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少年千喜跟陈天河结婚了吗

曾少年千喜跟陈天河结婚了吗,第1张

没有。根据腾讯视频查询显示,《曾少年》千喜和陈天河没有结婚,千喜和陈天河只是男女朋友关系,并且在陈天河的运作下,千喜越来越冰冷,也越来越不喜欢陈天河了,《曾少年》是由王雷、刘畅、傅子恩执导,九夜茴编剧,张一山、关晓彤、范丞丞、李溪芮领衔主演,姜佩瑶特别出演的电视剧。

快要到谈婚论嫁的时候了,毕竟现在的陈乔恩也已经42岁。

这两个人相识与《姐姐们的恋爱》这一综艺节目上。在节目上两个人看似非常来电,所以相处的是比较愉快的。在私底下两个人也经常会外出约会,丝毫不避讳。而在2019年12月份陈乔恩也选择跟艾伦公开恋情。所以这段感情是一直被大家祝福的,毕竟陈乔恩作为偶像剧女神,确实到了一个该结婚的年龄。而这个男生一直也是比较沉稳的,所以作为粉丝当然是非常祝福他们两个人。而在之后也有知情人士爆出两个人即将要结婚的消息,但是却被陈乔恩否认。

陈乔恩为什么要P掉手上的钻戒?

当日的陈乔恩在网上面发布了一则视频。视频当中的她穿着**的卫衣,扎着俏丽的丸子头,而她更是戴了一个**的口罩与卫衣相呼应。而视频当中的她两手托腮甚至在镜头面前开始摇头晃脑,心情是非常好的。但最引人注目的应该是她无名指上的钻戒,但这时候有很多细心的网友却发现她在之前早就晒过这一张照片了,但是她却把无名指的钻戒给p掉了,还以为她是想要选择一个适合的时机公布。

陈乔恩回应自己手上的钻戒。

当有很多记者向陈乔恩求证这一件事情时,她却说:这是自己的私人事情跟你们无关。说明了她是想要保护自己的隐私,不想太过于高调。但艺人有时候是很悲哀的,因为一举一动都被曝光在观众眼里,所以她就算是想要隐瞒,社交动态当中的一些端倪也会被网友发现。而她现在找到了那个对的人,那距离结婚肯定也不远了,毕竟两个人的时间可是拖不起的,所以不如早日结婚。

给兄弟拍结婚祝福语视频文案篇一

1妈是词,爸是谱,爸妈俩就是一首和谐的歌。天作之合,鸾凤和鸣。

2有你的日子,我的生活多了一份温馨和快乐。想你在每一天。我愿意给你做一辈子的饭。

3精选喜庆结婚祝福语

4We never knew two people better suited to each other我们从未见过如此般配的一对。

5无数个风雨同舟堆积而成的幸福,我想一定是三生石上雕刻的结果,用真心呵护这份缘吧,真心的祝福你们百年好合,相亲相爰一辈子。

6十月十日喜庆当空照,新人对对幸福笑,十月十日结连理,十月十日好日子,生命精彩十全十美,新婚甜蜜十全十美,祝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永远十全十美。

7祝你们永远相爱,携手共渡美丽人生。

8结婚是比阳光还温暖的照耀,结婚是比鸟儿还喜悦的欢唱,结婚是比泉水还清爽的沐浴,结婚是比大海还澎湃的激荡,结婚是携手幸福的开始。祝福你!

9恩师永铭记,师恩久难弃,祝老师幸福永远!

10幸福的传递,在每个人心中,都留下了深刻的记忆。

11天上的片片流云,捎去我美好的祝愿,夜晚的皎皎明月,流泻出一地醉人的甜蜜,今夕,祝我亲爱的朋友新婚大喜爱河永浴。

12福你们的爱比高天更高更长,你们的情比深海更深更广!!

13蜜语甜言相知相伴终得缘定三生,心心相印相敬如宾终获长相厮守,不离不弃同甘共苦注定白头到老,亲朋高坐皆大欢喜佳人已成双,祝你们:新婚愉快,幸福美满。

14作为姐姐在这大喜日子里,不想说太多过于煽情的话,只祝你们相亲相爱、同心同德、夫妻恩爱、永结同心。

15花好月圆人团圆,喜事连连不休,祝福你们婚姻和和美美,携手白头偕老。

16神仙眷侣人人羡,今日神仙到人间。新婚大喜亲朋至,欢歌笑语满家园。郎情妾意含羞笑,举案齐眉情绵绵。祝愿新婚快乐,爱情之花常开!

17自从香暧透帘烟,待得春风拂翠钿,道韫新词传柳絮,晋秦密意报柳笺;红潮镜底初生晕,彩媵钗头欲渡蝉,洛里兰汤双报共,月明高阁映蝉娟。

18送一束毋忘我给你,祝你们真爱永恒,最主要的是千万别忘了我。

19红色的花白色的纱娇羞的面颊,浅浅笑里说出一句愿意的回答,挽你的手在我臂弯,越过天涯海角,走进一个温暖地方,它的名字叫家。

20一生一世两情相悦,三世尘缘四世同喜,五谷丰登六六顺畅,七星高照八方进财,久久恩爱十全十美,百年好合万千祝福。送上我们最真诚的祝福,新婚快乐

给兄弟拍结婚祝福语视频文案篇二

21在这春暧花开、群芳吐艳的日子里,你俩永结同好,正所谓天生一对、地生一双!祝贺你俩恩恩爱爱,白头偕老!

22在你们长达年恋爱之久的岁月中,在这春暧花开的日子,你们终于在这里喜结连理,能够一起携手奔向幸福的旅程!

23愿你们的家庭,成为国家复兴的一大力量;也成为社会、国家的一大贡献!

24我有一个心愿,今天,在你们每一个幸福的时刻都留下我的祝福;我还有一个心愿,明天,在每一次相见的时候都是看到你们幸福的笑容!衷心的祝福你们:心心相印,相亲相爱!

25今儿我是个新郎,就要迎接我新娘;亲朋好友齐祝贺,意气风发把酒喝;交换戒指结同心,情深意浓聚一吻;道谢嘉宾来捧场,喜气洋洋歌来唱!

26重斟卺酒乐如仙,竟效鹣鹣唱比肩,款款艳情传韵事,双双丽影缔良缘;谱成一阕同心曲,弹出七音得意弦,转轸新丝沿旧线,凭君抚拔五更天。

27生活因你而改变,人生因你而改变,情绪因你而改变,不变的是我爱你。

28一个是水,一个是乳,今后你们水乳交融;一个有福,一个有禄,今后你们鸳鸯福禄;爱海无际,情天万里,祝你们爱河永浴。

29新婚快乐弟弟!祝你和弟妹幸福开心、白头到老!

30今天是你们新婚大喜的日子,愿你们相亲相爱幸福永,同德同心幸福长,祝你们新婚愉快,幸福美满,爱河永浴,白头偕老!

31他是词,你是谱,你俩就是一首###的歌。天作之合,鸾凤和鸣。

32恭喜你!告别单身了,也表示你真的找到真爱了,身为你的朋友,也真的很高兴,祝福你甜蜜美满。小心别变成黄脸婆喔!

33线牵住过往的你们,月老为你们写下传说。种下美丽的情种,如今绽放出花朵。祝你新婚快乐,百年好合!

34爱就一个字,相恋一辈子,相知一辈子,相依一辈子。爱情是夜夜的相思,天天的思念,祝你们幸福永远直至白发苍苍!

35风卜于归恰约年,三生有约缔良缘,绿云环髻簪钗艳,白首盟心铁石坚;秋霁明蟾征慧秀,春风化雨见恭虔,翠楼酣醉吟声响,争诵而翁嫁女篇。

36丘比特的一支箭,让心相连;月老的一根线,让手相牵。愿那箭沧海桑田不变,愿那线海枯石烂不断,愿我俩一生相伴。

37如果我的祝福能让你更幸福,我愿意把我所有用在祝福的词全部送上!千言万语汇成一句:新婚快乐,永沐幸福!

38愿你俩用爱去缠着对方,彼此互相体谅和关怀,共同分享今后的苦与乐。敬祝百年好合永结同心。

39爱是蜜糖,是花环,是泉水,是雪莲,是永恒的赞歌,是生命的源泉;爱是牵挂,是奉献,是思念的痛,是回忆的甜,是难舍难分,是心颤的期盼。今天是你们新婚大喜的日子,愿你们相亲相爱,同德同心,一生幸福!祝你们新婚愉快,幸福美满,爱河永浴,白头偕老!

40扁担长来扁担宽,扁担挑起一片天;我挑水来你浇园,爱的种子种心田;挑来幸福和美满,种下一世的情缘。 不为昨天后悔,不为明天伤悲;不为生活心灰,不为失意落泪;只要心中的梦还未破碎,真爱将永远与你相随!

给兄弟拍结婚祝福语视频文案篇三

41火热青春靓丽,今天尤其靓;幸福人生美丽,今天尤其美;甜蜜爱情绚丽,今天尤其绚。真诚恭祝你们良辰美景喜结连理,百年好合比翼齐飞。新婚快乐!

42郎骑白马迎新人,一凤一凰闹新婚。黄毛丫头沏新茶,鸳鸯彩绣刺新花。一拜天地顺天道,二拜高堂尽人道。夫妻对拜可双赢,幸福家庭有爱情。浪漫花烛洞房夜,君需努力好做爹。新婚快乐!

43思惆怅,念彷徨,思念佳人心欢畅;情飞扬,意未凉,情意幽婉看沧桑。岁月多久,思念不会搁浅;距离多远,爱意不会撂荒!爱你,任它地久天长地老天荒!

44爱是一辈子的,大喜的日子,愿你们一生幸福。

45婚姻是什么?没有自由的婚姻是牢笼,同床异梦的婚姻是坟墓,依附金钱名利的婚姻是地狱,两个灵魂和谐一致的婚姻才是天堂!

46姐姐,真心的恭喜你找到了人生伴侣,我相信你做出了最正确的决定,愿你和姐夫今后的每一天都像今天一样幸福甜蜜。

47嘉偶天成拜玉堂,争看娇女配仙郎,尊前合成调鹦鹉,台上吹箫引凤凰;华月团圆除宝扇,香云袅娜斗新妆,因风传语张京兆,日画春山几许长

48吹拂着的快乐的和风,沐浴着真爱的阳光,洋溢着幸福的笑脸,分享着新婚的喜悦,长长久久的爱情,生生世世的相伴,祝你们新婚幸福,美满如意!

49我们相遇,于是有了爱情。我们相恋,于是有了婚姻。我们结婚,于是有了家庭。老婆,结婚纪念日快乐,让我们携手共创美好生活!

50欣觇吉士近乘龙,灼灼夭桃瑞露浓,堂上画屏开孔雀,阁中绣幕隐芙蓉;炉香篆袅凝环佩,镜绕和风觐肃雍,醉饮琼浆歌燕尔,碧纱红缕乐从容。

51莲花并蒂开,情心相印,梧枝连理栽,灵犀互通!祝你们百年好合,比翼双飞!

52今天,我带着喜乐、感恩的心灵,代表家人向你们致以衷心地祝愿:主作之合永恒情,情投意合爱不息;愿上帝祝福你们的爱比高天更高更长,你们的情比深海更深更广!

53我的祝福和惦记,此刻向你表示,如那红色的双喜;我的祝福和牵挂,此时,向你表达,如那洁白的婚纱;祝你们新婚快乐!

54愿你俩在以后的二人世界中,用爱去缠着对方,彼此互相体谅和关怀,共同分享今后的苦与乐。敬祝新婚快乐,百年好合,永结同心!

55美丽的新娘好比玫瑰红酒,新郎就是那酒杯、恭喜你!酒与杯从此形影不离!祝福你!酒与杯恩恩爱爱!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于茫茫人海中找到她,分明是千年前的一段缘,祝你俩幸福美满,共谐连理。

56一起欢笑,彼此鼓励,一起前行,彼此支持,一起面对,彼此信赖,一起执着,彼此欣赏,一起乐观,彼此相依相伴到永远!祝新婚快乐,爱情甜如蜜!

57单身贵族今破产,五好家庭新开张。花前月下许多年,如今终于见牡丹。戒掉烟酒与鬼混,老老实实去结婚。一入围城深似海,送君幸运救生圈。祝:新婚快乐

58锣鼓声里新人笑,红对联中宾客闹。新郎掀起红盖头,胭脂飞上新娘妆。深情凝望表衷肠,爱情誓词挽情思。携手迈向幸福地,同心步入温柔场。真心祝愿君新婚快乐。

59花开富贵图,人结并蒂莲。歌声阵阵绕耳边,亲人高兴团团转。手牵手儿走上红地毯,心连心儿进入小世界。眉目传情露笑颜,天上神仙也会羡。祝愿新婚幸福,真心相爱到永远!

60真挚的爱为真心开启,像白色的闪电划破天际;真挚的爱为执着点起,像红色的血液充满身体;祝贺妹妹用真心与执着换取真挚的爱情,甜蜜迈向幸福的天地。

给兄弟拍结婚祝福语视频文案篇四

61有一种幸运叫执子之手,有一种幸福叫与子偕老,有一种美好叫相随相伴,有一种感动叫不离不弃,有一种默契叫心有灵犀。还有一种祝福叫真诚实意:十一新婚愉快,愿永结同心,百年好合!

62最亲爱的闺蜜,真的为你开心,希望你们能够携手到老!

63幸福是什么幸福,是飘扬的白纱在风中舞蹈!幸福,是灿烂喜悦的笑容在脸上停留!幸福,是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点点滴滴。今天,他的手牵起了你的手,明日,是白发苍苍的你们彼此相携走过!

64愿快乐的歌声永远伴你们同行,愿你们婚后的生活洋溢着喜悦与欢快,永浴于无穷的快乐年华。谨祝结婚纪念日快乐!

65笑语笑颜,笑声连连。贺喜贺辞,贺事件件。香烟香酒,香火冉冉。家和家睦,家庭暖暖。新人新婚,新居闪闪。好时好景,好日绵绵。

66你在她眼里最帅,她在你眼里最美,情人眼里爱相随,一生一世成双对。在天神仙倾羡你,在地连理嫉妒你。众人当面恭喜你,我的短信祝福你:新婚快乐!

67朋友,当你新婚来临之际,祝你一拜天地,从此受尽老婆气;二拜高堂,从此为了老婆忙;夫妻对拜,从此勒紧裤腰带;送入洞房,想生宝宝你俩快点忙。

68祝愿你俩恩恩爱爱,白头偕老!

69一生幸福,两情相悦,三生缘修,世世代代,无离无弃,流年大喜,把手言老,酒杯遥祝,十全十美,百子千孙,万事如意。

70天喜地喜红梅放,主欢宾欢新人来,映日红莲开并蒂,同心伴侣喜双飞,一世良缘同地久,百年佳偶共天长,只愿今生情缘常相伴,今世姻缘常相守,新婚快乐。

71一拜天地从此受尽老婆气,二拜高堂我睡地板她睡床,夫妻对拜为她辛苦为她忙,唉~我是绵羊她是狼。

72愿你们真诚的相爱之火,如初升的太阳,越久越旺;让众水也不能熄灭,大水也不能沉没!

73因为有你,我的世界才会如此完美,爱你是我唯一的理由!I love you!吻你!每夜枕着你的名字入睡!

74你给了我这辈子最温暖的陪伴,以后,就让你的骑士为你打造专属浪漫吧,恭祝姐姐新婚快乐,白头到老。

75龙年到,新春到,大地万象更新:新陈代谢好,健康身体保;新婚燕尔好,来年有宝宝;记忆犹新好,快乐记得牢;温故知新好,事业步步高!

76路遥遥,船悠悠,缠缠绵绵话不休。风柔柔,月明明,钟爱一生是真情。山高高,水涟涟,恩爱蜜语难说完。花艳艳,雨濛濛,天涯海角伴君行。

77新婚手牵手,幸福到永久;新婚脸贴脸,同甘与共苦;新婚嘴对嘴,一生不后悔;新婚头挨头,注定到白头。大喜的日子恭贺有情人情牵一世喜结良缘,永结同心百年好合,祝新婚快乐。

78佳偶天成喜盈盈,鞭炮齐名乐融融,心似花开美滋滋,结伴洞房莫嬉戏,红光暖心浪漫夜,枕边相伴到天明,相亲相爱到白头,携手共进家和睦。祝:百年好合!

79假如生活重新开始,我的爱人依然是一条风雨的长途,依然不知疲倦的奔走??让我们紧紧地拉住手!

80我爱你千真万确,纵然走过千山万水,也绝不千变万化。心中千言万语,只对你千呼万唤,愿与你共度千秋万岁。

在司法实践中,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如对于国家***、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摄影报道的不同。

二、规范说明词。(如作品的命名等。)

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

四、谨慎将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

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

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

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

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

不!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

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

有。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

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

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

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那一般的说,就不是。。。。

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

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

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

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闭后的滋味》(新闻照片)。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7、诚实信用原则 !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这类做实不可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

因此,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

网上曝光了一段刘恺威工作人员指责粉丝的视频,当时刘恺威和随行工作人员从剧院出来,剧院门口有粉丝便上前想要送信给刘恺威,粉丝当即就被身边的安保人员一把给推开了,被推开两三米的远的粉丝便走开了。

没想到刘恺威的工作人员依旧不依不饶,走到粉丝的面前指着粉丝的鼻子训斥,工作人员如此粗暴对待的粉丝,很快就引起了热议,有网友表示工作人员的做法不当,不过,也有网友认为这位粉丝可能是私生,无论怎样,这件事情都对刘恺威造成了影响,有网友不禁发问称:“刘恺威这种人也会有粉丝吗?得眼光多差”。

刘恺威离婚后的资源确实是一天不如一天,口碑也下滑的严重,最近由他和陈都灵主演的新剧《这就是生活》开播,在最新公布的收视率排行中,远不如《大秦赋》《巡回检察组》《大江大河2》等剧,在这几部热播的剧中处于垫底状态,而且网友的评价也不是太好。

很多网友都表示刘恺威在剧中太油腻,和陈都灵演恋人,看着就像是父女。

虽然被吐槽刘恺威和陈都灵没有CP感,但是两人合作这部戏时,还曾传出绯闻,有消息称两人因戏生情,还流出了两人现身民政局领证的照片,之前他和杨幂就是因为因戏生情,在演艺圈因戏生情而结婚的明星夫妇不在少数。

此前刘恺威就因为和王鸥拍戏时的“夜光剧本”事件备受网友吐槽,还被指是他和杨幂离婚的主要原因,又被传和陈都灵拍戏时因戏生情,领证结婚,网友们的吐槽声不断。

有媒体便就此事求证了陈都灵方,陈都灵团队则澄清表示:“假的假的假的呀”,并透露两人的亲密视频是刘恺威在片场过生日时,陈都灵也在现场,因为亲密视频而传出现身民政局领证结婚的消息,则是剧照,剧中两人饰演的是一对情侣,有现身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戏份。

目前,刘恺威和陈都灵新剧《这就是生活》还没有在某瓣开评分,但是从网友的一些短评中可以看到,很多网友都给了一星差评,并表示评分将会在5分以下。

刘恺威和杨幂离婚后,不仅没有好资源,演技同样备受诟病,可能是意识到自己的演技短板,为了打磨演技,刘恺威目前转型话剧,由他主演的《雷雨》正在巡演。

28日,刘恺威工作室还在微博为刘恺威的话剧巡演做宣传。

虽然陈乔恩和艾伦之间的爱情故事在一开始并没有得到大家的赞赏,但是出乎意料的是,在那档综艺节目结束之后,他们依然非常相爱。现在的陈乔恩虽然已经40来岁,但是他依然看起来像一个年轻女孩子一样年轻可爱。现在两人的甜蜜互动也是让人羡慕不已。

陈乔恩和艾伦经常一起出去度假游玩,而艾伦也会在视频里面入镜,他会经常亲吻陈乔恩的额头,两人十分幸福恩爱。在他们出游的视频当中可以看出陈乔恩是非常幸福的,总是面带着笑容。43岁的陈乔恩状态依旧保持得非常好,超高的颜值让人无法忽视,在现在他这样的年纪,依然能够少女心满满,各种卖萌停不下来,看来真的是被艾伦宠成了小女生。

艾伦真的非常宠爱陈乔恩两人,并没有因为9岁的年龄差而产生隔阂,而是甜蜜如热恋,班的小群里一样羡煞旁人。艾伦也经常会下厨给陈乔恩制作美食,还会亲自做出各种各样的美味佳肴来招待陈乔恩的朋友,可以说是一个十足的二十四孝好老公。他们在今年3月发文官宣领证,夫妻俩配是配上了相同的文案看起来是非常的甜蜜,虽然没有夫妻俩的正面合照,但仅仅只是手部的特写,都能够让大家感受到他们甜蜜的氛围。

据路透,陈乔恩和艾伦也会参加《妻子的浪漫旅行六》的节目录制。看来他们对他们之间的爱情非常有信心,可以在节目当中公然的面对观众,接受观众的质疑。通过这两年艾伦对陈乔恩的宠爱,可以看出艾伦是真的非常喜欢陈乔恩,即使是跟陈乔恩一起上节目也不存在害怕,希望他们可以一直一直恩爱下去,也期待他们早日迎来爱情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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