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想要共同组织家庭生活在一起了,想彼此照顾一生了,女人想找男人结婚是为了找到一个依靠,能在生病的时候关心照顾自己,而男人找女人就想有个温馨的小窝,一下班有热腾腾的饭菜可以吃,所以每个成功男人的背后都有个贤惠的妻子在辅助左右,结婚对每个人的概念都是不同的,看你怎么衡量了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或者伴侣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现今世界很多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明确了结婚的对象可以是异性,也可以是同性,包括美国、德国、荷兰等。在中国,结婚从法律上讲单指异性男女之间的结合。不过已有人大代表向立法机关建议,允许同性结为夫妻。尽管法律尚未认可,但现实中我国已有很多同性通过仪式或者同居的方式,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在当今社会,「谈恋爱」和「结婚」是否已经变成两回事,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有些人认为这两个概念仍然相同,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它们已经分开了。在我看来,这两个概念确实已经变成两回事,下面我将阐述我的观点。
首先,谈恋爱和结婚的概念和定义已经发生了变化。谈恋爱通常指的是两个人在感情上建立起密切的关系,彼此关心、支持和尊重。而结婚则是建立在更深厚的感情基础上,涉及到家庭、责任和法律等方面。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谈恋爱和结婚已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其次,现代社会的恋爱方式和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变化。现代人在恋爱中更加注重个人的自由和选择,强调快乐和享受。而在婚姻中,人们更加注重稳定和安全,强调责任和承诺。这种变化导致了谈恋爱和结婚之间的差异,使得这两个概念在不同的领域中得到了不同的重视。
此外,现代社会的经济和文化环境也影响了人们对谈恋爱和结婚的看法。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更加注重个人的自由和独立。这使得谈恋爱变得更加轻松和自由,而婚姻则更加注重稳定和安全。同时,文化环境的变化也影响了人们对这两个概念的看法,使得它们在不同的文化中得到了不同的重视。
综上所述,「谈恋爱」和 「结婚」已经变成两回事。它们的概念和定义、现代社会的恋爱方式和婚姻观念、经济和文化环境等因素都导致了这两个概念的不同。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些差异,并在实践中尊重个人的选择和权利,让每个人都能在自由、平等和尊重的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感情生活。
结婚:英文:get married 汉语拼音:jie hun ,新中国成立前(古代)的叫法:成亲,新中国成立后叫法:结婚。两个相爱的人,结合到一起,为了爱,为了更好的生活,彼此相爱,相互理解,永远走下去,不管生活的烦恼和快乐,厮守到老。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
(2)结婚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即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法律上对结婚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规定两性依法结合的法定条件及结合后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及义务。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它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一)结婚的法定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上的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排斥一方当事人、当事人父母或第三人的对他方进行强迫、包办或干涉。当然,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出于关心,对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是否结婚最终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根据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根据婚姻法第50条规定的精神,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基于本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等实际情况,可以对法定婚龄作变通性规定。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2、3条对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作了明确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已有配偶的,不予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双方都无配偶。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况:未婚、丧偶和离婚。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婚姻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外的所有血亲。其范围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份不同又性别相异的亲属; (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和姨表兄弟姐妹。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优生优育等因素的考虑。
2禁止结婚的几种疾病婚姻法第6条第2项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第5项规定,男女一方或双方在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时,禁止或暂缓结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不予登记。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该法第10条和第38条指出,“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所指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则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在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当事人,如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期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不生育的,可以结婚,否则禁止结婚。应根据禁止结婚、暂缓结婚和可以结婚但不能或限制生育的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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