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需要知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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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需要知道的事情

结婚需要知道的事情,结婚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当两个人在结婚之前,很多事情需要懂得的,这样两个人的感情才会长久,接下来就由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结婚需要知道的事情的相关内容吧!

结婚需要知道的事情1

一、嫁人是嫁给一个家庭。

结婚前的海誓山盟,不惜一切阻力,嫁给了心爱之人,等嫁过去了,才知道,不仅是嫁给了一个男人,而是一个家庭。

你不得不学会去处理和公婆、小姑子的关系,还要在人前扮演一个好妻子,好儿媳的角色。结婚后才发现婆婆不比亲生母亲,可以在她面前为所欲为、肆意撒娇,也不能心情不好时和她顶撞两句。

“亲不见怪”,只有在自己的母亲面前才不怪罪,纵使再吵再闹,第二天母亲还会为你做一桌香喷喷的可口饭菜。但你与婆婆吵,那就会有矛盾,彼此在心里结下怨气,就有了打不开的心结,想要和好还得刻意去讨好。

结婚后,不仅要学会经营婚姻,还要学会高情商地待人做事。

女人一旦结婚,在婆家是外人,回到娘家便是客人,即使父母的爱还是一如既往,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如以前那么有理。

结婚后,你不能再依赖父母,只能把所有的希望寄托在老公身上,嫁对了人,你就相当于进入爱情的殿堂,嫁错了人,你就相当于在爱情的泥潭里挣扎。

二、男人并不能依靠。

婚前,你以为老公是天,是你此生的依靠,但婚后才发现,原来老公婚前的承诺,在婚后就像一屡风一样烟消云散。

结婚典礼上常常会出现这一幕,主持人问:

“以后家务谁做?”男人抢先答:“我做。”

“碗谁洗?”男人心潮澎湃地回答:“我洗。”

“以后谁管钱?”几乎在同时,男人回答道:“媳妇管。”女人回答:“我管。”

但事实是,婚后男人几乎是家务活不沾手,有的嫌女人做的饭不可口,让帮忙倒个垃圾,觉得有失男人的面子。

女人这时才明白,原来万事还得靠自己,包括金钱,也得自己赚。

如果有哪个女人娇滴滴地说:“ 我老公年薪百万,我只要做我的阔太就够了。”而事实上,在男人眼里,你只不过是一个只会花钱而不会赚钱的女人,时间一久,男人嫌弃的眼神就会流露出来。

男人永远欣赏的是:经济独立,人格独立的女人,只有这样的女人才最值钱,最有魅力,最吸引男人。

所以,女人不要天真地以为:结婚后,你就找到了靠山,在生活上可以完全依靠男人。结婚是两个人组建成为一个家庭,在这个家庭里,你要付出,你要努力,你还要学会成长,懂得孝敬老人,体贴老公,才能换来婚姻的幸福。

三、善良也需要针对人而言。

有一句话说:当你的善良用到错的人身上,你收获的不是善而是恶。

面对老公一家,你本以为自己可以融入一体,凡事要尊重他们,爱戴他们,却不料你的尊重和爱并没有来换来同样的爱,他们会把你的善良当作软弱,一次次过分地欺压于你头上。

每对夫妻在婚后都有一段磨合的过程,这个过程是相互了解,在面对是是非非的大小事务中所持的态度是很关键的。

在婚姻中,多数女人感概:曾经我温柔善良,老公却欺人太甚,如今我变得强悍,老公却收起了之前的强硬,软了下来。

夫妻关系如弹簧,你强他就弱,你弱他就强,婆媳也是如此。

婚姻的背后一定是势均力敌,不单是能力,还要学会处事,懂得舍取,你宠我一分,我爱你三分,你爱我一生,我此生绝不负你。

婚前一切都是美好的:恋人关心体贴,不远万里愿意为你遮风挡雨,披荆斩棘,你的话尤如圣旨,只敢遵从不敢违抗。你伤心了哭泣了,他会不惜一切只为博得你一笑,你觉得这样的好男人不嫁要待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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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金钱

婚后双方的钱要如何处理,是交给一方还是保持以前的独立,这是一个问题,一般来说,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会对这个问题约定好,以免之后因为金钱出现争吵。若是需要供房子、供车子的话,如何来分配金钱也是一个需要约定好的问题。

2、关于孩子

或许结婚的时候你并没有想到孩子的问题,但是不得不说,孩子是一个家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是否要孩子,什么时候要孩子,孩子以后怎么带,这些都是双方在结婚前需要解决好,约定好的。

3、关于主权

什么主权,自然就是家庭的主权,以后在家里该听谁的,在外面该听谁的,双方最好可以有一个共识,不要出现抱怨“你为什么不给我面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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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同对方家人相处

婚姻并不是和某个人牵手那么简单,它意味着要成为对方家庭的一员。因此,一定要就如何同对方家人相处谈深谈透,如探望长辈的频率,以及你希望伴侣的家人多大程度上介入两人的婚姻世界。

2、如何庆祝节日

许多人在婚前忽略了这一话题,然而婚恋专家表示,如果未能事先充分沟通,在过节回家、庆祝生日等方面的分歧会导致婚姻出现严重矛盾。

3、性生活

婚姻和家庭生活专家迈耶斯是《重拾爱情确保婚姻关系“不出轨”》一书的作者,他说要尽早谈论性生活。“如果在性方面两人不平衡,那么在欲望、冒险性以及性刺激方面的差异肯定会凸现出来。”迈耶斯建议,男女双方在婚前一定要考虑好双方需要多少性接触(在没法过性生活的日子怎么办),如何保持联系感和亲近感,需要怎么做才能勾起对方欲望等。

4、育儿方法

男女在婚前常常会谈论要不要孩子,而很少去深入探讨如何为人父母、如何养育孩子。其实,两人更应该对以下话题展开谈论,如有孩子后谁做“立规矩”的人,谁每晚爬起来换尿布,以及两人是否能接受带孩子时生活方式被彻底打乱等。

法律主观:

很多人都了解了中国大陆的 结婚 流程,但是却很少有人知道 香港 的结婚流程。那到底香港结婚流程怎么样的呢 一、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您们须事先向香港的婚姻登记处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一)预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您可通过互联网或互动话音系统预约递交通知书,此预约服务24小时提供,费用全免。 如您打算于指定日期在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可在举行婚礼三个月前的14日内预约递交通知书。 若您错过了于上述期间办理预约,或者您的婚礼将于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您可预约一个日期递交通知书,该日期为您预约当天之后12个工作天内的任何一天。 请留意,每对准新人只能预约一个时间,预约会以先到先得的原则办理。 1、网上预约 您可登入以下连结使用预约服务。 网上预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通过这项网上服务,您可预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更改、查询或取消有关预约、查询拟结婚日的最早预约日期;以及查询婚姻登记处可供举行婚礼的剩余名额。完成预约后,您也可以使用这项网上服务递交婚姻登记所需的资料。 您须准备相关文件,包括出生日期、 身份证 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以及联络电话号码。 2、电话预约 互动话音系统使用者,须使用按掣式音频电话致电31023883预约一个时段,而预约可于举行婚礼日期的3个月前的14日内办理。举例如下: 举行婚礼日期递交通知书的最早日期 (举行婚礼日期的3个月前的第1天)使用本服务办理预约的日期 01/08/200802/05/2008(01/05/2008是公众假期)18/04/2008-01/05/2008 可供选择的举行婚礼日期会在每天早上8时更新。 您可选择任何一所婚姻登记处及拟结緍日期。预约服务的安排是按所选择的登记处的举行婚礼日期以先到先得的原则办理。 若您成功预约,系统会给您一个递交拟结婚通知书的日期。您必须于当日到指定的婚姻登记处或 办事 处递交通知书,并根据预约确认书上的优先次序,选择举行婚礼的确实时间。若您未能于指定日期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您的预约,包括递交通知书及所选的婚姻登记处及结婚日期,将会被取消。 (二)只预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若您打算于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但错过了于婚礼举行日期前3个月前的14日内进行预约,或者您的婚礼将于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在香港其他地方由婚姻监礼人主持,您可使用此服务预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您只可预约一个日期,到您所选择的婚姻登记处或办事处递交通知书,该日期为您预约当天之后12个工作天内的任何一天。若您拟于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您可于递交通知书当日,根据各婚姻登记处的婚礼余额,选择婚礼的日期及时间。 (三)更改、取消或翻查预约 更改、取消或翻查预约时,请准备拟结婚双方的个人资料及查询编号。 如要更改或取消预约,请您最少于预约日期前1天作出。任何更改或取消预约一经确定,您的原订预约将被取消。 (四)递交拟结婚通知书的地点 您俩如果打算在大会堂婚姻登记处或红棉路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便须到金钟道政府合署的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递交通知书。如果您俩打算在其他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则应到有关的婚姻登记处递交通知书。 如您俩的婚礼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通知书可递交至金钟道政府合署的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或其他婚姻登记处(大会堂婚姻登记处或红棉路婚姻登记处除外)。 (五)拟结婚通知书的展示 通知书将在婚姻登记处(大会堂婚姻登记处及红棉路婚姻登记处除外)和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公开展示最少15整天。 在此期间,任何在法律上获授权人士可对该宗婚姻提出反对。如在15整天的展示期内无人提出反对及拟结婚双方符合所有法定要求,双方便可在「婚姻登记官证明书签发后,按《婚姻条例》的规定缔结婚姻。 婚礼须于递交通知书后三个月内进行,否则该通知书便会作废,之后如欲举行婚礼,必须重新递交通知书。 二、 离婚 人士的特别规定 针对您们一方是离婚人士,必须提交由管辖 法院 所发出有关其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以作证明;并在举行婚礼前,向婚姻登记官递交一份盖有印章的法院最后判令的核证副本。 鉴于一方在日本离婚,须提供文件以证明一方或其前配偶在办理离婚时惯常居于日本。 如提交的离婚文件并非以英文或中文书写,必须递交该文件的核证翻译本。 二、递交婚姻登记材料 (一)递交婚姻登记所需资料 在递交通知书时,您们须出示您们的有效的旅行证件。您们不用填写申请表格,但必须提供下列的个人资料,供婚姻登记处职员准备及印制通知书之用: 全名婚姻状况(即是否未婚)职业年龄住址双方父母的姓名(二)注意事项 当成功预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后,请使用这项网上服务预先递交婚姻登记的所需资料,这可节省在赴约当日在柜位办理递交通知书手续的时间。 如您选择经网上递交婚姻登记的所需资料,您最迟须在所预约的日期前1天经网上递交所需资料。 您所递交的婚姻登记所需资料,部分将用于拟备拟结婚通知书及 结婚证 书,您应确保您所递交的资料正确无误。如递交的资料有误,您可于赴约当日,在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时更正有关资料。 请留意,婚姻登记官只可更正已交予结婚双方的结婚证书上的文书错误。当婚礼完成后,任何于结婚证书上的事实错误或实质错误将无法更改。该条例亦无赋予婚姻登记官重发结婚证书的权力。 三、婚礼的安排 您们可任选一种方式。 (一)在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 结婚当日,您们须在与婚姻登记官约定时间15分钟前到达。 您们须带备有效旅行证件,并携同两位年满18岁的成年人出席担任婚礼见 证人 及在结婚证书上签署。 您们可邀请亲友到场观礼。 在婚礼中,您俩可交换婚戒。 (二)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婚礼 如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婚礼,婚礼将由合资格神职人员主持,并按该教会、宗派或团体奉行的婚礼仪式或惯例进行。 婚礼不可在未获发给「婚姻登记官证明书情况下举行。 (三)由婚姻监礼人主持婚礼 只有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执业律师和 公证 人才可获委任为婚姻监礼人。 由婚姻监礼人主持的婚礼,可在任何时间,在登记官办事处及特许礼拜场所以外任何位于香港的地方举行。您们应在预定结婚日前尽早通知您选定的婚姻监礼人您们的结婚计划。 在聘用婚姻监礼人前,应向婚姻监礼人索取《拟结婚人士须知》资料单张及《婚姻监礼人实务守则》,并留意有关内容。 婚礼不可在未获发给「婚姻登记官证明书情况下举行。 四、费用 (一)网上服务 完全免费。您须于预约当日缴付存档及展示通知书的费用,并于结婚当日缴付举行婚礼的费用。 (二)在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 正常办公时间内港币715元 (星期一至五及星期六上午,公众假期除外) 正常办公时间以外港币1,935元 (星期六下午(非公众假期)及星期日) 星期六下午的婚礼服务只在大会堂婚姻登记处提供 缴费可用现金、易办事、划线 支票 或 银行本票 (抬头人请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港币支付。期票恕不接受。 (三)由婚姻监礼人主持婚礼 除向婚姻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的订明费用港币305元外,法律并没有规管婚姻监礼人的收费,该收费将由您们与婚姻监礼人自行议定。婚姻监礼人在同意为您们服务前,必须向您们提供一份书面的收费通知。 (四)将通知书存档及展示的订明费用为港币305元。 (五)费用及缴费方法 如通知书于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或婚姻登记处递交,缴费可用现金、易办事、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抬头人请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港币支付。期票恕不接受。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结婚需要什么条件,对于男方来说,倒是问题不大。只要两情相悦,家长同意,男方就会很高兴抱得美人归。当然,各种条件通常都是女方提出来的。有的要彩礼,车子,房子,三金,办灯光的宴席,还要请婚礼司仪。当然,如果女方设身处地为男方着想,省去一些繁文缛节,少要彩礼,婚礼会进行得更加顺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小编提示:《婚姻法》于2021年1月1日已失效,现行有效法条为《民法典》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协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力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有虐待和歧视。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己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信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补救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于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01月01日起实行。1950年05月0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法律分析:只要带齐所有相关证件,直接去各地区的婚姻登记处就可以直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没有强制要求说一定需要预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约定的时间。

法律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

(2)约定的范围。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

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

(3)约定的内容。

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

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

(4)约定的方式。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约定的约束力。

①对当事人的约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②对第三人的约束。

当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

首先,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而形成夫妻关系,所谓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男女之间结为夫妻关系后,相互之间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如相互忠诚、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的权利等;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综上,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沈某与周某之间所订立的结婚协议书不存在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形。

再次,约定财产制是夫妻通过协议确定财产的产权制度。

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结婚后,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财产的权属关系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就财产关系所作的书面约定及无争议的口头约定,除规避法律的外,均为有效约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最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沈某与周某签订结婚协议时虽尚未结婚,但协议订立后双方之间确立了夫妻关系,也即具备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协议形式虽为结婚协议书,使人产生附条件结婚约定的认识,但其实质内容不存在周某为得到财产就与沈某结婚或骗婚的目的。

双方于婚前订立的协议当然产生约束力,即对婚前财产的一种约定,反之如果未结婚那双方之间也就无夫妻关系,更无谓夫妻共同财产约定,那二人之间的协议等之于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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