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婚礼超详细介绍

汉唐婚礼超详细介绍,第1张

回答:

1婚礼综述

汉式婚礼是以古典主义为主要特征的当代新兴、时尚的婚礼形态。汉衣坊坊主认为汉式婚礼不同于西式婚礼,也不同于一般以清、民国风格为主的所谓中式婚礼。汉式婚礼以周礼为蓝本,以典雅、尊贵、庄敬为气韵,追本溯源,是真正体现华夏经典文化传统的民族婚礼。在华夏民族的传统中,汉式婚礼被视为礼乐文明的根本所在,被视为人伦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起点,被视为人与自然阴阳相和谐而化生万物的本源。只有这样的婚礼,才足以同新人之间坚贞、深沉的情感相般配,才能同我们自身的民族身份和文化传统相般配。汉衣坊以此为理解承办了很多汉式婚礼。

2文化精神

礼是人与人之间相处的规范。婚礼则规范着夫妇相处之道,并反映了华夏民族对夫妇、天地、阴阳、乾坤等关系的本质理解。夫妇之道正是汉式婚礼的核心义理。因此汉式婚礼绝不只是聚会、宴饮、取乐,更不可轻慢与亵渎,它是伦理哲学的一场庄重宣告。( 婚礼,在古代写作“昏礼”,因其是在黄昏时举行,故称“昏礼”。)

3主要流程

(此流程主要是汉衣坊举办汉室婚礼流程的总结也编辑到了)

整体结构

婚前礼→正婚礼→婚后礼

流程分解

婚前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

正婚礼:亲迎→共牢合卺→解缨结发

婚后礼(成妇礼):妇见舅姑→舅姑醴妇→妇馈舅姑→庙见成妇

仪节内容

★婚前礼

1.纳采 男方向女方求婚,以雁为贽见礼物。《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

2.问名 纳采后,问得女方之名,以便占卜成婚与否、吉凶如何。《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

3.纳吉 问名之后,男方“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仪礼·士昏礼》)。男方问名后,占卜男女双方生辰八字,若得吉兆,派使者带雁到女家报喜,仪如纳釆。

4.纳征 男方遣使者向女家纳聘以订婚。《仪礼·士昏礼》:“征,成也,使使者纳币以成婚礼。”纳征以后,婚姻进入正式准备阶段。

5.请期 男方择定成婚吉日,正式约定女方,以雁为贽见礼物。《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郑玄注:“夫家必先卜之,得吉日,乃使使者往辞,即告之。”

★正婚礼

1 亲迎 新夫亲往迎娶新妇。

2 共牢合卺 “同牢”指新夫新妇共食一鼎所盛之肉。“合卺”指新夫新妇各执一合卺杯,相对饮酒。《礼记·昏义》:“妇至,婿揖妇以入,共牢而食,合卺而酳,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也。”

3 解缨结发 “解缨”指新夫亲手解下新妇头上许婚之缨。“结发”指各剪取新夫新妇一束头发,以红缨梳结在一起。

★婚后礼(成妇礼)

1 妇见舅姑 妻称公公为“舅”,称婆婆为“姑”。成婚后的第二天清晨,新妇早起、沐浴,端着盛有枣、栗和腶修的竹器到公婆寝门外等待。“枣”取早起之意,“栗”取颤栗之意,“腶修”取振作之意。

2 妇馈舅姑 新妇亲自侍奉公婆进食,待二老食毕,妇要象征性地吃公婆的余食以示恭孝。另有一说,“妇馈舅姑”指新妇过门后第三天,就要下厨烧饭做菜,以馈舅姑,以示自此后主持中馈,以尽孝道。唐代有“三日入厨下,洗手作羹汤;未谙姑食性,先谴小姑尝”的民俗记录。

3 舅姑醴妇  公婆为新妇安食漱口,并以“一献之礼”酬新妇,以示长辈的关怀。

4 庙见成妇 婚后三个月,夫家择一日,率新娘至宗庙祭告祖先,以示该妇从此正式成为夫家成员。

以上部分内容来自百度 和 汉式婚礼权威机构 汉衣坊 wwwhanyifangcom

言灵,君焰。

君焰,江南所著小说《龙族》中龙族和混血种所具有的一种言灵能力,该能力是没有咒语就可以启动使用的,在言灵序表中序号为89,属于火属性攻击的高危言灵,该小说的作者是江南,是一部热销幻想小说。

内容简介

《龙族Ⅰ火之晨曦》:路明非因为爱上诺诺(陈墨瞳)进入卡塞尔,从此进入龙族世界,酒德亚纪和叶胜在三峡青铜城遭遇龙类死亡;

但带回了康斯坦丁的骨植瓶,路明非和诺诺组队进入青铜城,上浮过程中遇到诺顿(老唐),诺诺被诺顿的牙刺中,为救诺诺,路明非和路鸣泽签订契约交换第一个1/4,砍死了诺顿,诺诺一开始以为击毙了诺顿还有救她的人是凯撒。

《龙族Ⅱ悼亡者之瞳》:路明非和楚子航一起执行任务,在芝加哥遇到可爱的“小龙女”夏弥,校长带路明非参加拍卖会,路明非用路鸣泽的“Show me the money”借了1亿买下七宗罪;

之后校长,路明非,楚子航,夏弥在游乐园乘坐中庭之蛇时遭遇意外,楚子航显示出暴血技能,猎人网爆料大地与山之王觉醒,于是楚子航,路明非,芬格尔组队前往,到达北京。与此同时,诺诺答应了凯撒的求婚。

一、娉财与婚姻

唐代的婚姻礼仪,从文献上看,仍然是《仪礼•士昏礼》的一套程序。这套礼仪据说是周代的遗制——那是儒家礼法文化的本源。但是,在那个“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时代,士昏礼并不适用于普通民间。

魏晋南北朝时期,无论是标榜汉族礼法文化正统的南朝,还是推行“以夏变夷”的北朝,儒家礼仪都在不同程度上被保存或者强化。熟悉儒家礼仪的士大夫在北魏孝文帝这样的鲜卑朝廷里获得重用。但是,即使到了隋唐时期,士大夫仍然对于古代婚礼不甚了了。

就《唐律疏议》来说,它关于民间婚姻成立的条件其实很简单:“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娉财,后夫婚如法。”对“约”的解释是:“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

这说明唐朝官方认定的婚姻条件要么是有正式的定婚书,(包括双方另有私约,即女方对于男方的身体和身份等情况已经有清楚的了解)要么是女方已接受男方的娉财,符合其中一条这桩婚事就算约定了。女方毁约要负刑事责任,男方毁约则不准追回娉财。

唐律明确说有许婚之书就可以判定婚姻成立。敦煌文献里保留的婚书样本。大约男方先要通过媒人向女方提亲。即使是双方已经属意,也要有媒人的中介。男方通过媒人所送《通婚书》,女方家则有《答婚书》。通婚书样本的正文虽然完全是客套之辞,别纸却清楚地写下关于求婚与允婚的内容。

实际上的婚姻缔结过程中,在正式下通婚书之前,媒人大约已经往返穿梭于两家数遍。到递送婚书之时,只有程序上的象征意义。就像即使双方父母已经商量好的婚事,还要请媒人出面行使一下月老的作用。王家、柳家显然都没有通婚书、定婚书,因而也没有行媒穿梭,所以彩礼成为决定性的因素。正如唐律所云:“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

婚姻缔结一般有两个大的阶段,即定婚和成亲。传统“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币(下彩礼)属于定婚的程序,择日、亲迎属于成亲的程序。可见,即使传统礼仪,定婚的程序有四套,是重点。

成亲的过程根据敦煌文书、《酉阳杂俎》等资料的记载,主要表现为喜庆和祝福的气氛。正是通过一些热闹的程式和仪节,使婚姻当事人的结合成为男女所在亲友及邻里皆知的事实。但是,与定婚相比,成亲的程序反而显得不重要。只要定婚下彩礼,即使没有亲迎,婚姻也已经被认定。

《大唐开元礼》中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币(或纳徵)、请期、亲迎等,基本照搬古礼的记载,其实是具文而已。实际的情节则已大异其趣,民间更未必皆遵行不替。现存传世文献和敦煌文书中的有关资料显示,民间实际上实行的大约是在古礼的基础上,辅之以民间习俗,即所谓俗礼或者变礼者。而官府在认定婚姻有效性方面完全不会根据“六礼”的程式,也不会看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而是看谁最先签定婚姻契约!

二、礼法与婚姻

《唐律疏议》规定得比较具体。比如,良贱不得为婚,同姓不得为婚,长幼不得为婚,居父母丧期间不得结婚。这既是“礼”,也被形诸于“法”。婚姻中类似的规定未必始于唐代,但《唐律疏议》作为现存的第一部中国完整的成文法典,使这些规定的礼法内涵更加明晰了。

但问题是,在唐朝人的婚姻实践中,并不完全遵行类似的礼法约束。

例如,长幼不婚的问题。唐朝贞观年间曾经发生了一起郑州人郑宣道娶堂姨为妻的问题,虽然有人说不合适,官府还是判为合法成亲。即使唐高宗立法禁止,但是唐玄宗宠爱的妃嫔中颇有与他不同辈者。此或以皇家特权乃至秉胡族血统者的积习来解释,姑且勿论,民间也有不同辈之间嫁娶结亲之事。

例如,《太平广记》卷一百五十九《琴台子》记载:少女嫁给父执辈份的老男人,而且还是中外表亲。且里面记载的崔、李、赵都是著名山东士族,大约不可一概归之胡俗。这里也不存在所谓收继婚的问题。

又如,居父母丧不婚的问题。

《旧唐书•张茂宗传》:记德宗皇帝在准驸马居母丧期间,居然亲自主持女儿的出嫁,而且,还透露出民间早就有“借吉”之事。可见,这里的法律弹性究竟有多大!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讲的民间所谓“借吉”成婚,乃是穷人家女儿在父母亡故,家无“强亲之亲”的时候操办的出嫁礼仪。

我们在文献上了解到的都是贵族士大夫之家或者是农村富裕人家的婚姻礼仪。那些穷苦之家,特别是父母亡故、有室女待嫁者,无人为之操办婚事。于是借此名仓促成亲。居丧期间的婚礼必然十分简单,甚至不摆宴会。由此可以感觉到民间由于受到经济能力的限制,婚礼必然十分简约。相反,由于婚礼的开支无法负担,势必有一些贫家女儿无法出嫁。

唐代婚姻礼仪中有一个比较特殊也相对比较常见的现象是所谓男到女家成婚问题。

敦煌文书所谓“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并非敦煌一地的地方风俗,而是唐代婚姻中的一般情形。但是,这并不是入赘,而只是就近到岳丈家结婚而已。敦煌《张敖书仪》对于婚事程序的记述,包括下婿等礼俗似乎是在女家举行婚礼的仪式,而另外一个吉凶书仪所记奠雁等仪节以及所谓幛车之类习俗则是适合在男家举行的婚礼。

所谓男到女家成婚,并不是招女婿进门,而只是把结婚仪式搬到了女方。丈母娘(所谓“君之外姑”)和小舅子(所谓“余之次子”),也护送新婚夫妇而归,从而使得新婚夫妇回家的仪式显得很隆重,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婚姻仪式中亲戚往还的礼节。

男到女家成婚本来是不合乎礼法的,但是唐代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各有不同。或者是因为对女方的尊重与照顾,如崔元综以58岁娶韦家19岁的少女的场合;还有一种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如山川阻隔,迎娶的路途比较远等,需要在女家成婚;或者由于男方羁旅在外,在女方家成婚比较方便,一般婚礼结束后,男女双方盘桓一些时日就会回男方家。另外一种情况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男方家道中衰,暂时依附在女方家,从而在女家结婚,婚后还比较长时间居住在女家,等到男的仕宦有成再把妻儿接走。

以上这些种种不合乎礼法的婚姻礼俗,与其说是中古的一种变化,到不如说中古以前原本的婚姻礼俗就不是像古代儒家礼书上所描写的那么刻板,或者说,士族的礼法文化还没有像后来那么普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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