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就是货主出运费,船东提供带船员的船舶,足够的舱位,把货送起运港从到目的港,船东赚取运费。其中运费计价方式可能是整批货物给个总价或者是按照货物单价乘以货量。货物到达目的地,卸货放货完毕,航次租船合同就基本结束。(其间船员工资,船舶燃油,保险什么的都是船东负责)
定期租船,船东提供带船员的船舶,把这艘船租给某位货主或者船公司。租金为XX美金/天,租船者按照天数交租金给船东。约定一定的租期,租期结束还船。(其间船员工资,保险为船东负责,燃油由租船者自己负责)
光船租船,就是船东把不带船员,不负责保险和其他费用的船“裸租”出去,约定一定的租船时间,按天收取租金。
不知道说得准不准确,打个比方。航次租船就像租用五星级宾馆,只管付房费,可以住一晚;定期租船就像租简单装修的房子,租客会承担一些费用,但是租费便宜点了;光租就像租毛坯。。。。
航次租船合同,又称程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既可以是单航次合同,也可以是连续航次合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是为了运输大宗货物,或者是因为班轮航线无法满足货物运输的需要。承租人也可可能是为了转租。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运费按所承运的货物数量计算,与航程所用的时间无关,出租人承担了时间风险。出租人因而希望尽早完成约定的航程,以便投入下一航次,赚取更多的运费。为此,出租人在运输过程将尽力速遣,而无须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出租人的速遣义务。但是,由于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货物的装卸作业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则无法控制货物的装卸所耗费的时间。为了促使承租人尽速完成装卸作业,航次租船合同无一例外订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承租人如果未在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须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滞期费,以补偿出租人的损失。在班轮运输中,由于货物的装卸一般由承运人负责,班轮运费已包括装卸费用,无须规定托运人装卸时间与支付滞期费的义务,因而,提单背面条款中一般没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不同于班轮运输合同,它具有以下特点:
1、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班轮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称为承运人和托运人。班轮运输中的班轮是定船期、定航线,向所有托运人开放的,称为公共承运人;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只承运与其签订了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所提供的货物,有关船期和航线的安排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故称为私人承运人或专门承运人。
2、航次租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海商法第43条),
实践中多以标准格式合同为基础,加以增删或修改而订立。合同订立过程中,船东和承租人(货主)及他们的代理人通常通过国际租船市场,由双方经纪人在市场上洽订。双方当事人谈判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都无制约租船合同的成文法,就是大陆法系海商法中制定有关租船合同的条款,也都属于非强制性条款或弹性条款,即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排除或修改后适用。而在班轮运输中,托运人要利用班轮服务就必须同意提单上的条款,双方当事人谈判地位不平等,因此主张合同自由的国家也都通过国内强行法制约提单条款。
3、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担费用。船舶出租人通过其雇用的船长、船员占有控制船舶,除货物装卸费有可能另有约定外,其他船舶营运费用,如燃料费、港口费以及船舶的维持费用,包括船员工资、伙食、船舶维修保养、保险、检验等费用,均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对船舶或舱位有使用权,即使货未装满、出租人也无权装运第三人的货物。
4、运费计算方面,班轮公司制订了承运人的运价表,按所运货物吨数或体积乘以费率来计算运费。租船合同的运费按协议确定,按市场供求情况由双方洽定。运费计算办法有按约定的吨位计算和包干运费两种,前者按约定吨位及每吨约定运价计算。后者只规定个总金额。一般在承租人租用整船时才以包干运费计算,称为整舱运费租船或包船。此时,不论承租人装运多少货物,都要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运费数额。
5、航次租合同规定用于货物装卸的期限和装卸时间计算办法,并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班轮运输一般由承运人负责安排泊位进行装卸,以适应定期班轮的要求,因此提单上大多没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速遣费条款,一般只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按船舶所能够收受或交付的速度尽快提供或接收货物。如果港口拥挤,可能要托运人支付港口拥挤附加费。
目前,世界上最常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有:《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租船合同代号"金康"(GENCON)。此格式由BIMCO制订,并经1922年、1976年、1994年三次修订。到目前为止,国际使用较多的仍是1976年格式。此格式在很多条款上,比较明显地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它可适用于各种航线和各种货物的航次租船,目前在世界上采用最广,我国进出口的航转租承租人多用这一格式。
《巴尔的摩C式》(Baltime Berth Charter Party Steamer,Form
C)。此格式广泛适用于北美地区整船谷物运输,由北美谷物出口协会制订并为BIMCO认可,租船合同代号"NORGRAIN"。
《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harter Party),租船合同代号"AUSTRAL"。
《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oyage Charter
Party),此格式由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于1977年制订,专门适用于油船航次租船,租船合同代号"ASBATANKVOY"。
《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oyage Charter
Party),由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制订,租船合同代号"INTERTANKVOY"。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另方面,由于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无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滞期费;而装卸时间也计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而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人应按时间支付租金。船东可利用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麻烦。当然,承租人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负责装卸费用外,还应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条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仅负责装卸费用;如果按Gross
Terms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担全部运输费用,承租人也不承担装卸费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一半。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担船舶的时间损失。海上救助无疑会耗费船舶的营运时间,承租人甚至丧失营运机会的风险,而出租人的船员实际进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分离救助报酬。
5、我国海商法第六章将期租与光船租赁合同统称"船舶租用合同",认为船舶租用合同不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则被视为运输合同。我国海商法如此处理,盖是由于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条款较为相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则与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相去甚远。对于这种规定,只需理解两点:(1)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当事人可自由拟定合同条款,不受干涉。(2)在船舶租用合同就有关事项没有规定或规定清时,应适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如第六章也无规定,由于我国海商法为民事特别法,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也无规定,则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海上航次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将自己拥有的船舶租赁给承租人,供其在一定时间内使用,以便运输货物或者人员的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受载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通常是指船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达约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期限。本文将进一步拓展这个概念,阐述其在海上运输中的重要性。
1受载期的含义
在国际海上航次租船合同中,受载期是指承租人为了保证货物及时装载,要求船舶在约定日期之前到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期限。在受载期内,出租人必须确保船舶符合运输要求,包括船舶的技术状况、设备齐全以及船舶的安全性等。同时,出租人还要确保船舶在受载期内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货物的装卸作业。
2受载期的重要性
受载期在国际海上运输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可以保证货物的及时装载。如果船舶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到达装货港口,就会影响到货物的装卸作业,从而导致船运压力增加,延误运输时间,增加运输成本。其次,受载期可以保证船舶的安全性。船舶在装卸货物的时候,需要根据货物的种类、数量、重量、体积等因素进行平衡,以确保船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如果船舶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到达装货港口,就会影响到货物的平衡,从而导致船舶的不稳定,增加船舶的风险。
3受载期的违约责任
如果出租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到达装货港口或者未能做好装货准备,就会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等。同时,在合同中也会规定出租人因违约所需要承担的惩罚性赔偿等。
受载期是国际海上航次租船合同中的重要概念,它可以保证货物的及时装载,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同时规定了出租人因违约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惩罚性赔偿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确保受载期的约定符合实际情况和需求,以避免因违约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和纠纷。
海商法中船舶承租人包括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光船租赁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定期租船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 。航次租船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者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 。上述三类虽均称为船舶租赁,但其性质是不同的。光船租赁属于财产租赁 ,其承租人符合上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条件,因而成为责任限制主体并无异议。而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其性质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特别是航次租船合同,我国海商法明确将其列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中,两者均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确定原则,因而其承租人能否成为责任限制主体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 。
笔者认为,虽然这种质疑是有道理的,但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看,对于船舶承租人作为责任限制主体并未作任何限制,而在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中则明确规定了光船承租人 ,显然这并非立法上的疏忽;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租赁虽然性质不同,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其承租人均称为船舶承租人,同一个法律在概念的使用上应当是统一的,除非有特别说明;从国外立法来看,对作为责任限制主体的船舶承运人也趋向于扩大解释。如美国《责任限制法》一直坚持可限制责任的承租人仅指光船承租人。但在《责任限制法1985年法案》中将责任限制人扩大到主管经营人、定期承租人、航次承租人、救助人和保险人,与1976年公约规定基本相同 。因此,我国海商法规定的作为责任限制主体的船舶承租人应包括光船承租人、定期承租人和航次承租人,这可视为法律的一种特别规定。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影响船舶经营人的定义。
程租船承租人的权利有以下几点:
1,承租人指挥船长的权利。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发出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的指示或不合法的指示,船长有权也有义务拒绝执行。如果船长应该拒绝而没有拒绝,由此造成出租人的损失,承租人不负责赔偿。
2,承租人转租的权利。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3,承租人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在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
练习题—租船业务
一、单项选择题
1、海运中以完成航次运输为目的,按航次所需的实际天数和约定的日租金率计收租金的运输经营方式是( )。
A . 期租 B .程租
C .光租 D .航次期租
2、从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支配、占有程度的强弱来看下列租船方式的排序正确的为( )。
A .包运租船、航次租船、航次期租、定期租船、光船租船
B .光船租船、包运租船、航次租船、航次期租、定期租船
C .航次租船、航次期租、定期租船、光船租船、包运租船
D .包运租船、航次租船、航次期租、光船租船、定期租船
3、下列( )项费用不属于定期租船人支付的项目。
A .港口使用费 B .装卸费
C .船员给养 D .燃料费
4、租船经纪人以中间人身份促成租船合同订立,他的佣金通常由( )支付。
A .承租人 B .货主
C .船东 D .大副
5、航运业的租船运输经营方式有很多种,最基本的租船运输经营方式是( )。
A .包运租船 B .航次租船
C .航次期租 D .定期租船
6、可调剂方法计算装卸时间是指( )。
A .速遣与滞期时间相加
B .速遣与滞期时间相减
C .装卸时间可以共用
D .装卸时间不能共用
7、船舶应该在预定期限内抵达装货港准备装货,这个期限称之为( )。
A .装卸时间 B .受载期
C .宜载期 D .速遣期
8、租船合同条款中,如果违反条款的规定,受害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则这些条款在租船合同条款的分类中属于
( )。
A .条件条款 B .保证条款
C .中间性条款 D .实质性条款
9、就租船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低,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 .首要条款具有最高的效力
B .更正条款和附加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印就条款
C .追加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补遗条款
D .手写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打印条款
10、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中,装卸港通常由( )指定或选择。
A .出租人 B .承租人
C .当事人 D .代理人
11、关于定程租船装卸费用划分问题,使用较多的是( )。
A .FO B .FIO 或FIOST
C .FOB Liner Terms D .FI
12、航次租船下,表明船方负责装货费用,但不负责卸货费用的术语是( )。
A . FILO B . FIOST
C . LIFO D . Liner Term
13、航次租船下,所谓“预备航次阶段”是指( )的阶段
A . 订立合同
B . 船舶开往装货地
C . 船舶开往卸货地
D . 船舶在装货港装货
14、租约规定”满载货物1万吨,船方有上下5%的幅度选择”。船长宣载9800吨,而租方实际提供9500吨货物。问租方应付给船方( )亏舱费。
A .300吨 B .500吨
C .无 D .100吨
15、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时间通常按( )原则计算。
A .节省全部时间 B .节省全部工作时间
C .一旦滞期,始终滞期 D .按同样日
16、航次租船合同中,节省时间通常按( )原则计算。
A .节省全部时间 B .节省全部工作时间
C .一旦滞期,始终滞期 D .按同样日
17、依据我国《海商法》,租船运输中的承租人对运费或货损的索赔时效均为( )
A .1年 B .2年 C .60天 D .90天
13、在租船运输合同中,通常规定一个装载货物的大概数字和可增减的百分比。在具体装货之前,由( )宣载。
A .船长 B .大副 C .承租人 D .出租人
18、在租船运输合同中,对装卸港的约定有几种方法,选择装卸港由( )宣港。
A .船长 B .大副 C .承租人 D .出租人
19、按租船合同规定,租方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晚装货日期称为( )
A .受载期 B .解约日 C .接货期 D .装货期
20、为保证船舶出租人收到应收的运费、空舱费和滞期费,租船合同中一般要拟定( )
A .索赔条款 B .仲裁条款
C .留置权条款 D .船东责任条款
二、多项选择题
1、租船运输包括( )
A .定期租船 B .集装箱运输
C .班轮运输 D .定程租船
2、船舶概况的主要内容包括( )
A .船名 B .船籍 C .船级 D .船舶吨位
3、某份CIF 合同,卖方采用定程租船方式装载货物,在租船合同中规定,装货时间是6个24小时晴天工作日,该批货物于8月19日开始装船,下列( )不应计入装货时间。
A .8月21日 B .8月24日(暴雨无法装船)
C .8月22日(周日休息) D .8月25日(暴雨无法装船)
5、租船运输合同中有关装卸费用的分担,常见的约定方法有( )
A .班轮条款; B .舱内收货条款
C .舱内交货条款; D .舱内收交货条款
6、租船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装卸时间的统算,主要的约定方法有( )
A .装卸共用时间 B .可调剂使用装卸时间
C .装卸时间平均计算 D .装卸时间分开计算
7、航次租船的形式一般可分为( )。
A .单航次租船 B .往返航次租船
C .航次期租 D .连续单航次租船
三、判断题
2、受载期是船舶到达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最后一天。( )
3、航次租船运输,按规定船舶在受载期内的任一天到达装货港都是允许的。( )
4、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
5、航次租船的运费按所装运货物的数量计收,默示的法律性质为预付。( )
6、在英美法中,租船货运的运费不得扣减和对冲。( )
7、对于卸货港产生的滞期费等,原则上船舶出租人只能向承租人收取。( )
8、在无论船舶靠泊与否条款下,如果泊位是空着,由于天气不好使船舶不能驶入,也可以起算装卸时间。( )
9、定程租船下,只有在“指定船舶”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在合同订立“代替船条款”。( )
10、滞期与速遣时间是通过实际装卸作业使用的时间与合同允许使用的时间相比较得出的。( )
11、与班轮运输相比较,租船运输的批量大、运价高。( )
12、租船运输中提单的性质与班轮运输中提单的性质完全相同。( )
13、租船运输中,船舶港口使用费、装卸费及船期延误等一切正常营运支出均由船方负担。( )
14、定期租船运输中,承租人在船舶营运方面拥有对船长、船员的指挥权,否则有权要求船舶出租人予以撤换。( )
15、光船租船的特点之一是承租人配备全部船员,并负有指挥责任。( )
16、包运租船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连续航次租船形式的基本特征。( )
18、船舶运输航次成本应包括船舶的资本成本、航次营运成本和航次变动成本。( )
一般认为航次成本应包括船舶的资本成本、航次营运成本和航次变动成本。在我国,又把航次营运成本和航次变动成本分别称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
资本成本,这是购买船舶的实际成本,是船舶最基本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税金等。在进行航次估算时,基于年度资本成本计算。年度资本成本可以等值为折旧费用,而年度折旧额是船舶的资本成本与船舶的经济寿命之比,进一步地可以算出船舶的每天折旧额。从短期来看,可以将资本成本视为固定成本。
营运成本,这是为保持船舶适航状态所需要的经常性的维持费用。无论船舶航行与否,为其营运必须支出费用,因此也称为营运费用,它不随特定航次变化。包括的因素有:船员工资及其他有关费用、如:培训费、劳动保险、福利费等;船舶保险费、保赔费等;船舶维持费用,如:油漆费、备件费用、检修费等;润滑油费;物料费;营业管理费,管理费是指公司设立的各种管理部门和代理机构从事营运需要的调度业务、商务、财务、机务、安全监督等管理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航次变动成本,这是船舶为从事特定航次的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燃料费;港口使费,如代理费、航道费、吨税、靠泊费等;引水费和拖轮费;货物装卸费;运河通行费;速遣费和赔偿费;船员航行津贴等。
区别:
①租船方式不同。定程租船以船舶航程为租用对象;而定期租船以船舶租用期限为租用对象。
②租金计算不同。定程租船按装运货物的吨数计算租金,租金可直接表现显货物运输成本;而定期租船是按月以每一夏季载重吨或按每日租金额计算租金,租金不能表现为货物运输成本。
③费用负担不同。定程租船人只负担运费、滞期费等几项费用,其他大部分费用如航线所需的燃料费、港口费用及港口代理费等均由船东负担,而定期租船租东只负担船舶营运费,其他大部分费用如航行所需燃料费、供水及港口捐税、港口费用、装卸费、平舱费和理舱费等均由租船人负担。
④船舶调度权不同。定程租船由船东掌握船舶的调度权,所以适用于货物单二,装卸港较少的大宗货物运输;而定期租船由租船人掌握船舶的调度楷,租给人可按需要选择任何航线挂靠任何港口。
⑤船舶技术管理不同。定程租船的船舶管理和技术工作均由负责;而定期租船租船人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舰艇性能和基本技术知识,掌握船舶动态,加油、审查航海日记和机房日记。
扩展资料:
程租船亦称 “程租”。“期租船” 的对称。国际租船运输的一种形式。由船舶所有者 (出租人) 将自己的船舶租给租船人(承租人),从某一港口 (或若干港口) 装运货物到指定港口的一种租船方式。其基本内容是:
①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之间要订立租船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②租船人根据合同要求,要及时提交货物或负责装卸货物,并按时支付运费。
③船主 (出租人) 按合同规定的航程,负责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承保船舶的经营管理和一切开支。承租人只要有一船或多船货物,就可以租一条船或多条船,而不必操心船舶的经营管理。
定期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租约期可约定一段期间或以完成一个航次为限,后者亦称航次期租。租船人在租期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并支付租金。
船舶所有人一般负责船员工资、船员伙食、船舶维修保养、船舶保险费、物料、供应品、船舶折旧费、部分货损货差索赔等,而租船人一般则负责燃油费、港口使费、扫舱洗舱费、垫舱物料费等,并负责部分货损货差索赔。
特点:
1)船长由船舶所有人任命,船员也由船舶所有人配备,并负担他们的工资和给养,但船长应听从承租人的指挥,否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予以撤换。
2)船舶的营运调度由承租人负责,并负担船舶的燃料费、港口费、货物装卸费、运河通行费等与营运有关的费用,而船舶所有人则负担船舶的折旧费、维修保养费、船用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等船舶维持费。
3)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租期长短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
4)租船合同中订有关于交船和还船,以及关于停租的规定。
5)较长期的定期租船合同中常订有"自动递增条款(Escalation clause)"以保护船舶所有人在租期中因部分费用上涨而使船舶所有人的盈利减少或发生亏损的损失。由于租金一经确定,通常在租期内不再变动,如果合同中订有"自动递增条款",在规定的费用上涨时,按约定租金即可按相应的比例提高。
参考资料:
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托运人委托的货物后,应托运人的要求,向托运人出具的单据。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有详细的运输条款。 后者没有详细条款,并注有“按照XX租船合同制造”字样。 因此,后者受租船合同的约束,不会成为完整、独立的文件。 因此,银行或买方在接受后者时,往往会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副本,以便了解提单和租船合同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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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简称Bill of lading,是船舶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证明货物已收到,允许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托运人的书面凭证。 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合同凭证,在法律上具有产权证书的效力。
(一)根据1993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提单正面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运输危险货物时货物的名称、标志、件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对危险性质的描述。
2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地点。
3 船名。
4 托运人姓名
5 收货人姓名。
⒍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收货的日期。
⒎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应加收收货地和单证货地。
⒐ 提单的日期、地点和份数。
⒑ 支付运费。
⒒承运人或其代表。
中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提单中没有本款一项或者多项规定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具有初步的法律证据。
(二)注意事项
(1)托运人一般是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因贸易需要需要第三方提单(第三方提单),也可以这样做。
(2)收货人要求直接提单的,可填写具体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果是指示提单,可以填写“order”或“to order”;如果需要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可根据不同的要求,做成“to the order of shipper”和“to the consignee”(to the order of signature)或“to the order of XX”银行”。
(3) 通知方 这是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公司发出的到货通知的接收人,有时是进口商。信用证项下的提单一般是信用证的申请人。如果提单通知人有权在信用证中注明,则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普通提单或收货人指示的提单,收货人有详细地址 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通知的名称和详细地址本栏必须填写party,否则船舶无法联系收货人,收货人无法及时申报提货,甚至因超过海关规定的申报时间而被没收。
(4)提单号(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方便工作联系和核对。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时,还应列明船名和提单号。
(5)船名填写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和航次。
(6) 装货港填写实际装货港的具体名称。
(7)卸货港:填写货物实际卸货港的名称。中转的,以首航提单上的卸货港为中转港,收货人为二航次船公司;第二航次提单上的装货港为上述转运港,卸货港为最终目的港。比如第一航次船公司签发的联运提单(通过B/L),那么最终目的港可以在卸货港填写,第一、二船名列在上面提货单。如果通过港口转运,则应显示“via x x”字样。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应使用“联运提单”。提单中除装卸港外,还应列明“收货地”、“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pre-carriage by”、“远洋船舶、航次”。填写卸货口岸时,注意同名的口岸。如果是所选港口的提单,则应在此栏中注明。
(8)货物的描述一般需要与货物出口时向当地海关申报的名称一致。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名称一致。
(9) 包装件数、种类按箱体实际包装填写。
(10)船运标志,如信用证有规定,必须按规定填写,否则可按发票上的船运标志填写。
(11) 毛重、尺寸,除非另有说明信用证中规定货物的毛重一般以公斤为单位,货物的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
(12)运费及费用一般为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 CIF或CFR出口需填写运费预付字样,不得省略。否则,收货人将因运费问题无法提货。虽然可以查到情况,但迟迟不提货也会造成损失。对于FOB出口,可以做运费,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预付运费。
(13) 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并应清楚注明签发人的身份。一般表达方式为:承运人、船长或“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XXX”。提单的份数一般按信用证的要求开具,如“全套”“一般理解为三份正本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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