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属于赠与吗

结婚彩礼属于赠与吗,第1张

彩礼的性质属于赠送,但是是有条件的赠送。因为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才算履行了条件。若是一方不愿结婚的,对于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彩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主观:

夫妻婚内赠与,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给予夫妻另一方。 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违背公序良俗;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 只要夫妻婚内赠与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夫妻婚内赠与就是有效的。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系指一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与对方财物的行为,生活中主要包括结婚的彩礼以及为订婚而购买的钻戒等,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上述赠与行为的赠与人,在实施赠与彩礼或钻戒行为时,当事人间往往不可能存在书面甚至口头赠与合同,更无可能明确将解除条件明确表达在赠与行为之中。认定上述赠与行为中附有解除条件(确定不结婚或一定条件下解除婚姻关系),实际上是结合社会善良风俗,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客观解释的结果。上述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特定情形下,因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人可请求返还。

案例:

热恋时,女子小王答应男子小张如果想结婚,就要先送自己一辆车作为代步工具,结婚后再以双方名义购买一套位于上海徐汇区的婚房,在小张豪送女友小王一辆价值150余万元的奔驰车后,小王却不愿意与小张恋爱,提出分手。分手后,小张要求小王归还车辆,小王不予理睬,双方为了争夺奔驰车闹的不可开交。

小杉有话说:

在本案中双方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一经送出,一般来说不能再要回来。但是,奔驰车价格不菲,而且赠送方小张是以结婚为目的,那么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作为接受礼物的一方小王应该将礼物返还。

2一般赠与行为

恋爱过程中,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财物,或为另一方购置的个人物品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行为。此种赠与能否要求返还,应当适用合同法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的所有权移转以交付为准。上述一般赠与行为,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行为,被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在赠与行为不存在效力瑕疵时,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

如果在一般赠与行为中,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

案例:

上述案例中,小张在提供的材料中我们看到,在特殊的日子,比如5月20日、情人节、七夕节等节日,向小王发了“520”、“1314”、“999”等特殊额度的红包或者转账。分手后,小张主张小王归还共计26余万元的转账。

小杉有话说:

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小张曾多次在特殊日子向小王洪以微信转账、支付宝等方式支付金钱,本质上属于小张为增进双方感情,维持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小张多次向小王支付金钱,小王均予以接受,双方间的赠与合同均已实际履行完毕,并且赠与的数额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内,也符合社会交往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故小王取得小张支付的金钱具有合法依据。另外,小张也无法举证证明红包的发放是基于结婚的目的,所以,26万余元是无法要求小王返还的。

在我国,婚姻法是不保护恋爱关系和婚约的,解除婚约、恋爱分手也是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权利。但是,在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时如果发生财产纠纷,如果一方赠与对方的钱是复原费、医疗费、抚恤金等,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另外,如果是借婚约、恋爱等名义骗取钱财的,情节轻微,应归还财物,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未结婚能否要求返还

1、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未结婚的能要求返还。因为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将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认定为彩礼,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赠与人要求被赠与人依法返还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法院应当支持。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如何要求彩礼返还

1、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3、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4、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结婚后父母赠与的房产不一定算夫妻财产。在一般情况下,若是夫妻结婚之后,一方父母有赠与房产给夫妻的话,则赠与的房产往往是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的时候就可以主张对这个房产作出分割。但要是父母在婚后赠与房产的时候,明确说明了只是赠与给夫妻中的一方,那此时就只能按照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待处理,离婚时另一方自然不能要求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1、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2、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3、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因此而发生争议的,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结婚为目的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2、如果当地虽然没有赠送彩礼的习俗,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则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

3、一方或者双方自愿赠送小礼品、衣物等,属于日常往来,一般按无条件赠与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8920193.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9-30
下一篇2023-09-3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