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用执法仪拍摄的视频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发到网上吗?是否会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

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用执法仪拍摄的视频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发到网上吗?是否会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第1张

只要不是警察私自在网上公布就不算。在网上公布违法行为,是执行公务。网上公布违法行为,是为了警示和教育所有参与交通的人员,以减少违法行为。这种公布通常是一些恶意或对社会危害较的违法行为。如果是警察私自上传产生恶劣后果的就算侵犯当事人肖像权与隐私权。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老老实实不干坏事交警自然不会找你麻烦,照片之类的也就起到教育作用。

搜索“全国交通违章查询”。根据要求输入省份及车牌号等信息,需要本人发动机号后六位,就可以查询。具体方法如下图所示: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三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交通警察发现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指出其违法行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

交警执勤时未经过当事人同意就把处罚视频发去短视频平台不违法。交警没有侵犯当事人的权利,只是把违法行为进行了曝光。把处罚视频发到短视频平台只是起到宣传警示作用,没有获得价值的行为,没有利用平台获利。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警执勤时未经过当事人同意就把处罚视频发去短视频平台,并不是为了获利,而是起到宣传警示的作用,不涉及侵犯当事人的权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肖像权,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侵犯别人肖像权的后果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交警执勤时未经过当事人同意就把处罚视频发去短视频平台违法,属于对社会有贡献,依法履行责任,不涉及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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