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凶手》这部剧的剧情看点十足,给观众留下了许多的遐想。虽然剧情很精彩,但是女主的台词功底引起了网友的吐槽,大家觉得她有一种背课文的感觉。这部剧讲述的是在海舟市发生了一起连环凶杀案,在真相尘封了10多年之后,与这桩案件联系的人,慢慢的浮出水面。在这些不可告人的秘密中,他们一直都在等待真相。赵丽颖在其中饰演的是一个女心理师,肖央和董子健一个是警察一个是实习警员。看预告片的时候大家就觉得这里面的剧情非常的精彩,但是看完剧情之后,可以看到很多人对于赵丽颖的演技进行了评价。
虽然她的眼睛很大,但是给人一种空洞无神的感觉。而且这部剧非常的严肃,但是严肃和面瘫是两种感觉。有网友觉得她的演技就像是没有演一样,脸特别的木然,就连台词以及断句都没有什么长进,就像是一个没有任何感情的机器一样。其实赵丽颖的台词一直是她的一个弱点,很多剧里的台词都没有什么感情。
演员的表演
她是一个草根演员,没有上过什么正规的表演学校,而且也没有上过专业课。所以结合她的经历,大家能够感受到,她其实已经做得很好了,只是没有达到大家想要的效果而已。但是粉丝能够容忍,路人却无法容忍。因为在路人的眼中她就是一个演员,作为一个演员就应该把自己的实力提上来,而她说话的时候含含糊糊的感觉。
槽点满满的台词
所以网友觉得这部剧最大的场景就是她的台词功底不过关,更重要的是大家觉得她能够抓住这个机会,展现出自己更加精彩的一面。但是没有想到现实和理想是不一样的,虽然剧情很好看,但是如果有槽点出现的话,也是大家无法接受的。
这个世界上无时无刻的不在发生着一些故事,他们在带给人们茶余饭后谈资的背后,是一个个充满着悲情或喜剧的故事。
而湖南,便发生了这么一件事情,这个凶手在连杀六人之后便开始了自己的逃难生涯,直到去年的12月份,警方才将其抓捕归案。
案情回顾
此时是2009年8月2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星城镇月亮岛社区新月小区,住在这个小区内的一位女士在凌晨五点多钟听到了对面按摩店传来了一系列嘈杂的噪音,在这个寂静的夜晚实在是非常的扰人清梦。
婴儿的哭泣声、女子的求救声、家具的摔地声,这些噪音让龙女士不厌其烦,嘴里小声嘟囔着:“这一大早看电视把身影开这么大别人不用上班的吗。”
清晨,龙女士惊讶的发现对面那家按摩店门口居然停满了警车,后来才的知,长沙市的警方接到报警电话,说这个按摩店发生了凶杀案,警方迅速出警到达目的地。
经过了一系列的勘察,警方第一时间确定了这六位受害人的身份,他们分别是报案人戴立萍的堂弟、三个同胞姐妹以及侄子侄女,而这六名受害人中,最小的只有几个月大。
嫌疑人消失十一年之久
经过刑事手段的侦查,警方很快的便锁定了嫌疑人,而他的身份是报案人戴立萍之男友张承禹,锁定了嫌疑人之后警方立即发出了通缉令,准备将凶手缉拿归案。
可没想到凶手仿佛就像是消失在了这个世界上似的,整整十一年,警方都一无所获,直到2020年的12月份才终于在江西省南昌市将其抓捕归案。
问题来了,既然戴立萍和这个凶手是男女朋友的关系,那为何张承禹要杀害女友的6名亲戚呢?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张承禹的过往
张承禹的原生家庭并不好,他是湖南省张家界中一个村庄的村民,家里有两个哥哥和三个姐妹,张承禹在1970年出生之后还不到两岁,她的母亲就去世了。
自小没有母亲的关怀,这让张承禹的性格悄悄的发生了一些变化,当地村民对他的评价则是:人品没什么问题,就是不爱讲话,性格孤僻,喜欢较真。
都说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张承禹读完小学三年级之后便开始外出工作,小小年纪的他卖过衣服,倒腾过小商品,可是却一直都没赚到什么钱。
到2004年时,他不幸的干起了小偷小摸的勾当,到了长沙混迹了几年之后,在2007年认识了女友戴立萍,二人很快的便成为了男女朋友关系。
女友拒绝求婚,小伙因财生恨
2009年,戴立萍和男友张承禹一起开了一个按摩店,并且还跟男友一起回家乡见了父母,家里的父母看到儿子的女朋友之后异常的开心,给戴立萍包了一个大红包。
张承禹觉得时机已经成熟了,找了个时间对戴立萍开始了求婚,可没想到的是,戴立萍却一口拒绝了男友的求婚。
恼羞成怒之下的张承禹向戴立萍讨要自己父母给她包的红包,以及在开店之初向自己借的几万块钱。
戴立萍却告诉他这是你父母给我的红包,这种东西怎么可能拿回去?至于我向你借的钱,当初我们又没有写欠条,再说了,你借给自己的女人钱,不正好满足了自己作为一个男人的自尊心吗?所以,这相当于扯平了,谁也不欠谁的。
而因为此事,两者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最终到了不可调和的状态。
惨案的发生
2009年8月2日,忍无可忍的张承禹手执尖刀,冲进了戴丽萍的卧室,里面住着戴立萍及她的一些亲戚,最终,造成了6死2伤的局面,戴立萍正好是两个幸存者之一,不知道是巧合,还是张承禹对其还有感情,不忍痛下杀手。
案后,张承禹便开始了自己的逃亡之路,或许是由于条件的艰苦,张承禹很快的便出现了喉咙发炎的症状,由于在特殊情况下不敢去医院治疗,时至今日的他,喉咙里已经有了后遗症,一开口便有剧烈的疼痛。
这让其一度将自己当成了哑巴,靠着捡垃圾维持自己的生计,当其在法院接受审判时,张承禹说自己没想杀人,只是戴丽萍说的“要钱没有,要命一条”这句话把自己给激怒了,才导致自己控制不住情绪,从而做出了这种事情。
笔者点评
唉,此事怎么评价呢?从个人角度而言,张承禹并不能算是一个坏人吧,他沉默寡言,孤僻、不合群,但这些都是性格原因,同时也是从小缺乏母爱形成的自卑有关,他最大的坏毛病也只是小偷小摸而言。
反观他的女友戴立萍,这就完全是一个渣女人设和老赖般的丑恶嘴脸了,你不打算和别人结婚那何必一直跟他在一起?又何必跟他回老家?并且对价值不菲的红包来者不拒,甚至连开店的钱都是跟他借的,现在还赖账,还说什么自己向他借钱可以满足他身亡男人的自尊心,我可去你的吧!
法律主观:
一、概念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刑法 第257条),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 结婚 和 离婚 自由的行为。二、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 故意杀人 、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 罪名 定罪处罚。(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伤害致死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论处;一贯以暴力进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几次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的,则应实行 数罪并罚 。其次,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根据本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 法院 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法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多数是发生在亲属之间,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被干涉者往往只希望干涉者不再干涉婚姻自由,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干涉者定罪判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干涉者的意愿,如果被干涉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是,根据本法第98条的规定,如果被干涉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 公诉 。被干涉者的近亲属也可以控告,青年、妇女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者,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三、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区分暴力与口头阻止或暴力相威胁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在干涉婚姻自由当中,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仅以口头阻挠或者以暴力威胁及书面威胁等,则属于一般的违反 婚姻法 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区分暴力严重与暴力轻微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根据我国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并非使用暴力即构成犯罪。只有使用暴力严重,阻碍他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才构成犯罪。如果暴力轻微,对被干涉者争取婚姻自由的威胁不大,或者暴力行为对被干涉者的人身危害程度轻微,则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区分本罪与少数民族地区抢婚的界限。在少数民族,有抢婚的习俗,这是一种结婚的方式。对于这种抢婚方式,不应当作犯罪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问女方求婚,遭到拒绝,于是纠集多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抢到自己家中,其情节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4、从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才构成犯罪。所以,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的案件表面上是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但实际上行为人并没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故意。(二)本罪与 故意杀人罪 的界限一般来讲,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和侵害的客体有明显区别,所以是容易区分的。但是,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就不易区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我们认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1、如果在实施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过程中,过失地引起了被害人死亡,或者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他人自杀死亡的,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所以,这种情况仍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不应定故意杀人罪。本条第二款对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专门规定较高的量刑幅度。但对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必须在深人调查基础上,具体分析。仔细查明暴力干涉与自杀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暴力不严重,由于被干涉着心胸狭隘,一时想不开,感情脆弱,悲观失望,而轻生自杀的,则不构成本罪,更不能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定罪判刑。2、如果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的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因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由于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并且其侵害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这种情况,对行为人就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三)本罪与 故意伤害罪 的界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应从主观方面来区分。如果行为人出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过失地造成被告人身体伤害的,仍应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把他人打成重伤或者重伤致死的,则又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则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定罪量刑,(四)本罪与 强奸罪 的界限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中,常常有行为人用暴力将被害人强行奸污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是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构成强奸罪,应从主观故意和侵害的客体来区分二者的界限。从主观故意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强奸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强行与被害妇女性交。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而强奸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为了达到强行与被害人结婚的目的,而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性交的应定强奸罪。这种行为尽管也侵犯了被害人的婚姻自由,但其侵犯的主要是被害人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并且行为人具有明显的强奸故意。所以,这种行为构成强奸罪,不应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四、处罚1、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但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将本犯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很严重,在许多情况下,由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或有关的第三者进行协商解决,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大多有亲属关系,被害人往往只要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被干涉,而不希望干涉者受到刑事追诉。但是,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则不在此限,对此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2、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引起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故意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暴力干涉与自杀身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都不能认为是引起被害人死亡。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L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相关法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 赡养义务 扶养 义务而拒绝 赡养 、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伤害致死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论处;一贯以暴力进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几次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其次,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根据本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法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多数是发生在亲属之间,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被干涉者往往只希望干涉者不再干涉婚姻自由,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干涉者定罪判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干涉者的意愿,如果被干涉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是,根据本法第98条的规定,如果被干涉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干涉者的近亲属也可以控告,青年、妇女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者,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每个人都拥有选择的权利,我觉得就算是我们拒绝他人对我们进行的求婚也是一种正常现象,因为我们不喜欢,所以没有必要说,要将两个人强行绑定到一起这位男士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而且存在一定的报复心理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而且要对受害人的家属进行相应的赔偿。
现在的一些人他的心里存在着一定问题都受到别人的,拒绝的时候,他会心里没有办法承受这种决定,然后用一些极端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面子。实际上这种所谓的面子伤害到了很多人,也让很多人因为要面子而遭到迫害。求婚这样的事情是要凭借着自愿的行为的。我们有权利拒绝也有权利,同意和对方在一起一切根据我们自身的情况来确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过多的听从他人的意见。更重要的一点就是求婚意味着我们可能要接受对方以后要和对方生活在一起而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保证自己的利益是不受到损失的才可以。
对于生活中,我们如果遇到性格如此极端的人一定要早早的和这样的人说拜拜,因为他不一定在以后的生活中会对我们造成什么样的伤害,然而我们想要避免这种伤害的话,就需要在对另一半进行挑选的时候就小心翼翼一些。两个人结婚的话还是要多接触一下,然后了解一下两个人的性格以及家庭状况是否合适总的来说,我们要结婚就需要认真的进修思考,因为如果结婚再离婚的话,对我们自身也是有影响的。
希望大家都能够远离人渣,能够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不受到伤害吧,希望每一个女孩子对于结婚求婚,这样的事情都要慎重一些,大家健健康康的才是这个社会最和谐的一幕!
发生在绍兴嵊州的一起刑事案件,造成3死2伤的悲剧,犯罪嫌疑人也在案件中受伤,目前已经被警方控制,案件还在调查中。
有人猜测,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有金钱或情感纠纷,才会酿成悲惨结局。如果猜测准确的话,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长久内心积怨,而有预谋的谋杀受害人。当然也不排除冲动作案的可能,在双方冲突中一时头脑发热。
至于具体犯罪嫌疑人的杀人动机,作案手法是什么,还需要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
但不可否认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必将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故意杀人罪最严重将处以死刑,无期徒刑。如果警方判定犯罪嫌疑人为故意杀人,那么犯罪嫌疑人必然要对三条无辜生命付出应有的代价。
冲动也好,蓄意也罢,都是错误的做法
与他人产生摩擦与纠纷,生活中随处可见,比如家庭内部矛盾,夫妻争吵,感情纠葛,再比如与陌生人发生口角,别人借钱不还等等,基本上这种事情每天都在发生。
大部分人的处理方式是协商或救助法律,但不可否认现实中少部分人选择了一条不归路,用暴力手段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而结果呢?触犯法律的后果就是承担罪行。就拿绍兴嵊州的这起案件来说,无论是何原因,杀人总归是不对的行为,冲动也好,蓄意也罢,法律都是零容忍的态度。
遇事切莫冲动,冷静思考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生活哪有一帆风顺,我们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长期积怨的问题,很容易在某一刻爆发!
但我想说的是,遇到暂时解决不了的事情,我们首先要保持冷静,切勿冲动行事,因为在冲动的情况下,人们很容易做出一些让自己后悔的事情,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
所以,做任何事情之前,我们都要想想这样做的结果是什么,会不会对自己或他人造成危险。
如果实在解决不了,也可以救助于法律与警方,用公平正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将对方置于死地,结果有理也变得没理,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到那个时候就真的得不偿失了。
嵊州的这名犯罪嫌疑人也是如此,他没有任何权利去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虽然也在冲突中受伤,但这依然不能减轻他的罪行,必将受到法律制裁,甚至为此失去自己的生命,这样真的值得吗?
写到最后
每个人的行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应该是共识,然而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却无视法律给自己的权利,去挑战法律底线,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所以,我觉得每个人都要提高法律意识,遇到问题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而不是做出一些违背法律的事情,结果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毁了他人也毁了自己。
卓然用地摊货向林泉妹妹求婚,林泉妹妹信以为真,认为戒指是真的,却被自己嫂子林梅告知是地摊货,林泉妹妹接受不了事实就自杀了,正好是迈克死之后,所以警方认为是林泉妹妹的疏忽造成了迈克的意外。而林泉为了给妹妹报仇,决定杀了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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