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的服饰,饮食和民居

少数民族的服饰,饮食和民居,第1张

朝鲜族长期生活在我国风光秀丽、物产丰富的东北地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是朝鲜人主要聚居区,其它主要集中在吉林和黑龙江、辽宁省,还有散居于内蒙古自治区和内地一些城市的,他们大约有190万人。朝鲜族有自己的语言、文字。朝鲜族多数从事农业生产,尤其擅长种植水稻,延边地区就是我国东北的主要水稻产区。中国的朝鲜族是部分人从明末清初陆续从朝鲜半岛移居东北逐渐形成的一个少数民族,其文化与朝鲜半岛的文化有着深厚的渊源。因此,朝鲜族服装比较独特,呈出现素净、淡雅、轻盈的特点。其实朝鲜族的服饰发展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在初期,朝鲜族人民多居于偏僻的山村,服饰的原料主要以自种自织的麻布和土布为主。二十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渗透和近代文化的输入,机织布和丝绢、绸缎等面料开始传入,服饰的颜色也随之多样化了。

白色是朝鲜族的服装最喜欢的颜色,象征着纯洁、善良、高尚、神圣的意义,故朝鲜族自古有“白衣民族”之称,自称“白衣同胞”。朝鲜民族服饰可分为官服、民服等,这些服装的结构自成一格,上衣自肩至袖头的笔直线条同领子、下摆、袖肚的曲线,构成曲线与直线的组合,没有多余的装饰,体现了“白衣民族”的古老袍服的特点。

官服为过去历代王公贵族的服装,依官位、官职、身分而异,但基本式样大体一致。冕服为其代表,用黑色绸缎做团领,肩部有带色之龙,袖口画有火、华虫、宗彝等图案。裳用红绸缎缝制,裳前有藻、粉米、黼黻的图案。“藻取其洁,粉米取其养入,黼取其断,黻取背恶向善”。还有男痕迹女装之别。

民服就分的很细了。

朝鲜男子爱穿"灯笼裤",而且白色居多,“巴基”和“古克”就是其中的两种,(“巴基”和“古克”是指传统的朝鲜族服饰“裤子”和“坎肩”)。“巴基”裤裆裤腿肥大,穿着陆随便轻松,适合其盘腿席坐的习惯,裤腿有系丝带,以防风寒;再就是“古克”,古克一般套在“则高利“上衣的外面,多用绸缎作面,毛皮或布料作里,有三个口袋,五个扣,穿上显得特别精神。后成男子的上衣衣短,斜襟、宽袖、左衽、无纽扣,前襟两侧各钉有一飘带,穿衣时系结在右襟上方。他们还喜欢外套黑色或其它颜色的带纽扣的“背褂”(坎肩)。也有外着道袍或朝鲜长袍者。道袍是过去士大夫、儒生的常服,后成为男子出门时的礼服。长袍当大衣穿,有单、夹、棉之分。冬天上穿短大衣或棉、毛大衣,下穿灯笼裤。这种裤子裤长腰宽,裤裆和裤管肥大,便于在炕上盘腿而坐。穿时将裤腰前部折起后系上腰带,裤管下口用布带系绑。

女装一般都是白色,分“则高利”和长裙,它们都是朝鲜族服饰中最具传统的服装。“则高利”是朝鲜族最喜欢的上衣,无纽扣,用布带打结,女性的在袖口、衣襟、腋下镶有色彩鲜艳的绸缎边,穿起来潇洒、美丽、大方;长裙是朝鲜族女子的主要服饰,多有长皱褶,可分为缠裙、筒裙、长裙、短裙、围裙。年轻女子和少女多爱穿背心式的带 褶筒裙、

裙长过膝盖的短裙,便于劳动。随着纺织工业的发展,如今妇女 们穿用的衣料颜色更是绚丽多彩、不拘一格,只有短衣长裙这一传统民族风格久久不变,因为它符合朝鲜族妇女的审美心理,充分反映了她们温顺、善良和勤劳淳朴的美德。 中老年妇女多穿缠裙、长裙,冬天在上衣外加穿棉(皮)坎肩。缠裙为一幅未经缝合的裙料,由裙腰、裙摆、裙带组成。上窄下宽,裙长及脚面,裙摆较宽,裙上端有许多细褶,裙带酚冥在裙腰两侧,穿时用缠腰一圈后系结在右腰一侧。因为这种裙子很长,穿着时为了不使裙摆拖地,一般都把裙的一端从右边提上来掖在系带里。穿这种裙子时,里面必须加穿素白色的衬裙。

朝鲜族儿童多穿七彩上衣,色彩斑斓,好像彩虹在身,使孩子们显得更加聪慧可爱。朝鲜族一向认为彩虹是光明和美丽的象征,因此,喜用七色绸缎给儿童做衣服,意在让儿童美丽幸福。关于七彩衣的起源,说法很多。有的认为是出于审美心理;有的认为是出于避邪的目的;还有的认为是过去朝鲜妇女善于保存各种颜色的布块,用来给孩子做衣服等等。

船形鞋是朝鲜族独有的鞋。鞋样像小船,鞋尖向上微翘,用人造革或橡胶制成,柔软舒适。男鞋一般是黑色,女鞋多为白色、天蓝色、绿色。此外朝鲜族服饰中还有一种七彩上衣,用七彩缎做成,象征幸福和光明,一般是在集会和喜庆活动时穿戴。朝鲜族早期穿木屐、革屐,后来出现草鞋、麻鞋、胶鞋,现在普遍穿胶鞋或皮鞋

回答者: 署伤 - 试用期 一级 3-4 21:22

中国各少数民族日常生活以及节庆礼仪场合穿用的民族服装。中国55个少数民族的着装,由于地理环境、气候、风俗习惯、经济、文化等原因,经过长期的发展,从而形成不同风格,五彩缤纷,绚丽多姿,并具有鲜明的民族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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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解说我国少数民族服装:

阿昌族 女子穿统裙,以青布包头;未婚者穿长裤,盘辫簪花。男子着黑衣裤,背通帕(挂袋)、阿昌刀。阿昌刀属长刀类,为滇缅边境各民族所喜爱。

白族 女子穿白上衣、蓝裤、黑紫丝绒背心,扎绣花围腰,用花包头、银首饰,着百节鞋(翘头绣花鞋)。男子为白衣裤、黑背心、白或蓝布包头,绣花挂包;高寒地区常穿羊皮披肩。

保安族 女穿高领大襟花短衣、镶花边长背心,罩盖头,穿双梁鞋。盖头还是回、东乡、撒拉等族的女子头饰,通常披垂及腰,婚前用绿色、婚后黑色、老年白色。男子冬季穿斜襟皮袄、春夏为白衬衫,黑背心,白布便帽,挂保安刀。保安刀挂于腰左边,刀把叠嵌“十样景”图案。

布朗族 女穿黑色或红绿纹相间的统裙,扎大包头。男穿无领上衣、黑色宽大长裤,黑或白布包头。

布依族 女穿大襟上衣、长裤、绣花围腰,或蜡染百褶长裙;黔南地区穿传统栏干服。栏干服是衣裤套装,衣襟、领口、衣袖、裤脚均镶花边。男子为对襟衣或大襟长衫,蓝或白地蓝方格头巾。

朝鲜族 尚素白,有“白衣民族”之称。女子穿传统的襦裙套装,上襦称则高利,为小灯笼袖斜襟短衣,以花结襻带系合;下裙称契玛,是高腰长裙,少女为统裙式,婚后缠裙式;配穿鞋头尖翘的船形鞋。男子穿无纽扣上衣、深色背心、灯笼裤(称佩吉),戴漆纱围檐圆顶高帽。

达斡尔族 女穿蓝袍、绣花鞋、白布袜,胸佩银饰。男子穿高领袍、皮靴(称奇卡米)、白布包头。节日多穿各色绸袍。

傣族 西双版纳地区女子为窄袖对襟短衣、统裙、银腰带;德宏地区女子婚前穿大襟短衫、长裤、小围腰,婚后是对襟短衫,黑统裙;新平、元江一带,女上衣的腰际处和裙腰处常绣花、饰银泡银穗,故有“花腰傣”之称。男子一般为小袖短衫、长裤,白或青布包头,冷天习惯披毛毯。

德昂族 女子上为对襟短衣,下着饰横条图案的长统裙,并装饰藤腰箍。男子穿圆领大襟衣和肥短裤,打裹腿,男女均用白或黑布包头、男子还饰绒球。

东乡族 女子穿大襟衣、绣花背心、长裤,罩盖头。男子穿长袍,束带,佩小刀等;或穿对襟衣、黑背心;戴黑或白色平顶软帽。

侗族 女子为无袖上衣、宽脚裤或百褶统裙,佩带银饰。男子为无领短衣、统裤、侗帕(大头帕)。多用自纺自织自染的侗布,喜青、紫、白、蓝色。

独龙族 穿用披毯:将麻布毯披于衣外,由腋下抄向胸前结角(男左结、女右结)。此外,女子用头巾,男子佩砍刀和箭包。

俄罗斯族 女子穿布拉吉(连衣裙)或褶裙,戴艳丽的头巾。男子穿西装和白色绣花边的套头衫。

鄂伦春族 穿皮袍:大襟,开二衩或四衩,领、袖、襟处镶异色皮边,衩处补绣团花图案。此外,女子戴毡顶皮帽;男子为狍头皮帽、皮裤、皮靴。

鄂温克族 女穿大翻领连衣裙,或大襟连衣裙式长袍。男为深蓝长袍、圆锥形帽、皮靴。冬季习惯穿兽皮衣。

高山族 女子一般为对襟长袖上衣或大襟窄袖上衣,各式裙,黑或红布包头。男子通常上穿对襟长袖衫和长短不一的背心,下着缠腰裙或前裙。高山族在节日里注重装饰,并穿贝珠衣(以贝壳、珍珠编织的贝衣、珠裙)。

仡佬族 女子穿套头式无袖袍,前短后长并绣花;穿三段式统裙,中段为红色羊毛织物,上下段为青白相间条纹图案的麻织物;缠包头,同时缠3条长帕,后垂6穗,饰海贝;穿勾尖鞋。男子为无领琵琶襟衣、长裤,青布包头。

哈尼族 女子穿无领上衣、银胸饰,着长裤或裙,系围腰(以不同颜色标识未婚已婚),戴小帽,饰银泡;节日穿绣花尖鞋。男子用黑或白布缠头(节日插羽毛),系绣花腰带。尚黑色,多用自织自染的棉、麻布。

哈萨克族女子穿连衣裙、绣花背心、绣花套裤,戴吐麻克或白布盖头,并加大披巾。吐麻克是一种小圆帽,饰有猫头鹰毛。男子穿不挂布面的翻领皮大衣,扎镶花皮腰带,佩小刀,戴三叶帽(夏天为三角布头巾);春夏穿袷袢。袷袢是无领对襟袍,无纽扣而系腰缠(腰带),维吾尔、柯尔克孜、塔吉克等民族也穿用。

赫哲族 习惯以鱼、兽皮制衣,冬季穿套裤,传统穿袍。女袍类似旗袍,采用镶绲工艺,并缀贝、币或铜铃;男袍为右大襟、前开衩。此外,女子穿绣花鞋或皮靴,男子穿靰鞡。靰鞡为布靿、皮帮底的纳褶防寒靴,内絮乌拉草。

回族 女子穿大襟短衣,戴盖头。男子穿白色对襟衫、黑背心,戴白或黑小圆帽。散居各地的回族穿汉族服装。

基诺族 女子穿无领无扣短褂、镶七色纹饰,佩绣花兜胸,着黑白相间的短裙,戴白底彩条尖顶风兜帽。男子为棉布上衣(无领、对襟、无扣、背后绣太阳花)、白棉布大裤,裹腿,蓝布包头。男女均戴耳环。

京族 女子为无领对襟短上衣、菱形遮胸布、黑色大裤、旗袍式白色长外衣,戴斗笠。男子为及膝窄袖袒胸衣、大裤,束带。

景颇族 女子穿黑色短上衣、枣红色自织羊毛花围裙,使用腰箍、护腿及各种银饰物。男子为黑色衣裤或白衣黑裤,白布包头上绣花并缀绒球,佩长腰刀,背挂包。

柯尔克孜族 女子穿连衣裙、黑背心,戴头巾;青年戴红丝绒圆顶小帽或大红色水獭皮帽,缀羽毛或缨穗。男子穿袷袢、绣花圆领衬衫、灯芯绒大裤,束皮带、左佩小刀,戴高顶卷檐毡帽或护耳式帽。

拉祜族 女子为高开衩长衣(镶嵌彩色几何纹布块),黑布头巾(长3m以上,中端垂及腰际)。男子为无领大襟衫、宽脚长裤、黑头巾或分瓣小帽(缀彩布条)。

黎族 女子穿青色开襟上衣、及膝织绣花统裙,盛装时佩带大耳环等首饰。男子穿无领对襟衣,缠包头、插雉尾,有的戴耳环。多用自纺自织自染的棉、麻布。

僳僳族 女子穿短衫、黑背心、多褶长裙,戴花包头或欧勒(珠珠帽,以红、白色珠或贝壳串成);青年女子佩拉白里底(佩带于胸前的玛瑙、海贝或银币串)。男子为长衫、及膝裤、黑包头,佩砍刀、弓弩。

珞巴族 女子穿短上衣、毛呢及膝统裙,腰悬缀成球状的白色贝壳(以数量标识财富);盛装时披红披肩,佩多串项珠。男子穿氆氇长袍、羊毛毡套头背心,披野牛皮,戴藤条圆盔,套熊皮圈。

满族 女子穿旗袍、高底花鞋(称花盆底)。男子穿箭袖开衩袍褂,束腰带。

毛南族 女子穿大襟上衣、绲边裤,戴顶卡花。顶卡花是一种斗笠,以竹篾编织精致图案。男子穿蓝、青色对襟衣、衣裤。

门巴族 传统穿红氆氇袍,佩砍刀。此外,女子穿白氆氇统裙,披犊皮,颈饰彩色串珠。男子扎赭色腰带,戴拔耳甲。拔耳甲为山字形小帽,褐顶、橘黄边,前檐留缺口。

蒙古族 男女老幼皆穿用蒙古袍,有红、黄、紫、深蓝等色,传统式样为身宽袖长、下摆不开衩、襟和摆采用镶绲装饰,束彩腰带。此外,女子缠红、蓝头巾,穿皮靴,盛装时戴冠、缀银饰;男子缠红、黄头巾或戴蓝、黑、褐色帽,穿高靿皮靴。

苗族女子穿大领对襟短衣、长短不同的百褶裙,打裹腿,或为大襟短衣、宽脚裤、围腰,采用多姿多采的头饰;节日盛装,常采用刺绣、蜡染等工艺装饰服装,以及多种传统银饰,如项圈、手钏、银衣(银饰钉于衣上)。男子为短衣长裤,或穿对襟麻布长衫、披羊毛毡(上有几何图案)。

仫佬族 女子穿大襟上衣、长裤或统裙,束围腰(上有几何图案)。男子穿无领琵琶襟衣或唐装(类似汉族的衫、袄、裤)。尚青色。

纳西族 女子穿黑、蓝、白色大褂,背心,长裤,多褶围裙,披七星羊皮披肩(上绣日月、下缀七星图案,俗称“披星戴月”,象征勤劳),戴圆的纱头帕或蓝头巾;宁蒗等地为短衫、百褶长裙,束腰带,蓝、黑布包头。男子穿大襟长衫,围羊皮兜腰,披羊皮披肩,打裹腿。

怒族 女子穿背心、多褶长裙,习惯以竹管穿耳,珊瑚、贝壳饰胸,藤环缠头、腰、踝;贡山地区以麻布片为前后裙。男子穿长衣短裤,缠包头,腰左佩砍刀、右肩背弓箭。

普米族 女子穿大襟衣、百褶长裙,束宽大的彩腰带,披羊皮,缠大包头,饰银环耳坠。男子穿麻布短衣、大裤、白羊皮背心,打裹腿,佩腰刀。

羌族 传统穿用皮褂褂,即罩于麻布长衫外的羊皮背心。此外,女子用绣花围腰、头帕及耳环、手镯、银牌等饰物,穿勾尖绣花鞋。男子缠包头,束腰带,裹腿。

撒拉族 女子穿对襟衣或大襟袍、花背心、绣花布鞋、布袜,罩盖头,饰长耳坠。男子为白色对襟衣、黑背心、白或黑色平顶圆帽;冬季穿皮袄或褐子(羊毛织成的衣服)。

畲族 女子穿大襟绲边上衣、短裤,打裹腿,以红绒线束顶髻,戴细篾斗笠;结婚时戴凤冠银簪。男子为对襟上衣(老年大襟)、长裤。习惯用青、蓝色自织麻布。

水族 女子穿无领大襟半长衫、绣花围兜,缠包头(少女戴缠绕红线的头圈),佩银首饰。男子为无领大襟宽袖长衫(青年对襟长衫)、青布包头。尚青蓝两色。

塔吉克族 女子穿无领长袖衣和曳地长裙,或穿连衣裙,戴圆顶绣花帽(缀后帘)、加白黄红色头巾。男子穿袷袢,戴黑绒圆高帽。男女皆习惯穿野羊皮高靿靴和毡袜。

塔塔尔族 女子穿连衣裙、深色背心,戴镶珠小花帽,披纱巾,着花靴(上绣动物图案)。男子为绣花白衬衫、黑色背心或对襟长衫、黑裤,戴绣花或黑色小帽,着长靴。

土族 女子穿镶花边的大襟袍(配五色布拼成的袖套),镶花边的背心,束绣花宽腰带,佩挂手帕、钱袋、荷包、小铃。男子为小领大襟长袍、大裆裤、黑或红色背心,上黑下白的裹腿,云纹布鞋;冬季穿大领白板皮袄。男女都戴翻檐毡帽或礼帽。

土家族 女子传统的服装为左开襟大袖绲边短衣、八幅罗裙,现一般为右开襟上衣、镶边统裤,青布包头,绣花鞋,银饰品。男子为对襟或琵琶襟短衫、长裤,青布包头。多用溪布、峒布,即自织自纺青、蓝色土布或麻布。

佤族 女子穿黑色无领短衣、黑红条纹相间的统裙,头、颈、腰、臂、胫用箍饰物。男子为无领对襟短衣,红、黑、白布包头,以黑、红线穗作耳饰。

维吾尔族 女子穿艾得丽斯绸连衣裙、衬裙,深色绣花背心,系鲜艳的头巾(老年白纱巾或大幅白盖头)。男子穿袷袢(以方巾束腰),套头大衬衫。男女老少喜戴尕巴(四棱绣花小帽),着高靿靴(女子内着长统袜)、加套鞋。

乌孜别克族 女子穿魁纳克(宽大多褶的连衣裙),戴各式小花帽,着绣花靴。男子穿托恩(对襟袍,类似袷袢,以方巾束腰),绣图案的衬衫,戴小花帽,着皮靴、浅帮套鞋。

锡伯族 女子穿袍(青年的袍腰部打褶象连衣裙)、背心、肥裤(扎裤脚)。男子穿箭袖前开衩长袍,或短袄、长裤。东北地区锡伯族着当地汉族服装。

瑶族 女子服装注重绣花、蜡染,通常穿琵琶襟或大襟上衣、长裤、短百褶裙,打裹腿,采用多种样式的头巾、帽及银饰。男子穿对襟无领短衫、长裤或过膝短裤;广西南丹一带沿用白色裤,裤脚绣花;广西连南一带缠红布包头,插雉尾。多用青、蓝土布。

彝族大小凉山男女老幼四季披用白、灰、青三色羊毛线织成的擦尔瓦(即披风),上织有花纹,有的下端密集长流苏。擦尔瓦始用于汉、晋;白天御风雪,夜可作被。此外,女子穿大襟上衣(绣花或绲边)、多节多色的曳地百褶裙或长裤、围腰,着瓦式方头帕或青布包头;云南少女戴鸡冠帽、缀银泡,在赛装会、插花节上穿刺绣服装。男子为大襟或对襟衣、多褶裤(裤脚宽窄不一,宽者1m),青或蓝布帕包头(右前方突出细长锥形“英雄结”),左耳戴大耳珠、缀丝穗;老年穿长袍,戴瓜皮帽。

裕固族女子穿高领长袍,束红、紫、绿色腰带,戴喇叭形红缨帽(未婚加一圈绿珠穗),挂头面,戴胸饰“寄命锁”,穿长靴。头面是标识妇女已婚的带形饰物,佩在发辫上,共3条,一条垂胸前、两条垂背后,上镶银牌、珊瑚、玛瑙、珠贝等。男子为高领左大襟箭袖袍,束红、蓝色腰带,挂腰刀和烟袋,圆平顶翻檐白毡帽或礼帽, 左耳饰大耳环,穿皮靴。

藏族传统穿用藏袍,是敞领口、右大襟、系腰带的大袍,用氆氇、毛皮及其他面料制作;牧区羊皮袍不挂袍面,以腰带系结底襟可作被袋用;农区妇女夏秋为无袖袍;男子穿袍时习惯褪右袖以便活动;女袍的内衣襟短袖长,前系邦单(又称邦垫,为饰有横彩条的氆氇围裙);配穿靴,男子戴礼帽或皮帽。此外,西藏山南一带女子穿背夏,是一种对襟无扣长背心,多用黑氆氇制作。

壮族 女子传统装束为大襟或斜襟上衣、褶裙或宽脚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有关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加强生殖健康服务,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九条卫生计生、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公共传媒应当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年龄、心理特征的方式,对学生开展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第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的机构,配备与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还应当配备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

 村(居)民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村(居)民小组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报酬,由各级财政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报酬,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发现违法生育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结婚满五年因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现居住在本省的;

 (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独生子女,指一对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按照城镇居民身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村居民,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九条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复婚夫妻除外。

 第二十一条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第二十二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流动人口在本省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手续的,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

 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和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优惠。

 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五条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

 按照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

 第二十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五)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第二十七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

 (三)享受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相当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养老金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四)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提供的健康检查。

 第二十八条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待遇不变,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和指导,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组织供应、免费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助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药械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其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其生育费用按照省和统筹地的规定标准支付;其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违法生育的人员,生育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自理;有工资待遇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三十四条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达到多生育子女目的,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多胞胎生育。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男女双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多生育子女,或者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离婚后生育,造成违法多生育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有配偶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育的另一方是无配偶且未生育过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非婚生育子女,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具有以下非婚生育情形,但未多生育,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男女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

 (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独生子女死亡后经批准再生育的除外。

 第四十条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鉴定结果符合亲子关系的,亲子鉴定费用及因此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由当事人承担;鉴定结果不符合亲子关系的,上述费用由提出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卵(精)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取得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他人多胞胎生育的;

 (五)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二)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协助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计划生育统计信息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计划生育宣传员不履行其职责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阻碍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

 (二)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实施报复,造成伤害的;

 (三)扰乱计划生育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因生育原因虐待妇女、儿童的;

 (五)歧视、虐待、遗弃婴儿的。

 第四十六条违法生育人员,自接受处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不得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违法多生育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列为村(居)民委员会班子候选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夫妻所生育子女数,包括夫妻所生、再婚夫妻再婚前所生以及送养、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总数。

 第四十八条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的,其计划生育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指的休假均为日历天数。休假期占用正常工作日的,所占用的工作日期间带薪。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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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族寨以典型的板屋系石片瓦顶民居为主体,或穿堂通达,或套房互连,台地石阶从容点缀,充分表现了怒族建筑生动的空间构成,以及营造人文与自然融合的组合功底。怒族人口近3万,主要分布在怒江流域的福贡、贡山以及沪水、兰坪县境内,怒江也因怒族世居而得名。

民居建筑:

怒人居山巅”,“覆竹为屋,编竹为垣”是对怒族居住生活的描述。怒族的房屋为干栏式,多依山而建,分木板房及竹篾房两种,在木桩上铺设木板或竹篾席建成。分为两间,外间待客,并设有火塘,火塘上安置铁三角架或石三角架,供烧饭之用。内间为主人卧室及储藏粮食,不许外人进入

宗教信仰:

怒族主要信奉原始宗,认为万物有灵,凡举风、雨、日、月、星、辰、山、林、树、石等都是崇拜的对象。怒族自然崇拜有鬼灵和神灵两类。怒族自然崇拜的祭祀仪式主要被称为由“尼玛”或“尼玛认”的祭司即巫师完成,他们是怒族很有知识的人。与藏族相邻的贡山北部的怒族受红教-寺的影响,许多人信奉-教。

礼仪习俗:

怒族非常讲究礼貌,团结互相。在路上无论遇到熟人或生人,都会主动让路并致问候。有客人来访,全家起立鞠躬相迎,临别要再三挽留后送到寨边的大路上。溜索是怒族人民不可缺少的重要交通设施,用竹篾扭成手腕粗细的大索,横拉于江河之上,固定在两岸的大树、木桩或石崖上,用溜板(溜梆)作辅助工具,沿竹索从空中滑过即可。

语言:

怒族有自己的语言,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无文字,大都使用汉文。由于与傈僳族长期共处,多数人会讲傈僳语

婚俗:

青年男女谈恋爱,不是用语言来交谈,而是靠“达变”和“拟力”两种怒族乐器来“弹”。结婚一般选择在属龙或属蛇的日子,因龙和蛇在怒族的观念中是吉祥如意的象征。结婚当天,新郎邀约两个好朋友,背一背柴和一背明子,带着一罐酒和其他礼物,去女方家接新娘。到了女方家,受到热情的接待,女方家以最好的饭菜招待他们。待太阳爬上山冈,阳光洒满整个村寨的时候,新郎告别女方家,接上新娘开始上路。这时女方家送亲团簇拥着新娘走出村寨。来到新郎家门口时,新郎的舅舅和舅母要向送亲的人们敬一杯竹筒酒,敬完新人才能迈进男方家的门。这时新郎要上去牵新娘手,把新娘迎进房中,一男子即用火药枪朝天鸣放三枪,以示庆贺。人们跳起“足踏舞”,并在房中的火塘边跳满一圈。由一德高望重的老人向新郎新娘祝婚,祝福新人婚后幸福吉祥、子孙满堂等。男方家的人热情地敬酒,姑娘和小伙子弹起琵琶,吹起口弦,跳起热烈欢快的“琵琶舞”。第二天,男方家要给参加婚礼的人送一份饭菜,宾客才高高兴兴地离去。按习俗,新郎新娘在结婚的头三日内不能同居,只能在洞房里支两张床,分别由一小伙和一姑娘陪伴新郎和新娘。第四天由男方家杀一头猪,装一罐酒,让新郎带到女方家,表示对新娘父母的孝敬。新郎才能带着妻子回家,整个婚礼才算结束。

服饰:

怒族男女服饰多为麻布质地,妇女一般穿敞襟宽胸、衣长到踝的麻布袍,在衣服前后摆的接口处,缀一块红色的镶边布。年轻少女喜欢在麻布袍的外面加一条围裙,并在衣服边上绣上各色花边。男子一般穿敞襟宽胸、衣长及膝的麻布袍,腰间系一根布带或绳子,腰以上的前襟往上收,便于装东西。怒族男女都注意装饰,妇女用珊瑚、玛瑙、料珠、贝壳、银币等穿成漂亮的头饰和胸饰,戴在头上和胸前。耳上戴珊瑚一类的耳环,喜欢用青布或花头巾包头。男子蓄长发,用青色布包头,裹麻布绑腿,喜欢腰佩砍刀,肩挎弩弓和箭包。

文化:

古代绘画——洞穴壁画和崖画有很高造诣。

饮食:

怒族主食为玉米、养子等。普遍喜欢吃饭菜合煮的较稠的饭粥,将野味一起煮在里面,鲜美可口。男女均喜饮酒,并喜欢豪饮,也擅酿酒。怒族的酒主要有“咕嘟酒”、“浊酒”和高梁酒等。“咕嘟酒”(同心酒)用“咕嘟饭”酿制,吃时先用笊篱过滤,再兑上一点开水或冷开水,加一点蜂蜜或甜味剂,稍加酝酿,即可饮用。这种酒香甜醇厚,是怒族酒中的上品,既可解渴,又有滋补健身之功效。

歌舞:

怒族善于演奏乐器,瑟琶和口弦较普及。怒族诗歌大部分为即兴编唱,具有浓厚的生活气息和民族特点,流传较广的有《祭猎神调》和《瘟神歌》。其舞蹈大部分为模拟动物的活动形象,如猴舞、鸡舞、喜鹊舞、鸟王舞等,也有表现生活场景和反映生产活动的,如锅庄舞、洗衣舞、秋收舞、割麦舞等,此外还有琵琶舞、脚跟舞等。动作粗犷豪放,敏捷有力,节奏鲜明。

节日:

主要节日有“若卷”、“汝为”、“夸白”、“仙女节”等。每年的农历三月十五日,贡山怒族群众都要欢度盛大的传统节日──鲜花节(又称“仙女节”)。节日这天人们穿上节日盛装,带上祭品和野餐所需的各种食物,手捧一束束鲜花,前往村寨附近的溶洞去祭祀、朝拜他们心目中的英雄──“仙女”阿茸,并举行聚餐和各种娱乐活动。

云南民族村

满族院

苗族村

拉祜族寨

景颇族寨

壮族村

僳僳族寨

哈尼族寨

回族村

布朗族寨

佤族寨

独龙族寨

基诺族寨

阿昌族寨

蒙古族村

白族村

布依族寨

德昂族寨

瑶族寨

水族寨

藏族寨

纳西族村

彝族村

云南民俗博物馆

1、蒙古族:“那达慕”大会是蒙古族历史悠久的传统节日,每年七八月间举行。

2、回族:开斋节、古尔邦节(宰牲节)、圣纪节。

3、藏族:藏历年是藏族人民一年中最重要的节日,此外,还有藏历4月15日的萨嘎达瓦节、7月上旬的雪顿节和沐浴节,以及丰收在望时的望果节等。

4、维吾尔族:肉孜节(开斋节)、古尔邦节、诺鲁孜节等。

5、苗族:苗年、春节、四月八、吃新节、龙船节、清明节。

6、彝族:传统节日是火把节。

7、壮族:比较具有民族特点的节日有中元节、牛魂节(又称牛王节)、三月三歌节和吃立节。

8、布依族:传统的民族节日有过大年、三月三、四月八、六月六、七月半等。

9、朝鲜族:元日(春节)、上元(元宵节)、寒食(清明)、端午、秋夕(仲秋)五大节日,还有老人节、流头节等。

10、满族:春节、元宵节、二月二、端午节、中秋节等。

11、侗族:春节、端午、中秋、重阳节等。

12、瑶族:节日较多,有大节日、小节日之分:大节日有盘王节(盘王是瑶族人民的始祖、民族英雄)、达努节(达努,瑶语意为不要忘记,是敬奉始祖密洛陀的节日),小节日几乎每月都有。

13、白族:年节、三月街、绕三灵、火把节、渔潭会。

14、土家族:赶年、四月八、六月六、大端午、七月十五等。

15、哈尼族:主要节日有十月年、六月年、尝新节,一些地区也过春节、端午、中秋等节日。

16、哈萨克族:古尔邦节、肉孜节、诺鲁孜节。

17、傣族:泼水节(即傣历新年)、关门节和开门节。

18、黎族: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

19、傈僳族:过年节、收获节、火把节、中秋节。

20、佤族:春节、播种节(佤历气艾月公历三月)、“崩南尼”、接新水节、取新火、新米节、堆沙节、取新火节、便克节、开门节、关门节、汉历老年、七月半、火把节、中秋节、拉木鼓节等。

21、畲族:春节、元宵节、三月三染乌饭祭祀祖先、清明节、四月八造麦精饭、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十月祭多贝大王节等。

22、高山族:各地不一,但比较流行的有春节、丰收节。

23、拉祜族:传统节日有新米节、火把节等。

24、水族:端节又称过端,水语叫借端,与汉族春节相似。此外,还有端午节、清明节、七月半、六月六等节日。

25、东乡族:尔德节、古尔邦节(宰牲节)、圣纪节。

26、纳西族:传统节日有白沙农具会、龙王庙会和骡马会等。此外,如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火把节等。

27、景颇族:主要有新米节、目脑节。

28、柯尔克孜族:有肉孜节、库尔班节和诺鲁孜节。

29、土族:春节、端阳节、二月二等。

30、达斡尔族:春节、二月二、端午节、农历正月十六的“黑灰日”等。

31、仫佬族:三年一次的“依饭”(欢庆丰收之意)节、春节、走坡(青年男女进行社交的节日)、牛生日节和后生节。

32、羌族:春节、农历十月初一的年节(羌族以十月为岁首)。

33、布朗族:开门节、关门节等。

34、撒拉族:开斋节、古尔邦节(宰牲节)、圣纪节。

35、毛南族:春节、中元、清明节,分龙节又叫五月庙,是毛南族特有的节日。

36、仡佬族:春节和八月节等。

37、锡伯族:春节、清明节、端午节等。

38、阿昌族:泼水节、开门节、关门节、会街节等。

39、普米族:大过年、大十五节、转山会、尝新节。

40、塔吉克族:肉孜节(开斋节)、台合木兹瓦司脱节(又叫播种节)、兹完尔节(又叫引水节)、巴罗堤节(巴罗堤、即八月)。

41、怒族:春节、鲜花节、祭谷神、祭山林节。

42、乌孜别克族:古尔邦节、肉孜节、诺鲁孜节。

43、俄罗斯族:复活节、圣母圣诞节等。

44、鄂温克族:敖包会、那达慕、米阔鲁、春节等。

45、德昂族:泼水节、关门节、开门节、做摆等。

46、保安族:开斋节(也叫尔德节)、古尔邦节(宰牲节)、圣纪节。

47、裕固族:因信仰喇嘛教格鲁派(黄教),宗教节日是他们的主要节日。传统节日除“点格尔汗”仪式和定期的宗教节日外,还有春节。

48、京族:最隆重的节日是唱哈节,其他节日与汉族基本相同,有春节、清明节、端午节、盂兰节、中秋节等。

49、塔塔尔族:肉孜节、古尔邦节和撒班节(犁头节)。

50、独龙族:卡雀哇(独龙语,皇节之意)是独龙人一年中惟一的节日。

51、鄂伦春族:主要有春节,也过端午节和中秋节。

52、赫哲族:春节、元宵节、“二月二”吃猪头等。

53、门巴族:“达娃觉尼巴洛沙”、“达娃当巴洛沙”和“雀可节”(即望果节)。

54、珞巴族:藏历年、洞更谷乳木节、旭独龙节等。

55、基诺族:特毛且(过年)、新米节等。

图腾崇拜伴随着各个氏族的传说。图腾是他们的祖先,这是反对图腾的禁忌,反对使用图腾作为氏族的名称和象征。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都有图腾崇拜,怒族是我国原始宗教信仰中图腾崇拜痕迹较多的民族之一。

在图腾传说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女娲分支的蜂和蛇部落的传说。家族传说:古时候,一群蜜蜂从天而降,降落在怒江边的拉甲地村。一只蜜蜂和一条蛇交配后,生下了怒族的女始祖毛颖冲。长大后,毛颖冲分别与虎、鹿、麂、熊、鼠、鸟交配,后代被繁育进女娲氏族。

蛇的传说:古时候,一个织女用歌声触碰到了一条巨蛇。巨蛇变成绿色的虫子来听这首歌,向姑娘求婚。姑娘答应,如果能做人就嫁给它。结果,小青虫变成了一个英俊的小伙子。他们结婚后,他们的孩子变成了蛇。

愤怒的图腾

传说中的崖神几乎都被人类改头换面过,男女居多。这一点在女侠女狩猎前后崇拜女猎神的祭祀活动和许多

神话在怒族民间文学中占有重要地位。正因为如此,人们供奉善崖神,供奉大量祭品。他们非常惧怕邪恶的崖神,对他们敬而远之,或者采用巫术来满足自己的欲望,限制自己的邪恶行为。和巫术中充满了生殖崇拜和性器官崇拜的原始遗迹。在这一过程中,人们把与人体相似的溶解岩石和山峰视为所崇拜的崖神的化身。

总之,怒族原始宗教中的悬崖崇拜逐渐取代了其他鬼神崇拜。朝日节期间对悬崖神的崇拜已经成为最重要的宗教仪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图腾崇拜只是自然崇拜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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