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证照片尺寸
民政局对于结婚登记照的尺寸要求是二寸(53cm × 35cm),且需要是近期男女免冠合照,背景色可以是蓝色,也可以是红色,多数新人结婚登记照背景都为红色。
领证登记当天,新人需要携带3张结婚登记照。其中两张将分别贴在结婚证上,其余一张会张贴在结婚申请存根上。
二、结婚证照片要求
1、近期合照
结婚登记照必须是男女近期合照,不可以是生活照、艺术照、结婚照,合成照,必须是男女近期合照,且符合结婚照尺寸大小。
2、可以戴眼镜
民政局对新人能否戴眼镜拍照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以往经历,新人是可以戴眼镜拍结婚登记照的。如果觉得戴眼镜拍照不好看,也可以选择佩戴隐形眼镜。
3、需要露出五官
结婚登记照的要求比较宽松,新人们只需要漏出最基本的面貌即可,如有的新人不习惯露耳朵拍照片,而结婚登记照对此也没特别要求,因而耳朵露不露出来问题也不是很大,根据习惯来拍摄就可以了。但是,新人最基本的样貌还是要展现出来。
4、可以化淡妆
婚登记照和身份证等证件照是有区别的,民政局对结婚证照片的要求也比较宽松。为了以最好的面貌来拍结婚登记照,新人们可以化个淡妆来拍照片,但切勿浓妆艳抹,结婚登记照讲究自然真实。
结婚登记照片要求:
1、招聘需要时近6个月内拍摄的。
2、照片需要是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能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
6、头部应占照片的2/3。
7、结婚证照片底色一般为红色,大家可以根据这个底色来选色适合自己肤色的衣服。
拍摄结婚证的技巧1、头要摆正,拍证件照头部很关键,要摆正了,不能随意的歪头,否则显得很不正式,毕竟这不是拍大头贴。头不能过仰也不要低头,这样拍出来都不好看。
2、眼睛不要眨巴,尽量瞪大。拍证件照时,有些人被闪光灯一照容易眨眼睛,拍出照片来就会是闭着眼睛了,很不好看,而且不合要求。因此在闪光灯即将闪的一刹那,要瞪大眼睛,坚持几秒钟再眨眼,这样拍出来效果才好看。
3、保持迷人的微笑,拍证件照时,适当的微笑很有必要,比板着脸好看。但是微笑时不要太做作,自然微笑即可,让嘴角慢慢上扬,这样的微笑比较迷人,拍出照片很好看。
法律分析:可以自己准备也可以到民政局现场拍照,结婚登记照片为夫妻双方合影半身照片,标准尺寸是2寸,背景一般为红色。男女双方想要结婚的,除了需要上述结婚照外,双方还需要准备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证照片要求如下:
1、照片尺寸
根据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3张两寸的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提供的照片必须真实、清晰,不能使用经过后期合成技术处理过的照片。
2、妆容注意
登记结婚证可以化妆,但以淡妆为宜,只要不影响脸部的基本轮廓就可以。
但要避免日常的浓妆艳抹,造成与本人实际长相不符合。要是本人与照片差异较大,就会要求重新拍摄。
3、服装要求
领证对服装没有硬性要求,只要整体看起来合适就行。
一般情况下结婚证不可以异地办理,需要到一方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但是如果是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办理结婚登记的;
则可以异地办理,因为上述地区自2021年至2023年开展了为期两年的结婚登记跨省通办的试点。
结婚流程如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5、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结婚年龄是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中的硬性条件,因此,年龄不够的情况是没有办法领结婚证的,并且,没有结婚证只是举办了婚礼的婚姻是无效的。
办理结婚材料如下: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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