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应遵循的原则。彩礼返还与否,由当事人是否结婚决定。彩礼给付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结婚,原则上不返还彩礼(某些特殊情况除外);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原则上不返还彩礼。
2如果彩礼是婚前给付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返还的请求。如果给付彩礼后,给付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返还给付款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还是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度。当事人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允许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3当地肯定有婚前支付彩礼的习俗。总的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存在于我国广大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人们的结婚仪式通常是按照民俗习惯形成的。如果当地没有这个习俗,就不存在支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属于男女交往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看其具体情况和性质,法院依法处理。
4彩礼给付时要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说,彩礼的支付往往是当地市场和社会压力所迫。完全自愿支付彩礼,不附加任何条件,是一般的赠与行为。如无特别规定,返还彩礼的请求通常不予支持。
5支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同居。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结婚登记后,如果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过,就没有夫妻互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彩礼的给付和接受应当广义解释。实践中,支付彩礼不仅仅是男女之间的事情,往往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交往。彩礼的支付者和接受者应从广义上理解,不仅指准备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还包括他们的亲属。在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付给娘家的,但很少用于男女的婚姻。彩礼很多时候是全家用共同财产出,甚至是全家一起借钱。考虑到这些具体情况,如果对付款人的主体和收款人的主体都进行限制性解释,将不利于此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付款让付款人日子不好过。这是彩礼返还的特例。人生有绝对的困难,也有相对的困难。绝对的困难是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彩礼的支付,前后生活差异相当悬殊,与原来的生活条件相比,困难重重。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前一种意义上的规定,即绝对困难。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彩礼返还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两年。根据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开始有以下几种情况: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当及时履行权利,向对方主张权利。如果对方拒绝返还,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双方登记结婚的,给付方应当从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总结:法院注重证据。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彩礼的存在,证人证言等一切有效证据都要有,避免证据力低下。如果不能承担举证责任,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法律讲的都是证据,谁也不能自说自话就要求法院支持!如果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很正常。
可以要回来。
《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3类:给付彩礼后悔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即使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过就离婚的;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也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返还彩礼。
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登记的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较短,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按照公平原则,索要彩礼的一方理应返还。
若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婚约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应该充分考虑女方遭受的损失。
最后就是在恋爱中,以礼物的方式赠与对方的物品和财产是不予返还的。虽然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定彩礼内涵在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但按照通常的观点彩礼是缔结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婚姻。在恋爱中相互尊重的礼物,只是维系感情的一种方式,很难说是为了铁家婚姻的目的。所以赠送的礼物不属于彩礼的性质不能够按照彩礼要求返还。
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风俗,可能有些地区的风俗,或者有些家庭就是这样的,愿意把彩礼退回,但是如果你们那里不是这种情形,对方可能会有压力。
如果彩礼数额很大的话,会让对方的压力倍增,会觉得你们两个人可能没有那么合适,也许对方就会想方设法的让你们退亲,因为他觉得可能会养不起女方。
结婚几年离婚彩礼不用退结婚多久后与彩礼是否能退没有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如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结婚;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属于彩礼的如下:
1、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其他物品,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礼;
2、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者订立婚约之后,给付财物的行为要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关于给付金钱的数额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间人从中按习惯商定,有时还要通过中间人交付。这种情况下,给付财物既不是给付人主动赠与,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都清楚该财物就是为订立婚约而给付的彩礼。如果当地并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财物给付行为也就不是彩礼。如果彩礼的数额明显超出当地风俗习惯,而且明显超出给付方的支付能力,就应当认定为借婚姻索要财物行为,其实质就不再属于彩礼性质;
3、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就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规范,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具体在认定时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
综上所述,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符合相关的情形的,法院是会支持返还彩礼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退婚了女方不还彩礼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民法典》对彩礼新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指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因此,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二、彩礼返还有哪些条件
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对于应该返还彩礼的情形有: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三、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现实生活当中,支付彩礼带有很强烈的目的性,也就是以双方能够登记结婚为前提而支付的彩礼。这实际上也就有意味着如果日后根本就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话,是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这也是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所明确规定的,可以退还彩礼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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