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这个时候能不能主张返还首饰礼品,没有规定一概不能返还,但也不是主张还就得还。事实上恋爱同居期间互赠给对方的金银首饰等礼品,首先不能按照同居财产进行分割,因为其是以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从法律角度来讲,这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这可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也就是彩礼性质的。二,就是普通赠予。
那么:
一,法律上有“赠与”的概念。我国民法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的权利,赠与也是处分权之一。合同法规定:赠与是种合同关系,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行为。但赠与人在财产实际交付后才生效,所赠财产归受赠人所有。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也可以撤销赠与。若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比如房产、车辆等,还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等交与受赠人,受赠人也已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了赠与房产或车辆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二,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有如下三种:1彩礼;2婚前赠与财产:如赠与房、车、首饰、衣服等财物;3互赠小礼物。因婚恋期间的赠与是赠与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将来的婚约得以履行的则赠与生效,否则,如果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的,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
另外,日常交往中,也存在很多基于礼节的馈赠,双方赠与对方的小额的礼物或者生活用品不能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还有,消费性的赠与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在缔结婚姻之前由男方向女方赠与一定的彩礼,是我国各地普遍存在的传统风俗,用来证明男女双方订立了“婚约”。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处于后两种情形的,还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所以,能不能要回,要看当时您赠予时,是本着什么样的原因进行行为的。
我觉得不过分,她应该主动归还,毕竟钻戒代表了特别的含义,和其他的礼物不同。你这个属于有条件的赠予,既以结婚为目的,现在分手了应该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收回赠予物品,如果价值很大,可以协商解决,不能协商建议咨询律师走法律程序。
孙强与李丽通过社交软件结识后,二人相谈甚是投缘,确立了恋爱关系。李丽想要一枚金戒指,孙强的母亲买了一枚价值2178元,825克的金戒指,给了李丽的母亲。
后来,李丽提出要彩礼5万元,孙强母亲便将相应钱款直接汇入李丽父亲银行卡内。李丽回门,给了孙强5千元。彩礼戒指都给了,但是二人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直同居生活。8年之后,因为发生多种变故,李丽提出分手,孙强接受。
李丽提出分手后,孙强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李丽返还彩礼及金戒指,双方对于彩礼钱剩余39000元都无异议。虽然我们国家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彩礼作为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在民间始终都存在。
男方要求归还彩礼虽然合法,但是并不适用于本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女方结婚彩礼,而日后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结婚之后又很快离婚的,此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孙强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判处返还彩礼钱的。但是李丽向法院提出,二人共同生活了八、九年,这些年里,自己为这个家花费了很多,已经把彩礼钱都用在共同生活上面了,并且提供了替孙强归还信用卡的证据,孙强对此也承认。
这里的“共同生活”是男女双方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共创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孙强和李丽认识后,双方也有过一段美好的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证,但同居生活持续了八年多的时间,这期间,二人为了家庭,均有付出。
孙强和李丽居住在双方父母家中,日常生活也有父母接济情形,李丽提出的39000用于共同生活花费,据此应予认定,不需要再返还给孙强。
法院判处归还戒指金戒指是特定情况下给的特定物,属于借缔结婚姻为名孙强赠与李丽的财物,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并没有生效,双方未办理结婚证,且已分手,因此,此枚金戒指应当由李丽返还给孙强。最终,法院判处李丽向孙强返还金戒指一枚,驳回孙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会,会直接碎掉。
婚戒是指结婚时新郎新娘互相赠送的戒指,要戴在无名指上,作为公开宣布结婚盟约的信物。戒指上多镶嵌宝石等饰物,而且是没有缝隙的指环,其寓意是双方的爱情纯洁无瑕,使他人无缝可钻。
订婚礼上以钻戒象征爱情的传统源于16世纪的欧洲。第一枚作为婚姻承诺的钻石订婚戒指大概要追溯到1503年的威尼斯,从此婚戒成为了结婚传统内容。
另一种说法是奥地利大公马克西米利安(Maximilian)赠给新娘勃艮第玛丽(Mary of Burgundy)的戒指据说也是世界上第一枚订婚戒指。西方传统做法是,选定戒指后要在圈内刻字,最早使用拉丁文“上帝所赐予的结合无人能分离”。
对我们来说,漫而忠贞的,是刻上对方的名字以及结婚的日期,让这枚婚戒无论是Cartier还是Tiffany’s &Co,都是独一无二属于你们自己的。根据传统,订婚戒指与结婚戒指佩戴于右手与左手的不同手指上。带有浪漫色彩的解释是无名指的静脉血管vena amoris直达心脏,也就是传统的爱之来源地。
你好!首先你们同居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如果双方已确定关系双方家长也同意;可以先订亲付彩礼双方互通有无之后订好婚期,这时同居也无可厚非。关于男方求婚还买了钻戒分手的话应该归还,如果不还就证明你们还会在一起;既然已分开就不要留什么念想或者得到点点东西,男方会认为还有可能复合会纠缠不休出现感情纠葛那就不好了,不如变成美好的回忆会有利于双方以后的生活。
是的,如果戒指还在当然是返还戒指,如果戒指已经丢失的,返还等额现金就可以了
谈恋爱时的财产,应当按照具体情况分。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时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各自所有,不能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双方分开时,无需分割财产,但是双方因某些原因拥有共有财产的,可以由双方协议分割,让双方按照共同意愿来分割财产,协商不成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按照共有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让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分割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