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冯某(男)与陈某(女)恋爱期间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因在家乡的父母抱孙心切,于是冯某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其父母同陈某领取了结婚证,委托书也交给婚姻登记机关。后由于双方关系恶化,冯某请求离婚,但遭到陈某拒绝。冯某遂提出,自己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亦无效。但陈某认为,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是冯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婚证应当合法有效。那么,男女双方自愿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的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委托他人代领结婚证的行为是违法的。一方面,结婚是一种必须由本人实施的、不能代理的法律行为。另一方面,《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无论任何情况,结婚登记都不可以用任何方式委托、代替。冯某与陈某虽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冯某也是基于完全自愿而出具委托书,但毕竟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属违法办证,只能作为同居关系对待。
因此,冯某与陈某的婚姻是无效的,冯某可以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他们的结婚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法律主观:
办理离婚登记时,只有一方当事人有结婚证的也可以离婚。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可以。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一般情况下,在补办结婚证的时候是需要本人去办理的,如果自己没有空的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委托办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补领结婚证的条件: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或者是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即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补领结婚证的流程:
近两年登记结婚的夫妻,档案还存在各区县的婚姻登记处,补办人只要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合影再到初次领证处补办,当天即可拿到新证。
登记结婚已经超过两年的夫妻想要补办结婚证,则需要到各区县档案馆查出登记材料,复印后再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到当地婚姻登记处补办即可,当天就可拿到新证。
办理结婚证的程序;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委托他人代领结婚证是一种委托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结婚证应视为合法有效。现在不可以了。委托他人代领的结婚证是无效的。婚姻登记是一种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法律行为,是不能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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