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的警察制服是可以穿的,但是特殊警种,或者一些有明确标识的警服是不允许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警察结婚可以警服。普通的警察制服通常是可以穿的,但是不能露出警号等一些个人信息的标识,特殊警种的制服应该是不能穿的,同时警帽也是不允许佩戴的。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陈俊峰与王欣梅相识于2011年,二人已经于2013年8月5日注册登记,可陈峻峰觉得,还差一件说好的浪漫事没有做,就是向女友求婚。2013年9月17中午12时许,陈峻峰在家专门将他们认识那天,他穿的那件衣服挑出来,准备向女友求婚。13时许,陈俊峰单膝跪地,手捧鲜花,看着面前穿着警服戴着墨镜的女友,声音颤抖的说出了“嫁给我好吗?”
手套上的钻戒
没有摘下执勤时戴着的白手套,王欣梅直接将手伸向男友,钻戒被直接套到了手套上。在那一刻,王欣梅的眼圈有点红了。之后她表示,之前男友并未正式向自己求婚过,一次两人在公园里散步,“他说‘我们结婚吧’,我就答应了。”虽然两人于2013年8月5日登记结婚,而王欣梅无意间对陈俊峰提到,“你都没正式向我求过婚。可是说过之后,就没再提过,没想到他记在心上了。”
一见钟情
2011年的6月12日,是两人第一次见面的日子,王欣梅和陈峻峰第一次相识,就是在王欣梅执勤的交通岗上。王欣梅表示陈俊峰不是个好司机,违章后态度还不好。当时陈峻峰驾车在路边的黄线上停车,王欣梅在执勤,就去纠正违章。敬个礼,说明情况,可是对方却并不买账,态度特别恶劣,但最后陈俊峰还是把车挪走了。
可是谁也没有想到,虽然嘴上态度不好,女交警王欣梅已经走进了陈峻峰的心里,陈俊峰恰好有个朋友也在女子特勤大队,便要求其为自己打听出了王欣梅的信息,还通过这个朋友约她见面。先认识,再追求
车祸重伤认定女警
陈峻峰回忆,自己车祸后肝脏、肺部重伤,手术后躺病床上两个月,一动也不能动,更加不能吃饭、喝水。每天白天上岗执勤,下班守护在男友的病床前,王欣梅两个月里没有一天间歇,陈峻峰口渴了,王欣梅就用棉签沾水为他擦拭嘴唇。从那时候陈俊峰就认定,这个女孩他必须娶回家。
10月3日,国庆节假期,是陈峻峰和王欣梅婚礼的日子。陈俊峰表示王欣梅穿上婚纱肯定特别美。
首先理论上讲,衣着代表身份,尤其是国家公装,更带有国家赋予的特定身份,警察行警察的礼仪,军人行军人的礼仪,当然现在社会远没有古代对礼仪的那种严苛。所以世俗中一些无关紧要礼仪也是可以实行的,比如你即便以职务身份公开的,去参加某些重要的葬礼或婚礼,行鞠躬礼也没什么不可以。
但法律有如下限制,一,无组织决定,不得以公职身份,出息私人场合,一旦出息出席这样的场合,就要摘掉警衔,所以穿警服鞠躬可以,但大多数情况下原则上会回避此类行为,
二,有些重大的礼节,礼仪,穿公装是不可以的,比如跪拜扣头,五体投地,三步一拜等带有一定侮辱性的礼仪,是绝不运行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