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借条怎么写?借钱还钱不再尴尬

规范借条怎么写?借钱还钱不再尴尬,第1张

“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金钱”已经成为共识。让我们来看看如何写标准的借条。还钱不再尴尬。

当前位置欠条的要点如下:

1标题应该写着“借条”。

2正文中要正确写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写下借款金额“我今天借了某某金币元”,同时注明大写圆,防止后期涂改。

4明确还贷日期。

5如有贷款利息,应在借据中约定利息。约定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超过24%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6借条最后要借款人签字、注明日期、盖章(按手印)。

7借条底部最好复印借款人身份证。

除了借条的几个要素,还有以下几个陷阱需要多加注意:

1“今日付(海)欠款”和“今日付(欢)欠款”区别很大

“还”字桓多个音,若念“今日还欠款”,则表示还欠款;如果你读的是“今日付(海)欠款”,那你还欠贷款。所以写借条的时候一定要避免用这个词,避免歧义引发纠纷。“今日偿还欠款”桓将其写成“今日偿还欠款”;“海”可以写成“海”。

2“今天借”不同于“今天借”

虽然“今日借款”与“今日借款”只有一个“道”字之差,但法律规定,借款关系自借款人收到款项时生效。在借条上写“今天借”,表示钱已经给了借款人;但如果没有“道”字,没有证据证明钱已经给了借款人,如果借贷双方因纠纷向法院起诉,出借人可能会败诉,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借出去的钱也会因为少了“道”字而被水漂打脸。

3其他情况

在制作借据时,出借人还应注意在借款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加上汉字,谨防篡改;要求借款人写正确姓名,核对清楚身份证;借条的书写要当场完成,不要离开出借人的视线,避免出现“借条不是借款人自己写的”的情况;出借人要自带签字笔供借款人书写,最好加盖印章和手印。

规范借条怎么写

1主动出击。

不要等钱来了,不要妨碍感情,不要拖延。主动点,不然过了诉讼时效就无能为力了。

2神入

不要因为对方迟迟不付款而不情愿,而要学会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同时,让对方站在自己的角度思考。在贷方和借方之间达成友谊。

3参与检查。

对于那些借钱投资的朋友,为了方便讨债过程的顺利进行,可以参与借款人投资项目的调查,看看项目的投资回报。

4提出建议

参与借款人的投资项目,如果其中有风险或漏洞,为借款人出谋划策,劝借款人回头。

5帮助讨债

很多人借钱是为了放贷。他们以较低的利率借入,然后以较高的利率贷出。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按期还款没有问题,问题是如果借款人的高额利息无法收回,三角关系将不再稳固。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借款人真的资不抵债,帮他讨债有助于收回贷款。

6亡羊捕牢,未为晚也。

对于那些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人,深入了解后,如果发现他们确实经营良好,只是缺少经营的资金,也可以适当考虑成为另一个贷款人。借款人经营好转后,收回贷款并不困难。

7用刀杀人

有时候贷款人要债真的很难,可以让自己的至亲出面,很可能会得到意想不到的结果。

借钱不还怎么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和第217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裁定终结监督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可以得出结论,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支付令取回自己的借款。

借款人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大部分未交钱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警方管理范围。警察不能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事案件。但如果一方以借钱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则可能构成诈骗罪。这时候就可以报警处理了。对于绝大多数贷款案件来说,很难报警,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她和我,是裸婚。记得初见的时候,她就知道我很穷了。骑一辆蓝色的电动车,住在租来的房子里,薪水低,看起来也不像有能力,会一飞冲天的样子。

 她生得甜美,在一家小小的公司上班,薪水不高。朋友介绍我们认识的时候,说我们性格淡雅恬静,很适合。

 真的就是这样,我们都喜欢宋词,我对宋词的独到见解让她佩服得五体投地。我下得一手好棋,做得一手好菜,性格温柔,彬彬有礼,我什么都好,唯一不好的地方,只是,没有钱而已。

 我们结婚了。求婚的时候,我是惶恐的,说自己什么都没有,不能给她任何物质上的东西,她笑着握着我的手说自己并不是物质女,那些自己都不在乎,自己在乎的,是我这个人,我没有大房子,好车子,没关系,只要给自己很多很多爱就行。

 这便是贴在我们家冰箱上的第一张爱的欠条的来历。她写因为没有房子,所以你欠我很多很多好。没有车子,所以你欠我一生一世的宠爱。我心甘情愿签上自己的'名字,无比甜蜜。

 初婚的日子,生活很甜蜜,并没有什么争吵。只是世事很难,谁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后来争吵渐渐就多了。她有时候参加同事的婚礼,回来的时候抱怨“她没有我漂亮,却嫁得那么好——”耍赖站在门外让我帮自己脱鞋子,“你欠我一个盛大的婚礼,帮我脱鞋子。”

 冰箱上的欠条越来越多,我每天下班第一件事就是到冰箱旁看欠条,每当有想要,却迫于经济不能买的东西,她就贴一张欠条,我做着欠条上所有大大小小的事情,爱她宠她,卑微到土里,从无怨言,直到有一天,她和另一个男人有染。

 她觉得我一定会原谅自己,为什么不呢,我欠自己那么多东西。可是,她没想到,我并不欠她爱。

 那段时间,她心甘情愿躺在另一个富有男人的怀里,借此发泄她对婚姻里物质缺少的不满。她不太介意我发现,因为她认为,我会原谅她,因为我欠她那么多,无可弥补,她不过出一次轨,又有什么呢

 可是那段时间,身高180CM的我,瘦了整整30斤,形销骨立,痛定以后,我提出了离婚,收拾东西离开了这个城市。我对自己那么好,我那么爱自己,她相信我一定会回来。

 一年后,我真的回来了,回来办离婚手续。她不愿意,说你那么爱我,怎么舍得和我离婚我无奈地说,在离开你的地方,我慢慢明白了,愿意裸婚的女子分两种:一种是真的不在乎物质;另一种,其实是在乎的。

 正因为在乎没有得到,所以处处想要别的形式的补偿。有的想要很多很多爱,有的保持着一种心理优势,想要在家庭生活里处处占据上风。你曾经告诉我,你是喜宝那样的女子,没有爱,才想要很多很多钱。其实你不是,你是在乎钱的。其实你根本没有了解过自己。

 她忽然明白自己其实是个物质女,因为真正不在乎物质的女人,是不会在冰箱上贴那么多欠条的。婚离了,我走了。她才发现,我并不欠她什么,爱情原本只是两情相悦的一件事,我给她的爱那么珍贵,足以抵及世间所有的物质,我从来不欠她什么。然而,现在,她已经失去我了。

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条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三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欠钱有借条起诉有用,无论是欠条还是借条,都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

借条常见陷阱:

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2非亲自书写借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3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4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都属于债权凭证,它们的法律效力没有高低之分;只是二者在具体的适用情形上有所区别:

  第一,借条是指借别人的现金或财物时写给对方以证明债权债务存在的一种便条文书;而欠条则是借了别人钱财在已经归还了一部分的情况下,对拖欠部分所写的以证明此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证明;

  第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第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第四,在诉讼时效上的区别,借条如果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欠条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债权人在出具欠条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超过2年法律就不予保护。

  二、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定金,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只约定定金,但实际上没有交付定金就不能没收违约方定金或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还有,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在实务当中定金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订约定金,即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如果合同双方没有按约定订立正式合同,则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可以适用定金处罚。但我们经常会碰到当事人在任何协议或意向书都没有签订的情况下就交付定金,这种情形下,如果一方违约就很难要求违约方双倍反还定金或没收定金;

  2、违约定金,即在合同中约定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违约。“不履行”分不同情况可作了不同约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可以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但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

  3、解约定金,即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订金虽然与定金一字之差,但“订金”不具法律上“定金”的性质,意思大相径庭。在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或押金”等,以逃避法律责任。所以,为避免损失,在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加以注意。

可以起诉,只要有借条就可以。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

1、内容

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尽管是后来添上的),但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会采信的。

2、写法

日常生活中人们都免不了会向别人借钱或别人向你借钱,这时最好就要写一借条,那借条应怎样写呢为了尽可能不发生纠纷,借条应这样写:首先应找一张质量比较好比较厚的纸(便于保管)而且应是一张完整的纸来写,有这样的案例有人持一半张纸写的借条起诉,对方称他还了多少钱,原告在纸的下半部分注明了,结果发生纠纷。借条应写清楚这些内容:出借款人、币种、借款金额(金额应写大小写,且要一致,有人因为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产生纠纷结果打官司。)、用途(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如明知对方借钱用于非法活动还借其钱,则这种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利率(和利息不一样,x%利率为年息,x‰利率为月息,约定的利率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法律不保护。)、还款时间(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借款人(出借款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一样)、借款时间(农历还是阳历)。如有证明人或担保人要让他签上名,但要写明是证明人还是担保人,以免发生纠纷。

3、作用

通常是指借一些钱了以后按期归还和借钱数额的凭证,如果没有借条,别人就能赖账或者违约。注意在赌博情况下写下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4、八大陷阱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借条、欠条、收条在法律上的区别

      借条、欠条、收条是日常生活或经济活动中最常用的基本凭证。虽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相差甚远。在法律效力、诉讼时效和当事人举证责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现实生活中,有的把借条写成收条或欠条,有的书写内容不完整,有的使用不规范,往往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引发纠纷;尤为严重的是因欠缺常识落入他人陷阱,上当受骗,造成款物有去无回。张印富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在此提醒: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解决,未雨绸缪远胜亡羊补牢;注意理解借条、欠条、收条的含义及区别,正确、缜密、规范使用,即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又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非常必要。

一、借条、欠条、收条的含义不同。

      1、借条,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债权凭证,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这在法律上是一份表明因借贷而形成的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具有证明借款合同存在和借款已经交付的作用。2、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一种状态,打欠条的目的只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对欠条产生的原因则无法表明。3、收条,是接收人向送收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款物的凭证,用来证明“收到”的事实。单独的“收条”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债的必然凭证。如果“收条”附有基础合同,可以表明义务人履行了送达义务,但不能表明合同双方是否进行了结算。

      借条与欠条均可以用来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但收条只是证明发生给付与收取钱物的事实,不能表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债权的凭证。

      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表明了债权债务关系是因借贷而形成,是简化了的借款合同;而欠条形成的原因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买卖产生的欠款,劳务产生的欠款,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只表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形成的原因无法表明。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收条本身即不表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表明发生给付与收取钱物事实的原因。三者不可以混用。

二、借条、欠条、收条的法律效力不同。

      借条本身反映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借款人有按约定返还借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而且证明力较强。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其诉讼请求就会得到法院支持;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借款人不依约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或物品,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欠条是对欠款状态的确认,是一种债权凭证。借钱只是其中一种形成的原因,不是形成的唯一原因。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还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及欠条事实的合法性,不真实的欠条及违法的欠条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再比如“爱情欠条”因没有真实的欠款事实,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有欠条未必赢官司”就是其中的原因。

      收条,表示接收人收到款或物后向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面凭证,只能证明“收到”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交接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非债的必然凭证。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仅凭收条主张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有其他证据佐证。

三、借条、欠条、收条在诉讼时效上的不同。

      (一)借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已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注明还款日的次日起计算。如果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还清借款,按照民法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期限为三年。出借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三年,将失去法律的保护;如果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自出借人追讨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种,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一直不主张权利,则出借人的债权也将丧失胜诉权。第三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借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出借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欠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已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从注明还款日的次日起计算。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相同。分批还款的分别计算。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主张一次,诉讼时效中断一次;主张多次,中断多次。二是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在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表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当偿还而未偿还;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出具欠条以后偿还,视为诉讼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对此作了明确答复。如果权利人在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三)收条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收条只是接收人对“收到”事实出具的一个书面凭证,不能反映“债”的关系,其本身对诉讼时效没有影响。如“收条”附有基础合同,诉讼时效由收条背后的合同关系决定,一般是三年。

借条当然是有效的,但有一定的问题,也许是一个陷阱。

如果起诉到法院,对方不承认收到你的钱,你就麻烦了,法院可能会判决你败诉的,因为钱你确实没有给他。

如果对方要求你将钱给另外一个人,必须由借款人出具书面说明,或者直接在借条上说明,你才能将钱给另外一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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