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废弃铁路

武汉废弃铁路,第1张

武汉青山有很多废弃的铁路,就在青山公园旁(也就是青山公园后面,南面)有3条轨道,这是武九线的一段,除了最外面的一条轨道(有铁栏杆围起来的)现在仍不断有火车经过之外,最里面的两条铁轨(靠近公园最近的地方,大概只有几米远)都已经废弃了,而且有条小路可以直接通到公园里面,顺着铁路往东方向,也就是武钢方向步行大概5分钟你就可以看到更多铁轨了,大概最宽的地方有12条铁轨,这里是青山楠姆庙火车站,是个货运车站,除了南面也就是最外面的铁轨有火车通行之外,靠近北面也就是最里面的几条铁轨都是废弃了的,你可以看铁轨就知道其是否已经废弃了,一般这些废弃了的铁轨已经全部生锈了,如果是有火车通行的铁轨表面是被火车磨得非常光亮的,这两个地方还是比较适合取景的,不知道你觉得怎么样?如果你觉得还行,你补充告诉我你的出发地点,我再补充告诉你具体位置和乘车方式。

原因之一是由于二次回收,冶炼成本很高,投资也很高。这是一项费时,耗能和经济的操作,不如直接填埋那么方便。另外,消耗大量的电用于再循环,这也是人力和电力的损失。因此,如果将其总体上回收利用,则比直接掩埋更有价值,这几乎是无害的。

另外,当前的资源价格也不是很昂贵,中国人现在有钱。购买资源并不是特别费力的事情。他们过去要求回收资源的原因主要是为了省钱。而在过去,钢融化并再次直接融化。尽管这可以节省资源,但它还有另一个可怕的后果。环境污染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也有酸雨。

当前的情况并不那么严重,但仍然不容乐观。北部地区多雾,能见度特别低。这是因为,与购买原材料的成本相比,环境保护的成本显然要高得多,因此最好自己埋下并卸下拆除的导轨。

所以,把淘汰掉的高铁钢轨直接找地方埋掉是为了节省成本和保护环境,虽然会照成一定程度上的浪费,但是与这些钢轨二次使用时所需的高额成本以及环境的污染相比,权衡利弊,还是适当的浪费更有利于发展。而且这这些钢轨埋在一个地方,以后找到好方法处理这些钢轨的时候,可以再处理这些废弃的钢轨

两个女生在铁轨拍照逼停2辆火车,他们的行为不仅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同时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危害,而且在体会上拍照的行为,如果往严重的说就是破坏公共交通本身也是非常不好的,希望之后他们也能够好好反省。这个世界是两个女生为了摆造型在铁轨上拍照,而火车的司机发现了他们之后立马紧急制动。才阻止了悲剧发生,而之后有关部门对两个初中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且罚款了100元。如果不是因为司机的敏锐查询和及时的反应,两个女生可能早已经被火车卷入车底。所以这个情况也是非常危险,而且让人后怕的。

两个初中生这个行为一方面也是安全意识非常不到位,在铁轨上拍照确实也是。一些流行的风潮,然而很多拍照的人,他们挑选的基本上都是废弃的铁轨,而在还能够运行的铁轨上拍照本身就是安全意识非常不到位的。所以他们的老师和家长都应该好好对他们进行教育,让他们意识到这个行为的错误和危险性,防止以后再度发生。而且他们的行为也是对自己安全的不负责任本身,甚至也有破坏公共安全的协议,毕竟无论是他们的生命还是火车上乘客的生命都是非常鲜活的,如果说这个悲剧发生了,那么肯定也会牵连到无辜的生命,所以说他们在铁轨上拍照这件事情本身的错误是非常大的,如果真的发生可挽回的后果,那么这个影响的可是千千万万个家庭,所以这两个初中女生真的应该好好反省一下。不过他们年纪还小,本身确实对这一方面的知识是比较薄弱的,也希望相关的老师能够好好对他们进行教育。

法律分析:根据收购当时的情况,如果知道是铁柜来路不正的,就可能构成犯罪。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废旧铁轨也有价值,并且属于国有财产,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国有财产的不当流失。如果有人利用改造之机私自偷窃,就是违法行为,数额巨大就构成犯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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