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军人有重婚的行为,且是知道对方有家庭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一般军人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处以相应的形刑事处罚,若不是明知故意犯重婚罪的,那相应的量刑还可以在考虑。
一、军人重婚罪要怎么处罚
现役军人重婚罪的处罚方式是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中国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军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满足开除军籍的条件。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二、重婚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综上所述,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是二人是否以夫妻名久共同生活,起诉重婚需要证据支持,若是证明属于重婚的行为的,会进行刑事处罚。
有这样一种热血男儿,他们将自己的青春、汗水与热血挥洒在祖国和人民需要的地方,这些人被我们称为军人,他们勇敢、无畏、忠诚、可靠,他们是我们心中最可爱的人,肩负着捍卫国家和保卫人民的神圣使命,而他们的婚姻家庭自然要得到保障,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和人,我们国家一向是大力打击严惩的。
昨天,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军婚罪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依法批准逮捕。经查,现役军人陈某与王某于2019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陈某长期在外服役,而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与军嫂王某系同事关系,在明知王某系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私下交往发展关系,甚至以男女朋友名义同居生活,已涉嫌破坏军婚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破坏军婚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对破坏军人婚姻情节一般的,军人本人不愿声张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为。对于破坏军人婚姻,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有以下不同:
如果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双方都明知的,双方均构成破坏军婚罪;
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另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破坏军婚罪,不明知的一方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如果双方均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则根据情况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破坏军人婚姻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与军人结婚需慎重考虑
结婚: 有许多姑娘因为崇拜军人而希望与军人展开恋情,直至步入婚姻的殿堂,成为光荣的军嫂,但是军队对军人婚姻的把控是非常严格的,军人在结婚时需要向部队打一份结婚报告,只有部队批准同意之后才能结婚,女方才会得到部队的认可。
婚姻: 由于军人的特殊性,很多军嫂发现自己的丈夫一年能陪伴自己的日子屈指可数,回家的次数很少,甚至可能几年都回不了一趟家。因此,作为军嫂要承受的责任与孤独要比常人多的多,在这种情况下的两地分居,再加上女性容易缺乏安全感或者得不到情感方面回应,内心难免有些许悲伤和失落,因此在与军人结婚时,这方面的因素也要考虑清楚。
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一旦感情出现问题或有其他纠纷,女方想离婚的话,只要男方不同意,就不能离婚,除非男方有重大过错。因此,在与军人结婚前,一定先看彼此之间的性格或者是生活习惯是否合适,如果一旦盲目结婚,再想离婚就不是那么的容易了。
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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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构成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如果现役军人与有配偶的现役军人同居或结婚,而双方配偶均不是军人的,应以一般的重婚罪论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兵种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并具有军籍的人,包括指挥人员、战斗人员和技术人员。虽在军事部门工作,但没有取得军籍的退役军人、转业军人、残疾军人、人民警察以及长期参加边疆国防建设的工人等,都不属于现役军人。
至于因犯罪已被判处刑罚的现役军人,即使仍然保留军籍,在其服刑期间不得视为现役军人,与其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但可按重婚罪处罚。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具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妻子或丈夫。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同居。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作出此行为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就不能构成犯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这里所说的同居是指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共同生活。另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军人重婚怎么处罚
一、军人重婚罪的处罚:
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中国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军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满足开除军籍的条件。
二、重婚的构成要件: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法律分析:对非军人方影响不大,对军人方在部队的发展还是有影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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