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可以补办。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补领结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结婚证丢失的应到原登记机关,提供双方户口簿以及身份证,办理补办手续,领取结婚证。
结婚证除了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外,还能在财产公证、购房贷款、房屋更名等地方使用;办理生育登记也需要出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所以还是要妥善保管好双方的结婚证。
根据《结婚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结婚证丢了补办流程如下:
1、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不是双方都必须去,一方去即可,但所需证据、手续要带全;确认属实并符合以下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1)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5)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2、当事人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并填写申请书《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携带证件如下:
(1)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丢失证明,需要到当地派出所开具;
(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
(4)双方近期三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5)结婚证属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属内容有误的,如日期、姓名等,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切记不可自己手动涂改,否则结婚证就作废了,国家是不会承认的);
(6)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3、因故未能亲自到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4、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损毁或不一致的婚姻登记证注销后退还持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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