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上海人结婚多久能转户口 上海结婚落户

和上海人结婚多久能转户口 上海结婚落户,第1张

不同的地区,针对结婚户口迁移的规定都有各自的规定。今天,我们就以上海为例,给大家讲讲上海结婚落户具体是个什么章法。和上海人结婚多久能转户口呢?了解清楚这些政策常识,会让大家的生活更加便利从容哦。

一、和上海人结婚多久能转户口

1、结婚一年

结婚不足一年就能办理落户的,在满足某些条件之下可以办理。首先是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博士,省部级奖项获得者。其次是配偶中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3年以上,有本科学位且专业是电子、计算机、信息类,属于集成电路企业技术岗位,拥有硕士学历且在上海工作3年以上。

2、结婚三年

婚龄达到了三年,满足两个条件中的一个就能办理结婚落户手续,分别是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不满3年,以及上海户口方式硕士学历且毕业三年。

3、结婚五年

外省户口的人员,和上海市本地户口的人结婚,如果对方上海户口方属于残疾居民,在领证满五年后可办理结婚落户手续。

4、结婚七年

少数民族、归侨、归侨子女及华侨子女,和在上海常住户口登记满7年的人员结婚,登记时间满七年,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5、结婚十年

与上海户籍方的婚姻婚期达到了十年,就可以办理户口迁移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上海户籍方是常住户口,即落户上海生活工作。

二、上海结婚落户

1、材料准备

上海结婚落户,根据满足的不同条件会有不同的材料准备。整体上看,有这些材料是最为常见的,分别是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房屋有效权证、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凭证、退休凭证等等。

2、流程环节

首先,大家要准备好相关的证件材料,及对应的复印件。到上海市户籍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找到户籍办理窗口,将材料递交给工作人员,进行预审核。如果办理婚龄时间要求还没有满足的话,要在限制满了之后,再去递交一次材料。

当所有的材料审核无误后,没有问题的话在2个月内大家就能拿到准迁证了。准迁证办理完成后的40日内,要去户口迁出地的原籍派出所,开具一个户口迁移证。证明齐全无误后,再到上海当地的户籍登记机关进行落户手续办理就好啦。

结语:

结婚落户说来复杂,其实只要了解了要求、手续和流程三个要点,就能很从容的面对啦,希望本篇文章可以帮助到你们。

投靠落户所需材料:

符合投靠落户政策条件:

1     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即申请落户时无外地劳动关系,可以在上海有工作)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     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4     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5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按照上海市的落户政策来说,如果一方是上海人结婚十年后是可以进行户口迁入的,其中未成年子女可以进行随迁,但是如果已经成年了就不能再进行随迁了。你想要落户的话只能通过办理居住证的方式来进行落户处理了。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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