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应不应该邀请几年没联系的同乡前男友?

结婚应不应该邀请几年没联系的同乡前男友?,第1张

    现在经常在新闻上或者一些图上看到,夫妻结婚,都会摆两个特别的桌子,上面写着“前男友桌”,或者“前女友桌”,我看到这样的新闻或者都觉得特别搞笑,难道分手了之后还有联系?或者说请那么多前男友和前女友来,只是要炫耀自己有多么老套高深吗?

    所以结婚的时候,我认为真的不应该邀请前男友或者前女友。更何况是已经几年没有联系了,即使是同乡,那么走到一起也会很尴尬吧,而且如果结婚的时候你邀请了前男友来被自己信任的丈夫知道了,我想他心里可能也不好受吧。况且在介绍来宾的时候也没法说。

    而且这种行为在老人们看来是非常不妥当的,难道不害怕自己的工作生气吗?两个人能够走到一起步入婚姻殿堂,组成家庭,就要将过去所有的事情都忘掉,前男友只是曾经教会我们在感情路上成长的人罢了,没有必要在这种重要的场合,再让他来参加。

    有的时候我们认为男人是大度的,但是,男人们也会非常在乎自己的女人,如果他真的在乎你,我想他是不会允许你这样做的,所以在你婚礼上人生这么重要的场合,最好还是不要邀请几年都没有联系的前男友了。而且结婚一定会得到好多亲人朋友的祝福,也不差前男友这一份祝福了,该忘掉的事就要忘掉,迎接新的生活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丈夫的负责和尊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看来,在婚约财产案件中,首先,男方要求返还的只能是彩礼,即男方以给付女方现金或实物的方式缔结婚约,目的在于最终成就与女方的婚姻,此部分系属彩礼,其他男方以红包形式给付女方家属的财产属赠与性质,对该部分男方请求返还时应不予认可。其次,应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

如已办理结婚登记,在两种情形下,男方仍可请求返还彩礼:

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二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在此情形下,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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